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统计比较_统计学论文

论统计比较_统计学论文

略论统计学的比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统计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毛泽东曾指出,“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人们认识客观世界,时刻离不开比较思维。事实上,世间一切事物的真伪、善恶、美丑,大多可以在比较中给予鉴别。统计作为一种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当然也离不开比较法的应用。传统的统计学只在研究比较相对指标可比性问题时,才对比较法进行讨论,我认为非常不够。比较法应该成为与大量观察法、综合分析法、归纳推断法并列的基本统计研究方法,形成完整的统计比较方法论。

一、比较法是统计学的基本方法

统计方法包括统计事实的获取、样本的选择和统计推论的进行等几个方面。统计事实的获取或样本的选择,是统计分析、推论的基本。统计研究过程的各个阶段,又要运用各种专门的方法。

首先,统计研究社会经济现象和过程,要从总体上加以考察,需要运用大量观察法。统计面临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是在诸多因素的错综作用下形成的,各单位的特征及其数量表现有很大差别,必须根据既定的研究目的,设定一定的标准,把彼此有某种联系的社会经济现象和过程加以对照比较,从而确定其相同与相异之点,以便把某一部分社会经济现象和过程从大系统中分离出来,形成特定的统计研究总体。由此可见,只有在对各种社会经济现象和过程的内部矛盾或特点进行比较后,才能把握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统计总体,比较法在此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其次,通过大量观察取得大量的或足够多的原始数据、材料以后,就要对它进行分组、整理和分析等一系列统计加工,求出所研究对象的频率、分布、平均值、离散量以及其他统计分析指标,借以描述总体的数量特征或规律性。在这系统性的统计工作中,同样离不开比较法的运用。统计分组是在总体内进行一种划分,它把总体分为一个个性质不同的范围较小的总体。要把一个原本是同质性的总体,进而又要按照特定的标志区分为性质不同的若干个亚总体,在此,包括分组标志的选择,以及各总体单位是否具有或不具有分组标志所代表的属性的鉴别等等,都要有意无意地使用比较法。而且这种分组中的比较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需要抓住事物的本质比较而后才能进行科学的分组。

至于统计学中的综合指标分析法,我认为原则上是比较法的量化形态,包括平均指标、相对指标、指数、动态分析等,从计算方法到数据的分析应用,都体现了比较法的意义。事实上,现行的统计学在这部分内容中,已经把比较法作为方法论,(即统计指标的可比性理论。)纳入学科知识体系。只是这样处理对于突出比较法在统计方法论中的地位和意义似嫌不足,有的论述还存在一些缺陷,对此留待下文讨论。

最后,比较法在统计学的推论与判断中的作用也很突出。上文在分析大量观察法的性质时已经提到,我们研究大量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当然是希望认识大量现象的总体规律。但常常是从总体中抽取部分或足够的单位或标志(可统称为样本)进行研究,从样本具有某种属性和规律,得出总体也具有这种属性和规律的结论。可见统计推论本质上属于或然性推论,因为它的结论所断言的总体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言的样本范围。同时,统计方法仍属于科学认识的经验层次,因为它是对从观察和计量中取得的原始材料和数据直接加工,并且想从统计加工结果得到的统计指标值的大小,直接判断社会、经济现象的性质。但是诸如经济增长、物价波动、投资效果等等的判断,都没有一个唯一的数量标准,只有凭借人们的实践经验,通过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经济领域经济指标的综合比较分析,方可达到一定置信度的认识。

统计学中没有大量观察法等基本方法,就不会有统计学。同时,通过以上的讨论分析,可以看出统计方法始终贯穿着比较法的运用,因此,如果断言没有比较法就没有统计方法,恐怕不会有多大的谬误。比较法就应该是统计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

二、关于统计中应用比较法的几个问题

有人认为,把比较法当作统计基本方法,那么唯物辩证法的“质与量辩证统一”等原理,是否也要算作统计学的基本方法了呢?我觉得这里有一个知识层次的划分从而也是按照特定研究对象形成的学科知识的划分问题。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客观世界的一般方法,确实与一切学科的研究方法都有联系,任何科学方法,包括比较法在内都要接受唯物辩证法原理的指导,但它仅作为一般方法论而存在着。统计学中的比较不只是哲学意义上的一般理论分析的比较,而是以观察与计量结果的数据为依据,具体化为统计方法的比较来实践的。如同大量观察法是通过统计调查的方法来体现与实施的性质相类似。虽然比较思维具有一般哲学意义,但在统计学中比较法的应用有着自身的特点和问题,如统计指标的可比性,就不是哲学之类的一般理论科学所能解决或需要研究的问题,应该属于统计基本方法体系的范畴。我们相信,把比较法纳入统计基本方法进行研究,必将丰富统计理论与方法论,推进统计科学的发展。

现行统计著作针对统计指标可比性问题提出一些比较原则。例如黄良文教授等主编的《统计学原理》认为指标可比性的原则,包括:(1)必须根据同样的方法论计算所比较的指标。如全员劳动生产率与工人劳动生产率两指标由于计算方法不同就不可比;(2)对比应在同样的对象范围内进行。如企业兼并引起历史资料不可比;(3)同样计量单位的指标才可比。如分别以“台数”与“马力数”计量的拖拉机数量指标不可比;(4)指标在不同空间比较时,资料所属时期或地点也应该统一,否则不可比。①

