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巴比伦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_租房论文

试论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巴比伦论文,比率论文,租金论文,试论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古巴比伦时期是两河流域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时期,学者们对这一时期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们对古巴比伦时期的一些宏观经济问题,如土地制度、总体经济性质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然而,遗憾的是,对于一些微观的私人经济活动,学者们的研究则比较薄弱。土地租赁在古巴比伦时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私人经济活动,然而国内学者仅仅根据《汉穆腊比法典》中的几款规定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论述。由于缺乏原始楔形文字泥板材料,加之国内懂苏美尔语和阿卡德语的学者甚少,所以多年来对于土地租赁及相关问题的研究难以取得突破。

1994—1997年,比利时学者鲁克·戴基雷(Luc Dekiere)连续出版了6卷著作《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这为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私人经济活动提供了丰富的原始材料。这6卷著作中所收集的泥板文献全部来自大英博物馆所收藏的不动产经济文献,全部出土于古城西帕尔(Sippar)。6卷著作共收集了古巴比伦时期的932块泥板文书。在这些泥板文书中,土地租赁契约的泥板文书最多,大约有376块泥板契约。通过对这376个土地租赁契约的研究,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问题的各个方面,如土地的大小、租期的年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等等。限于篇幅,在此仅对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国内史学界对于古巴比伦时期租金比率达成的共识为“土地收成的1/2或1/3”,因为《汉穆腊比法典》第46条作了规定:“如果他没有收到他的租金,而他是按1/2或1/3的比率出租的,那么雇农与田主将按约定比率分田里打的大麦。”[1]然而,土地租金的比率远非这么简单。不同土地类型的交租方式和租金比率大不相同,同一土地类型的租金比率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

一、熟地(ab-sín)的租金比率

(一)前汉穆腊比时期的租金比率—无定制

在汉穆腊比之前的五王时期,土地租赁的现象还不是很普遍,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一卷》中只出现了五个土地租赁契约。在两个契约中,租金采取了定额租制,租金分别是1伊库(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iku,1 iku约等于3600平方米。)土地1古尔(注: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gur,1 gur约等于300升。)大麦和0.9古尔大麦。在另外两个契约中,租金为分成租制,租金为“收成的1/3”。参考其他的文献来看,这一时期的土地租金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二)汉穆腊比和叁苏伊鲁那(Samsu-iluna)时期的租金比率——“收成的1/3”(注:参见R.Harris.Some Aspects of the Centralization of the Realm under Hammurapi and His Successors[J].Journal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1968,(88):728.)和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

汉穆腊比时期,土地租金的比率形成了定制,国王甚至通过法典把土地的租金比率固定下来。通过法典第46条,我们可以知道此时的租金比率是“收成的1/2或1/3”,这是国内史学界达到的共识,也是对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租金比率的唯一认识。通过对汉穆腊比时期99个土地租赁契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汉穆腊比时期,租金比率的主体比率的确是“收成的1/3”,但同时还存在着其他的比率。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二卷》中,共有99个土地租赁契约,其中22个契约规定土地的租金为土地“收成的1/3”。在其余的77个契约中,有20个契约的租金比率为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在其余的57个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各种各样,毫无规律可言。如:

3伊库土地。在巴拉拉(灌溉区)。从卡扎吞之女贝莱苏奴手中,瑞什宁吉租下了它,租金为“收成的1/3”。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收成的1/3”(作为租金)。在两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20希拉(注: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sìla,1 sìla约等于1升。)面粉和2块肉。证人:沙马什神、阿亚神。日期:汉穆腊比第41年。[2](P187—188)

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也是汉穆腊比时期的一个常用比率,在属于汉穆腊比时期的99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0个契约的租金比率是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如:

12伊库土地。在鲁旮勒萨格伊拉灌溉区,一面邻接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lukur dUtu)胡奴(波)吞的土地。从伊孜旮塔尔之女如特吞和采里埃亚手中,“商人总监”(uguladam-gàr)伊里舒巴尼用租金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按照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的比率量出大麦(作为租金)。在4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30希拉大麦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1月,汉穆腊比第42年。[2](P194)

叁苏伊鲁那时期的租金比率继续沿用其父汉穆腊比时期的比率——“收成的1/3”。如:

9伊库土地。从沙马什那汀之女那冉吞手中,阿腊德伊里舒之子阿腊德沙马什以“收成的1/3”租下了它,用来耕种。(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收成的1/3”(交租)。在4个节日里,每次他要给她(地主)提供20希拉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12月1日,叁苏伊鲁那第3年或第4年。[3](P54)

在属于叁苏伊鲁那时期的47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10个契约其租金为土地产量的1/3。而在其余的37各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多种多样。

(三)阿米嚓杜喀(Ammi-shaduqa)(注:古巴比伦王朝的第10王,在位21年(前1646—1626)。)时期的租金比率——1布尔(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bùr,1 bùr约等于18iku,约等于6.48公顷。)土地8古尔大麦

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四卷》中,属于阿比埃舒赫和阿米迪塔那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非常少,只有十几个契约,没有什么规律可言。但到了阿米嚓杜喀时期,土地租赁契约又开始多了起来,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共有65个。阿米嚓杜喀时期土地租金的比率非常明显,形成了定制——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相当于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如:

9伊库(土地)。在舒那克布灌溉区,它是属于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手中,“将军”(ugula mar-tu)舒胡特基和伊那帕里埃舒之子西帕尔里美尔用租金租下了这块地,用来耕种,租期为2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要根据地里庄稼的覆盖情况,重新测量土地。然后,他们要按照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的比率,在西帕尔城的港口,量出大麦作为土地的租金。在土地的租金之中,1舍凯勒(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阿卡德语位为iqlu,1iqlu约等于8.3克。)银子被收到了。日期:3月10日阿米嚓杜喀第13年。[4](P74)

