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正义的多维释义及其对公共政策研究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维论文,公共政策论文,释义论文,其对论文,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12-0042-04
近年来,我国学界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如何实现社会正义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后,关于社会正义概念的论述和研究更是成为一大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应该是多角度的,而不是单一、平面的。例如,有学者定义社会正义为: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公平性和平等性。有学者则提出,社会正义可以在领域上分为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伦理正义;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1]在西方,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概念也经历了从一维到多维的认知过程。[2]美国哲学家Rawls在其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认为,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中物质与非物质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原则。[3]然而,著名女性主义政治哲学家Iris Young对这一传统经典定义进行了批判。她指出,在研究社会正义时单一强调分配原则是有很大局限性的,社会正义应包括“对集体行为能够产生影响的所有社会制度与关系。”[4]基于这一思想,英国学者Gewirtz等人提出,社会正义是多元的,至少应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关系正义(relational justice),认知正义(recognitional justice),文化正义(cultural justice),再分配正义(redistributive justice)等。[5]
应该说,这些研究对于我们更为全面而深刻地理解社会正义、更好地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过程中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大有裨益的。然而,细加推敲,目前学界运用社会正义多维视角进行的有关研究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忽略了实现不同维度或不同方面的社会正义时可能产生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可能使得一项公共政策无法同时体现不同方面的公平正义性。例如,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是党和国家关心弱势群体,通过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进而促进社会正义的重要举措。但是,如果在工作中不注意方法,就很有可能人为地给受资助的学生贴上“穷人”的标签,使得这些学生感觉到“低人一等”,这样,教育资源分配的正义就与身份认知的正义产生了冲突。[6]2.我们对于社会正义概念的讨论常常是形而上的,脱离了实践王国。也就是说,研究者常常是立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体系之外对政策的正义性进行批评,没有充分考虑到政策决策者和执行者不同的经历、不同的职责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人、财、物等资源的局限,可能使他们对于正义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或者更容易倾向于实践某一方面的社会正义。因此,这样的批评或者建议,就极有可能是缺乏可操作性的。
本文即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首先结合中外学界已有的研究,对社会正义概念做进一步的多维释义。
一、社会正义的多维特性
如前文提及,中外学者对于社会正义概念的内涵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借用Gewirtz和Cribb的论述,人们对社会正义的理解一直是一元论(Monism)与多元论(Pluralism)并存的。以Rawls、Dworkin和Nozick为代表的、从普遍理想原则出发的正义观,大都包含着某种单一的平等概念。这里的普遍理想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普世性原则,即社会正义应是跨越国界并适用于不同民族及文化的;二是一般性原则,即社会公平概念应是跨越社会群体环境(social contexts)但却只适用于某个特定类型的社会。[7]这种正义观因忽视了社会群体环境的独特性而受到社会主义者、女性主义者及多元文化主义者的批评。比如,牛津大学的社会主义者Miller就拒绝任何关于社会正义的单一基本原则如Rawls和Dworkin的平等主义原则,而鼓吹正义原则的多元性,即让每人得到属于他/她的。并且认为,社会正义原则在应用上也具备多元性:一是正义原则的应用有多重功能,至少包括评判性的(evaluative)和指导性的(directive)功能;二是被评判和指导的对象具有多元性,其中包括民众行为、制度、分配程序及分配结果等。[8]
Walzer则从多元正义观出发,提出了“复合平等”的概念。单一平等观认为,如果一个社会能在“好东西”(goods)的分配上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那能实现一个平等的社会,这些“好东西”包括财产、机会、权力、资源、能力、福利,等等。而Walzer等认为,绝对的“平等”并不存在,而只存在“不平等的平等”,即许多领域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相互抵消、平衡后达到的“复合平等”。因此,Walzer说:“平等不是指某种物品的平均分配,而是指一系列社会关系形成的总体性质。”而且,他认为,各分配领域越独立,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就越可能产生平等的公民身份,而这种平等永远是一个社会实践的“副产品”,不是一种说有就有,或者想要有就能有的东西。[9]女性主义者Young对社会正义多维内涵的阐述则是从导致非正义的五种“压迫”(oppression)入手的,包括:剥削(exploitation),边缘化(marginalization),无权力(powerlessness),文化帝国主义(cultural imperialism)和暴力(violence)。Young认为这五种压迫都可能导致分配不公,但这种不公并不是导致非正义的根本原因。产生非正义的真正原因在于这些压迫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10]我国当代学者对社会公平的多维内涵也有类似论述。郑杭生等人认为,公平和平等都能表达正义,但又是不同程度的正义,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形成反差。同时,公平与平等的内容可以是矛盾的,如结果的平等基本上属于不公的范围。”并且认为社会正义是有阶段性的。[11]
