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不应成为受助的附加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应论文,受助论文,附加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年前,襄樊市总工会与该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开展了“金秋助学”活动。有19位女企业家与22名贫困大学生结成帮扶对子,承诺四年内给这些贫困大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资助。然而一年以后,受助大学生的表现“令人失望”,其中三分之二的人未给资助者写感恩信,用襄樊市总工会副主席的话说,这些贫困生缺乏一种正确对待他人和社会的“阳光心态”,缺乏最起码的感恩之心。于是,襄樊市总工会决定,取消其中五名“无情贫困生”的受助资格。
无独有偶。河南省慈善总会与马来西亚华侨林秋雅女士在郑州共同设立了“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这项基金将用于资助河南省的贫困大中小学生。不过,该基金与其他慈善助学基金有所不同,那就是贫困学生在接受资助之前,必须签订一份所谓的“道德协议”,保证在将来参加工作后,向该基金会捐助不少于受资助额的善款。
捐资助学,善莫大焉。然而,当将感恩设置为资助的附加条件时,这种资助显然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义举了,至少,表面看上去很像是在做一种施恩图报的交易。做一个也许不太恰当的比喻:急需资助的贫困学生就像是一个高呼救命的落水者,资助者无疑就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但是如果英雄不是义无反顾地施以援手将落水者救上岸,而是向落水者开出“我救你,你必须对我感恩戴德,否则我就不救”的救助条件,那么,这种英雄行为恐怕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和见死不救一样遭人唾骂!
诚然,受助感恩,理所应当。知恩图报不仅是我们民族所推崇的美德,受恩于人而心生感激,也是人类近乎于本能的情感。无论施恩者是否提出要求,将心中的感激之情向施恩者表达出来,不仅能体现受助者的道德和修养,也能使施恩者感到慰藉。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就如同不能把落水者感恩图报作为见义勇为的先决条件一样,不知感恩戴德的贫困学生也不应被剥夺受助的资格,也就是说,决定他们是否有资格得到资助的是他们贫困的身份,而非他们的心态和德行。更何况,贫困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人群,我们不能仅仅用大众化的平常心态来衡量他们的言行。当我们跳出“知恩不报是小人”这种固有观念时,我们就不难看到,我们的指责总是居高临下,而很少有人站在这些学生的角度。
一个受助学生坦言,由于身处低微、窘迫的境地,贫困学生在接受资助时,其心态决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感激之情,他也许激动,但也可能紧张、不知所措,甚至有些人会有一种被施舍的感觉。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就不难理解,这些受助的贫困学生之所以没有怀有所谓的“阳光心态”,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因为他们在受助的同时,自尊心也受到了伤害!
除了强烈的自尊心使得一句看似平常的“谢谢”在贫困生心中显得非常沉重外,心怀感激却不知如何表达;学业或事业无成无颜和“恩家”联系;或者用报答社会的方式报答“恩家”而把感激的话语永远埋在心底者也大有人在。不可否认,心安理得地受助,心灵麻木甚至道德上有缺陷的学生也是有的,但那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情有可原,而决非有些人妄言的“忘恩负义之徒”。
另一方面,作为慈善助学的个人和机构,博大的胸襟应该是行善的基础,因此对待受助学生不妨宽容些。贫困学生不是乞丐,岂能谁叫得响、叫得甜就施舍谁?慈善助学也不是发放贷款,需要贷款者的信誉作保证。所谓慈善救助,只要求助者确实需要帮助那就是够格的,只要能够保证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就应该是无条件的。毫无疑问,任何慈善家和慈善机构行善的目的都不是为了让受惠者感恩戴德,既然如此,那么何必要给自己的善举设置一个目的之外的附加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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