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1]2001年在《船舶物权保护法律制度之研究》文中指出船舶物权保护制度是随着船舶物权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完善的船舶物权保护制度将有利于调整、稳定船舶物权关系,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船舶债权人的损失,为船舶融资业务与海上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研究船舶物权保护制度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全面论述了船舶物权保护制度的内容、结构;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关于船舶物权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各国船舶物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并参阅、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一些重要的海事判例;介绍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尤其对我国船舶物权保护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希望对我国《海商法》第2章的修改有所裨益。这既是作者在本文中进行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目的。 由于这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论文中可能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
沈荣华[2]2005年在《船舶物权变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实现民法传统理论与海商法研究的良好结合,本文选定船舶物权变动为研究课题:比较不同立法模式之考量、剖析现行法律之规定、明辨立法意旨之深意,进而于分析之上为相应立法建言。 本文以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为切入点,研究重点在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船舶抵押权变动登记以及光船租赁登记的模式选择及制度建构,并对具有特殊性的“船舶”——“建造中船舶”的上述物权变动登记问题作了针对性的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系采归纳与演绎并进、理论与案例同行之路径。 第一章为“研究范围之设定”,作者在本章中将“物权”的含义限定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并认为由此衍生而出的“对世性”及“排他性”是考虑船舶物权变动模式选择时的基础所在;通过对“特定物”含义的分析,作者得出了“建造中船舶”无须“拟制”便可成为“特定物”的结论;作者认为对物权变动的考察应就物权自体为之,以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在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中“船舶物权”含义的基础上,作者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为船舶意定物权变动的研究。 第二章为“确立船舶物权变动原则之必要”,作者通过对法律基本原则作用的阐明,明晰了确立船舶物权变动原则的必要性。 第叁章为“‘船舶’之特性与‘物权变动’之共性”,作者在对前述“特性”与“共性”归纳提炼的基础上,明确了从船舶“准不动产”属性出发、通过“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考量对船舶物权变动模式进行选择的基本思路。 第四章“船舶物权变动原则之确立”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在“公示原则”题下,作者对船舶物权变动登记领域国内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在比较“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两者利弊的基础上,倾向于以“登记要件主义”为核心的制度建构;在“公信原则”题下,作者着重论述了赋予登记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对未来我国船舶物权____变动登记领域“公信力”制度的建构之可能性与具体路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除原始登记外,无须“实质性审查”亦可达到赋予相关船舶物权变动以公信力的目的,因此未来改革的重点应是相应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登记簿信息的进一步公开透明;在“区分原则”题下,作者认为接受“区分原则”乃至“物权行为”理论是对现实生活的合理抽象化,在采纳“登记要件主义”为制度建构核心的前提下,必须接受“区分原则”方可实现理论上的自洽性以及对实践的指导价值。
王立志[3]2009年在《船舶物权登记论——实体法实现的程序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物权登记是船舶作为动产所具有的特性,对于船舶物权的变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理论与实务问题,特别是因长期以来缺乏对私法程序的深切体认,船舶物权登记立法一直被作为公法程序看待。这导致私法实体法实现的诸多障碍。船舶物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登记存在着实体与程序差异,船舶物权登记以物权秩序为其基本价值指向。构建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的一般程序、具体程序与非常态程序体系,应当在借鉴船舶物权立法的国际经验基础上,以实体法实现为视角展开制定《船舶物权登记法》。论文共分九章和附录。第1章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视角,在坚持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同时研究了船舶物权登记实体私法通过登记程序法实现的程序进路。第2章研究了船舶物权变动登记的价值导向,以及如何依赖程序规范和需要何种程序规范实现其登记价值的绝对超越指向。第3章探讨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实体与程序差异,为船舶物权登记程序的建构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第4章分析了现行船舶登记程序规范的立法与实务问题,系统诊断了中国船舶登记程序的“病因”,为新的立法提供了依据。第5章比较分析了各国(地区)船舶物权登记立法,探讨了我国船舶登记立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问题。第6章研究了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体例、结构和立法原则问题,提出了统一登记立法和五编制结构。第7章构建了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一般程序,试图建立船舶物权登记的通则理论架构。第8章研究了各类船舶物权及物权化债权的登记问题,分析了船舶物权登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程序。第9章研究并构建了非常态登记程序,包括船舶物权的中间省略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最后,在附录中提出了《船舶物权登记法建议稿》。