以上论述,从该教材“这个”局部问题看无可非议;若把视野扩大到全部统计方法则大可商榷。如果我们要研究企业员工结构对生产效率的影响,全员劳动生产率与工人劳动生产率的比率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指标;如果我们要研究企业由于兼并生产规模扩大程度只能通过兼并前后的指标对比才能说明;以台数与功率分别计量的拖拉机数量虽然不可比,但强度指标多为不同计量单位的指标对比而来的;至于指标在不同空间比较时,资料所属时期或地点不统一更是司空见惯。比如说我国某行业的生产水平相当于某国什么年代的生产水平,就是这种“不统一”比较得出的结论,并没有遵守“资料所属时期或地点应该统一”的原则。

比较是联系和导出统计定量研究方法的基本准则,它虽然是以各种统计方法来贯彻的,并且不同的统计方法对于比较都有具体的目的和要求。但是我们应该把这些具体的、局部的比较原则概括、上升为一般的、全面的准则纳入统计方法论,不能让它们孤立地罗列在统计理论中。因为这样势必要引起统计理论体系的混乱,为什么同样的统计指标,在这里说不可比,在那里又说可比了呢?引起这样的困惑,关键在于我们对比较法在统计学中,是与一切统计方法都有联系的基础地位没有搞清楚,仅针对局部统计方法进行讨论,致使比较理论在统计学中失去普遍指导意义。

比较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②统计学中由于采用了一些量化的比较方法,而使比较具体化和精确化起来。但是统计中使用比较法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确定事物的同异关系”,即通过客观事物和过程数量方面的同异程度,来描述和分析它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就“同”与“异”及其相关的比较,大致有以下一些类型:

1.同中比异 这是指事物与过程同一数量方面的比较,以认识它们之间的差异、高下程度的比较方法。这里的“同”是指把事物某一数量方面抽象出来,形成统计总体所使用的统计方法应该完全相同。包括对比的指标项目在内容、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等方面都必须协调一致,才具有可比性。而客观事物的原型仍然是千差万别的。

统计中为了达到“同中比异”的目的,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方法同一性原则。这和自然科学中要在严格的人工控制条件下进行实验、观察的要求一样,没有这方面的保证,就会成为“异中比异”,那么对事物之间差异、高下程度的判断是很不确定的。这里还要进一步说明,不要把统计指标的可比性,理解成统计指标所代表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可比性,现实之中完全相同的事物是不存在的。遗憾的是,在统计理论中经常把统计指标的可比性,理解成事物之间是否可比问题。比如认为两个生产规模不同的企业产量不可比,只有换算成平均指标或相对指标才可比,事实上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只要统计方法相同,都是可比的。我们通过大企业与小企业同一方法计算的产量指标的比较,可以具体而生动地说明大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果一定要说不可比,那么平均产量等指标也是不可比的,因为它们的生产技术等客观条件肯定有很多不同地方。

2.异中比同 统计中的这种比较经常是统计方法本身的比较和过渡,当然也不排斥它在认识中的意义。“同中比异”是在事物的结果层次上,用同一的统计方法测定与比较它们的差异程度。而“异中比同”,则是用不同的统计方法(“异”)对相同的事物(“同”)进行处理和比较,由此而引起的比较结果的不同,可以从人们设计的统计比较方法的差别中直接找到原因。统计中当宣布改用新的不变价格年份要按新旧两种不变价格计算总产值而后进行对比,求得的不变价格换算系数就认定是由于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不同时期的不变价格)引起的。当统计方法介入成为认识事物的中间环节时,原则上就不存在严格意义的统计指标可比性问题。如人口数与土地面积、生产设备与工人数等等统计指标之间都成为可比的了。因为这种比较的实质是借助于统计方法把人口数与土地面积等相异指标过渡到同一的统计指标人口密度,然后通过“同中比异”得到对某国家、某地区人口分布情况的认识。

“异中比同”又是统计分组的基本方法。人们通过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然后按此进行归类,形成统计总体进行研究。为了得到更可靠的结论,要求被比较的对象之间有更多的相同点。但是,相应的被比较的对象之间相同点越多,统计比较研究价值越小。这就是统计中常说的统计总体单位没有变异标志也就没有统计。可见统计指标所反映的客体的“同”是相对的,而“异”则是绝对的。统计方法只能近似地逼近同一性原则。

综上所述,统计中指标可比性问题,实际上是指统计方法的协调一致以有利于确定事物同异关系。而这种要求主要是针对事物的结果层次上的“同中比异”提出的。统计中另一类比较是“异中比同”,把事物的差异先验地转化为统计方法的差异之后而看作同一,以便从统计方法中直接找到引起事物数量区别的原因。也有的是把性质不同的总体指标,通过统计方法转换同一指标而进行比较。这些都属于“异中比同”,原则上不存在如“同中比异”那种严格意义的统计指标可比性问题。从“同”与“异”的配比关系看,还有“同中比异”和“异中比异”两种,但都没有认识意义,所以不予讨论了。

注释:

① 详见该书等142-143页,中央电大版。

②见《辞海》(缩印本)第15-5页,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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