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进步论文,法制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跨世纪的发展作了全面部署,作出了一系列科学决策,其中包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科教兴国”的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发展战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精辟地指出:“世界变化很大很快,特别是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进步深刻地改变了并将继续改变当代经济社会生活和世界面貌”。“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一分析是极为英明、极为精当的。科学技术作为智力成果,不仅具有巨大的变化功能,而且已成为第一生产力。新兴产业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传统产业也在接受科技的根本改造。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实质则是知识总量和科技实力的竞争。加速科技进步,是提高综合国力、调整经济结构、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需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以在当代中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一个严肃课题,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必要举措,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神圣使命。
一、科技进步呼唤法制建设
科技进步是需要一定环境的。目前,我国政通人和,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为科技进步提供了极好的机遇与条件。但这还不够,还应当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呼唤着法制建设,法律是科技进步的保护神和推进器。
科技进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可以归纳为四句话:一是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二是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三是参与国际科技经贸的合作与竞争需要法律加以保护;四是防范禁止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和规范。
(一)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诸多任务中,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优先发展科技、依靠科教兴国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基点,是我们面对新技术革命挑战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从政策层面上看,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大政方针已定,已成为国家目标。但对于保证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之真正成为国家目标不仅要靠政策,还要靠法律,需要以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的法律加以确认。一方面,可以保障其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其强制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效力,不因领导人的更替或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另一方面,可以为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提供法律前提和依据。
(二)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
现代科技活动,不论是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还是知识和技术的转移,都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复杂程度是过去象牙塔式的科研、个体或作坊式的技术开发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不能比拟的,也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及国际法规范及时加以调整。
例如,技术成果商品化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从理论到实践的重大突破,随着我国的技术市场迅速发展和技术贸易的日益活跃,我国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此外,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也需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和管理。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法律问题。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信息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再如,如何处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保密问题,如何保护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问题,网络贸易合同的认定问题,贸易纠纷发生后的取证问题,如何防止通过网络窃取和出卖国家秘密问题,如何防止网络贸易逃避关税问题,以及消除信息垃圾、防止通过网络参与洗钱、进行色情、暴力宣传和意识形态渗透,防止利用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从事民族分裂活动,危害国家统一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控。国际电信联盟1997年9 月7日的一份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 出现了一系列管理上的问题。网络的滥用已在政治、经济、文化及至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种种负面影响。不法分子在网上也有机可乘,大量的跨国交易正在网上进行,巨额关税就这样流失了。有消息说,全球有5000亿美元的非法资金可能会通过网上洗钱而变成合法资金。可见,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亟需法律予以调控。
(三)参与国际经贸的合作与竞争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当今世界,冷战已成为过去,而科技经济竞争的热战正酣。在政治多极化的经济发展全球化过程中,各国对科技、信息、知识和人才的争夺已成为一场无声的战争。对科技成果权的争夺甚至成为国际经济冲突、外交冲突的一个新的热点。
美国总统克林顿1993年1月入主白宫后发表的第一个报告, 便是宣布新技术政策的报告。报告的题目为:《促进美国经济增长的技术——增强经济实力的新方向》。技术政策的新准则之一就是:要为保持美国高技术产业的竞争力,使其充分打入国外市场和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为此,美国积极参与多边贸易、地区贸易、双边贸易协定的制定,力求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同时,审查修订并新出台了相关的国内法,并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适用于国际竞争的需要。这也就是说,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的唯一超级大国,在对别人挥舞大棒的时候,也不完全是赤裸裸的了,而是在竭力寻找或制造“法律依据,”以法律作为武器。
事实上,美国从80年代后期开始,就已经采取这一策略了。美国在总结其80年代经济衰退的原因时,归结于其知识型产业和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从而于1988年修改了《综合贸易法》,推出了“特殊301条款”,以此为“法律根据”, 对所谓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不向美国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开放市场的“重点国家”实行经济制裁。中美科技协定续签也是一例。谈判中美方提出,由于两国为科技合作提供的法律环境“不平等”,如药品、化学品美国提供专利保护,当时中国的专利法不予保护,因而主张执行协定产生的成果,由提供法律保护的一方享有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权益。美方的这一主张当然遭到中方反对。中方提出,双方合作研究产生的成果在第三国的权益按创造性贡献大小分享。经过两年多的艰苦谈判,才最后达成协议。这说明:在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中,没有本国的法律保护是不行的。发达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其霸权主义,发展中国家更应当注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目前,第三世界许多国家,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和象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加紧采取法律措施以刺激本国科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以法制对法制、以反制裁对制裁的形式与美国抗衡。这种国际竞争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态势是值得重视的。
