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流通秩序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流通论文,几个问题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商品流通领域出现的混乱现象日趋增多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但收效不大。如何来解释这些现象呢?经济理论界对此纷纷发表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这种讨论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什么是商品流通秩序,二是引起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根源是什么,三是这种无序或混乱状态是否可以避免,四是如何才能避免或消除这种无序状态。下面就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
一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商品流通秩序的定义有两派意见。一种意见把商品流通秩序看作规则或规范本身。例如,有人认为“所谓流通系统秩序,就是符合商品流通规律和商品交换行为主体共同意志的统一的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或称之为系统运行的规则。”[①]另一种认识则把流通秩序看作一种状态。比如,有人认为“市场秩序是人们按着某种法律规范、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经济活动所形成的一种市场行为状态”[②]。对这两种观点,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按照前一种观点的逻辑来推理,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流通规则制订出来了,商品流通秩序也就建立起来了。但历史经验与客观现实告诉我们,并非如此。
尽管我们倾向后一种观点,但仍然认为,它对商品流通秩序含义的解释是不够全面的,这主要是指它没有把商品流通活动的组织状态考虑进去。鉴于此,我们认为,商品流通秩序就是指,商品流通主体、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主体在商品交换活动与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活动中所形成的组织状态和行为状态。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这个概念,有必要作以下进一步说明:
第一,流通秩序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商品能否顺利地到达消费者手中,它是由商品流通运行的状态是否有序决定的;二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能否顺利地实现自己合理的经济利益,它是由商品流通主体间经济活动的状态是否有序决定的;三是指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主体所采取的管理和调控行为,能否促进商品顺利进入消费领域,能否促进企业顺利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它是由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主体的组织状态和管理调控活动的状态是否有序决定的。很显然,后两个方面的状态是否有序,将直接决定前一个方面的状态是否有序,但情况往往是相互的。这就是说,上一个时期的商品流通运行的状态(状况)如何,也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个时期商品流通主体间经济活动的状态,以及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主体的管理调控活动的状态。
第二,商品流通秩序既包括商品流通在某一个时点的有序状态,又包括商品流通在某一时期的总体有序状态。无穷多个连续的时点有序状态就构成了总体的有序状态。当作为消费者出现的单个居民进行一次购买即完成一次商品交换时,他所看到的商品流通运行的状态就是商品流通运行在该时点上的状态,即商品流通运行的时点状态。若此时的商品交换是按照流通规则的要求有组织地进行的,即可视为商品流通运行有序;反之,则称商品流通运行无序。
第三,根据不同的标准,商品流通秩序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商品的实体形态来划分,则有有形商品的流通秩序与无形商品的流通秩序两类。其中,前者又包括消费品流通秩序与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后者则包括货币资金、劳动力、智力成果(技术)、信息、劳务等五种商品的流通秩序。若按照时间上有序度的不同,商品流通运行状态可分为六种类型:即商品流通运行完全有序(F[,0])、商品流通运行基本有序(F[,1])、商品流通运行局部有序(F[,2])、商品流通运行局部无序(G[,2])、商品流通运行基本无序(G[,1])、商品流通运行完全无序((G[,0]),其中F[,0]是一种理想状态,它是政府追求的一种最优状态,但在实际中,政府在追求F[,0]的过程中,最后达到的状态往往有可能就是F[,1];G[,0]则是政府和流通主体尽量避免出现的状态,f[,i]表示时点有序状态。
第四,不同的行为主体因各自利益不同,它们对商品流通运行状态有序度的追求顺序也不一样。政府的追求顺序往往是商品流通运行完全有序、商品流通运行基本有序、商品流通运行局部有序、商品流通运行时点有序,即F[,0]、F[,1]、F[,2]、f[,i]。这也就是说,政府(即商品流通管理与调控主体,下同)追求的首要顺序是商品流通运行的总体状态有序,其次是局部状态有序,最后才是时点状态有序。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政府,常常是从总体或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因而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商品流通主体与消费者(居民)的利益,而且,只要商品流通运行的总体状态是有序的,政府的目的或目标也就基本上实现了。但是,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单个居民来说,情况则大不一样,他的追求顺序与政府刚好相反,即为f[,i]、F[,2]、F[,1]、F[,0]。因为每个消费者心理都很清楚:他不可能连续地参与商品交换活动,而只能在某个时刻进行一次商品购买即交换,在另一个时刻再进行另一次购买。很显然,消费者的这种购买行为属于时点交换行为。因此,商品流通运行的时点状态是否有序,对消费者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当然,消费者也希望商品流通运行在某个时期内的总体状态是有序的,但商品流通运行的总体状态有序,并不一定是意味着商品流通运行的所有局部状态都有序,更不意味着商品流通运行的所有时点状态都有序。因此,商品流通运行的时点状态有序,很自然就成为消费者追求的首要目标,其次是局部状态有序,最后才是总体状态有序。与政府和作为消费者的单个居民不同,作为商品流通主体的生产经营者,其追求顺序则为F[,2]、F[,1]、F[,0]或f[,i]。这是因为,企业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是经常性的,因而该交换行为表现出连续性和时期性;又由于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品种相对于商品世界来说,都是极其有限的,从而该企业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涉及的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所以,这种商品交换行为又表现出局部性特征。这样,商品流通运行在某一时期内的局部状态有序,自然而然就成了作为商品流通主体的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其次才是总体状态有序或时点状态有序。
