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演进与规制——交易费用经济学、网络理论、比较制度的分析路径之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经济学论文,规制论文,费用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4)04-0003-09
人们之间的交易行为自远古时代就存在,并不断演变至今。交易的演进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交易特性的演化,二是交易范围的扩大。显然,交易演进的逻辑或动力在于增进收益,它可以通过节约交易费用实现,还需交易合约得以履行予以确保。现有研究中,把交易的演进与交易的规制联系起来的,主要有科斯(1937)开创并由威廉姆森完善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网络理论,还有以青木昌彦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
一、交易特性的演化及其规制形式: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路径
在经济思想史中,交易的观念早已存在,但对交易的含义、交易在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在古典经济学中,交易范畴被广泛使用,但其含义十分狭窄,主要是指一般的商品交换。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内容、方式、频率等都得到了大大的拓展,由此,新古典经济学经常以交易分析作为其经济理论的基础。相对于古典经济学,这是对交易研究的深化,但是,这种交易是限定在严格的假设之下的:产权界定清晰、信息完全、不存在交易费用等,这又限制了对交易的深入认识。一直到美国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康芒斯,对交易的认识才发生深刻的变化。他在1934年出版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中,深刻剖析了交易的范畴,对交易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认为交易是指人们之间财产权的转移。康芒斯拓展和深化了交易的含义,使交易活动的外延范围几乎涵盖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然而,尽管康芒斯对交易的分析非常深刻和详尽,但他更多地从哲学、法学和社会学的视角,而不是在经济学的层面上来研究交易,又拿不出一套完整的经济学理论,因而被正统经济学视为异端而横遭非难(注:参见袁恩桢,张道根主编:《交易活动与经济关系演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再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把交易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使其真正成为经济学理论分析的单位,开始于科斯。科斯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1937)中,提出交易成本的思想(注:实际上,首次使用“交易成本”这一经济学术语的不是科斯,而是阿罗(K·J·Arrow),他把交易成本明确地定义为使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参阅迈克尔·迪屈奇(M·Dietrich):《交易成本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把交易存在成本视为交易最为重要的特性,并以此创建了交易费用(注:众所周知,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是同一英文词汇(Transaction Cost)的不同中文翻译。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交叉使用。)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交易在什么条件下会在市场完成,在什么条件下又会在企业中完成。
这一问题又可以表述为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边界,而企业的边界就是所谓制造还是购买的决策问题。科斯(1937)把市场和企业看作是由交易费用与组织成本(注:组织成本是指交易在企业内部进行,继而进行生产的协调、指挥等的管理成本。康芒斯(1934)在《制度经济学》中把交易分为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配额的交易,其中,管理的交易(managerial transaction),是指长期契约规定的上下级之间的不平等交易,它表现的是上下级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又称为企业交易。既然管理交易是交易的一种,管理交易产生的组织成本也就属于交易成本的范畴。因此,组织成本也可看作是交易的特性,只不过不是商品交易的特性,而是管理交易的特性。)之间的相对大小所决定的两种相互竞争和相互替代的规制交易的形式。他给出的基本逻辑是一个均衡条件:一个企业将扩大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利用公开市场的交换进行这笔交易的成本或者等于另立一家企业的成本为止。由此,企业的制造还是购买决策取决于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之间的比较。