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183;研究#183;协调——发展中国家争取实现贸易互利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中国家论文,对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1)04-59-04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利益集团。其中,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很难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公正、合理、平等的贸易利益。换句话说,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贸易中所获的利益量远远小于其“应得”份额。为了使其实现“应得之得”,本文拟从道德的视角作些对策性研究。
一、发展——实现互利的重要基础
众所周知,GATT和WTO中的贸易条规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水平较低,因而按同一原则进行交易,必然出现形式上公平而事实上不公平的结局,即在起点不公平的条件下,只强调过程公平与条件公平,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公平。由于发达国家可以利用所谓“过程公平”或“条件公平”获利,因而他们转换了获利手段。昔日,宗主国以非道德的手段——武力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贸易中掠取了大量的财富。如今,发达国家以文明的方式——契约,在同发
展中国家的贸易过程中抢去了巨额的利润。以前,他们是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发不义之财,现在,他们是以经济实力为底牌发不义之财。一句话,在经济实力反差较大的情况下,只要与发达国家开展贸易,其利益就必然受发达国家的侵蚀、侵占、产生分配不公的恶果。
为了防止这种非道德结果的产生,发展中国家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是消极的办法,不与发达国家开展贸易,使之无从盘剥自己。二是积极的办法,千方百计发展自己,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为实现互利奠定实力基础。
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论”观点,就其内在的逻辑结论而言,是倾向于采取消极方法来解决贸易利益分配不公这一道德问题的。普雷维什认为,国际经济体系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发达的工业国构成的中心;另一部分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外围。中心和外围在经济上是不平等的。中心是技术的创新者和传播者,外围是技术的模仿者和接受者;中心主要生产和出口制成品,外围则主要从事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心在整个国际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外围则处于依附地位并受中心剥削。在这种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下,中心国家主要享有国际贸易的利益,而外围国家则不享受这种利益。这是造成中心国家与外围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加大的根本原因。普雷维什还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了外围国家的贸易条件有长期恶化的趋势。恶化的主要原因是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慢等等。为了扭转这个局面,外围国家应该改变过去把全部资源用于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的做法,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努力发展本国的工业部门,逐步实现工业化。这样既可避免受中心国家的剥削,又可以建立起国内独立的工业体制。一些激进派学者比普雷维什走得更远,认为发展中国家应通过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不断减少从中心国家的进口,以至最后完全同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脱钩”,彻底摆脱外围国家的依附地位。一些拉美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的一段时间里,以这个理论作指导,制订了一些限制进口制成品的贸易政策。实践证明,这个办法对经济的发展还是不利的。
积极的办法就是加速发展本国经济,壮大自己的实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在贸易起点上的差距,增强从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利的能力。
发展是道德的内在要求。首先,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基础。从道德发生学的意义上看,道德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达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对此,中国的先哲们不乏精辟之见。管仲认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也曾表达过同样的思想。他说:“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瞻,奚暇治礼义哉,”其次,发展是道德进步的基础。如果说没有物质资料生产一定程度的发展,就不会有道德的产生的话,那么,如果没有物质资料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就不会有道德的进步。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4个环节,相应地形成了生产道德、分配道德、交换道德和消费道德。随着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不断拓展和深化,人们的道德认识水平也越来越高。可以说道德内容的丰富,道德认识水平的提高一点也离不开物质资料生产的进步。当然,物质资料的生产也离不开道德的支持。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一旦形成,对物质资料的生产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应时道德推动和促进物质资料的生产,过时道德则延缓和阻碍物质资料的生产。再次,发展是使人们幸福的基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福祉状况的改善,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物质资料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供分配的物质产品的数量、质量和物质产品的分配方式。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边沁、密尔等人提出的使“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以什么道德原则作为分配物质产品的方式,会使人们的幸福状况截然不同。由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所决定的以极端利己主义原则为指导的按资分配,其结果只能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如果撇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抽象地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来看,发展是人们幸福的不竭源泉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最后,发展是实现互利的基础。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论对战后世界经济格局的分析是正确的。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努力发展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改善出口产品的构成,在国际贸易中,就难以改变自己的贸易地位,难以与发达国家相抗衡,更谈不上互利互惠了。他的理论使人们对战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不平等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发展中国家应以此为鉴,立足于快速发展,以便实现在不远的将来与发达国家平分贸易利益的“秋色”。
