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政治和谐分析_政治论文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政治和谐分析_政治论文

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政治和谐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探析论文,和谐社会论文,和谐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和谐社会是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秩序的期望,人类社会系统由许多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子系统构成,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政治系统是人类社会系统中最重要的子系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框架下,政治生活水平的提高,政治生活空间的拓展,理性政治的完善,政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政治系统必须作出的一种配合,即和谐社会中有和谐政治,社会整体和谐化有赖于政治的和谐化。政治和谐除了以上政治文明的表征以外,是指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各政治行为体之间、政治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统一的一种状态。政治和谐不仅是作为政治问题的实然形态,也是作为政治价值的应然形态,因此,对政治和谐的探讨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和谐社会的政治词语:寻找政治和谐的理性归依

诚如罗尔斯所言,政治哲学具有发现深层次的各方面分歧和不一致的基础的作用,所以,当我们深信未来和谐社会必然存在着一种像样的政治秩序时,我们首先引入形上学的思考方法和模式,以政治哲学中一些相关的基本观念来澄清和谐社会的直观意义(intuitive meaning),作为一个形上架构里的经验形式和对实在界的看法,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观念是和谐社会概念建立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理论的理性根据,也是它的价值和意义支撑之所在,它表明的是和谐社会观念的合理性问题,即它要说明,是什么样的理性原则支持和谐社会概念的成立,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存在是合理的等这样一些对于和谐社会存在与和谐社会问题的讨论来说明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公共的正义观念。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于“正义”概念的界定,当代中国人对于正义最一般的解释认为:正义即公正。公正的含义有二:一曰无私,二曰不偏不倚。而对于西方关于“正义”的概念,我们所引直至今日仍不失为经典意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判断,“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种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应该说关于“正义”本质的涵摄是一致的,常识性的,均指各得其所,各得其值的形式确定,而富于其意识形态性的“正义观念”则气象万千,“正义的观念和理论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涉及到这种区分和平衡的标准和原则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基于以上的价值判断尺度,“中西正义理论分为六种主要类型:强力正义观,功利正义论,契约正义论,自然正义论,神学正义论,天道正义论”,(注:参见何怀宏著:《伦理学是什么》,北大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公共的正义观念并不足以成为以上六种正义观念之外的独创,而是吸取了其中一种或更多合理成分的,更突显其公共性精神内核的正义观念。

在人类社会中,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人的天性需求总是无所不在,这种趋利性表现在人们对于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要么就是人们都只拥有最低限度的能力,在社会协作过程中没有差别,社会处于不发展但和谐的状态。另一种后果则是由于人类自身条件的差异(例如体能、智力等的天生的不同)而引发的创造财富的不同,而在要求最大利益分配时的利益冲突。前一种后果在罗尔斯假设的“原初状态”中承认了其实现的乌托邦,那么在现实境像中就只省下后一种情况,无限制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社会秩序的维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的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而“所谓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某些公共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所有效调节的社会。”(注:参见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4月第1版。)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的是正义观念是和谐社会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即和谐社会的实现必须有正义观念的协调,而有正义观念存在的社会并不一定能成为和谐社会,因为如果此方理念下的正义观念与彼方理念下的正义观念不一致,或者是仅凭此方的意愿所实行的正义观念未得到彼方的承认,你我之间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所谓起协调作用的正义观念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使正义观念成为和谐社会必要充分条件的关键在于“正义观念”自身的限定——“公共性”。