蓝鹭安[4]2007年在《论二手船买卖中的船舶物权问题》文中提出从货物买卖角度讲,二手船买卖被认为是货物买卖法下的一个分支,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类似之处;但同时二手船买卖也是海商法中的一个学科,所以其作为货物买卖和海商法的交叉学科,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而船舶物权保护制度是随着船舶物权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完善的船舶物权保护制度将有利于调整、稳定船舶物权关系,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船舶债权人的损失,为船舶融资业务与海上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研究船舶物权保护制度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探讨二手船买卖下的船舶物权问题。全面论述了二手船买卖船舶物权制度的内容、原理,并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关于船舶物权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将民法、海商法、担保法等,从多个角度分析了二手船买卖船舶物权制度的特点,并参阅、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一些的海事判例,介绍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尤其对我国二手船买卖下的船舶物权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四章,在文章的第一章主要简单介绍几种通用的二手船买卖格式合同,二手船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其中对买卖双方主要义务的规定。详细阐述二手船买卖中的核心问题——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以及二手船买卖船舶物权纠纷的产生。文章的第二章将详细讨论船舶所有权和租约、担保物权等之间的关系,分析这几种船舶物权的性质,以及在实践中对二手船买卖产生的影响。第叁章从二手船买卖合同订立前,合同的订立和船舶交付前后叁个层面来阐述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救济。对于船舶买卖而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知道这些可能影响到一方利益的船舶物权问题后,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以及怎样去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最后由于各国对船舶物权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买卖双方对各国法院处理船舶物权问题的知悉程度非常重要。这部分概括介绍国际上对船舶物权的立法概况。同时,文章的第四章还会对我国《物权法》中可能涉及到二手船买卖船舶物权问题的内容进行分析。在《物权法》刚刚出台之际,对船舶物权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船舶买卖中,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很大,也使得探讨船舶物权的意义格外重要。这也是希望通过文章的探讨可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闫洋[5]2004年在《船舶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写作目的是研究在船舶物权领域如何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以此为指导解决现存的海事法律冲突。 文章以海事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为基础,结合传统民法物权理论以及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物权的特殊规定,概括了在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领域存在的主要法律冲突,并对船舶物权的识别问题进行了说明。 本文在第一章概括性的界定了船舶物权概念的内涵、特点以及外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基本概念,简要论述了船舶物权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在上述概括性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分别在第二、叁、四、五章,以专章的形式,对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门论述,并结合笔者以往工作中的实践,对诸如船旗国法、法院地法、政府利益分析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分析。在剖析了各种法律适用原则的利弊优缺的基础上,讨论了各种冲突规范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取向,重点讨论了船舶物权领域最重要的系属公式——船旗国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本文的第六章,总结了我国现行海事国际私法立法中存在的缺憾和不足,并对完善我国《海商法》第14章关于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及修改建议。海事国际私法是海商法和国际私法的交叉学科,具有一定的边缘性。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将更为密切,国际民商事交往将更加频繁。这必然对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己任的国际私法的完善提出新的要求。而完善海事国际私法是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以及制定统一国际私法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 但是我国目前海商法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并不多,笔者凭借对海事国际私法的兴趣,在我的导师侯军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并结合以往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选择了这一专题作为我硕士毕业论文的题目,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引起更多的专业人士对海商法中法律适用与法律选择问题给予相应的重视和研究。
韩强[6]2008年在《我国船舶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与善意取得》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船舶物权变动的要件应为以交付为原则,以合意为例外。通说认为的船舶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的观点于现行法不合。《物权法》和《海商法》均规定船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并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之立法例。登记对抗的含义并不在于使物权变动对于第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不能阻止第叁人的善意取得而已。其原因在于登记作为公示手段,在现行法下应具有公信力,故而船舶物权也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张文广[7]2015年在《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文中研究表明自2000年以来,《海商法》的修改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海商法一般理论问题、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鹿特丹规则、海上保险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此同时,海商法研究也存在着理论深度不够,方向分布不均,法律特色弱化、拿来主义现象严重等现象。未来的中国海商法研究应强化理论研究、重视中国实践、坚持双向交流。