应该看到,发达国家知识型经济的发展对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国家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但也为发展中国家实现超常规的跨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关键要有法律保障民族工业的发展振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产业是我国独具优势的,稀土产业就是一例。北京大学的稀土分离技术,是处于世界前沿的。目前,我国80%以上的稀土生产企业都在应用这一技术。按照有关规定,稀土分离技术的研究是保密的,研究者不能发表论文,稀土企业不能搞中外合资。但最近已有两家企业与外商合资,稀土分离技术面临被人轻易拿走,稀土产业不再保有民族工业特性的危险。类似这种情况不应当再发生,应有明确的、刚性的法律予以规定。中药本应是中国特有的产业,但目前我国只占世界中药市场的5%,其余份额都被日本、韩国、德国拿走了。 德国干脆在中国设厂,加工提炼银杏叶,再到德国去深加工,然后返销中国市场。对中药生产这种特有产业,我们无疑应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在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我国生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在海拔、雨量和地质条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使我国成为世界上三大动植物基因库之一。同时,我国有56个民族,一些地区的人们千百年来生活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有着完整的家系,对人类基因组的研究也是极为有利的。科学资料显示,人体基因大约有10万个左右,其中1万个左右是致病基因。 人体基因研究将彻底揭开人类生、老、病、死之谜,导致基因治疗和基因制药等产业的兴起。美国近年来对人类基因发现采取专利保护的做法,原因在于这种发现具有巨大的功利性。最近被授予专利的两个人类基因,一个是关于肥胖的基因,其专利实施许可费为3千万美元, 一个是关于哮喘的基因,许可费高达9千万美元。一些基因资源缺乏的国家,如日本、 新西兰等,垂涎于中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研究利用价值的、稀有或濒危的动植物品种和基因资源,千方百计想搞到手,对我国基因资源构成严重威胁。日本人以合作研究、合作资源调查、制作新闻节目、宣传地方特色文化为名,千方百计获取我国特有的动植物资源情报,不择手段地伺机偷取。一些国家还在瞄准我国的医药市场,就中国人的地方病、易感病进行研究,并偷取相应的基因资源(血液、器官、毛发乃至尸体)。因此,依法加强我国的生物基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生物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十分迫切的、重要的工作,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欧美国家都在加速制定这方面的立法。
(四)防范禁止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和规范
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人类谋福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耗竭、生态失衡等。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类自已。”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是使用它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广岛上空原子弹的爆炸声一直都是人类和平的暮鼓晨钟,美国发生过的通过网络修改司法部文件的事件、英国发生过的通过计算机访问国防部并将国防部文件调至街头商业广告大屏幕上显示的事件,都是极好的例证。1994年和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分别发生了证券行业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都是通过电脑网络登录到用户密码库, 深圳那宗解密后在某用户的空白帐户上凭空增设可用资金110多万元,并以每股5.45元的当日最高价买入10万3千2百股深宝安A股, 造成该种股票价格的激烈波动。如果案犯在上述虚增资金数目后面再多加几个“零”变成1亿、10亿、100亿,然后用这天文数字的虚设资金将股价抬到任意位置,股市便会遭到灭顶之灾。
事实说明,科技的发展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为了防范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至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也应当以相应的立法预先作出应用范围与性质的规定。一些国家制定并逐步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原子能法就是旨在和平利用原子能,安全处理核废料、严格禁止核扩散、有效防止核战争的法律。还有今年英国“克隆羊”技术成功带来了“克隆人”的冲击波,德国、法国、意大利、丹麦、加拿大、巴西等国,已纷纷制定法律,禁止进行“克隆人”试验,以免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当代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科技法制发展趋势
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程度,是同科技本身的发展程度、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以及科技进步对法律的需求程度相适应的。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发生了三次科技革命,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大大推进了科技进步,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科技法制建设。
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程度,也同国家的治理方略、科技赖以发展的经济形式密切有关。在实行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国度里,与科技进步有关的法制建设便发展较快。
法律对于科技进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杨振宁博士的分析,14世纪以前,中国是世界的科技中心,此后转移到了西方国家。这一分析是中肯的。这一转移的个中原因极为复杂,但同法律不无关系。在古代中国,法律与科技的联姻已经出现,度量衡的统一、夏历的推广,都是法令施行的结果。至于冶炼营造、水利兴修、田亩税赋计算(如《田律》、《九章算术》)等,都有严格的技术法式。这对于古代中国的发明创造无疑是有益的。中世纪的欧洲,在宗教教条被奉为法律的情况下,科学沦为神学的奴婢,科学遭禁锢,科学家受迫害,连布鲁诺、伽利略、维萨里等伟大的科学家也未能幸免。自从哥白尼发表《天体运行》这一科学摆脱神学束缚的宣言书后,现代科技在西方诞生。现代科技意识的觉醒和文艺复兴造成的文化氛围以及对罗马法研究的全面展开,促进了西方科技的进步和科技法律的创立与发展。1474年,在商品经济和世俗法律较发达的威尼斯城市国家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美、法、德、俄、日等国也先后确立了专利制度,由此开创了法律保护科技发明、促进科技进步之先河。现代意义的科技法由此开始出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各国的科技立法大都限于宪法的原则宣示、科技成果权的保护、技术秘密的保护、大量的各类技术标准和证书、技术进出口管制等方面。二战以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以及人们对科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巨大作用的认识提高,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的立法不断加强。科技不再仅仅视为与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有关的事情,而是与国家、民族的盛衰荣辱密切相关的事情,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做法普遍受到重视。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除了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立法中规定有关保障科技进步的内容以外,还进行了许多专门立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科技进步营造法律环境。据有关资料统计,德国在二战后的立法中,700 多件都与科技进步有关;1981年日本政府编纂的《科技六法》中便收入了282个法律、法规。
