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人权论文,贡献论文,理论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贡献:冲破“左”的人权观念束缚,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新观念;剖析西方“人权外交”的实质,阐明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论断;适应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需要,开辟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新思路。
【关键词】 邓小平 人权理论 新贡献
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贡献,就在于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适应当代国际国内人权斗争形势的需要,形成和创立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在人权问题愈来愈成为国际国内的一个重要问题的今天,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贡献,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冲破“左”的人权观念束缚,确立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新观念
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领导中国共产党人经过28年浴血奋斗,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使亿万人民翻身得解放,获得了广泛、真实的社会主义权利,并在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提出过许多正确的人权理论。这无疑是毛泽东人权观的一大创造。然而,由于“左”的影响,在我国较长的一个时期内,人们不但不能理直气壮地谈人权、讲人权、实践社会主义人权,反而把人权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邓小平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和哲人深邃的智慧,在创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冲破“左”的人权观念桎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新观念: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人权新观念 在人权问题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最重要的就是排除“左”和右的干挠。首先,既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人权理论的人权模式;又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教条化、僵死化,而是要从当今中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变化发展着的客观实际出发,寻求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的生长点和结合点,而“不能走回头路”。否则,就没有生机和活力。其次,既反对那种抽象谈论人性、人权,用人权普遍性、共同性否认或代替人权特殊性、阶级性的错误倾向;又要破除那种歪曲人权特殊性、阶级性,根本否认人权普遍性、共同性,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考,对待人权问题的错误倾向。再次,既破除那种因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优越,就简单误认为社会主义人权现实完美无缺,盲目乐观,盲目排外的错误倾向;又反对那种因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社会主义人权现状需改善、需发展、需完善,而不敢理直气壮谈中国人权,甚至误认为中国没有人权的错误倾向。作为一个彻底的马克思主义者,就应该站在社会主义祖国的立场上,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准则,敢于并善于在人权问题上科学地回答任何人的挑战。不被已有的人权理论所束缚,而是进行创造性的人权理论研究,做出富有时代气息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概括。
走自己的路,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新观念 人权问题也像其他事物一样,离开了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就无法收到实际效果而变成空话。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各有其特点。正是这种特性,使我们这个星球上共有180多个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权状况丰富多彩,使各有长处与不足的不同国家可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否则,离开这个特性,要求不同国家套用同一人权模式,沿用同一人权办法,采用同等人权步骤是根本行不通的。结果必然导致荒谬。因此,只有从各国的人权状况的实际出发,根据各国的人权特点,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才有各国人权的自己特色。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特点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与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既与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本质不同,也不照搬其它任何人权模式。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性质和方向。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维护和保障“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
三个“有利于”的人权新观念 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权状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更直接、更内在、更突出的受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决定和制约。否则,离开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谈人权,就是一句空话。而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是构成三个“有利于”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因此,三个“有利于”不仅是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也内在地成为判断中国人权建设是否成功的标准。正是从这个角度说,邓小平确立三个“有利于”标准这一新观念的实质,就在于把人们关于社会主义的人权认识,从过去那种姓“资”姓“社”抽象原则和空想模式的“左”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把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独立的国家主权以及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权,立足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一客观现实基础上。正是这一新观念的确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人权建设新构想,才有可能得到肯定和坚持。