然而,科斯的逻辑经不起推敲,首先遇到的是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如何界定的问题。企业“购买”的总成本等于“产品价格+交易成本”,而“制造”的总成本等于“生产成本+组织成本”。在购买时构成总成本一部分的“产品价格”中,其实已包含了另一家制造该产品的企业的科斯意义上的组织成本。显然,购买和制造中的总成本的第一部分“产品价格(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的构成不一样,其数额也明显不同,因而第二部分“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之间就不具有可比性,即使比出了大小,也不能以此作为制造还是购买的决策依据,或作为确定企业边界的依据。事实上,企业的边界或制造还是购买的决策依据应该是总成本的综合比较和最小化,而不是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比较。
德姆塞茨(1991)对科斯的理论也提出了批评,他认为,由于自家生产也要从市场购买投入品,因而自家生产并不能彻底消灭交易成本。同样,自家不生产而从另一家企业购买产品实际上隐含地购买了另一家企业的管理服务,所以购买也不能消灭组织成本。因此,不管是制造还是购买都需要承担这两种成本的支出。因而,科斯单纯比较某一笔交易的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的组织成本来决定制造还是购买是不准确的。德姆塞茨进一步指出,交易成本只是从别处购买的成本与自己制造成本之间差别的其中一个因素。迈克尔·迪屈奇(1999)也认为,交易组织的选择并不仅有交易成本的因素,而且还受到生产成本的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科斯利用交易存在成本这一特性来分析交易的规制形式,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市场与企业这两种交易规制机制的认识,但是,仅用交易赞用这一特性,并不能确定一项交易究竟应该利用市场还是企业作为规制形式。更何况,科斯把市场与企业看作相互竞争和替代的规制形式,两者似乎非此即彼,界限分明,忽略了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市场与企业的这种两分法,忽视了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最突出的是忽视了介于市场与企业间的规制交易的多样性制度安排(注:科斯后来也承认在市场与企业之间存在其它的组织形式,但是他的注意力仍然主要放在市场与企业之间的替代关系上。)。事实上,市场契约与纵向一体化只是两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许多交易关系介于这两者之间,因此,科斯有关市场与组织的两分法过于简单(克莱因、克劳福德、阿尔奇安,1978;斯普尔伯,1999)。
威廉姆森(1975、1979、1985、1996)继承科斯的思想,对交易和交易费用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最终使交易成本理论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威廉姆森为交易所下的定义是,交易是商品和劳务在技术上可分的两个单位之间的转移。实际上,他的这一定义赋予交易范畴以更广泛而深刻的意义,对发生在组织内部及组织之间的许多活动也都可以纳入交易分析的范围。事实上,在威廉姆森的著述中所说的“交易活动”并不单纯是指市场买卖活动,而是指所有经济活动。
在沿用交易存在成本这一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威廉姆森(1979、1985)进一步区分了交易的三个特性——频率、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其中,资产专用性是最关键的特性。他根据交易的资产专用性大小,指出相对应的交易规制形式:对于弱资产专用性的交易,市场是主要的规制形式;对于强资产专用性的交易,一体化是最有效的规制形式;资产专用性大小处于两者之间的交易,就会由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双边、多边和杂交的混合模式对交易进行规制。由此,威廉姆森把交易特性及其规制形式的对应关系由两分法演变为三分法(注:遗憾的是,威廉姆森虽然提出了规制的混合模式,但是他认为这是不稳定的组织形态,因此,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在其分析框架中重点关注的仍是市场与企业。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各种混合模式后来成为网络理论争相研究的热点。),成为交易费用经济学的重大进展。对于企业的边界,威廉姆森(1988)强调了他所谓的“过程方法”,这个方法有三个要素:有限理性、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他发现,企业“组织交易是为了节约有限理性,而同时防御机会主义的风险”。在资产专用性较大的情况下,利用市场交易存在机会主义的风险,而组织可以降低机会主义。但是,一体化的交易虽然可避免机会主义的影响,却会存在组织合约的成本。因此,企业要比较交易机会主义和组织合约的相对成本来决定是否进入某个活动领域,从而决定了企业的边界。如表一所示。
表1 交易特性与规制形式对应关系