在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中把这种公共的正义观念作为社会合作体系的核心理念,从学理上讲,这一观念的存在使公民与公民之间形成重叠共识、公民和政治国家的相互承认成为可能,即“在这种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都接受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以及相同的政治正义原则”“公民们能够相互判定他们在其政治制度中拥有什么政治权利,或者反对什么政治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公共的正义观念是公众之间合作,公众和国家协商,从而实现真正公平正义之和谐社会的前提。在这种要求的基础上探讨公共的正义观念实现的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作为公共的正义观念本身的合理性。正义原则的作用在于协调社会利益冲突,因此它必须符合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共同利益,同时还需兼具进步和文明意义的,否则将被另一个公认的正义原则所取代。第二个层面是公民具有达到理解正义原则和理性知识体系和接受正义原则的行为习惯。从这个层面上看,公共的正义观念具有教育功能,公民的知识与道德行为的提升得益于社会整体公共文化的形成,而现世公共精神的缺失唤起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对社会主体的关注。第三个层面是基本的政治结构和政治制度能够达到这些正义原则的要求。和谐社会究根结底是各个利益主体的协调,在政治领域主要的是政治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作为天平一端的政治国家如果无法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或是强加某种非公共的正义原则,这种平衡态就会消失怠尽。

政治的平等观念。公共的正义观念强调的是“公共性”,所以是讨论政治共享问题,下一个主题便要提及政治的平等问题。这是什么意义上的平等观念?政治平等是指政治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均等分配,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公民平等地占有那些在社会政治领域有价值的事物,例如政治职务、财富、社会地位、职业、收入、知识、信息、能力、立法权、投票权等等。具体表现在平等投票权、有效参与、了解真相、控制日程安排以及全体成年公民共同参与决策过程等等。对于政治平等观念的抽象理解需要作以下澄清:一是平等的关键不在于由谁来行使分配权力,而是公民真正拥有对被分配的任何善的平等份额。因为“任何一种社会的善X都不能这样分配:拥有社会善Y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拥有Y而不顾X的社会意义占有Y”。(注:参见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4月第1版。)这就意味着政治平等逻辑是一种相信“所有社会组织成员都具有足够素质与其他人一起平等地参与治理该组织”、“没有个别或少数成员具有绝对治理素质的优势,因此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被允许成为当然的统治者”的观念。二是政治平等是为那些起码有意愿参与政治生活的一切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政治平等是否意味着简单的数量上的对等,(例如,给你5个苹果,在平等的原则下也给我5个苹果)当然不是,社会现象比数字语言复杂得多,政治平等的实质是给予权力和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公民所需的每一种基本政治自由都被同等地提供。因为人为不平等对社会公平的障碍是无法消解的,平等只有作为原则时才有意义,只要社会给每个人提供的机会是同等的,尽管每个具体的个人享受机会的条件会因先天或后天的禀赋差异而不尽相同,仍然不失为一种优良的制度安排,毕竟绝对平等的社会,只有在想象的异邦才能实现。例如,“阻碍任何公民充分有效地参与政治过程意味着他的偏好不明或被误解,从而导致其偏好被忽略。但不公平地考虑任何人的偏好就破坏了平等考虑各种利益这一原则(这是政治平等逻辑的一个推论)”。(注:22.Dahl,1989,第109页。)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政治平等也不是所谓西方民主政体下的平等,德沃金揭示了西方社会民主的虚伪性,他认为其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实质性的不平等,将政治平等仅仅理解为政治权力的平等是远远不够的。他强调政治平等应该从人民主权、政治参与、共同体的政治对话等多个维度来尽量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参与机会和发言权。强调政治平等必须是一种实质性的政治平等。在他的政治平等论中,国家或政府不仅要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而且还必须促进和保护每个公民的积极自由。

