农业产业化的深层思考_农业论文

农业产业化的深层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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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贸工农一体化

农业产业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是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是对传统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按照传统的三次产业的划分,农业首先被确定为一种初级产业,是一种传统的、与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相联系的产业。这种划分还把农业局限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即农业仅仅是种植和养殖,而农产品加工则属于第二产业,农产品流通属于第三产业,从而导致了农业产业内部的不协调。产业规模得不到扩大,农业市场风险大和比较利益很低。与此相联系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即生产、加工、购销、服务等是相分离的,政府对其实行多部门分段管理,把农业分割得几乎不能称其为产业。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方式与大市场有机地联结起来,缓解市场风险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状况,改变长期存在的产加销脱节、农工商分离状态,各地区在解决温饱、跨入商品经济发展新时期以后,逐步打破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与经营形式,向着“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方向发展,从而升华为农业产业一体化这样一种新的生产经营形式。严谨地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产业系列化,即把一个农产品升格为一个系列,使农业成为包括生产、加工、流通在内的完整的产业系列。

纵观世界农业现代化国家的发展过程,尽管其所依托的载体不同,模式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按照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在纵向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在横向上实行资金、技术、人才的集约经营,形成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的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不同于产加销一体化或贸工农一体化,就在于构成农业产业系列的各个经济主体间结成较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就是经济利益的一体化。

贸工农一体化按其组织结合特点,可以分为松散结合和紧密结合两种基本形式。松散形式表现为,农户和龙头企业的结合没有任何经济约束,其所发生的经济联系一般是通过纯粹的、偶然的市场交易进行的。这种经济联系是不稳定的,其交易对象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随着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不断加强,各经济主体逐渐通过某种经济约束或协议进行交易活动,使得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最后演变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这种紧密型的结合方式,就叫农业产业化。如何建立合理的经济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农业产业化是在农业专业化高度发展,农业实现高度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把与农业相关联的不同部门力量结合在一起,把农业的生产过程同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社会化服务等过程和环节纳入同一个经营体内,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由于当前我国市场体制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各种经济成分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还不协调,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还较为少见。如何建立合理的经济利益机制,是迈向农业产业化目标过程中必须逐步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其转变的起步阶段,在利益总和既定情况下,各利益主体应当依据其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对经济利益进行分割。而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从事初级产品生产的农民的利益是明显偏低的。因为农民处于出卖原料的地位,作为价格的消极接受者,一般难以得到正常的利润,往往需要对其实行特殊扶持和保护。这就必须把加工运销所获得的一部分利润,以兑现契约的形式转移给农民。产业化的实质是利益一体化,加工与运销企业与农民互利互惠,是产业联结的基础。妥善调节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是产业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农业产业化首先有个确立龙头企业的问题。龙头企业是联结农户和市场的纽带,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和牵动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成效。与此同时,还应选准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在农业区域发展中处于决定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产业。各地区应从各自的资源优势出发,选择那些市场容量大、单位产出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作为开发的重点。主导产业一般是生产最终产品的产业,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中,社会对该产业部门的产品有着巨大需求,而该产业的现有状况又同市场需求的满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主导产业一般应是新兴产业,代表着整个社会生产技术发展和产业改造的方向,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以及具有迅速发展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主导产业应是同其他产业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能够影响和制约许多产业部门的发展。提出主导产业,目的不在于它本身的孤立的超前发展,而在于带动和促进其他产业,保持产业发展的有利态势,确立产业结构改造的基本框架。因此,确定主导产业,并不意味着使之孤立于产业群体结构之外,而是要以此为导向,形成一个产业发展梯次,作为我们指导产业发展及其结构改造的依据。农产品商品基地是龙头企业的依托,也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要把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与主导产业的形成和龙头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龙头企业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科学技术上可以充分发挥其辐射、释放和转化功能。它通过对农产品商品基地的扶持、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采用精耕细作和集约化经营,大幅度提高土地产出率。这就有利于形成了高效率发展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必由之路。

