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文学与法律的交流_文学论文

论西方文学与法律的交流_文学论文

西方文学与法交往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文学与法在历史的交往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是需要好好研究的。一般从理论上讲,文学与法同属于上层建筑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它们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是平等互动的关系。但从实质上看,文学往往要受制于法。因为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其内容都是规定性地指示和要求人们需要如何动作的行为规则,其目的就是要使本阶级压迫秩序合法化、固定化,保障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而文学不是超脱于阶级、超脱于社会之外的空中楼阁学,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虽有其特殊性,但原则上要在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规范下进行运作。否则,它就难以有生存的空间。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文学就全然没有自己的主动性。尤其是当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失公正、合理时,渴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文学往往就会利用自己的园地大胆地或曲折地进行抗争。文学对法制的批判可以说是西方文学中一个主要的内容。从法国作家拉伯雷的《巨人传》到英国作家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从美国作家德莱塞的《美国的悲剧》到俄国作家托尔斯泰的《复活》,无不对当时统治阶级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执法官员与人民为敌的罪恶行径进行辛辣地讽刺和猛烈地抨击。尽管这种讽刺和抨击一时还难以摇憾统治阶级的地位,但毕竟反映出了人们对他们的不满情绪。而这种不满情绪日积月累直至宛如火山爆发之时势必就是统治阶级倒台之日。因为这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抗拒的法则,这对推动社会法制变革无疑起到了一种鼓动、号召的作用。就此从文学与法交往的意义上来看,它给西方法制的变革所带来了的深远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西方文学对其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发展,推动法制变革,出色地扮演了它应该扮演的角色。

西方文学与法在历史的交往过程中扮演了它理应扮演的推波助澜的角色。尽管这角色不像暴力革命那样来得剧烈,也尽管这种角色所起到的作用有时是直接的或间接的,但它毕竟施展出了它的全部能量,这是毫无疑问的。接下来的问题在于:西方法制的演变对西方文学的发展进程又起到何等的作用?这也同时需要好好研讨的。

开篇时我们曾讲过,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其内容都是规定性地指示和要求人们需要如何动作的行为规则,其目的就是要使本阶级压迫秩序合法化、固定化,保障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然而,我们设若从其制定与实施是否于人民有益的角度审视并以西方批判现实主义文学为例的话,可以这样断言:西方法制变革中的负面实效往往要大过其积极面。就此不妨看看俄国作家托尔斯泰的《复活》,因为它最具代表性。对法律和法官的反人民性的揭露,成了《复活》整个情节演进的开端和前提。在堂皇的法庭上,一群貌似公正的执法者,从庭长、副检查官到法官,个个昏愦无能,拿人命当儿戏。而陪审员们也各怀鬼胎,并不关心断案是否公正。纯粹成了判案过程中的点缀品。就是在这些官吏的手中,玛丝洛娃平白无故地被判刑,连鸣冤叫屈的地方都没有。在枢密院,国务大臣贪婪成性,枢密官口蜜腹剑……在监狱,牢卒狱吏利欲熏心,施暴成性……到处都使人感到专制制度的暴虐和罪恶。尽管这是文学作品中所描绘出来的图景,但它反映出来的却是当时俄国社会的黑暗现实。这一黑暗现实在某种意义可以折射出西方历史上大致的法制现状。而这一现状的客观存在显然有碍于充分表达与统治阶级意志背道而驰的特别是着力反映人民的意愿、情趣等方面内容的文学发展进程。西方的中世纪现状就令人感到不寒而栗。教会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力,任何违背宗教教义的言论行为都被视为异端邪说而横遭极其残暴和严厉的镇压。罗马教廷发布的《禁书录》竟达4000余种,其中包括巴尔扎克、卢梭、雨果、司汤达、左拉、萨特等名家的文学作品。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遭受纳粹法西斯焚毁的作品是更不计其数,作者不是蹲监狱就是掉脑袋。当然,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进步,西方法制变革也不断发生变化,这类触目惊心的对文学事业进行严酷摧残的历史惨剧相对来说是少多了。但统治阶级对文学作品的查禁时有发生。这无疑挫伤了文学家进行艺术创造的情感。这样的角色扮演对广大文学家来说当然是厌恶的、不得人心的和不受欢迎的。