政治的平等观念在和谐社会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有必要先探讨两个相关的共存性概念:“政治自由”和“政治分层”。“自由”从人类社会诞生起便是人类政治生活追求的目标,马克思给自由一种理想化的、积极的定义。对他来说,自由意味着能够认识和实现某种高级的理想。所谓政治自由就是拥有实现平等和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免于异化等政治理想的权力,为了让每个人都有能力和机会去追求更高的理想,社会必须提供一定的条件。其中关键一点是平等。平等,“这个词用以阐明为什么我们人人都应该有自由的权利,为什么我们要有像兄弟一般的相亲相爱,互相帮助的义务。”(注:[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5月第1版。)因此如果问我们为什么要获得自由,我们会回答说:因为我们有这个权利,而我们之所以有这种权利,乃是因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人的本性原是平等的。所以,理想的和谐社会应拥有大量自由和平等,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政治平等主义是一种价值标准体系,这样的一种价值观念能把政治自由视为社会的承诺,从而保障政治自由。政治分层是指根据人们的家庭出身、政治身份、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将人们分成高低不同的社会群体。政治的平等观念的逻辑结果就是政治歧视的废除,政治分层的弥合。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国社会从以政治分层为主转向了以经济分层为主的分层结构,虽然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不慢,社会物质资源总量在迅速增长,但是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化,导致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并使得传统一元化的利益结构趋于瓦解,向着多样化的利益格局转变。这一变动导致了一些消极现象,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社会群体对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心理承受力不会太高,贫富差距的过分扩大将引起政治不稳定。尽管经济上的不平等有了较大的上升,但是由于政治歧视的废除,政治平等主义的实施,这对于经济上的不平等起了一种“纠偏式”或平衡的作用。(注: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0~41页。)因此,政治的平等主义保障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弥合了政治分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经济的不平等,走向和谐社会的全社会的平等。

理性的法治观念。“法治”不仅仅是单纯的行为规则和社会外在的物态,我们这里更注重探究的是法治作为一种精神集合体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原则,以及“法治精神”在影响政治行为、政治结构、政治意识等等关系和谐社会构建之重要因子的功能性作用的发挥。无可厚非的,和谐社会的政治解决方案的核心是创造和维持一个平等的社会,在这其间,公共的正义观念,政治的平等观念使政治共享和政治平等得以实现的可能,但是关于以上提及的两个观念指导下的社会准则由谁来确定、保障和制约,正如卢梭所言:“正是因为自然的力量总趋向于破坏平等,立法的力量才要去维持它。”(注:21.Rousseau,1987,第171页。)不管从精神信仰层面还是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来讲,理性的法治观念是公平的正义观念和政治的平等观念生存的精神土壤。基于以上的认识,理性的法治观念是包含两个深层次的含义:一是作为蕴涵极为丰富的人文范畴,它意味着“法律精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在社会主体的内化,成为所有社会成员永恒追求的目标和社会生活的归宿,借助“法律信仰”,“法律理想”,“法律信念”在人们的不懈追求中渐渐转化为实然的物态,总之,它是主体进行法律实践,实现真正之“法治文明”的内在力量源泉。另外,揭开覆盖在法治上那些诸如正义、公平、道德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要求和判断,“有关现代法治的各种原则和需要实际上就是权力来源的正当与合法、权力行使的有限和有序、权力结果的有效评价和处理、权利的合理分配、权利实现的正当性和保障性、权利损害的救济性相关”。(注:李交发等著:《法治建设论——中国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思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版。)

和谐社会的社会秩序必然是法治的秩序。秩序作为维系人类自我生存的最基本的机制或体系,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所以有了人类历史上等级制、礼治、法治等关于秩序标志的探索。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由一定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固定形式,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树立使得人们能相对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侵害,从而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马克思所认同的秩序观向我们展示了和谐社会的社会秩序的“应然”状态。“太平世界”的社会秩序与法治追求的基础价值——法治秩序价值不谋而合,因为秩序要求社会必须由规则来管理,法治的外在功能就是为了促使社会制度、结构与关系达到和谐统一、界限明晰、稳定连续的状态,防止人治下因朝令夕改、权大于法而带来的混乱与无序,法治是秩序的象征。法治所要求的秩序只能是理性、正义、具有合价值性的文明的秩序。这使我们相信政治行为的合理运行、政治秩序的理性构建归属于法治秩序的价值指向,法是和谐社会之政治和谐的秩序标准。理性的法治观念从内外两个向度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政治秩序。一方面,法治的最本质的特征和根本要义就是制约权力,其内在机理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态势,即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均衡。制衡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均衡是为了防止无谓的权利冲突。(注:参见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的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运行和政治权利的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等政治行为形式就必须遵循一定法制的程序和规范,形成“权力法定、权利推定”的法治原则,才能合理有序地运行。用法治机制来调整政治行为,能够使之公平、公正、合理,符合人类理性,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法治之法所具有的指引、教育、评价、预测等规范功能和积极进步的社会功能通过作用于人们的观念、意识,精心培育社会主体崇尚法律权威的美德,促进政治意识的文明与进步,达到社会的和谐统一。法治是由一整套实体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结合而成的体系,既具有抽象的价值理想,又具有可操作性极强的价值实现机制。总之,法治对政治制度起确定作用,对政治行为起调整作用,对政治意识起促进作用。(注:参见汪习根:《法治与政治文明关系三论》,《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二、和谐社会的政治设计:关于政治和谐进路的探索