郑曦[8]2011年在《论船舶物权的内容》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船舶物权为研究对象。船舶是一种特殊的物,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应当对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作出特别规定。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与普通法物权对比总结其特点是有意义的。本文分叁章对船舶物权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1章在界定作为船舶物权客体的船舶的范围基础上,阐述了船舶物权客体概念及其特点。第2章阐述了船舶物权的概念及其特点。第3章阐述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概念及特点。
储莺歌[9]2005年在《国家公权力对船舶物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之一,近代各国宪法多已将财产权视为宪法的基本人权加以妥善的保障,财产权具有绝对性,具有相当优越之地位。但由于财产权绝对自由的观念,造成社会贫富悬殊,劳资阶级对立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故现代宪法已不再认为财产权具有绝对优越的地位,转而认为财产权为个人行使社会职务的基础,个人在行使财产权时,应同时顾及社会公共之福利,所以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性,财产权的行使须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与界限应以法律来限定。因此,基于公益上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开始对私有财产权加以若干限制。船舶物权作为财产权中的一种,亦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本文研究公法性质法律规范对船舶物权的限制。国家公权力具体表现在船舶拍卖、征收、征用以及没收等公法性质的行为中。在这些行为中,有的是对船舶物权的剥夺,如拍卖、征收、没收使得船舶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有的是对物权的限制,如征用之对于船舶的使用权。本文从分析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在私法领域的介入出发,系统阐述上述公法行为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优先权的影响。国家对船舶物权加以限制,就要建立完善的拍卖、征收征用的法律制度,即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通过补偿体制,国家的公法行为与人民财产权的保障才得以获致协调。
王艳[10]2008年在《船舶登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船舶因具有不动产属性而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物权的公示。船舶物权作为支配权,其变动登记具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船舶物权登记是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有关的事项记载于船舶登记簿上的法律事实,其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我国的船舶登记立法主要是见于《物权法》、《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的程序制度。自1995年《条例》全面施行以来,调整规范了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的登记行为。但是由于当时物权法律体系不健全,单由部门法调整船舶物权明显不完善,并且《条例》在实务中出现诸多问题。交通运输部近年来一直在酝酿修改《条例》,目前已将修改《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物权法》颁布对《条例》修订起到导向作用,在立法认识、登记程序等方面对船舶登记制度产生一定影响,也加速了《条例》的修订进程。本文正是采用了比较和实证的方法研究了船舶登记制度(主要是船舶物权登记制度)和《物权法》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并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和立法建议,为今后《条例》的修订、与不动产登记法衔接和将来出台《船舶法》奠定基础。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涉及船舶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主要是船舶、船舶属性、船舶物权、船舶登记的含义与船舶基本登记制度。第二章探讨了外国船舶登记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在分别探讨外国船舶登记法律与外国船舶登记制度后,最后论述了外国船舶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章讨论了我国目前船舶登记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登记规范的属性、登记行为的性质、船舶登记的意义及船舶登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探讨了《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登记程序的借鉴,并针对我国船舶登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条例》的修改和完善意见。
参考文献:
[1]. 船舶物权保护法律制度之研究[D]. 王璐.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2]. 船舶物权变动研究[D]. 沈荣华.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3]. 船舶物权登记论——实体法实现的程序进路[D]. 王立志.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4]. 论二手船买卖中的船舶物权问题[D]. 蓝鹭安.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5].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闫洋.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6]. 我国船舶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与善意取得[J]. 韩强. 法学. 2008
[7]. 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J]. 张文广. 国际法研究. 2015
[8]. 论船舶物权的内容[D]. 郑曦.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9]. 国家公权力对船舶物权限制研究[D]. 储莺歌. 大连海事大学. 2005
[10]. 船舶登记制度研究[D]. 王艳.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标签:国际法论文; 法律论文; 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船舶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 民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