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在民族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功能增效研究论文

习惯法在民族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功能增效研究论文

习惯法在民族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功能增效研究

张顺林,李桂芹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4)

摘 要: 习惯法是民族地区乡村自治的重要行为规范,在民族乡村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入贵州、广西、湖北恩施等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对民族地区苗族、侗族、布依族、土家族和壮族等民族的习惯法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实证考察研究,发现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习惯法和自然生态资源。习惯法维护着乡村的稳定秩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从而探索习惯法在新时代民族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功能增效。

关键词: 习惯法;乡村振兴;乡村治理

一、民族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

(一)民族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到国家层面的高度,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自治为本,坚守纪律红线,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坚持法治为要,筑牢法律底线,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坚持德治为领,对标道德高线,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支撑”。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提出对民族乡村振兴提供了新思路,创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思路和具体途径,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具体规划。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民族地区面临着既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加快经济发展,又要服务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建设,所以加强对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改革40周年。农村改革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要内容,在农村改革的历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第四次会议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要求,表明了在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中,需要充分发挥习惯法、村规民约的价值和作用。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农村改革的深化和拓展,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习惯法,在民族乡村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族地区有着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特性,实施民族乡村振兴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关键和基础。民族乡村具有当地浓厚的习惯法、特色习俗和风土人情等,因而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在产业机构、风俗习惯、房屋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应结合当地的习惯法有针对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制定相适合的政策和方针,颁布较为完善的村规民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高民族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水平,稳定民族乡村的和谐秩序,同时也保护和发展了民族文化。

(二)习惯法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态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乡村和谐和社会稳定的核心价值。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内容极其丰富,不管是广西的壮族、土家族,还是贵州的苗族、侗族和布依族等,它们的习惯法包括了村寨、家庭、婚姻、丧葬、宗教、饮食、禁忌等方面的内容。因而习惯法成为了乡村人民的日常行为规范,是他们日常生活的“法律”。习惯法在传承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传承、继承和发扬的过程,在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习惯法对民族文化的形成、继承和发展的悠久历史,文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岜沙苗寨习惯法中有岜沙成人礼俗——镰刀剃头文化、人树合一文化、火枪文化、传统的建筑文化、传统服饰文化、岜沙男人的外形特征文化、生死观念文化、祭祀文化、独特的婚俗等文化,体现习惯法是传播、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

民族习惯法追求“和文化”精神,社会稳定有序是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岜沙苗寨,不管男女达到一定的年龄,都要举行成人礼俗仪式,在仪式上跟着鬼师念咒语:“不杀人放火,不偷牛盗马,不奸女拐妇,不虐待父母,不陷害好人,不做官欺人……如有违背,命运如同火入水中而灭唉。”这些咒语铭刻在岜沙人的心里,约束着他们的日常生活行为,致使全村村民和睦相处。他们有“吃百家饭,穿百家衣”的习俗,他们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此外,习惯法也注重社会秩序和集体成员的利益,规定了预防、处罚盗窃的措施,维护合法本民族村民的财产所有权。惩罚强奸、抢劫、伤害、杀人行为,处罚不利于农业、副业等生产的行为,保护了村民人身安全、维护了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部分村民违背了习惯法的规定,通常通过村中寨老或族长来调解并解决纠纷,既稳定了既有的社会秩序,又修复了熟人间的社会关系和团结了本民族成员,致使很多民族村寨至今仍保持“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良好风气。

二、习惯法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现状

习惯法产生于乡村社会中,在乡村成员的日常生活中慢慢形成、生长成的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乡村成员的社会规范,在乡村自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习惯法涉及到人民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对人民具有普适性、权威性和约束性,形成了内容完整的习惯法体系。同时习惯法是一种色彩浓厚的社会规范,它的制定、修改和废除过程必须由全体村民参与并达成一致后通过。不管是村中寨老、村民,还是有识之士或是政府工作人员等一切村中人员,都必须遵守习惯法,违反者必受到相应的处罚,而遵守者受到习惯法的保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律的不足,很好地促进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因此,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防范其消极作用,才能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结合国家法律、政策方针较为全面的调整乡村社会关系,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水平。