用“设计”一词可能有建设一个“应然世界”的嫌疑,但是把它作为理想化的目标建设和一个动态的改造过程则是非常必要的。政治社会化、政治民主化、政治法治化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因为三者自身就是值得追求的有价值的东西,同时也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桥梁,要服务于并服从于其他目的。和谐社会对政治领域的要求首当其冲的是良好的政治秩序,政治稳定与政治文明的加乘,而良好的政治秩序的实现需要三者功能性的发挥。

政治社会化。在公共的正义观念下,和谐社会的政治和谐应当是社会成员具有合格的政治角色,共同的政治文化和强有力的政治凝聚力的社会,是政治系统稳定、有序运行的社会,这样的政治和谐的实现不仅有赖于政治社会化过程,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作用并服务于政治社会化。政治社会化概念最早由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在1958年提出,由海曼在1959年出版的《政治社会化:政治行为心理学的研究》一书中首次系统地加以论述。就个体而言,政治社会化指社会成员学习和接受基本的政治取向模式即政治文化,同时又影响政治文化的过程;从社会系统的角度讲,一般指政治体系经由各种途径,使其社会成员逐步具有共同的“政治准则”、“政治价值”和“政治认同”等的“政治文化”。(注:《简明政治学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6-477页。)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试把政治社会化的定义表述为:政治社会化是社会个体在社会政治互动中接受社会政治文化教化,学习政治知识、掌握政治技能、内化政治规范、形成政治态度、完善政治人格的辩证过程;是社会政治体系的自我延续机制和功能运行机制。

现代的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标志是:中国社会正在从计划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注:参见《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和全面的社会结构状态的过渡,其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中国现阶段经历的社会转型正是走向和谐社会过程必然的外在表现形式,社会转型必然引起社会群体的利益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有:社会分配不公与共同富裕的目标之间的矛盾,市场主体的行为扩张与正常经济秩序的矛盾,市场行为的变异与道德法纪的矛盾,以及稳定就业与提高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注:《正确处理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利益差别的逻辑结果是利益的冲突,各利益群体不仅会根据自己的受益情况调整对改革参与的态度和程度,而且会根据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受益程度来调整与政府和其他参与者之间合作程度和方式。因此,公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共同的“政治准则”、“政治价值”、“政治认同”等的“政治文化”就特别的重要。安东尼·奥罗姆把政治文化的结构分为三个层次:现实观、意识观和理想观,并指出,对政治发展起推动作用的是政治理想观。他说:“理想观的职能有两大着眼点——首先,通过其基本类型的定义和它假定的语法关系,理想观帮助我们形成关于世界究竟是什么的预测;其次,它为实际建立政治制度提供中心指导。”(注: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中文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2页。) 政治理想观对政治体系的变革作用是通过政治社会化来实现的。