限于篇幅,笔者通过表1从社会正义的范畴、需考虑的利益、正义性评判标准、社会正义的相对性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人等五个方面,对单一和多元两种社会正义观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和总结,并得出我们对社会正义多维特性的理解。
在表1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正义内涵的多维性体现在:1.内涵上同时包括各方面的正义,换言之,我们需要致力于同时避免分配结果的不公平,过程的不公平,及其他任何伴随着分配而来的不公平。而不是仅关注某单一方面的公平。2.在努力实现社会正义时,不仅要考虑可交换的利益,例如物质利益的分配,还要考虑精神上、文化上的一系列利益分配。而这些利益之间有可能是有冲突的。3.多维视角的社会正义评判体系是基于人们的需求、欲望和获得利益的能力的一个综合体系,而不是仅根据其中之一。4.社会正义是与其对象和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的,不同的国家、民族和社会制度对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可以不尽相同。如马克思指出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3]从这个意义上讲,从多维视角来理解社会正义概念是较为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5.社会正义的多维内涵要求我们不能假设有一个集中的实现和仲裁正义的机构,比如政府。相反,这个责任应该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的。
二、多维的社会正义概念对公共政策研究的启示
那么,社会正义的多维特性对我们的公共政策研究有哪些启示呢?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三点:1.有关社会正义的议题范畴可以扩宽;2.不同维度的正义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需要关注;3.对于公共政策的公平正义性评价应植根于实践。
(一)多角度的、立体的理解社会正义可以扩宽公共政策正义性评价体系
由前文的分析可见,我们需要检视,许多过去没有被纳入到正义性范畴中的政策评价指标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被纳入进来。换言之,应建立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来促使社会组织和个人来平等地考虑所有人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建立这样一个综合的正义性评价体系是一个大的课题,在此本文不做深入探讨。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我们综合不同角度的正义性构建了一个评价体系,这个体系是否是评价公共政策的唯一标准,是否还应考虑到一些与社会正义相关的道德问题?这些都值得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多维的社会正义要求注重各维度间的冲突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正义的内涵是多元且复合的,就必须注意到正义的组成要素之间是可能发生冲突的。笔者着重以分配正义与认知正义之间的潜在冲突为例,对这一观点予以阐明。
所谓分配正义指的是社会中利益分配的原则。用Rawls的话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4]美国当代研究社会学的女性主义学者Fraser将分配正义称为经济正义(economic justice),内涵包括:没有剥削,即劳动果实没有被他人侵占;人们没有被经济边缘化;人们的基本物质生活需求能够满足。[15]Gewirtz等布迪厄主义者则认为,分配正义还应包括文化和社会资源,或者说,文化和社会资本(cultural and social capital)的正义分配。所谓认知正义则指的是:不存在文化霸权,即一种文化的交流沟通的方式不依附于其它文化;身份被认知;受到尊重。哲学家Charles Taylor认为,人的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被认知并受到尊重是保证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因为身份认知不仅仅是礼貌问题,它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16]
为了资源能公平公正的分配与再分配,政策的制定者必须确定人们或组织的身份,也因此必然会给不同的人群贴上标签。但是这个确认身份并予以区别的过程很有可能会造成特定人群的社会边缘化及个人价值的被贬低。这就是Fraser所说的再分配与身份认知的两难困境(redistribution-recognition dilemma)。这一困境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常常发生。一个例子就是前文提及的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国家为了帮助贫困学生获得应有的教育资源,设立了“奖、勤、贷、助、免”等一系列资助办法,对教育资源进行再分配。这一举措应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很多学校为了保证资助过程和结果的公平,还将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名单予以公示。这些做法无疑是保证了该项政策的效率和效果,但却忽视了受资助学生的感受。一些贫困学生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家庭背景,认为这样会在同学中“抬不起头”。贫困学生放弃申请困难补助,宁愿在食堂吃剩饭,甚至到社会上参与一些违法活动等等的报道时常见于报端。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与认知正义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值得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和研究者深思。