政府、企业、消费者(居民)三者对商品流通运行状态的上述追求顺序可用下图更直观地表示出来:
注:·表示首要顺序,箭头表示追求顺序的递减方向
上图表明,在政府、企业、消费者(居民)三者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说它们对立,是因为三者因各自利益的独立存在而追求的首要顺序不同,分别为F[,0]、F[,1]、F[,2]、f[,i];说它们统一,是因为三者都在追求有序。三者之间的这种利益矛盾[③]存在于商品流通运行系统内部。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利益矛盾,才使得商品流通运行既可能出现有序状态,又可能出现无序状态。但这仅仅是可能性而已。要使它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如何尽快创造有利条件,以实现我们预期的目标——商品流通运行基本有序。
二
引起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根源是什么?目前国内有多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其根源在于市场法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也有人认为,它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还没有建立及管理不严所致;还有人认为,其根源在于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等等。尽管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这些似乎并未触及到问题的实质。我们认为,问题的根源就是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的独立存在及三者之间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的结果。
在传统体制下,只强调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很少强调企业独立特殊的自身利益,基本上不强调(消费者)个人利益,也就是说,政府、企业、消费者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是合而为一的,后两者的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虚置的,这样,在实际上只承认单一的国家利益而很少承认企业利益和消费者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当然就不会存在和出现上述三者之间明显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问题产生的根源即内因在旧体制下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再加上当时的意识形态对经济利益特别是对物质利益的鄙视给人们所带来的影响,使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也就更加难以出现混乱和失控的可能了,这就消除了问题产生的外部条件即外因。由此可知,引起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内因与外因在旧体制下,可以说基本上都不存在,这就使得旧体制下的商品流通运行显得相当有序[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利益和消费者个人利益开始得到承认并日趋强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企业、消费者个人三者之间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出现了明显的各自不同的利益,从而必然会产生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这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大致可分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收敛情况,即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政府、企业、消费者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歧协调得比较好,从而使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日趋缓和、利益冲突日益减少,以致使三者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基本上落在社会许可的区间范围内时的情况;第二类是发散情况,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上述三者之间的利益分歧根本不能协调或根本没有协调好,从而使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日趋激化、利益冲突日益加剧,以致使三者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基本上落在社会许可的区间范围之外时的情况;第三类则是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均衡波动情况,即指上述三者之间的利益分歧在一定时期内,不管如何协调,它既没有明显缩小从而靠近社会许可的区间范围的趋势、也没有明显增大从而远离社会许可的区间范围的趋势时的情况。与此相适应,此时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基本上会保持现状,三者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也将保持原来的状态。很显然,与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现象密切相联的是第二类情况。
由于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原来的制度、规则发生作用的力度大为减弱,作用范围也大大缩小,而新的制度、规则又尚未完全系统地建立起来,这就使得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不规范的状态,从而使企业行为和职工行为有出现混乱和失控的可能。也就是说,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治环境、文化道德环境等在内的一系列条件,由于不能很好地协调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之间因不同利益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且又不能找到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因而它便成了引起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外因。具体说来,这些外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行为混乱。这是引起我国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此处的政府行为指国家政府中的经济调节机构对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行为[⑤]。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可知[⑥],我国经济调节机构的目标函数由委托人即国家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和经济调节机构本身的利己目标组成。前者具体指经济调节机构向全国人民提供的社会公共利益最大、社会公共服务最优、宏观经济调控下的经济自由度最大等。后者则指经济调节机构的职工收入与福利待遇如何以及它在众多政府机构中的地位高低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经济调节机构的行为大致分两类:
第一,指经济调节机构为了追求委托人国家的公共利益目标而采取的商品流通宏观管理和调控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讲,这类行为不大可能成为影响商品流通无序运行的因素,但由于体制性因素,改革缺乏配套与整体性、行政管理与调控不分、政策与法令的不连贯性甚至前后自相矛盾等原因而在实际中曾一度出现过这种情况。尽管如此,但这并不是政府行为混乱的主要方面。
第二,指经济调节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目标而采取的商品流通宏观管理与调控行为。这是政府行为混乱的主要方面,因而是引起商品流通无序运行的重要因素。这种行为又包括:
(1)市场调控机构与市场行政管理执法机构之间以及二者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或者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相互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采取的经济行为。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商业的政府管理者已由当初的两三家增加到十几甚至几十家,同时商品流通的宏观调控者也由一两个增加到六七个,很显然,这些机构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职能是重复的交叉的,而且又往往难以统一协调。这样,在各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出现下述情况:有利益时,众多部门都插手期间,导致重复管理与重复调控;无利益时,各部门又互相推诿扯皮,出现管理与调控的真空,以致使流通主体很容易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利。同样,“诸侯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很严重。比如,主管部门的合理管理也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抵制、干扰和消解,“政令不通”的状况绝非个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相当盛行。可见,由于管理主体和调控主体的增多,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导致商品流通宏观调控与管理行为的混乱及无序化,并使之成为影响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一个重要因素。
(2)一部分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机构与某些流通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时而采取的区别对待的管理与调控行为。自改革以来,一方面,由于这部分流通管理与调控机构也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而且手中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具有一定的租金,当其利己目标不能实现时,就会产生侵蚀租金的倾向;另一方面,在激烈的竞争中,流通主体都有一种通过“寻租”活动这种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有利的竞争条件的倾向。如果当这两种倾向增强时,就会出现二者合谋瓜分租金(权钱交易)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行为。很显然,这种合谋行为严重破坏了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成为影响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又一重要因素。
2.市场中介机构行为混乱。这也是引起我国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外部条件之一。市场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它们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并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市场中介机构中的绝大部分均由国家政府直接主办或间接组办,因而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就使得本应作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产品的市场中介机构,在相当程度上异化成为政府机关或政府审批机关与企业的混合体。这样,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既具有企业行为的性质,又带有不同程度的政府行为色彩,而这两种行为往往缠杂在一起,不易区分,容易引起这种服务产品的购买者——商品流通主体和居民——的错觉,因而使作为商品流通主体的企业的行为出现混乱和失控,并进而引起商品流通运行无序。又由于市场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一方面规定它们为事业单位,另一方面又要求它们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这就使市场中介机构处于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中介机构必然把自己的生存目标和盈利目标放在第一位。而在我国目前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缺乏有效规范的条件下,很容易出现这种服务产品流通运行的混乱和失控的无序现象。
3.商品流通主体行为混乱。前面的分析表明,商品流通主体的行为混乱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政府行为混乱和市场中介机构行为混乱造成的。尽管如此,引起商品流通主体行为混乱的基本因素仍然是流通主体自身利益的独立存在及其对自身利益的内在冲动和过度追求,而政府行为混乱、市场中介机构行为混乱只是为流通主体这种内在冲动和过度追求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现实条件罢了。而在情况相反时即在商品流通主体没有自身利益时,即使存在政府行为的某种混乱这样的直接现实条件,商品流通主体行为也不会出现严重失控和无序状态,而仍然会呈现出前面所说的基本有序状态,这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建设史上是可以找到不少例证的。
4.消费者行为混乱。这也是引起我国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外部条件之一。引起消费者行为混乱的因素有许多,像上面分析的三个原因即政府行为混乱、市场中介机构行为混乱、商品流通主体行为混乱,就是其中的影响因素;此外,大众传媒的误导、消费者心理不成熟、广大消费者的经济收入还较低等也是其中的影响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影响因素对消费者行为混乱的作用时间、作用地点、作用方向、作用力度是各不相同的。
三