政治社会化还是实现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政治社会化从内化和外化的双向流动演绎着正义观念的公共性特质。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政治系统通过政治社会化将其主流政治意识形态进行传播和沿袭;另一方面,“人们在特定的政治关系中,通过社会政治实践活动,逐步获得知识和能力,形成和改变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注:王俊拴:《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范式转换的新取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 个体对政治文化的习得方式如果只停留在社会教化层面而没有通过个体主观能动的吸收和内化,则让人们学习和接受现行政治体系实施的规范、价值、态度和行为就显得步履维艰,更不要提获得政治取向和行为模式,所以培养合格公民的政治角色是形成共同政治文化的主体可能性。因为对个体来说,政治技能的学习、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及政治经验的积累是提升其政治人资格的具体内容。形成政治人格和政治自我作为个体政治社会化的促动力量,从而推动政治社会化。政治主体的政治信念和价值取向与政治凝聚力的加强,有助于实现政治主体对政治系统的高度政治认同,是保持政治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政治信念的丧失或迷失则可能引发政治行为主体对政治现实的冷漠和怀疑,导致对政治组织及其制度的认同危机,造成政治组织的政策、方针失去最广泛的拥护和支持,产生政治不稳定,甚至引起社会动乱。因此,正确坚定的政治信念是实现公民高度的政治认同,保持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总之,实现并保持政治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政治社会化对于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只有通过政治社会化,才能使我国公民形成社会主义的政治信念,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使社会个体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一致;只有提高政治社会化的水平,才能使以邓小平理论为核心内容的主流政治文化深入人心,有效抵制非主流政治文化对政治稳定的消极影响;通过政治社会化,不断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公民掌握参与政治的实实在在的知识技能,从而有效促进权力运行和公民政治参与的规范化、有序化。

政治民主化。政治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治发展理论认为,民主是政治发展最本质的内容和要求,如果没有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就不能称之为政治发展。所谓政治发展,主要是指政治系统从不发达走向发达、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变迁过程,其核心内容是从非民主政治走向民主政治的变迁过程。因此,民主化问题是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是政治发展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民主化程度与政治发展是一种正比的互动关系。政治民主化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主要目标,当今世界民主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主要西方国家在不断地调整民主的形式,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把民主化作为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不断地推进民主建设的进程。“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灭亡。”(注:《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70页。)“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注:《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57页。) 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平等观念的直接体现就是政治民主化。

政治发展研究的主题是政治民主化以及在民主化过程中保持政治稳定的问题。就功能性的发挥而言,民主是保证政治和谐的手段,民主有维持现存秩序的功用。民主是吸引了人民群众广泛进行政治参与的政治形式,在民主的条件下,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影响公共决策;在民主制度下,一项政治决定出台前,一定要经过反复的讨论,经过各方面的权衡,经过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涉、谈判和妥协;民主制度有可能把群众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的政治决定,更有可能维护群众的利益。在理想的民主制度下,国家的行为完全以群众的意志为转移,服从群众的命令,真正的民主社会是大众统治一切,支配一切的社会。在这里,社会的稳定有绝对的保证,因为社会的秩序是由绝大多数人建立和维护的。个别人的不满有正常渠道表达出来,有足够的机会影响主流机构。民主为社会内部的利益冲突规定了和平的解决办法,争取多数的支持,努力赢得群众的理解,成为力量的真正来源,武力和阴谋遭到摒弃。所以,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家政治民主化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已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今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不仅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迅速的变化,而且社会成员的个人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在新的分裂、组合过程中,社会开始产生新的分化,出现新的利益要求、愿望。这些愿望和要求是国家制定各种政策的依据之一。如果这些利益要求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表达出来,势必导致各级领导机关不能及时了解群众呼声,决策就容易失误。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要求、意见分歧如果不沟通,不相互协调,就会造成社会各阶层人民之间的隔阂,甚至导致冲突,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政治民主化通过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完善民主政治,为人们参与提供了广阔的机会和舞台,使得广大社会成员通过政治参与,进一步了解政治体系,信赖政治体系,支持政治体系,促进政治体系的发展,从而实现政治的和谐化。