另外一个例子发生在巴西Porto Alegre市。[17]该市政府自1989年以来实行了所谓再分配政策,以期提高贫困人群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个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立“平民学校”,以消除教育资源在各个社会阶层的不合理分配,即中上层阶级比下层阶级更容易获得教育资源。用该市一位前市长的话来说,就是要“帮助平民认识到作为人的尊严,以抵制商品化生活。[18]这种学校的特点是:学校的组织、管理、规定、课程设置都由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共同制定,这些代表必须来自各个不同社会阶层;学校财务自治,也有各方代表共同管理;学校主要目标之一是消除所谓“差生”。这样的一系列政策,根据Gandin和Apple的研究发现,的确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帮助了相对贫困的阶层。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为了消除“差生”,学校根据学生以往的成绩将学生划分成不同的“成绩组”,并给予较差的小组以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但是,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同样造成了所谓的“二等生”。这个例子对于我们的政策制定有正反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我们应广泛地听取各阶层人群的意见,让不同阶层的人群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以达成社会资源在各阶层间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尽量避免给弱势群体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并且兼顾各种文化与亚文化,以达成认知正义。
(三)多维的社会正义概念要求政策评价研究应植根于实践
从表1可见,社会正义的多维特性意味着促进正义的责任不是集中在政府或者国家,而在于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甚至是每一个普通人。对政策研究者来说,则意味着研究应更着重于人的实践活动。我们不能不考虑那些努力促进社会正义的人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即,我们的批评或者建议不应是自上而下、抽象而脱离实践的。进一步说,我们的研究也不能仅仅是简单地指出社会正义不同内涵间的潜在矛盾和实践者所面临的资源限制等两难境地,而是应该致力于给正在实践社会正义的人们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具体说来,我们在分析和评价社会正义实践时,笔者建议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正义实践可能受到实践者其他行为原则或者资源的局限。这里的其他行为原则指的是人们所必须遵循的,除实现社会正义之外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仍以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为例。研究表明,无论中外,学校管理者往往倾向于将有限的资金用于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而不是设立完全针对贫困生的学费减免或困难补助项目上。[19]一位银行的负责人在做出是否为学生提供大量助学贷款的决策时,必须考虑到贷款的还款率,这是他们基本的职业要求。那么,当他们发现助学贷款的还款率低的时候,就很有可能拒绝或者减少助学贷款额度,或者给申请者做出种种条件限制,但这些做法也阻碍了国家资助贫困学生政策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政策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人、财、物等资源的限制,也有可能使他们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社会正义的理解是由他们的经历、视野、所处职位决定的。为说明这一点,笔者在此简单比较公共政策系统中处于不同位置的政策制定者、研究者和执行者的不同行为取向。政策制定者能够决定资源的配置,比如他们可以划拨一笔资金用于设立更多的困难补助项目,如我国政府对四川地震重灾区家庭困难学生实施的特别资助政策。研究者则没有分配资源的权力,但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研究结果来影响政策走向。如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著名学者Nicholas Barr经研究发现按收入比例还款(Income contingent)的助学贷款是最适合英国国情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于是通过近20年的呼吁,促使英国政府实行了这一政策。政策的执行者,比如一个普通的学校管理人员,他们没有权力划拨资源,但他们可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力地促进他们所认定的社会正义。由此看来,对正义行为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实践者所处的不同社会位置,而不能大而化之,一概而论。
三、结语
总之,从多维视角研究社会正义问题、注重人在政策实践中的角色,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践论、矛盾论、改革论和和谐论的科学统一,是改变公共治理理念、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本文即是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实践“以人为本”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一次尝试,笔者希望这个尝试能够为理解和评价政策的正义性,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分析角度和研究框架。
*作者感谢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Sharon Gewirtz教授在本文写作中给予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