总之,邓小平冲破“左”的人权观念束缚,确立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新观念的核心,就是解放思想,换脑筋,确立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新观念。也是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新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是在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新观念的指导下,中华神州大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蓬勃发展的新阶段:人权学术著述蔚然成风,人权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十年文革期间,我国人权学术论文寥寥无几,没有一本人权学术专著。改革开放的十五年来,仅近几年就涌现了一些高品位的人权学术专著,人权学术论文多达几百篇;群众性的人权研究会、学会蓬勃兴起,全国一些重点综合性大学和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所,先后相继成立了人权理论研究中心,人权理论课题组;与国际人权组织的交往更加频繁和密切,受到国际人权组织的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使中华民族的人权建设,出现了从未有过的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剖析西方“人权外交”的实质,阐明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论断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垄断资产阶级借和平发展之机,处心积虑地把人权问题引进国际的一切领域。它以“世界人权卫士”自居,实施“人权外交”新战略,把人权问题作为处理国际经济、政治、科学文化关系,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侵犯第三世界国家主权的手段。也是它对社会主义国家施加经济、政治压力,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工具。他们利用“人权外交”干涉我国内政的主要表现:一是打着“维护人权”的幌子,诋毁和攻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他们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攻击为“奴役”人民的国家,叫嚣“我们必须记住这些被奴役人民的解放问题。”二是以提供经济援助和进行国际贸易为手段,迫使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让步。三是以“维护人权”为借口,支持和扶植政治反对派,妄图挑起社会动乱。用美国官员的话说,就是“播下美国人权观的种子,长出中国动乱的花蕾”。
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垄断资产阶级“人权外交”的干涉、高压面前,邓小平以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雄才胆略和非凡的斗争艺术,不怕压,不信邪,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真理性和正义性,挫败了西方“人权外交”的图谋,阐明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论断:
阐明了“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的新论断 1985年6月6日,邓小平在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究会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谈话中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①邓小平的这一精辟论断,对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和社会主义人权观根本对立的阶级实质和本质做了科学的理论概括,深刻地揭示了当代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和当代社会主义人权观根本对产的核心问题。它是我们观察、分析当代人权问题的根本依据。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特权;社会主义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是“全国人民的人权”。只有社会主义人权,才破天荒地第一次真正把人权扩大成为劳动人民的权利。邓小平同志把西方所谓的“人权”直称为“少数人的人权”与“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可谓一语中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剥削阶级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用按劳分配取代按资分配,这就铲除了“少数人的人权”的根基,奠定了社会主义“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的基础。社会主义人权的权利主体是占社会人口95%以上的人民群众,这种人权当然是“多数人的人权”。在剥削阶级消灭后,它就发展为“全国人民的人权”。社会主义的“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整体性、广泛性、真实性的本质特征。
由于资产阶级人权的权利主体极其狭小,为了维持和巩固它的政治统治,资产阶级必然把人权扭曲为少数剥削者的特权。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绝不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相反,“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把历史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②在西方资产阶级看来,“人民群众根本不配有任何权利,他们只有在立法机关——换句话说,也就是统治阶级——认为适当的限度内才能享有一点自由”。③这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少数人的人权”的阶级本质。
阐明了“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论断 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尼克松时的谈话中指出:“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④“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⑤1989年11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南方委员会主席、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时的谈话中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我们从来就不听那一套,你们也是不听那一套的”。⑥1989年12月1日,邓小平更明确指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⑦
邓小平关于“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斗争的要害。是国权比人权更重要,还是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斗争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邓小平的“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论断,从根本上坚持和遵循了现代国际法的根本准则。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国与国之间的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尊重人权的国内管辖和不干涉内政。而“人权高于主权”说则严重违背公认的现代国际法中的最根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国家主权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领土主权和属人主权等等。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原则,是决定其它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原则的总原则。而人权问题在国际法方面所形成的所谓人权原则,仅仅是一项具体原则,也同样是由国家主权原则所决定的。由此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国家主权比人权更重要。从国际实际看,任何国家都十分强调国家主权。从世界范围看,没有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正如我国代表在世界人权大会筹委会会议上所强调指出的,没有国家主权,个人人权就失去了基本保障。如美国武装入侵巴拿马期间,这个国家连主权都没有了,还有什么人权可言?