习惯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补充,同时也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民族地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工具。中国各民族是“大杂居、小聚居”的模式,是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国家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但是在民族地区非常容易出现国家治理的“真空地带”,而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不足之处,丰富国家治理的手段和效果。同时,习惯法的认可和重视有助于少数民族群众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习惯法对少数民族群众理解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针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完善民族乡村法治治理体系。可见,习惯法对于少数民族群众知法、懂法和用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只要对习惯法的内容加以正确的适用,可以促进民族间的和谐、团结和民族凝聚力,推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水平。

(一)维护民族乡村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减少诉讼司法成本和政府治理成本

习惯法是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中国“乡土社会是一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人口流动小,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中国历史上,民族地区乡村的治理是依靠习惯法进行治理,有相应的自治组织和调解机制,具有浓烈的群体性和集体性,政府基本上不介入,由习惯法组成的组织依照习惯法的内容来治理乡村社会。从新中国成立到今天,民族地区原先有形的自治组织在慢慢地被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取代,但在少部分民族地区,无形的自治组织依然存在,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依然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主要在于现行的诉讼司法成本较高、效率低、耗时长,容易破坏原有的乡村和谐关系。在中国乡土社会里,民族村民更倾向于选择习惯法,它能够迅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有利于本村成员间的和睦和团结。

(二)维护乡村经济、日常生活、生产秩序

PRRT2基因相关发作性疾病的临床特点与预后(附1例报告) … …………………… 梁超,王丹,郭虎 469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众多,分布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不同民族间的生活、生产中风俗习惯、文化、饮食、宗教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很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都具有民族特色,如贵州锦屏华寨村以“劝和歌”的形式解决家庭和邻里纠纷。习惯法中包含的独特法律文化和独具特色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民族乡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民族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虽然国家鼓励广大民众在发生纠纷时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但是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纠纷在不断地增加。追求公平正义和提高审判效率,需要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习惯法在与国家法的互动中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民族乡村社会和谐,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

(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各民族的“百科全书”,内容涉及到经济、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它吸收和沉淀了很多少数民族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族习惯和行为规范。民族文化是各民族一代一代人不断继承和创新,依靠言传身教、文字记载、图案等方式不断传承的,而习惯法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因此,习惯法的实施和正确适用,有助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繁荣发展,有助于少数民族甄别民族习惯的优劣,同时也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自信和少数民族地区间的文化交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习惯法在新时代民族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功能

(一)弥补现行国家法律的不足

首先,有必要形成一套林业生态技术推广机构从上到下,每一层都是相互联系的,从而为林业技术推广更好的支持。加快与林业密切相关的乡镇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例如,在交通不便的地方,有关林业技术推广点,应该建立完善的林业生态技术推广体系全覆盖。其次,明确林业生态技术推广的相关责任,并实施对个人的具体工作。最后,有关金融部门应加强对林业技术推广的支持,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建立试验区,相关林业部门的支持,促进生态林业技术的推广。

(二)解决民族乡村矛盾和纠纷

从表1所示的失火数据流可以看出,发动机的第2、3、4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火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发动机失火呢?需要继续分析其他数据流:

(三)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

很多少数民族习惯法都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内容,涉及到保护水源、林地、耕地和动物、植物物种等方面的内容,例如贵州岜沙苗寨规定:“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自觉维护本村自然环境,珍爱林木,禁止使用畜力车或机动车拖运木材或柴火往外贩卖”、“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等。同时也规定了对破坏耕地、林地、水源等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的行为给予惩戒。可见,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深知靠山吃山的理念,懂得合理利用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的开发。民族村寨中房屋四周都有林木果树围绕,如土家族的吊脚楼、岜沙苗族的禾仓和禾晾建筑等,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天然和谐。在今天的中国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中,它们成为了一道靓丽的人文景观风景线,也成为了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