概括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就是道德。对内来说,发展有助于实现人们的幸福、康乐;对外来说,发展有助于改变当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格局,促进互利程度的提高。
二、研究——争取互利的必要条件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毕竟需要一段时间和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抓紧发展的同时,现阶段还要特别注重研究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的规则、条规,力争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用够、用足,尽量规避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获取贸易利益上的差距。
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现已定格,要从根本上改变其框架,条件尚不成熟。但在这个框架内还是有许多课题值得研究的。
1.趋利方面的课题
(1)振兴普惠制问题。发展中国家看到了普惠制日渐衰落的秃势,提出了振兴普惠制的口号。但对为什么要振兴普惠制,如何振兴普惠制,如何将普惠制的原则引入新的贸易自由化协定,如何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等问题并没有深入研究,也未提出具体的对策,更没有在多边贸易体系中采取任何实际步骤,只是感叹回天无力和世道不公。这种状况很不适应振兴普惠制的要求。
(2)利用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问题。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各种差异、矛盾,在多边贸易体系中搞各个击破,可谓屡屡得手,非常成功。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做得却很不够。实际上发达国家之间也并非铁板一块,各自有各自的势力范围、利益范围,他们也常常发生剧烈的摩擦、冲突,有时还爆发“贸易大战”。只要能成功地利用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就能有效地拓展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空间,增加回旋的余地。
正在酝酿之中的千年回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根本不同,发达国家内部也意见不一。美国主张在新的贸易回合中,先选定谈判部门,然后就这个部门中的贸易问题或相关问题进行谈判,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后,签字通过。
加拿大则主张在一定的时间内,汇集相同的课题,以相同的课题构组,然后进行谈判,先解决容易达成共识的问题。
欧盟是一揽子谈判方式的主要动议者。欧盟认为在新千年的贸易回合中,应采取乌拉圭回合的方式,在综合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应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采取“一揽子”方式加以接受和实施,充分保证各成员国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防止一些成员国因可以自由选择对其有利的协议,而放弃对其不利的协议,导致对多边贸易体制侵蚀的恶果的滋生。这是部门式、构组式贸易自由化不可能达到的境界。关于谈判的议题,欧盟认为至少应包括4大内容:第一,进一步促进现有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第二,进一步强化多边贸易体制以使其成为真正的管理全球性国际贸易关系的组织机构;第三,强化世贸组织促进发展的作用和吸收力;第四,确保世贸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一些特定协议对公众关注问题的处理以利于其发展。
从目前可获取的资料分析,欧盟对千年回合的构想是最完整、最系统的。它所主张的“一揽子”谈判方式是受发展中国家欢迎的。但欧盟并不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代言人。“一揽子”谈判方式的主张是其维护自身利益,与美国全面抗衡的需要。
以上发达国家的各方主张,可以说都是极端利己主义的杰作,但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应当与之彻底划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在上述三种方案中,美国、加拿大的方案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利,欧盟的方案从整体上说,对发展中国家也不利,就其个别观点而言,有些是可以借用的。只要发展中国家工作有力、方法得当,完全有可能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条规。
(3)利益的量化问题。条规本身似乎是一些文字游戏,而一旦成为各成员国承诺遵守的规则,它就包含了对各方静态的和动态的利益数额。一些关键词的变化,就可能引起利益向一方倾斜。发展中国家对此要进行系统的量化研究,要真正弄清每一个条规对自己的利益有无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有多大影响等问题。心中有“数”,在谈判中就会有明确的目标、就能作出科学的判断、正确的抉择。发达国家每一个条规、协议的研究都是很细微的。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多边贸易协议的静态利益和动态利益都是由发达国家计算并公布的。实际上,发达国家的量化研究并不局限于事后的算帐,它在谈判之前就框算出了各种可能的方案所暗含的利益量。因而他们在谈判中对于在哪些方面让步,在多大程度上让步,在哪些方面坚持,态度强硬到何种程度等问题早有了底牌,在谈判中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的。
(4)“安全阀”利用问题。《GATT1994》第19条中的“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是一条极有利用价值的重要例外条款。它准许在贸易自由化以后,面对大量进口产品和日益增加的进口压力,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在紧急情况下,WTO成员国可以利用这个“安全阀”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也就是说,在紧急时刻采取的紧急行动是多边贸易体制所规定的道德容许空间,发展中国家可以有效地利用这个空间维护自己的利益。用好用足这些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十分有利的。然而恰恰是在这些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研究非常薄弱。