农业产业化与缓解农业市场风险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体制问题,即如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这仍然是制约我国农业加快发展的主要因素。这是因为,我国农产品购销与价格放开后,能否获得一个内在的稳定机制,把农产品市场与价格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限度内,为农产品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关键在于如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形成一个“中介组织”。我国的农产品是由2亿多个小农户提供的,它们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经济力量单薄,无力抗御市场风险;二是一家一户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对各种市场信号反映较为迟钝,一旦作出反映,往往是一哄而起的同步价格行为。而对同一价格信号作出同步放大的价格行为,是造成农产品买难与卖难交替出现的真正原因。对于农民来说,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卖难上。而在农产品购销双轨并存的情况下,当农产品供大于求时,政府强调的是把农民推向市场,这里有让农民在市场风浪中经受锻炼,增强适应能力与应变能力的积极的一面,也含有在农民承受能力较低时,把市场风险推给农民的消极的一面。而一旦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趋于尖锐时,政府又往往通过恢复定购任务,重新把农民拉回到传统的旧体制中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对每一个市场主体来说,既存在着风险损失(当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压力,也存在着风险收益(当农产品供不应求)的诱惑,而且这两方面都是对等的。就在这一“推”一“拉”中,农民实际上完全承受了市场风险损失,而得不到市场风险收益,这样的外部环境对农业是极为不利的。

只要这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因生产经营方式造成的价格同步行为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着。这说明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必须构造一个“中介组织”,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分散农产品市场与价格风险。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一旦走向市场,需要的是补足市场信息,以便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还需要需求者与消费者相信自己,以便更好地投入到有序的市场竞争活动中去。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也需要建立市场中介组织,以便行使原来是政府某些部门的社会职能和经济事务。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帮手、政府的助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政府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与桥梁作用。

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塑造“中介组织”,不仅有利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交易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增强农民的谈判实力,而且有利于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必要的载体或支点。这种市场中介组织,既可以是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但更为理想的是产、供、销或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组织,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实际上是一种“内部市场组织”。是化解市场风险、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这里既包括为了应付由市场的不完全性、信息的非对称性或信息偏差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或交易当事人之间屡屡发生纠纷而增大交易成本。我们把这种解决方法称之为“向市场机制的内部化”。以贸字当头的产供销或贸工农一体化,突出市场的导向作用,既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容量,确定加工工业发展规模;根据加工工业发展要求,确定初级农产品生产规模。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缓解市场与价格风险。如果仅仅停留在按市场需求发展初级农产品生产,实行农贸直接结合,这种结合充其量是低级形态的结合;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以大规模市场容量为前提,而市场对初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是很低的,从而使其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而通过加工工业作为媒介,对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就会使从流通中退出的农产品,加工增值了又重新进入流通领域,扩大市场需求,增大市场容量,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产业化与提高农业比较利益

我国农村经过10多年成功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与此相联系的,农民的生产经营目标也就必然发生相适应的变化。如果说,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农民种田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价值;是为了糊口温饱,而不是为了发财致富。然而,当我国农村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变,农民的价值观念、成本观念、盈利观念必然随之形成、强化。在这种运行机制的支配下,他们的生产经营目标必然会逐渐地由以往追求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考虑使用价值)转向提高单位劳动的纯收益(考虑价值增值)。与此相联系,在以往那种以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由于农村产业结构是以农业为主体,农业是近乎唯一的产业,再加上户籍制度限制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使得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趋于零。在农村社区单一经济结构下,并不存在着比较利益高低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变,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和城乡一体化,必然诱使农民把愈来愈多的注意力放在权衡农业与非农产业比较利益上。