邓小平“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论断,科学揭示了国家和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人权高于主权”说,则摆错了国家和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人权高于主权”说的根本错误在于:篡改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把国家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本末倒置。而“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论断则恰恰相反。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超国际法”。这是国际法的根本性质。国家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根本不同的: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而个人只是国内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虽然国际法上的某些特定权利与义务要由个人来承担,但这不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承受的,而是国家间协议的结果。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就属于这种形式。
邓小平“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论断,对维护世界和平,特别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挫败西方“人权外交”图谋,更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垄断资产阶级借和平发展之机,处心积虑地把人权问题引进国际的一切领域。他们用“人权高于主权”说、“人权无国界”说、“人道主义干涉”说根本否认其它国家主权,尤其是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侵犯第三世界国家主权,是极其荒谬的。其实,只有国家主权的完整,才可能有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及政治、经济、文化权。否则就是一句空话。正如李瑞环在访问比利时的演讲中指出:“中国人民百余年来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欺凌,深知个人的人权与自由同整个国家的主权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国家丧失独立,那么,任何个人的人权也必然丧失干净。”⑧
总之,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既要反对借人权为名侵犯别国主权,又要反对借自己拥有主权而侵犯别国的人权或违背国际义务侵犯本国人民的人权。如实行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政策。邓小平“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论断,恰好坚持了主权与人权的有机统一,反对了两种错误倾向,具有广泛的世界意义和鲜明的时代感。
阐明了“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的新论断 邓小平指出:“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人权,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侵犯了人权。美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中国人伤亡了多少?美国支持南朝鲜进行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伤亡了多少?还不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包括美国在内)的侵略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损失有多大?所以,他们谈人权是没有资格的”。⑨“霸权主义过去是讲美苏两家,现在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也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中国平息暴乱后,七国首脑发布宣言制裁中国,他们有什么资格!谁给他们的权利”。⑩“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多少中国人民的人权!巴黎七国首脑会议要制裁中国,这意味着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对不听他们话的国家和人民进行制裁。他们不是联合国,联合国的决议还要大多数同意才能生效,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内政?谁赋予他们这个权力?任何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行动,中国人民永远不会接受,也不会在压力下屈服”。(11)邓小平这一系列论断,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为什么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就在于他们血与火的侵略发迹史,就是一部伤害世界人民人权的侵略史,就是一部伤害中国人民人权的侵略史。搞强权政治国家就是伤害人权,危害人权的罪魁祸首。因此,他们没有资格讲人权。
正因为搞强权政治国家没有资格讲人权,所以,他们的“人权外交”和人权资格,历来遭到全世界人民的唾弃和嘲笑。这一点就连美国政界的一些要员也对美国政府的“人权外交”和人权资格也给予了尖锐的批驳。早在1978年卡特的“新人权运动”兴起后不久,曾任肯尼迪政府的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小阿瑟·施莱辛格就发表文章进行批评说:“美国凭什么对世界作出审判?一个自新的总统或许会记得《马太福音》第7章第2、3节:为何你只见到你弟兄眼中的尘埃,却没有想到你自己眼中的横梁?”“美国在着手改造世界以前,为什么不先替黑色、红色和棕色人种的公民,替联帮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的对象,替大街上行凶抢劫的牺牲者提供人权的保证?”“在多年图谋暗杀菲德尔·卡斯特罗以后,怎么还敢对他讲人权呢”。施莱辛格规劝说:“美国越是片面提倡强力推行人权,它成为一个高级义愤法庭的危险也就越大。希望政府慎重考虑从约翰、昆西、亚当斯到西奥多、罗斯福这些美国政治家们所提出的论点,除了极端情况以外,在国内树立榜样或许比在国外进行干涉能起更大的作用。”(12)曾经被里根政府打算任命为人权问题助理国务卿的欧内斯·利菲弗说:“对我们旨在改变各国内部惯例制度和政策的活动,现在有一种严格的道义上的约束,而且应该有这样的约束。不然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成为和我们没有同样价值观念的其他社会的法官”,并会“混淆国内政策和对外政策”。利菲弗认为,国家主权构成一道必要的、最强的、绝对牢固的壁垒,使人权不能闯进外交领域。他说,美国不应该在人权问题上充当别国政府的法官和批评者。他认为,一国政府充其量也只能在悄悄的或秘而不宣的外交活动的范围内向另一个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做法提出告诫。他强调说,不可能有“一个全面而划一的衡量人权的尺度或标准。”所以,他的结论是:“我们不能输出人权,也不能输出对法制的尊重。”(13)
美国要员的批驳,不仅证明了美国“人权外交”的荒谬性,而且客观上证明了邓小平所阐明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新论断的正确性。一些西方国家在1990年、1992年、1993年,提出的反华提案都未能付诸表决,今年再次遭到挫败。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少数国家想凭强权政治来操纵联合国人权领域活动的企图是不得人心的,完全徒劳的。“这充分说明,利用人权问题反华是不得人心的。”(14)这不仅是中国的胜利,而且是国际社会的正义力量团结斗争的胜利,同时,也蕴含了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新贡献的胜利。
适应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需要开辟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新思路