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科技法制建设,虽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各有千秋,但也呈现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从立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
60年代以前,各国的专门科技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立法之中。60年代以后,各国开始制定科技基本法。这一工作是从实行判例法传统的英国和美国开始的。英国于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成为英国科技活动的基本准则。美国于1976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确定了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准则、实施范围与步骤、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及科技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等。此后,法国等欧洲国家、日韩等亚洲国家、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以俄罗斯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科技基本法,并加紧各方面的配套立法,走上专门化、体系化的发展道路。
第二,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具有广泛性。
各国的科技立法都广泛涉及到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和转化、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科技进步的环境和条件方面的国家保障、科技奖励、高技术专门领域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领域。其中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是特别值得重视并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如由总统或内阁总理担任主席的国家高层决策和统筹协调制度,税收减免制度,设备快速折旧制度,科技优先发展顺序的确定制度,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协作制度,技术评估制度等。
第三,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采取配套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
在这方面,日本最为典型,它在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定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时,议会都制定一部相应的特别法,如《理化学研究所法》、《日本科技情报中心法》、《日本原子能研究所法》、《海洋科技中心法》、《动力反应堆与核燃料开发事业团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宇宙空间开发事业团法》、《飞机工业振兴法》、《振兴专用机械信息产业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筑波科学城建设法》等。
第四,国家密切注视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使立法既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
90年代是高技术发展的黄金时代,各国特别注意营造适宜高技术发展的法律环境,以便抢占制高点。克林顿政府上台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如宣布研究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永久化,提出将之延伸适用于现有产品制造工艺的研究开发,企业主持的学术研究再附加25%的税收减免优惠,对新研究开发财团头两年再减税10%。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对过去的一些立法,如联邦科技顾问委员会法、反垄断法、电信法、国家科技合作法、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重新审查和修订,重新确定了基础研究领域、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领域、制造技术领域、军民两用技术领域以及政府采购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具有极为强烈的导向作用。促使美国的科技活动空前活跃,经济发展势头强劲。
日本是较早确立“新技术立国”国策的国家,也是以专门的法律促进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典范。从50年代开始,日本一方面以立法形式鼓励企业从世界各地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即“拿来主义”,另一方面在不同时期分别选定当时的高新技术产业,如50年代的机械制造、60年代的电子、70年代的纤维设备、80年代的信息等,以专门的产业振兴法保障和促进其振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在这方面也效法日本,从60年代开始,以专门的产业振兴法促进了汽车、电子、钢铁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以此为契机调整其产业结构,实现了经济的飞跃。到90年代,韩国的国民经济比60年代增长了100多倍。
在高技术领域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前瞻性、预见性,即预先以法律规范防患新技术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或提出有关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预先采取措施。
(二)我国科技进步法制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除了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立法中,对科技进步作过一些规定以外,还专门在建立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技术推广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立法尝试。我国还加入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并同世界上90多个国家缔结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这些立法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科技体制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入而陆续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对推动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已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法确立了技术市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备。此外,在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我们应该感到自豪。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依法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全称为《保护录音制品创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可以说,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基本有法可依。我国以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走完的法治路程。
