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率的维度与局限性_同一性论文

司法效率的维度与局限性_同一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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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平等、正义

学术界一般认为,公平是指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得到其应得的利益。从历时过程来看,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但是,什么是应得、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应得,乃是问题的关键,而对这个关键问题却存有许多争议。人或事既有差异也有同一,因此处理人或事时,有时按照差异的标准区别对待是公平的,有时则按照同一的标准一视同仁是公平的。并且,对于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是应当选用差异的标准区别对待,还是选用同一的标准一视同仁,人们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比如,关于分配公平问题,有人认为,公平就是平等或平等是公平的内在本质,因此认为平等地分配社会资源就是公平的。但是,公平的生成本质不是平等而是对等,它要求社会成员按照普遍的社会规范行事,以使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或同一对等化到分配结果中来。因此,不仅人及其活动的相关同一性可以合理地对等化到分配结果中,而且人及其活动的相关差异性也可以合理地对等化到分配结果中。同一性对等化到分配结果中,就是平等,而差异性对等化到结果中,就是差等。如果将公平仅仅理解为平等——不仅是起点、过程的平等,也是结果的平等,那么基于人及其活动差异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即基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差等分配,就被排斥在公平之外了,而这显然是无法让人信服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公平仅仅理解为平等;平等只是公平的一种可能结果而不是公平的全部。只有按人及其活动的同一性进行分配时,才会产生平等的结果。

其实,公平问题的本质就是如何使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有效地应用到人的活动之中,从而使人的活动的差异性、同一性都能合理地对象化到分配结果中来,进而使社会能最和谐、最有效地向前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平本身就内含着效率的向度,所以也有学者提出了公平与效率的同向协同理论(参见程恩富)。而公平中的公正恰恰具有消解平等与效率之矛盾、整合人及其活动差异性与同一性以使其协同作用的功能。因此,如果把公平的本质理解为公正、理解为正义,许多问题可以更容易解决。

然而,关于公平与正义的关系也一直存在争论。其关系是这样的:公平包括公正和平等,而公正又包括平等和差等。由于公平中的平等与公正中的平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在分配领域中公平与公正或正义的基本性质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达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之目的,只是在用词习惯上有差异。于是,公正即正义便必然构成公平的基本性质。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人们平常所谈及的公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正义,二是指平等。当指正义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是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当指平等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则是平等与效率的关系。人们一般谈论的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关系,基本是指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因为公平只有指平等尤其是经济收入的平等时,二者之间才有矛盾:要公平就往往牺牲效率,要效率则往往牺牲公平。

而如果将公平理解为正义,那么,它基本上是有利于效率的发挥的,也就是说,只要是正义的,它一般都能更有效地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都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所谓正义,一般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指所得与所付相称或相适应,如贡献与报偿、功过与奖惩之间,相适应的就是正义,不相适应的就不是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得所当得;二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它包含着平等的意义。

正义可划分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所谓同一性正义,就是基于人及其活动之同一性的正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相同的人或相同的活动成果应当得到相同的对待。所谓差异性正义,就是基于人及其活动之差异性的正义原则,是指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活动成果应当通过符合比例原则而得到不同的对待。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体,因此人既表现出差异又表现出同一,既追求差异性正义也追求同一性正义,并力求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

二、差异性正义与效率

由于公平的内在本质是指正义,所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转化为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又由于正义可划分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因此,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可以转化为差异性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和同一性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及其统一。

由于差异性正义就是要让人及其相关差异对等化到分配结果中去,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差异性正义的本质就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显然,差异性正义是有利于效率提高的,因为差异性正义激活了人们特别是强势群体的活动积极性。

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有效的经济形式,是因为市场经济是高度自由的经济、是各尽所能的经济——即是允许个体能力差异发挥到最大水平的经济。市场中的个体虽然也是类的个体,是有类同一性规定的个体,但更是具有个性的个体,即有差异的个体;个体不仅要实现他的类同一性,更要实现他的个体差异性。在市场自由和按劳分配的框架中,个体的现实表现总是以其个性化的方式来实现个体独特的理想、愿望、需求。这些理想、愿望、需求的独特性,一是表现在它们因附身于独特个体而形成的个性差异上,二是表现在它们因附身于不同个体而呈现出的层次差异上。个体不仅要实现他独有的理想、愿望、需求,也要不断走向他的理想、愿望、需求的高境界、高阶段;他不仅表现自我的特色,更追求自我的卓越。正是在个体想方设法利用一切手段、创造一切条件去达求自我生命实现的活动过程中,效率才得以不断提高,社会财富才得以不断扩大;也正是在个体不断表现特色、追求卓越的过程中,才出现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所以,让差异合理地对等化到分配结果中去——即差异性正义所支持的市场经济,既是允许个体充分自由表现其各种能力的市场经济,也是公平竞争、效率卓著的市场经济,同时也是强者为王、冷酷无情的市场经济。

显然,差异性正义促进效率的产生,其实是以人的自利性为基本人性前提的。差异性正义有利于提高效率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异即使是符合(差异性)正义的,它也仍然不宜过大,因为过大的差异又会反过来牺牲效率。人既是具有差异性的存在者,同时也是具有同一性的存在者,这种同一性内在地使人们对差异的心理承受力具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超过这个限度,人们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满和嫉妒心理,导致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因此,人的差异表现必须是有度的,否则也会牺牲效率。国际上通用按基尼系数来判断贫富差异的安全度,如果超过了安全度,社会就可能产生动乱,就可能牺牲效率。