政治民主化与社会经济政治环境是紧密相关的。政治形态无法脱离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民主政治无法脱离政治之民。民众的参政程度要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民主化应是一个与经济文化相适应的渐进的过程。“民主的理想不能界定民主的现实,反过来说,现实中的民主不是,也不可能同理想的民主一样;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注:[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品质之一,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化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市场经济培育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马克思曾经深刻地剖析了小农经济的特征,认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人们对行政权力的依附。由于人们不能代表自己,更不能驾驭自己的命运,所以就希望上面赐给“雨水”和“阳光”。这些无疑构成了政治民主化的障碍,而市场经济的巨大威力在于“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注:《马恩选集》第3卷,第253页。) 市场经济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经济地位。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要求争取政治上的地位,形成了自由、平等、民主等“反映着商品生产关系的概念”。(注:《列宁选集》第30卷,第96页。) 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注:[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社会成员在经济层面的平等和自由,客观上必然造就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从而为人们在政治领域的平等和自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以说明:其一,市场经济培育了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一般为各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所规定和保障,它主要包括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的自由。自由精神既为民主所推动,又是实行民主的基本前提。“民主的历史主要来源于对自由的追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自由的必然要求,又是人们保障自由的重要的制度依托。其次,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经济的自由市场化和政治的自由民主化二者的运动方向完全一致。一方面,政治民主化意味着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约和控制,而经济的自由市场化则意味着减少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缩小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政治民主化意味着国家必须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而经济的市场化则要求有不受国家干预的经济自由。综上,市场经济是政治民主化的先决条件,随着中国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入,公民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才导致公民政治参与的日益广泛,政治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政治民主化既是当今社会不断进步、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现代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政治法治化。法治思想的灵光源远流长,较早具有民主思想的古希腊人就把尊重法律作为实现和谐生活的政治理想的基本政治准则,从此揭开了关于政治与法律关系的探索,简单地看待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可以归结为:政治对法的决定作用和法对政治的规范作用。“一切共同的规章都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23),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所以政治即法,政治决定法、引导法。法为政治所决定,不等于法是纯然被动的,法一旦被制定出来,就成为现实政治关系的行为规范,一切政治关系的参与者都得接受法的规范与约束,当法作为现实政治关系的法律化出现时,它就对政治起着规范作用。政治与法律的辩证关系表明,法律是各种政治力量相妥协的产物,惟有通过法律才能保有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因此,政治和谐化的过程必然是一个政治法治化的过程。政治法治化的要义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终极意义上的规范和裁决政治行为的力量,法律是政党、政府以及司法活动的最终导向和惟一准绳,不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必须首先并完全受法律的约束。在我们国家,人民至上是政治法治的基本前提,政治法治化实行法治,有助于政治发展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取向。法治为民主的实现提供制度、机制、程序和功能的保障,法治以法制方式维护民主的实现形式。这就决定了政党、政府、团体、个人的政治活动都必须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要求,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国家的立法需要人民的参与、了解,人民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政党、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政治法治化从政治制度法治化、政治行为法治化、政治意识法治化三个方面构建着和谐社会的政治和谐。首先,政治制度是政治活动的体制框架,“政治现代化最基本的要素是:整个社会和各个集团在超于村落层次上参与政治以及创立能够组织这种参与的新的政治制度。”(注: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6、37页)从公民参与这一形式的微观政治活动放大到宏观的普遍意义上的政治活动,任何政治行为和政治意识都脱离不了政治制度的干系,要将法治贯穿于一切政治生活就必须建构法治的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法治化通过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获得,国家和政府权力产生系统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合法化得以实现。它意味着凝结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政党的意志,有至上效力和最高权威;国家、政党、政府所获得和行使的公共权力的权力都必须由公法加以确定。因为合法性是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保证其成员的意志服从。除此之外,改革立法制度,提高立法的民主性;改革行政执法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改革普法教育制度,提高法治意识均是现实政治制度法治化的具体操作层面的要求。(注:参见桑玉成主编:《人类政治问题》,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其次,政治行为的法治化。政治制度的法治化为人们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提供保障,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政治行为往往渗透着不同行为主体的不同政治利益,为了能够合理协调、处理这种不同利益的碰撞就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而只有把这些规则和程序法律化才能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把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组织、政治协调、政治监督等统统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政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只有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依法办事,整个权力运行程序都建立在公开化、有序化的基础上,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才有法治可言,同时,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的控制。公民广泛和深入地参与政治,依法进行监督,保证管理公正、廉洁、高效,从而保证政治权力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再次,理性的法治观念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政治意识的法治化就从其中一个层面引申出来的,法治如果仅仅停留在外在法的约束力上还远远不够,因为外在的实物总是过时和不稳定,而精神的力量则是永恒,法治观念只有通过人们自身借助于法治对政治行为的规范、引导和必要的强制训练,逐步将法治的规范内化为政治心理,使其政治态度、政治情感、政治行为更加理性化,才能成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的政治人,使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取之不竭的动力源泉。

