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起源与美国试验_银行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起源与美国试验_银行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渊源与美国实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渊源论文,中国论文,存款论文,保险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4年11月30日,我国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筹划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在我国建立。

      我们知道,美国在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期间,根据《1933年银行法》于1934年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迄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委员会的24个成员国只有沙特、南非和中国尚未建立这一制度。我国将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推进银行体系的市场化进程。

      然而,饶有兴味的是,当我们中国公民在热议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得失和具体措施时,追根溯源,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来源于中国。

      广东十三行的连保制度

      清朝康熙年间在广州建立起来的十三行,是在清朝取得对全国的有效统治,开放海禁设立起来的专门负责对外贸易的组织机构。

      早在明朝,荷兰等国来华贸易,每年都有定额,由“牙行”负责该项事务,称为“十三行”。十三行是随着洋货行产生而按习俗形成的一个特有命名,作为一个洋行商人行帮,以区别于其他行帮。

      康熙25年(1686),开始从原来的牙行中分设“洋货行”,后来改称“外洋行”,简称“洋行”。其职责是,专门办理外洋各国外籍人士载货来广东发卖以及税收缴纳各项事务。为维持经营秩序,清朝官方督促建立了华商自保的制度。康熙59年(1720),16家势力最大的行商订立行规,垄断对外贸易。

      乾隆十年(1745),在原有的行商制度基础之上,十三行建立起保商制度,最后形成以官僚管理行商、以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贸易管理体制。这种保商制度的内容主要是,行商与行商互保,同行歇业倒闭,公行的成员有义务分摊债务予以还清。同时,行商又要为外国商人提供担保,外商生事则有公行的行商负无限连带责任。

      乾隆25年(1760),潘振成等九家行商又呈请设立“公行”,专门办理西洋货税。行商成为中国地方政府与西方商人之间的中介。行商具有官与商的双重职责。它们代替官府处理对外贸易的相关政务,代表官府办理对外交涉事宜,为外国商人的行为担保等等。

      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公行基金,行使行商相互连保的功能。这项基金是由对外贸易上直接征收百分之三的金额取得来的,用作清偿拖欠、罚款、亏折等任何方面的债务。无限的连带责任是行商制度的最大特点。梁嘉彬先生在《广东十三行考》中提到,“各商应连代担负对于外人债务及政府课税之职责。对于各国船只应纳之税额,因须负连带支付之责任,即船员水手之犯罪案件,亦需负责。”这种连保制度增强了行商的公信力,维护了整个十三行体系的稳定。但是,它的无限责任却直接导致它的衰亡。

      存款保险制度的最早实验

      美国纽约州的实业家福尔曼(Joshua Forman)直接吸取广东十三行连保制度的精神,在纽约州开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

      约书亚·福尔曼既是一位律师、商人、法官和房地产开发商,又是许多公共工程诸如伊利运河的参加者,并且是美国雪城的建立者,具有丰富的财经管理经验。在金融方面,他最引人注目的业绩,是开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早实验——稳定基金制度(The Safety Fund System)的建立。

      美国实业家福尔曼在19世纪20年代末,为了稳定纽约州的银行体系,提出了彻底改革本州银行制度方案。福尔曼提案的核心是两个新的政府功能——银行保险和银行监督。在保险条款下,要求银行交纳其资本的一个很小的百分比给一个共享基金(common fund),用来偿还破产银行的债务。尽管缴纳将是强制性的,但在技术上这笔资金将仍然是银行的财产。福尔曼主张,稳定基金将通过给破产机构的债权人提供全额补偿担保来防止银行挤兑。

      其中,同等重要的是持续的银行监督条款,它(如同保险条款一样)在美国银行业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福尔曼提出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委员会,它将有权不断地检查和规范银行。增加的监督(supervision)和监管(regulation)将帮助控制人们预计会因保险计划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福尔曼宣称,一个值得信赖的州保险基金将消除导致银行挤兑和传染性恐慌的担忧。尽管他没有明白地说,他的保险基金也是承诺削减每家银行需要作为储备来保存以防止银行挤兑的金银铸币的比例,因此提高了整个银行体系的效率。