表一总结了交易特性与规制形式的对应关系,例如,当交易成本低时对应的合适规制形式是市场,高时则用一体化(企业)来规制。可以看出,当所讨论的交易特性从交易成本演化到资产专用性时,对应的规制形式也由两种变为三种,资产专用性由低演变到高时,分别对应市场、混合模式和企业的规制形式。表中还比较了三种规制形式的交易关系和交易机制。在交易之前,交易参与人都预期自己的效用将在交易完成之后得到提高,否则,交易不会进行。因此,交易的本质在于在交易方之间创造并分配剩余。创造剩余需要合作,分配剩余存在竞争,只有进行交易才能创造出剩余,也只有进行交易才有分配剩余可言,因此,任何的交易都表现为交易方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关系,只是不同的交易方式合作和竞争占据的地位不一样,不同的交易关系又对应着不同的交易机制。市场交易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表现为剩余分配中的竞争关系为主,其达成交易的机制也就以谈判为主;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主要表现为以团队生产(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为特点的合作关系,其对应交易机制是“协商+权威”(注:现有大多数研究把企业的交易机制视为权威,其实这是片面的。因为企业交易主要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进行,若管理者仅用权威命令而不征求雇员的意见,容易引起逆反心理,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甚至导致交易关系的破裂(如解雇、辞职),因此,企业内部的交易关系治理机制往往是“协商+权威”,例如在人员调动前往往会先找当事人协商,这也是在现实中能观察到的常态。),处于两者之间的是市场和企业的互补关系,主要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其谈判机制也就体现为市场与企业的综合体“谈判+协商”。
二、交易网络的演变及其规制的多样性:网络理论的分析路径
交易费用经济学重点研究交易特性的演化及其规制形式的对应关系,而网络理论则主要关注企业与市场之间各种中间形态(注:有研究者(贾根良,1998)将它们概括为“网络组织”。我们认为,为方便论述,可以借用,但要注意这一概念的宽泛性(胡刚,2001)。)的交易规制形式本身的研究。
网络组织理论的出现与企业理论(注:前述的交易费用理论就是企业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企业理论的述评,参阅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有关,但它又与企业理论不同(贾根良,1998)。网络理论是当代西方微观经济学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逐渐形成并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领域,它正以一种全新的范式改变着企业理论的研究视野(黄泰岩、牛飞亮,1999)。两者最为重要的区别是,企业理论一般采用市场与企业的两分法(科斯,1937;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威廉姆森,1975、1979;钱德勒,1977;张五常,1983),而网络理论则认为,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渗透产生了企业间复杂多样的网络组织形态。正如里查德森(Richardson,1972)指出的:“企业与市场之间直接和自动协调的两分法,使人误解为性质截然不同的协调方法,它忽视了企业间合作的事实。”里坎德·兰逊(Larsson,1993)在考察了组织间关系理论之后,建议用市场、组织间协调和企业科层的三分法替代传统的市场与企业科层的两分法,遵循亚当·斯密和钱德勒把市场和企业科层分别称作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之隐喻,他形象地把组织间协调称作是这两只手之间的“握手”。
兰逊所指的组织间协调即是网络经济文献中的网络组织,它有许多形态,包括特许权安排、分包制、战略联盟、行业组织、卡特尔、共同投资等(贾根良,1998)。其实,这种网络组织在交易费用经济学已有论及,例如,企业的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与市场一样都是一系列的契约,虽然这两种契约有不同特性,但是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也就意味着,在市场与企业之间存在一片为人忽略的模糊的中间地带(王询,1998),后来,威廉姆森(1979)把这称为混合模式,只不过他认为这种网络组织形态是不稳定的(注:威廉姆森认为网络组织形态不稳定的看法与现实中观察到的现象不相符。造成威廉姆森这种片面看法的原因部分地受当时的现实背景所局限,因为包括联盟、下包制等形式在内的网络组织形态在80年代后才得到大范围和持续的迅速发展,并日益成为重要的而又相对稳定的交易规制机制;更何况,由于东西文化的差异,网络组织形态更多地出现于东亚地区,欧美地区的市场与企业的界限更为明确(王询,1998),这也造成了威氏对此的忽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企业网络的研究文献大量出现(Thorelli,1986;Jarillo,1988)。Thorelli(1986)把网络看成是市场与层级制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当市场治理的成本与层级治理的成本不能实现最小化时,网络治理成为一种优化的治理模式(Dussage,2000)。在现代社会中,尽管单个企业的竞争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现象,但是,未来的竞争将是网络间的竞争,具有网络竞争优势的企业将是真正的成功者(Kotler,1998)。因此,企业合作战略与组织越来越受到研究人员的重视(Bemish、Killing,1998;Fauklner,2001)。