习惯法规范着他们的日常行为,人们对习惯法的内容非常清楚并默认和遵守,不会轻易地违反习惯法的规定。人们在农业生产、物权确认等方面严格遵循习惯法的规定,村里走失的家禽不会有人冒充领取,因此在很多民族地区没有盗窃、抢劫一类事件发生,形成了“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良好社会氛围。习惯法中的很多内容至今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即使没有任何组织强制执行习惯法,也没有人敢轻易触犯,否则将会在村里成为“另类”。习惯法致使人们内心深处去遵守,使得乡村社会相对稳定,从而对乡村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促进和凝聚作用。

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对民族村民的生活、生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习惯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方针融合在新型的村规民约、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去,将政府的意识贯彻到乡村治理规划中,以道德的约束力和国家、家族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在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规划等生产行为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贵州锦屏华寨村从“椰规”、“款约”到自治条约,以“诚”正风气。华寨村治安差、家庭内部和邻里矛盾纠纷多、赌博、吸毒、偷盗等严重现象,经过十年的探索,由“乱”到“治”,华丽锐变。从“伦理歌”到“劝和歌”,以“歌”解纠纷,有效地维护了家庭、邻里和睦相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从“以俭持家”到“合约食堂”,以“俭”减负担,减轻了村民的财力物力,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因此,习惯法的正确适用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促进民族村民和谐和社会稳定并树立先进文明之风。

(四)促进良好社会风尚

就外商投资流向区域而言,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从1979年改革开放至今,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城市和珠三角、长三角一带。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实际外资吸收额约占总外资的87%,中部地区约占10%,西部地区仅占 3%。其中长三角区域约占44.5%。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推广,“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收纳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虽有所提升,但仍仅占外商在我国实际投资金额的4.3%。

(五)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进步

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广大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民族问题,使少数民族能安居乐业。经过最近几年国家的精准扶贫,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达到了国家精准扶贫的要求,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依然很薄弱,二次扶贫的可能性非常大。虽然国家法律为少数民族所熟知,但是他们一般都不会运用法律工具处理日常工作事物或是矛盾纠纷,更多倾向于运用习惯法的手段来解决。民族乡村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政府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指导民族乡村把习惯法和国家法律相结合,制定出适应新时代社会的村规民约,保障民族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完善的乡村法治治理体系。因此,习惯法的正确适用能够保障少数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进步。

重新生出较多侧根和须根,促进了侧根、须根的生长发育,根系发达,并抑制苗木高生长,降低了茎根比值,苗木质量得以提高。合理利用土地和促进苗木侧根、须根的生长,以形成良好的根系,我们一般提倡采用移植技术来培育杨树大苗。

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方针,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地区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当前新时代依法治国背景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乡村社会转型发展的本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三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把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到基层,为乡村有效治理找到了路径,而习惯法在“三治”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国家法律已逐渐深入民族地区,但是习惯法的功能依然不可替代。因此,习惯法的认可和重视是在民族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和基础,习惯法有效地促进民族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0-51.

[2]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4.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409.

[4]陈光斌,张顺林.新时代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族习惯法功能增效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3).

Function and Efficiency of Customary Law in National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ZHANG Shun-lin, LI Gui-qin

(Law School,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 Customary law is an important code of conduct for rural autonomy in ethnic areas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ural society. We conducted fieldwork in ethnic areas such as Guizhou, Guangxi and Enshi, and investigated and analyzed the customary law of the Miao, Dong, Buyi, Tujia and Zhuang ethnic groups in ethnic area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re are rich customary law and natural ecological resources in the ethnic areas. The customary law maintains the stable order of villages and promotes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o as to explore the function and effect of the customary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trategy of national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 : customary law;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governance

收稿日期 :2019-03-16

作者简介 :张顺林(1990-),男,贵州凤冈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李桂芹(1992-),女,湖北枝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司法法务。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344X(2019)5-0047-04

责任编辑:郑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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