      按照福尔曼的看法,稳定基金的互助性质,在没有取消个体行动自由这种单一银行制的巨大威力的情况下,将提高整个体系的安全性。银行保险可能使风险广泛地分散,而避免金融势力可怕地集中在少数几家特大银行。

      福尔曼的提案承诺保护银行券持有者,同时允许更多的银行创立。风险集中处理的安排会促进资源更加有效地利用,既改进银行服务的质量,又改进银行服务的数量。1829年4月2日该法案签署成为法律。

      稳定基金法的采用开启了一个新的银行业特许权颁发热潮,福尔曼的实验安全地走上轨道。纽约州立法机关在稳定基金法实施的最初8年里,颁发的银行特许权比那之前的整个38年还要多。从1829年1月到1837年1月,纽约银行的数量增加了161%。银行也得以安全运行。

      纽约州经验的推广和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纽约稳定基金制度,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健经营,具有明显的成效。事实上,总共有6个州在南北战争前的时期采用银行保险计划,它们分别是纽约、佛蒙特、印地安纳、密西根、俄亥俄和艾奥瓦。

      尽管纽约的稳定基金制度由于政治斗争后来被自由银行制度所取代,但作为1934年美国正式实施全国一体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先驱,功不可没。

      1929年到1933年,美国爆发了影响全球的经济大危机。危机对美国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在银行业方面,出现了银行的连锁倒闭。这期间银行的倒闭数分别是,659家(1929年)、1350家(1930年)、2293家(1931年)、1453家(1932年)、4000家(1933年)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以应对危机。根据这个法律,1934年1月1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公众存款从银行倒闭一无所有,到有限赔偿(当一家银行倒闭时,每一个储户获得的赔偿额,1934年1月10日规定为2500美元、7月1日规定为5000美元、1950年规定为10000美元),这项制度受到社会的欢迎,在美国顺利实施,成效显著。从此,30年内每一年倒闭银行数字均没有超过2位数,借助这项制度,美国银行体系保持了稳定。

      世界其他国家纷纷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建立的起始点不同,公众的接受程度和实施效果不能令人满意。

      日本在1971年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时期里,日本银行在“护送船团”银行政策的保护下,出现银行不倒的神话。19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出现经济动荡和金融泡沫危机,金融机构出现倒闭现象,但也没有利用有限赔偿的方式处理失败银行。只是由运营良好的银行利用存款保险基金的“赠与资金”,来收购和兼并失败银行。

      2002年4月1日,日本宣布正式实施对存款(该年从定期存款开始,次年涉及活期存款,覆盖所有存款)有限赔偿的措施后,立即出现了存款大转移的现象。其具体表现是,从定期存款向活期存款转移;从中小和地方银行向大型金融集团转移;从日资银行向外资银行转移。据日本银行发表的统计数字,在2002年7月底,日本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比上年同期减少了50多万亿日元。与此相对照,日本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余额达到了创纪录的236.8万亿日元,首次超过定期存款。存款人又将存款大规模地从中小和地方金融机构转移至四大金融集团或邮政储蓄机构。因为他们相信,大金融机构实力雄厚,而在濒临危机时更会受到政府的保护,难于破产。日本瑞穗、三井住友、东京三菱、日本联合四大金融集团2002年上半年的存款余额大幅度增长,数额超过11万亿日元。9月,不得不停止实施。待到2005年4月1日宣布全面实施时,经济已经趋于好转,没有银行倒闭的现象了(2010年10月倒闭的振兴银行,不是普通商业银行)。

      与美国初始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日本制度实施的起始点,是公众存款从百分之百获得保护转变为一定限额内的保护,承担的风险增加了。

      存款保险制度的思想渊源于中国,经由美国的发展和经验,现在又引进我国,用以作为银行体系市场化建设的制度保证,其历史演变和国际经验,都值得我们认真地学习。

标签:;  ;  

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起源与美国试验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