在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65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9个契约其租金比率为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占了总数的近1/2,而在其余的36个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多种多样。这足以证明此时的租金比率为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即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

二、果园地的租金比率——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

椰枣树是古代两河流域最重要的果树,也是最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古巴比伦人在种植大麦的同时也种植大量的椰枣。《汉穆腊比法典》中有5个条款(第61~65条)是对于椰枣园的规定。《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中有10多个契约是关于果园地的租赁契约。通过对这些契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果园地的租金比率要比普通土地的租金比率高得多。一般熟地的比率汉穆腊比时期为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阿米嚓杜喀时期为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而果园地的租金比率一般为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如:

60沙尔(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sar,1 sar等于1/100iku,约等于36平方米。)土地。从拉马希手中,舒米尔采汀租下了它,用来作为果园丁的园地。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按照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的比率,用沙马什的斗,用斗刮刀刮平,量出大麦。(证人略)日期:1月1日,叁苏伊鲁那第4年。[3](P55—56)

50沙尔土地。从贝勒提阿亚手中,马尔沙马什之子米沙荣那采尔租下了它,用来作为果园地。他在女观院的门口,要用沙马什的斗,按照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的比率称出大麦。(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42年。[2](P196)

果园地的租金比率有的稍高于或稍低于1伊库4古尔大麦,但总体说来,果树园的标准租金比率为1伊库4古尔大麦。

三、荒地(kankal)的租金比率

土地租赁契约中,也涉及了一些荒地的租赁契约。荒地出租多出现于古巴比伦后期,此时社会动荡,战乱较多,土地多荒芜。对于荒地的缴租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租金全免,但租期结束后土地必须交还地主;二是前2年免缴租金,在第3年缴租金,租金的比率是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

(一)免缴租金

开荒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并且刚刚开荒出来的土地收成很少,所以出租者往往对承租人免除租金。2年或3年后,荒地变成了熟地,这时土地出租者收回土地,以熟地的标准向外出租。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中多个土地租赁契约说明了这一情况。如:

6伊库土地,位于图哈(蒙)。一面邻接拉马希的土地,另一面(邻接)埃瑞什提阿亚的土地。从里皮特辛之女伊勒塔尼手中,布耐耐阿比租下了这块地用来开荒,租期3年。它可以享用这块土地的收成(免缴租金),然后离开此地。(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10年。[2](P43)

1伊库土地。从巴波吞手中,阿达德埃瑞板租下了这块地用来开荒,租期为3年。他可以享用(此地的收成)3年(免缴租金),然后离开。[5](P116—117)

(二)前2年免缴租金,第3年开始缴租金,租金为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

当一块熟地和一块荒地一起向外出租时,出租者对荒地不再全免租金,而是在第3年收取租金,但其租金要比熟地的租金少得多。熟地的租金一般为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而荒地的租金为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如:

3伊库熟地,2伊库荒地,共5伊库土地,在希拉尼灌溉区。一面邻接阿胡瓦喀尔的土地,另一面邻接辛阿韩伊丁楠的土地,它是属于库布图姆之子伊丁马尔杜克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库布图姆之子伊丁马尔杜克手中,马尔杜克那采尔之子瑞沙吞用租金租下了两块土地,用来耕种和开荒2年。在收获的季节,他要重新测量土地。在西帕尔城的港口,他要按照熟地1布尔8古尔(相当于1伊库4/9古尔)大麦,荒地1伊库1/5古尔大麦的比率用沙马什的斗量出大麦。对于荒地要进行开荒,对于熟地可直接使用。开荒2年后,在第3年里,他要缴租金(直译:土地进入租金)。首付租金1舍凯勒银子被得到了。(证人略)日期:2月12日,阿米嚓杜喀第17年。[4](P93—94)

也有契约规定,承租荒地者从第1年起就开始缴少量的租金,但这是个别情况。荒地的缴租方式主要还是采取上述的两种方式。

四、根据邻居的租金比率缴租

除了上述的几种租金比率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缴租方式:根据邻居的租金比率缴纳租金。如:

1伊库土地位于大灌溉区。它的一个短边邻接辛阿黑迪楠的土地,另一个短边邻接伊里马黑的土地。从(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辛之女埃里埃瑞萨手中,普朱尔辛之子沙马什马吉租下了这块地,用来耕种。他将根据他的邻居(直译:他的左边和他的右边)称出大麦(作为租金)。[6](P94)

3伊库熟地,3伊库荒地,共6伊库土地,位于萨布拉灌溉区。他是属于马尔杜克那采尔之子“书吏”吉米勒马尔杜克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书吏”吉米勒马尔杜克手中,伊皮库安奴尼汀之子“法官”(di-kud)用租金租下了它,用来耕种和开荒2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重新测量土地。对于3伊库熟地,根据他的邻居租金的比率(直译:他的左边和他的右边)(缴租);对于3伊库荒地,按照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的比率(缴租)。[6](P107—108)

汉穆腊比时期的一个土地租赁契约,从反面证实了确实存在着一个参照邻居租金比率缴租的方式。

9伊库土地,位于马奴灌溉区。从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辛伊什美阿尼之女穆那维尔吞手中,沙马什腊比之女因布沙租下了它,用来耕种。租金是“收成的1/3”,他不能参照左(邻)右(舍)的比率缴租。(证人略)日期:2月14日,汉穆腊比第17年。[2](P91)

土地租赁是古代社会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生产关系,对土地租赁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有助于我们对当时社会形态的正确判断。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活动已经非常发达,土地的租金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变化,古巴比伦时期已经出现了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早在20世纪50年代,老一辈学者童书业先生根据古巴比伦的土地租赁,认为古巴比伦时期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是不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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