面对农业比较利益明显偏低的严峻形势,如何因势利导地制定新的农业发展战略,重建农民对发展农业的信心和希望,是摆在各级决策者面前的一个既尖锐又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农民的离农倾向就会越来越严重,农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的挫折。时至今日,还有人责备农民按照价值规律要求、根据市场信号来安排生产经营项目,是短期行为,这是不公道的。应当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民对市场信号作出及时而又灵敏的反应,不仅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我们求之不得的。否则,我国农村就没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了。我们就是要把以往农村人民公社对市场信号一点反应也没有(或很迟钝)的状况改变过来,让农民真正成为能够对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增加农民收入与满足社会对农产品需求的关系,努力实现增产又增收。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两大相辅相成的战略任务。

受工农产品比价不合理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农区长期与“穷”字联系在一起,一些重点粮棉产区陷入“高产穷省”、“高产穷县”的困境。这些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相当缓慢,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受到严重的挫伤。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农民收入预期不好,就不愿意扩大农产品供给;要想扩大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就必须保证农民收入有可能得到稳定的增长。而要增加农民收入,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得制定合理的农产品价格政策,以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从我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实践经验看,在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地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于稳定粮食生产、稳定农业投入、稳定农产品货源、稳定务农队伍,都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其制度安排的经济目标而言,经济行为当事人与政府决策者是不完全一致的。政府决策者的目标,更多地着眼于稳定农业、稳定粮食生产,稳定地掌握更多的农业“剩余”,以及避免耕地撂荒等;而经济行为当事人的目标,则更多把预期寄托在较大幅度提高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上。这种预期制度目标的偏差,使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制度安排的约束条件,远远超过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设计,并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政府意愿及其组织动员能力。这就有可能出现制度供给超过制度需求的情况。

问题的实质在于,仅仅依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还不可能完全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正因为这个缘故,不论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是发达国家,农业始终是一个需要特殊扶持和补贴的产业。而在当前中央政府有效保护农业的财力极其有限、农业比较利益明显偏低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的有效供给,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经济组织对务农者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贴,便是十分必要的。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非农产业发达社区,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结果,实质上是农户向社区转移了“弱质产业”,而社区则替代政府承担更多的区域农业支持。在这些地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以地方政府和社区经济组织的大量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的补贴为条件的。农户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着眼点,不仅是希望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能够带来更多的规模收入和劳动效率,同时也应得到更多的规模补贴。这就要求乡村一级必须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始能强化对农业的投入与补贴。

为了把农业规模经营的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有机的结合起来,联结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自强自立的高效益产业,促使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发展农业的战略选择上,寻求新的突破,这就是实现农业产业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重新组合,形成商品性生产产业流。这种产业流是根据现代农业要求,大规模地组织分工分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经营纳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把分散独立的许多生产过程融化为一个社会生产总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长时期以来,农业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效益很大、经济效益很低的产业,而实行农业产业化,把产、加、销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深度加工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特别是由农民自己兴办加工业、销售企业,使增值利益也归农民分享,这就形成了对农业利益的补偿机制,使农业经济效益大为提高。特别需要指出,农产品本身是一种生物资源,其特点是利用次数越多,经济效益越高。我国有重视耕地多次利用的优良传统,是世界上复种指数最高的国家,但比较忽视土地产品的多次利用、多次增值,造成不应有的效益流失。只有当农民也能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所增值了的一部分价值,农业才有可能由低效益产业转变为高效益产业,也才有可能调动农民追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农业产业化与城乡一体化

农业产业化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使农业摆脱了资金原始积累时期所处的不利地位,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强自立的产业。在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实行农业产业化,这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两者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这就要求我们,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通过深化改革,理顺关系,建立一套能够充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灵活应变的新体制,从而为实行农业产业化铺平道路。

发端于70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由于使广大农民群众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市场机制开始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问题,便因此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农村改革后与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相联系的乡镇企业的崛起,就是这种运行机制的具体表现。但同时也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制约下,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城乡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竞争,虽然被严格限制着,但农村劳动力却可以通过在农村兴办非农产业(即乡镇企业),最后以农村工业品流动形式与城市工业品竞争,来实现有限度的劳动力要素的优化配置。原来应该是城乡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竞争,现在却变成了在商品市场上城乡物化劳动的竞争。