——十几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成就,便是技术商品化、技术商品产业化和科技产业的国际化,开辟国内国际的技术市场。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大实破。在理论上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技术作为一项智力成果,虽有它自身的特点,但也具有商品的特性。在现阶段,技术还必须通过市场机制为人类服务;二是资产不仅可表现为有形的,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的,技术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实践上,我国的技术市场制度和无形资产评估制度,都是近10年来逐步确立的。我国的技术市场制度,包括技术合同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技术经纪人制度等,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它又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适合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我国的技术合同法是各国皆无而我国独有的一部综合性技术合同法,到1997年11月 1日,这部法实施整10年了,它对于推动我国技术市场的发育、规范技术市场行为,指引技术朝商品化、产业化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3年7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由国家主席第四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在总结我国科技领域改革开放经验和多年科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律要求而制定的我国科技进步的基本性法律。这一法律的颁布,是我国科技立法向体系化、完善化发展的新起点。这一立法,对我国的企业科技进步、农业科技进步、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进步的条件保障、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作了规定,为推动我国科技进步提供了基本准则,为我国科技立法的系统化、完备化奠定了基础。它所具有的国际性影响也是值得一提的。我国科技进步法出台以后,日本国会立即将搁置了18年之久的科学研究基本法草案讨论通过,俄罗斯于1996年快速颁布了《科学技术法》,越南则以我国科技进步法为蓝本正在制定本国的科技基本法。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污染防治、森林、草原、矿产、土地、水和海洋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对执行《二十一世纪议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将起到推进、保障作用。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工程,虽然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但在党的坚持领导下,完全可以搞得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好、更先进。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有些亟需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例如,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等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也不少,亟需予以系统整理。
——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不便实施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的实效,尤其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具有文牍主义倾向,立法华而不实,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削弱了立法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实效性。
特别是如何把科教兴国战略贯穿到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去,如何对世界高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还是个难点。
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走向法治中的问题,只要努力,是不难克服的。
三、几点思考
(一)健全和完备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
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科技领域实行法治,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和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根据人口增长速度测算,到2030年人口高峰时期,我国粮食总需求量达6.5亿吨。 在人均农业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农业的出路只有依靠科技进步。我国已制定了《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促进和保障农业及农业科技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法制,并加大执法力度,以科技进步保障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的基础地位。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当前技术落后、管理落后仍然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企业科技进步,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幅度提高企业技术含量、技术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高新技术产业是跨世纪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近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获得较大发展。以北大方正为例,几年间由原来的几亿元产值增长到今年的60亿元,1996年自投研究开发经费6千万元, 继续保持技术创新势头。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还很弱小,缺乏国际竞争力。我们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法律对策,积极扶植我国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些法律对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强有力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民族工业发展;对产品性能相当的高技术产品,优先在国内市场上采购我国自主创新的产品。二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和扶持我国幼稚的高技术产业。国务院[1992]12号文件曾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年内税收返还政策, 但执行到1993年底即行终止。而1984年建区的14个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这项政策始终有效,税制改革后仍给予1996—1998年递减留用政策。1993、1994两年新建的武汉等10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的财政收入,仍是5 年内全部留用。由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主要是“三资”企业,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主要是我国科技人员以自主创新的成果而开办的企业,这两类开发区在政策上差异,明显不利于保护和扶持我国的高技术产业。此外,在高技术产品中,智力成本比重很大,软件业可占到90%,这类产品的增值额很高,其增值税额也很高,由于智力投入无法开具进项税发票,其增值税额的计征方式也便不尽合理。凡此种种,都应重新审视,加以修正。三是确立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及有利于高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制度,以多方筹措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资金。
科技立法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便于解决问题,便于实施和检查监督。我们认为,目前关系到我国科技进步快慢的主要问题包括科技体制、科技投入、科研队伍、基础设施等诸多方面。解决这些问题,有加强工作的问题,但法律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科研院所是我国研究开发的实体,是推进科技进步的生力军。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科技系统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在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变、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法制化管理是体改到位的标志之一。我国科研院所的立法时机已经逐步成熟。通过制定研究院所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并向国际规范靠拢,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和保障在改革大潮中诞生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步骤。