三、政治人的塑造:政治和谐的社会基础研究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的人、自然与社会的协调统一,两种和谐发展观都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亚里士多德断言:人生来就是政治动物,这是对人与生俱来的社会性的判断,但人是政治动物并不意味着人天生就是政治人,而仅仅只能说是社会人,在人还没有成为政治人时,他的本能没有任何的武装,对社会秩序就有极大的威胁,甚至是动物中最邪恶、最野蛮、最淫荡、最贪婪的,“但公正是国家中人们的黏合剂,因为执法,即确定什么是公正,是政治社会中维持秩序的根本”,(注:《政治学》,见本杰明译:《亚里士多德基本著作》(纽约,兰登公司,1941年)。)脱离了正义、平等、法律的引导的社会是政治冲突的根源,人很难成为完美意义上的“政治人”,政治人指的是处于一定的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且在特定的政治统治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政治任职、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能力,并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能够作出一定政治行为的人,这是一个有积极意义的政治主体。良好政治人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值得的保护和社会大小环境的教育和熏陶,其中政治教育、政治学习、政治训练、政治参与等是塑造政治人、扩大政治阶层、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根本出路。现代市场经济区别于传统自然经济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这使得生产者关心产品的交换价值,即是否满足他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承认他人价值观念的同等合理性和观念的相异性。经济决定政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的和谐政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培育的以平等、自由和法律观念为核心的公民民主意识,以竞争、参与为核心的公民参与意识以及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深厚的基石,这块基石总体上可称作政治人主体意识的形成,它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改革的承受力和适应度,影响到人们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认同和参与,从而在广泛层面上影响到稳定状态和社会协调程度,更加深刻地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效。在市场经济多元并存的观念体系下,社会活动也在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之中,政治体系是一个动态的有机结构,它由各种不同的政治组织、政治团体、政治机构和政治角色根据政治原则、政治目标相互组合而成。政治体系功能的实现,是这些组织、机构和角色协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它们是政治体系功能实现的具体执行者,其组成和相互关系的稳定是体系功能实现的基础。稳定的政治体系的秩序除了与体系本身的开放程度有关以外,很大一个方面就在于培育合格的政治人,以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分化,在社会关系的转变中,胜任新的政治角色。政治和谐的实现需要一批又一批充分享受权利和自觉提供义务的政治人,这些政治人在国家诸多领域发挥有效影响稳定政治体系的秩序。因此,政治人是政治和谐的社会基础。

作为政治公民的政治人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表现出的社会基础和支撑力量的巨大作用,“人类的政治共同体构成一个政治熔炉,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在这个大熔炉中形成自己的政治态度、政治感情、政治信仰和政治观念。政治熔炉能够促使每个新成员形成政治自我,从非政治人转为政治人”。“政治熔炉的意义在于:个人在政治共同体中必然要这样或那样地形成政治自我,构成社会政治文化的载体。”(注: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3—184页。)对于现代意义的政治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程序。总之,一个真正的、现实的政治人的铸成不仅是内化政治文化的过程,还必须是经过政治参与的行为外化过程,政治人内化政治文化的过程,不仅仅是政治心理层次上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的发展过程,也是政治思想和政治价值观层次上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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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政治和谐分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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