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向乡镇企业转移,必然使农民与土地之间结下不解之缘。长时期以来,我国农民一直缺乏稳定的社会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主要是通过人民公社制度的平均分配功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基本生存需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这时作为维持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每户农民所分到的土地。有了土地,农民便有了生存的基本条件。城乡隔绝制度(或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结构)必然把很大一部分农民紧紧地拴在土地上,因为在没有任何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下,土地成了农民唯一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这就不利于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而过多的农业劳动力被拴在土地上,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城乡二元经济差别的扩大,又意味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为发展农业生产并不可能给农民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农民一直面临着两难的选择:脆弱的非农产业不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生存保障,农民想走出土地又走不出来,而留在土地上又没有多大的致富希望,只能“兼业式”的“亦工亦农”,这就必然反过来限制着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能较为妥善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就必须把我国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城市作为非农产业和人口聚集地,必然会产生对生产与生活服务的要求,从而导致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并成为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载体。由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要依托于人口、工业相对聚集的人口聚集区与工业聚集区,才能发挥其服务功能和规模效益,而城市化滞后于非农业化,使工业和人口分布过度分散,严格地限制着第三产业的发展。为此,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体制的限界,因势利导地加快城市化进程,把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价值规律在全国范围(而不受城乡分割限制)内,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开辟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从演变的趋势看,农工商一体化与农业产业化,将以发达的小城镇为据点,并逐步发展成为中小城市。这是因为农工商综合经营,其龙头企业向城镇集中,可以获得聚集经济效益或规模经济效益。聚集经济的基本含义,是指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相对集中,使得这些经济活动变得更加有效率和经济效益更高。这是因为,各种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相对集中和相互靠拢,一方面可以形成对对方产品的较大需求,以及同这种大量需求相适应的产品的大批量生产。后者又会促进生产者之间的专业化生产,产生同这种专业生产相联系的规模经济,并促使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和同这种竞争相伴随的经济效率的增进;另一方面,又可以相对缩小经济活动的空间范围,缩小同市场与顾客之间的距离,形成生产者和顾客之间的密切接触,使生产者能够迅速而又准确地获得市场信息,全面而又及时地了解市场动态,减少进入市场的摩擦,避免生产调整过于迟缓,提高经营的灵活性与主动性、节约购销时间、购销费用、运输成本,减少原材料与产品库存,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产出率,从而提高市场的自觉组织程度。与此同时,某些经济活动集中于某一特定地区,有利于形成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辅助性产业和公共服务事业,有利于建设发达的商业系统、金融系统、教育科研系统、交通运输系统、信息情报系统和其他服务性系统,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基础结构体系。所有这些,都有利于改善企业经济环境与市场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伴随贸工农一体化与农业产业化,必然要突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为实现城乡一体化铺平道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之间筑起一道道资金、市场、技术、劳动力等壁垒,障碍着生产要素在工农业之间和城乡之间的交流,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农业产业化,通过一体化的利益机制,把贸、工、农连为一体,形成“龙头”在城镇的“龙形”经济。这就可以打破城乡分割状态,促进城乡人才、技术、资金、土地、劳力等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从而有利于实现整个农村结构乃至社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小城镇作为农副产品的集散地,又是贸、工企业的载体,它的迅速崛起,可以为贸工农一体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正因为这个缘故,邓小平着重指出,大量农业劳动力和生产资源“转到新兴的城镇和新兴的中小企业。这恐怕是必由之路。”我国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贸、工、农一体化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前景,必须作为一个战略重点提上议事日程。应当把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放在交通运输、通讯设施以及能源、流通等各项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环境条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设施也应积极跟上。解决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多渠道筹资,特别要重视吸收社会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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