足够的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我国的R&D 投入近几年来有了大幅度增加。北京大学1996年的科研经费已突破了1 亿元(人民币)大关,比前几年翻了一番。但从科技进步需求角度来说,全国R&D 投入强度和总量仍嫌不足。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的R&D经费为美国的1/96、韩国的1/4。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的R&D经费与GNP 之比, 已由1991年的0.72%逐年下降,1994—1996年均为0.5%。 这一投入比例只是发达国家的1/6、印度的1/2。所以,无论从绝对量还是相对量而言,我国的R&D经费都是偏低的。而我国的R&D经费70%左右靠国家财政投入,大部分还靠中央财政的投入,企业的R&D投入还不到总量的1/3, 地方财政和企业投入过低。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既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政策措施,但从根本上来说,还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例如,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易于实施和检查的《科技投入法》,对投入强度、投入体系、投入比例、投入的使用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科技人员是我国科技进步的主力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江总书记曾经以“科技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十个字高度概括了人才对科技发展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科技队伍面临的问题是人员流失严重、年龄结构偏高、生活待遇偏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对稳定科技队伍、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我国科技实力是极为重要的。将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原则法律化、规范化,使技术、管理等重要的生产要素得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等。总之,我们要努力营造使科技攻坚的帅才和将才脱颖而出、产生中国的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和中国的比尔·盖茨的法律环境,推进科技的发展。
(二)做好法律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抓好法律的实施,是实行法治的关键环节,也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法令通行则国治,法令废驰则国衰。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当前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
其次,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于科技领域的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因而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兼具法律知识和有关科技知识,以便对有争议的事实作出准确判断,使案件的处理合理、公正。从现在情况看,许多司法、执法人员不懂科技。因而法庭上难免出现对原、被告争议的问题,原告懂、被告也懂而法官不懂的情况。因此,应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有关科技知识的培训,使之逐渐掌握某门类的科技知识。还应当建立由科技专家充任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和就案件涉及的特定科技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咨询制度。此外,由于科技纠纷往往涉及技术秘密,因而无论案件的审理过程还是对案件材料都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
最后,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对《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分别作过专项检查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是十分必要的,还应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
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使科技进步和法制建设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实行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面对数以千万计的文盲和半文盲,面对数以亿计的科盲和法盲,我们更感到采取各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全民族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的紧迫性。要使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科技文化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手段和口头宣讲、文艺、培训等形式,深入到每个农村、厂矿、街道、机关、学校,在全国造成浓厚的依靠科技进步和实行法治、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意识和氛围。要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起这样一种观念:在科技迅猛发展、经济日趋复杂的情况下,要保持国民经济高速协调发展,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序,有效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法治。
为了科教兴国,为了可持续发展,我们首先应当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领导干部具有强烈的科技意识和法治意识,模范地遵守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自觉地推进科技进步。我们尤其应当要求党和国家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具有较为系统、坚实的法治理论和科技知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科学行政,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依法治国、科学治国。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是国之中坚、民之所望,肩负民族振兴之重责,应以高度的时代感、责任感、紧迫感,按照江总书记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讲话要求,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治国才干,以防误国、误事、误民。
我们的执法、司法人员,应具有强烈的科技进步服务的意识,自觉地学习有关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通过公正、高效的执法和司法,为科技进步创造条件。
在大科技时代和法治时代,对我国一千多万科技工作者来说,也应当摒弃法律与我无关的旧观念,学习和了解一些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以便顺利地开展科技工作,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在校的数百万即将成为科技工作者的理工科大学生来说,更应当较为系统地学习有关科技领域的法律知识。
(四)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
科技法制作为新的法律现象,是随现代科技发展的要求而出现的,科技越是发达,科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是重要,科技法制就越能得到发展。
我们认为,加强对科技法制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律人才,已是时代的要求,是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转轨的要求,应当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为此,应当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法制研究和教学机构,加强对科技法制的研究,着重培养一批既懂科技、又懂法律、懂外语和国内、国际的技术贸易实务的较为全面的科技法专门人才,以应国家急需。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我们一定能够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建立健全完备的科技法律制度,促进科技的全面进步,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腾飞。
参加本题目准备工作的还有:
段瑞春 吴志攀 朱启超 刘东进 饶戈平 张守文 邵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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