西方文学与法在历史的交往过程中各自所起到的主要作用与所扮演的主要角色可以说是一部五彩斑澜的碰撞史。这部碰撞史如果就一个提倡法制的文明进步的社会意义而言,对文学来说,无心显示文学要与法对抗;对法来讲,也无意表明法要与文学作对。因为在这样一个社会,不论对文学来讲抑或对法来说,二者不外乎均要为致力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充分发挥出各自应尽的一切职能。它们之间在本质上不存在着什么势不两立的利害冲突。在最高意义上,二者应是友好互动、相互信任的关系。文学在给人们以艺术享受的同时也应在维护社会秩序,纯洁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方面有所作为;而法在保障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实现的同时也应为文学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进行文艺创作的社会空间。然而,通过上述考察,事实与理论形成强烈的反差。当然,这强烈反差的形成也不足为奇。西方历代以人民为敌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绝对不可能让被奴役阶级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力。而这权力按照法国启蒙思想家、文学家们的说法,“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孟德斯鸠语);“自由是天赐的东西”(狄德罗语)。既然如此,统治阶级违反了自然,违反了天性,人民当然有权加以推翻。英国历史上的宪章运动就是对此作出的强烈反映。工人团体提出了六项政治要求,主要的一项就是要求普选权。宪章派诗人纷纷拿起笔杆子,口诛笔伐,愤怒声讨统治阶级。在这样一种阶级矛盾尖锐对立的情况下,西方文学在与法交往过程中的剧烈冲突是无法避免的。法越是蛮横无理,文学越是奋起抗争。只要统治阶级统治的立足点踩在人民头上的话,二者之间的阶级矛盾冲突局面不可能得到彻底改观。当然,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这种矛盾冲突逐步趋于缓和,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斗争性的交往全然消失,只是这种斗争性交往中带有阶级对抗的性质逐渐弱化罢了。发生在本世纪的对英国作家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审判就很难说它带有阶级对抗的性质。这充其量只是法律部门行使职权与文学方面维护权益之间产生磨擦而引发的矛盾冲突。而这种矛盾冲突大都集中在统治阶级的书检制度及法律手段上。当然,自印刷术被发明以来这个问题便同时出现了。只是在现代西方文明社会,它越来越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之一而已。在一个提倡法制的文明和进步的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纯洁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一部分的书检制度及法律手段的出现无可非议。其问题在于:把一些经得住西方文学历史长河冲刷的文学作品有的甚至是精

品也当作文学垃圾来清除,很显然就良莠不分了。英国的“坎贝尔法”、“希克林法”以及美国的“康斯托克法”就曾贬毁过不少文学作品的“形象”,以致引起具有正义感的仁人志士为捍卫文学的个性尊严的据理力争。

在一个提倡民主与法制的文明与进步的国度,民主与法制与人们的政治生活、日常生活乃至生产劳动休戚相关。法制定得公正与否对社会来讲,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能否有保障、人们能否安居乐业、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能否持续增长等大问题。对文学来说,关系到文学家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的发展而凝聚的创造力是否最大限度地能够得到自由发挥的大问题。然而,西方历代剥削阶级绝对不可能理顺这个关系。他们大都施展书检法令手段对文学进行蛮横地干预,唯恐文学家利用他们的“阵地”犯上作乱。马克思曾就此现象作过抨击并发表看法。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指出:1.真理本是学者们探讨的一个概念,而政府的检查制度将变成真理的裁判者。“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因素。2.由于检查令词义含混,可以由检查官随意解释,于是,有才华的作家蒙受检查制度之害最大。马克思援引检查令的一段话:“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成和语调。如果作品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倾向时,应禁止其发表。”然后,他尖锐地批评这段话:“这样一来,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怀疑的制裁。3.检查令导致多方面的本末倒置。他举了一些例子:“检查令想要保存宗教,同时又破坏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则——主观思想方式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检查令禁止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进行毁坏其名誉的判断,可是它又使你们每天都遭到检查官的侮辱和毁坏你们名誉的判断。……检查官是个别人,出版物却体现了整个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9-19页。)马克思对社会问题敏锐的洞察力使我们一眼就看穿了西方文学与法交往的历史进程中这个问题的弊端。虽然时过境迁,这个问题在现代西方文明社会有了很大改善,但法对真正意义上的文学作品的艺术特性确认不到位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西方法制的不断完善为其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发展作出过贡献,如打击刑事犯罪、遏制黄色毒品、惩治贪污腐败等;但也同时暴露出对具有文学价值的作品评判缺乏公正的尺度。这就有十分碍于文学与其友善地交往。英国作家劳伦斯对当局查禁他的书感到非常气愤。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学对法来说是必须加以正视的问题。这个问题轮廓不清楚,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从西方文学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对文学的干预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实在够多的了,个中的历史经验教训也够深刻的了。真正意义上的文学作品的艺术特性究意是什么?它不外乎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致力于表现人类的痛苦与欢乐。具体地对其真伪进行确认应与作家的创作动机、写作态度、时代背景、社会反映等方面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评判。法以这样一种全方位的视角来付诸努力,它与文学的交往最终会不会呈现出互动互信的态势呢?我以为它至少可以把双方的矛盾磨擦减少到最低限度。

我们就此作出如是观,是因为一个提倡法制的文明与进步的社会的发展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的。特别是在倡导高度自由化、个性化的当代西方社会,我们并不否认它的文明与进步程度,但其社会结构由高度一体化逐步趋向于分裂、冲撞的态势。经济、政治(含法律)、文化三个子系统相对独立,各行其事。经济部门遵循的是效益原则;政治与法律部门奉行的是广为派生的平等原则;文化部门强调的是自我渲泄的原则。它们分别围绕自身的轴心原则,以不同的节律交错运转,甚至逆向磨擦。随着后工业化社会的到来,矛盾日趋突出。你说它法制不健全吗,五花八门的法律条款则多如牛毛。你说它给文学的写作空间不自由吗,鱼目混杂的作品则纷至沓来。在这样一种社会状况下,文学与法的交往恐怕很难建立起互动互信的关系,这个中的磨合期仍十分的漫长,说不定还会产生尖锐对抗性的可能。所以文学与法互动互信关系的最终建立仍然是相当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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