那么,商品流通的无序或混乱状态是否可以避免?一般地,无序或混乱状态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和居民可以接受的无序或混乱状态,它往往发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区间内,或发生在一个较小的空间范围内,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难以避免的。第二类是社会和居民不可接受的无序或混乱状态,它往往发生在某一时期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时间区间内,或者发生在某一空间范围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空间区间内,这种情况不常出现,因而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一旦出现,要想恢复常态即回到可接受的区间内是比较困难的,需要较长的时间。根据前面的阐述和分析以及第二个问题的本意,我们可以确定,“这种无序或混乱状态”显然是指我们这里的第二种类型的无序或混乱状态,因而是可以避免的。但在我国目前这样特殊的条件下,大面积的“这种无序或混乱状态”常常在表面上表现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假象而已,其原因在前面已详细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这就是我们对本文开头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的看法。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或消除上述第二类无序状态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釜底抽薪,即把引起商品流通运行无序的追求不合理利益这样的内部因素全部消除,但这需要谨慎地进行,防止与我们进行改革的初衷相悖。因为其中的内因是以承认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具有不同的合理利益为前提的,而这正是我们进行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之一。因此,只有在承认内因存在的条件下即在只允许上述三者追求各自合理的利益的条件下,积极创造出一系列有利的外部条件,使内外因素相互匹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这样才能使三者间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经济关系及经济利益向着有利于商品流通秩序形成的方向发展。这些外部条件主要是指以下几点:
(1)规范政府行为。这主要可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来监督政府经济调节机构的管理和调控活动,以便防止或消除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与任何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主体在任何程度上结成任何形式的“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从而为严格执法、平等执法、保护合法经营、整治不法行为、形成正当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最终达到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流通秩序形成的目的。同时积极改革我国现行的商品流通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商品流通管理和调控体系。这一改革较为理想的设想是:合并目前各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如内贸、外贸、工商行政、物价等)组建新的纯粹行政的商务部。若现行管理体制一时不易这样理顺,眼下也宜在各级政府中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临时委员会作为过渡,以便从总体利益和个别利益的角度来统一管理社会商业,统一协调各级管理调控主体之间及同级管理调控主体之间的管理活动与调控活动,从而防止或消除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行为,最终达到从另一侧面来促进商品流通管理与调控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及形成商品流通秩序的目的。
(2)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市场中介机构原本是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特殊企业,但在我国却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政府的附属物,为此,必须还市场中介机构以本来面目,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民间机构,并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其经济活动,以防止它与商品流通主体合谋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从而达到规范其行为、促进商品流通秩序形成的目的。同时,国家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其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而是从宏观上即从市场中介机构的总数量和地区的空间布局等方面进行适当的间接管理和指导。
(3)规范企业行为。改革前,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改革后到现在,虽然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大部分国有企业仍然没有取得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的地位,这不利于商品流通主体行为的规范化与商品流通秩序的形成。为此,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重塑国有企业的应有面目,使之成为独立的商品流通主体,从而将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行业协会的一系列规定与章程、企业的道德准则等措施,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同时,政府一般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总数量、地区分布与行业(产业)结构必须进行宏观间接调控。此外,市场中介机构对企业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可见,政府行为和市场中介机构行为是否规范,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企业行为的规范与否和规范程度。
(4)正确的引导消费者行为,培养成熟的消费心理,也将有助于商品流通秩序的形成。
注释:
[①] 李震寰等《中国社会主义流通系统研究》,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与此相类似的其它观点还可参见吴树青等主编《政治经济学》(下),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刘伟;《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光明日报》1996年4月5日。
[②] 赵传君著《风险经济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③] 这是指三者合理利益之间的矛盾,但在实际中,它还包括合理利益与不合理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合理利益相互之间的矛盾。
[④] 其实,旧体制下不存在真正的商品流通,所以此处应是指商品的行政配置或调拨活动的运行很有序。
[⑤] 经济调节机构包括(市场)商品流通宏观调控机构、行政管理执法机构两大类。
[⑥] 布坎南认为,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政府有双重目标:既追求委托人(国家)的公共利益,又追求自身利益即利己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