(5)提出自己的道德主张问题。在WTO的讲坛上,发达国家常常提出自己的道德观点,以求先声夺人。他们提出严格对等就是公平的“镜像”论,实质上是为其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制造舆论的。一方面抨击发展中国家未按严格对等的公平要求为发达国家的出口开放市场,给发展中国家造成道德压力。另一方面,为其逃避补偿起点不公的义务制造借口,并为其进一步扩大起点差别提供道德依据。发展中国家虽有过一些精彩的道德观点,但量不多,且时效性不强、针对性较差。有时甚至还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荒谬说教。如何更好地运用道德武器与发达国家周旋,这也是一个大有文章可做的课题。该课题做好了,肯定能够赢得国际社会主持正义的人士普遍的理解、同情和支持,为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营造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
2.避害方面的课题
规避害处、勿入陷阱、减少损失也是一个国家至关重要的利益。在避害方面,发展中国家也有许多课题亟待研究。
第一,对各类条规“上限”的研究。每一类条规都规定了一个数量上的最高极限,一旦达到这个极限,就会受到有关方面的起诉、制裁或惩罚。反倾销中的“公积害”、普惠制中的“毕业制度”都具体规定了出口产品数量的百分比界限。缔约方要将这些界限视为大海航行中的“航标”,千万别让贸易之船“触礁”。
第二,应诉的策略研究。在贸易往来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某些失误,往往向GATT和WTO起诉。遇到这类情况,必须迎头而上,回避不是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利益的办法。如果发展中国家应诉及时,且能提供有效证据,极有可能挫败其无理指控行为,起码也可以减少一些损失。时下,发展中国家对应诉积极性不高,面对发达国家的嚣张气焰,往往放弃应诉的权利,听之任之,使得发达国家频频得手,肆意践踏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实际上,敢不敢应诉,如何应诉,不仅仅只是一个贸易利益问题,也是对发展中国家道德智慧的一种挑战和对其正义感强弱的验证问题。
第三,起诉的策略研究。发达国家极力标榜自己在贸易中的守信践约,可实际上他们并非道德楷模。想方设法侵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是由他们的利己主义本质所决定的惯常做法。WTO成立之前,发展中国家很少运用GATT中的有关规定去反击发达国家的非道德行为,客观上纵容了他们为非作歹。WTO成立之后,发展中国家运用法律武器控告发达国家的案例骤然增加,已占WTO中起诉总量的1/3左右,然而与发展中国家占WTO成员国2/3以上的格局很不相称,这方面的潜力还相当大。
三、协调——维护互利的有力武器
在WTO中,发达国家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分歧很大,但在国际贸易制度安排的根本问题上是一致的。他们除了每个国家本身的实力较强外,更在于他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价值观念相近、道德立场相似,形成强大的合力,因而他们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左右逢源,控制局势。这一切主要归因于他们具有较为完善、有效的协调机制。例如西方7国协调机制和经合组织协调机制。他们经常就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等问题进行磋商、协调立场,因而往往可以以同一种声音说话,形成对国际社会强大的冲击波和影响力。
发展中国家也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只有协调一致,用同一个声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讲话,才能增强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否则,很容易被发达国家分化,各个击破,从而形成对发展中国家整体不利的体制。发展中国家能否有效协调,决定着发展中国家能否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能否有效地推动互利的实现。
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在于:第一,共同的利益基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虽有较大差异,但同属于一个发展层次,只是有的处于同一层次的较高水平上,有的则处于同一层次的较低水平上。即使是处于较高水平上的发展中国家,其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综合竞争能力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质的区别,简单地说,这不是一个生产力区间中的不同水平的差别。由此决定着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基础不同。多边贸易体系中以同一水平、同一条件来规定的“游戏规则”,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是不利的;现实中的多边贸易体系中的种种不平衡状况,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是有害的。发展中国家受损害的区别仅仅只有程度不同而已。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协调的纽带。第二,共同的价值目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大多从殖民地、半殖民地发展、演变过来的。他们的共同经历是饱受屈侮和欺凌。翻身独立后,他们都希望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为了发展自己的经济,他们也希望与发达国家开展互利互惠的国际贸易,以获取所需的外汇和技术、设备。互利是发展中国家的道德理想、道德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将广大发展中国家紧紧地联结在一起。第三、共同的价值标准。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中国家逐步形成了比较一致的价值标准。他们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只讲过程公平,不讲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言行、条规就是恶,强调起点公平、兼顾条件公平的言行、条规就是善;有害于实现互利目标的就是恶,有助于实现互利目标的就是善;背信废约的就是恶,守信践约的就是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倾斜就是恶,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衡就是善。共同的善恶观和价值观判断标准,容易使发展中国家走到一起。以上说了不少共同点,事实上差异也很多,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利益要求,使得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面临诸多困难。不过,只要灵活务实地处理好这些矛盾,加强协调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加中国的模式可以视作这种协调机制的雏型。只要77+1模式能经常研究国际贸易中的战略问题,定期交换意见和看法,广泛地听取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呼声,集中强大的谈判战略研究力量,制订明确的谈判方案,完全可以使之成为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谈判的参谋部和协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