1985年3月4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工商会议访华团时指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大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经济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核心问题。”(15)以后,他又进一步指出,“世界上关系到全局的两大问题,是和平和发展问题。形象地说,就是东西南北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方关系,两个超级大国间的问题。南北关系指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问题。现在,和平问题看起来有希望,而南北问题尚无着落。只有发展中国家发达起来,和平才真正有保证。”邓小平的这个论断,是对当今时代主题的科学概括,正确反映了当前国际形势的根本特点。这个论断的提出,突破了长期以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帝国主义战争不可避免的结论,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革命和战争的学说。为我们今天科学地分析国际人权形势,正确制定国内外人权政策,更有效地加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伴随时代主题的转换,在当今世界上,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权问题愈来愈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斗争的热点问题。国际人权界的元老、联合国人权司的首任司长、《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约翰·汉弗莱指出:“已故的阿德莱·史蒂文森在谈到联合国的时候说道:我们所从事及力争从事的每一件事都围绕着人权这个核心。当史蒂文森作为美国驻这一世界组织的代表时,情况确是如此”。(16)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垄断资产阶级,他们利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工作的失误,妄图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制度,便把攻击的突破口首先选在人权问题上,以便通过“人权外交”达到强权称霸之目的。二是来自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的现实生活本身。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大劳动人民获得了广泛的、真实的、公平的社会主义人权。然而,现实世界的社会主义正处于低谷阶段,苏东剧变,确实给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实践又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主义人权的全面充分实现;我国的人权法制虽已初具规模,但还有一定的差距。象社会急需的《国家赔偿法》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暴利法》等未能及时出台,给广大公民正确行使此类权利带来诸多困难;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传统文化十分浓厚的国度里,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了,才能为人权法制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背景。这一切的一切,都迫切需要开创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新思路。
在新的时代主题的挑战面前,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呼唤面前,邓小平同志顺应时代的潮流,不仅捍卫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原则,而且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创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形成了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新思路:
其一,当代中国人权建设,必须把生存权、发展权和国家主权作为人权建设的首要前提和中心环节。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发生了战乱或其它灾难,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国家主权还会受到威胁。在和平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代,生存权、发展权和国家主权就必然成为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首要前提和中心环节。它不是凭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时代主题以及国际人权斗争需要决定的。
其二、当代中国人权建设,必须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是人权建设的物质前提和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是逐步解决我国主要矛盾,推进我国人权建设全面进步的物质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可以为社会主义人权制度提供巩固的物质保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为消除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人权的彻底实现创造条件;改革开放是推动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强大动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现经济、文化权利的最有效的经济模式。
其三,当代中国人权建设,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亿万公民对生产资料的平等管理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得到更好的行使和享受,使按劳分配权利得到有效贯彻,使平等的权利观念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负面效应,尤其是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消极现象。如三资企业中的劳动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广大产业工人平等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等等。是一个急待解决的新问题。而强有力的调控办法,就是邓小平反复强调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使人们的政治权利充分实现;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化素质,使人民的文化权利充分享受;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为当代中国人权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其四,当代中国人权建设,必须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人权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建设中国人权,首先必须从中国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为亿万人民群众人权的享有、运用、实施和实现创造条件。同时,人权也有其国际性的一面,共同面临着国际人权解决的课题,共同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中国人权建设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尊重和维护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生存权、独立权和发展权;积极参加国际人权组织和人权活动,为世界人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建立以后,对于如何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走出一条适合本国特点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路子,自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形成的一百多年来,没有人能够予以正确地回答和解决。特别是面对时代主题的转换,在西方“人权外交”严峻挑战的当代,解决这一重大课题的任务历史落到了邓小平同志身上。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总结了国际国内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教训,形成和创立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的新观念、新论断、新思路、新实践,并取得了巨大成功。这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最伟大的独创性贡献。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64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20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
⑧《解放军报》1994年3月14日。
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
(12)施莱辛格:《人权和美国传统》,载1978年冬季号《外交季刊》。
(13)威廉·奥尔森编:《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国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522页。
(14)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5页。
(16)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知识出版社,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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