三、同一性正义与效率

如前所述,同一性正义是指相同的人或相同的活动成果得到同等对待。同一性正义如果运用在经济活动中的收入分配上——即收入平等,那么它总是难以产生较高的效率。原因很简单,平等分配虽然可能激发弱者的积极性,但却抑制了强者的积极性——当然这仍然是以人的自利性为前提的。人是有差异的,如果劳动各尽所能,实行按劳分配,收入一定是有差异的。但是,同一性正义若要求实现收入平等,那么能力强者根据按劳分配的对等原则,由平等的收入结果向劳动过程逆推,就必然要求人们的劳动付出也应当相同,而要使人们的劳动付出相同,强者就势必将其高于平均水平的能力隐藏下来,这种向下看的偷懒匿能的做法必然导致低效。

但是,同一性正义主要不是应用在经济领域,而是应用在政治领域。同时,同一性正义在经济领域中是与差异性正义配套应用的,它往往作为差异性正义实现的条件而存在:立于同一起跑线的起点平等、遵守共同活动原则的过程平等都是基于同一性正义要求的,而这种同一性正义要求恰恰就导致了结果的不平等——因为人与人之间有自然、社会、自身努力程度的先在差异,这些差异在平等条件下才可能得到保持甚至扩展,于是起点平等、过程平等便成为结果不平等的必要条件,而结果的平等则往往意味着起点、过程的不平等。这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经济活动中,因按劳分配而导致的差等结果作为差异性正义的实现,也必须以同一性正义的实现为背景条件。

显然,经济活动中强调起点平等和机会均等、强调在活动过程中遵循同一活动规则,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因为这些同一性正义既可能使人的差异、人的潜能更合理有序地表现出来,也可能使人们共同的社会性存在本质得到承认和提升。

但同一性正义主要应用在政治领域,它对于经济效率的提升是从整个社会的有序化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它是经济有效发展的更加宏大的社会支持背景。

同一性正义之所以也能够激发人的活动积极性,乃在于人本身就是一种同一性的存在。人是一种能够意识和认识到同一、并积极追求某些同一的存在物,这基于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动物间的同一性往往只是在其生存过程中客观地表现出来,它们没有对这种同一的主观认识和反思,更不可能将其作为生存的目标加以追逐。可以说,动物更多地表现它们的差异,其原则就是生存竞争、优胜劣汰。然而人在追求差异的同时也追求同一,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同一的追求更加突出和明显,这就是为什么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总是不断增进和提升平等的历史之缘故。人的同一性存在这一本质规定意味着,一个社会如果缺乏对人之同一性的必要关注和尊重,那么它必然带来社会的普遍不满,必然造成社会动荡。因此,从社会整体来看,同一性正义不仅会生成效率,而且是促进经济效率得以提升的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具体说明:

一是有利于提高人与社会存在的有序性。从积极的意义上说,这种有序性是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这种环境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从消极的意义上说,这种有序性就是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从长期来看,稳定就是最大的效率。中国历史上无数次的农民起义都是在贫富差异巨大的条件下产生的。这些起义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是必然的,但如果从管理社会效率、从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角度来讲,每一次起义都的确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

二是有利于彰显人的价值、提升人的尊严,从而提高人的活动的积极性,进而增加经济效率。人是有尊严的存在物,而要有尊严地生存,其人权、人格就必须得到应有的维护。人有尊严就意味着人不是工具而是目的。有尊严的生活之所以能提高人的活动积极性,乃基于尊严是人本身追求的生活目标,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尊严是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实现使人处于良好的精神状态,而这种状态最易于促进人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的极大发挥。

四、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协同效率

由于人本身就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存在物,人在其生活过程中既追求差异又追求同一,因此,社会既需要用差异性正义来推动,也需要用同一性正义来规范。那么如何实现二者的协同呢?首先,应当合理分工。如前所述,我们应当在经济上主要强调差异性正义,遵从按劳分配、收入有别,而政治上则强调同一性正义,强调人格尊严、人权平等。当然,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本身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因此,经济收入差异也就常常会影响人格的平等实现,而真正的人格平等又反过来内在地吁求经济收入的平等分配。

其次,要使两种正义协同,就必须使差异性正义带来的差等与同一性正义带来的平等,都规定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若超过这一限度,就要给予纠正。从这一角度来讲,经济差异不能太大,人权、人格平等也不是绝对均等,它们都应当有所限制、有所规约。也就是说,二者向对方的扩张要以对方的合理存在为界线,就像每一个人的自由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一样。差等的存在与扩展必须以不损害人权、人格的平等存在为前提,而人格、人权的充分平等的实现也必须不以牺牲消灭人的差异表现为条件,不以牺牲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为代价。两种正义合理有度,社会才会和谐发展,否则就可能会矛盾环生。针对人权天生平等(其实就是人权的无条件平等、过度平等)问题,有学者提出预付人权理论。该理论认为,每个人虽然生来就获得了人类预付借贷给他的与任何他人相同的权利,但是人权虽不劳而授却绝非不劳而享。一个人获得并接受了预付人权就意味着承诺了做人的责任,并且将以完成做人的责任来偿还所借贷的权利。如果拒绝了预付人权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就视同自动放弃了部分或全部人权。(见赵汀阳)预付人权理论的本质,其实是差异性正义对同一性正义过度表现的必然干预,其根据在于两种正义的相互依存、相互规定。

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协同,在实践上要求二者的相互校正:当经济差异过大时,平等的要求需要出面干涉,人们必须主动通过二次分配进行调节以减小这种差异;当政治上的平等越位到经济领域而平分财富时,差等的要求又应出面干涉。

但是,在历史上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协同作用规律并没有被人们所充分认识,没有上升到自觉意识的高度,因此,它们之间的相互校正是自发的,总是伴随着巨大的社会动荡,总是造成生产力的极大破坏,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发展的效率大大降低。今天,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个规律,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有效控制差异的任意放大与平等的随意妄行,从而使其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进而促进社会快速有效而又和谐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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