近几年,我国学者对网络组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李新春,1998;罗仲伟,2000;宋华,2001;胡刚,2001;李维安、周建,2002)。如前所述,处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网络组织的交易关系是“竞争+合作”。竞争与合作并不相悖,合作中有竞争,竞争中有合作,从而改变了传统的以竞争对手消失为目标的“对抗性”竞争方式(胡刚,2001)。在一些复杂的商业竞争环境下,由于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组织在长期竞争目标下,将趋向于合作竞争方式,在组织结构上就表现为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而形成企业网络(李新春,1998)。一般地,企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会经常发生,因为在某一特殊地区(或特殊行业),企业会把竞争伙伴看作盟友而非对手(黄泰岩、牛飞亮,1999)。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企业之间的合作竞争开始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的资本化和技术创新速度的加快,竞争中又有合作的企业间合作竞争型准市场组织发展十分迅速(孙天琦,2001),企业依靠既合作又竞争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愈发受到企业界和学术界的重视和注意。网络理论所研究的就是以合作竞争为基础的各种中间性经济组织形式(胡刚,2001)。网络理论认为,在经营环境发生巨变时,企业如何确定相应的组织交易的规制形式,以便持续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而相对于市场治理结构和层级治理结构,网络治理结构是企业面向新经济的规制交易的适当形式(李维安、周建,2002)。
在网络里的交易关系虽然都表现为“竞争+合作”,但是,根据不同的交易特性,不同的网络组织形态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的竞争合作交易特性,对应着不同的网络规制形式。在网络理论里,学者们对不同的网络规制形式分别做了研究,其中,受到较多关注的包括企业集团、企业集群、下包制、战略联盟和行业组织(如商会)等。当交易关系从市场形态的竞争逐步演变到企业形态的合作,处于两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也将由以“竞争为主、合作为辅”、“合作与竞争相若”过渡到“合作为主、竞争为辅”,与此交易特性的演变相对应的交易规制形式是各种网络组织形态的演变,从而表现为交易网络的多样化。这种关系可由图1表示。
图1 交易网络竞合关系的演变与规制形式的多样化关系
图1显示,从左至右交易方之间的竞争关系越来越弱,而合作关系越来越强;相反,从右至左交易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弱,而竞争关系越来越强。例如,交易关系是“竞争为主、合作为辅”,则相应的规制形式有商会、企业集群等网络组织,以商会为例,会员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相互联系松散,合作仅在行业信息的提供、行业标准的制定等间接领域进行;交易关系是“合作与竞争相若”,则对应的规制形式有战略联盟、特许经营等网络组织,以战略联盟为例,联盟各方之间虽然可能存在激烈的竞争,但是合作就明显比商会广泛和直接,涉及技术开发、联合生产、市场进入等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影响很大的领域;交易关系是“合作为主、竞争为辅”,则对应的规制形式有下包制、企业集团等网络组织,以企业集团为例,集团内的企业虽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但相互联系紧密,合作又比战略联盟更进一步,可涉及财务融资、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中间产品转移等。
其实,网络理论的交易竞合特性与规制形式的对应关系,也可按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资产专用性进行解释,例如,合作关系越多、越直接,也就是合作方(即交易方)对这种关系资产投资越多,表明合作方之间相互依赖越大,交易方就越专用于这种合作关系,即相互专用性程度提高,因而其规制形式就越接近于企业形态。由此可见,交易费用经济学与网络理论关系密切,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两者的关注点不同,前者主要关注市场与企业,而后者主要关注前者忽略的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网络组织形态,其实,它们都是规制各种交易的形式。
三、交易范围的扩大及其履约规制:比较制度的分析路径
对交易规制的研究,交易费用经济学和网络理论主要分析了不同交易特性的演化所对应的各种交易规制形式,而比较制度分析则是研究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所对应的规制交易合约履行的各种机制。
Macneil(1974)把合约理解为一个双边或多边的交易关系。反过来,即便最简单的交易也含有合约的因素(Hicks,1969),因而任何交易都表现为合约关系,或正式的,或隐含的。一般而言,交易的过程有三个步骤:寻找交易对象、签订合约和履行合约(注:履行合约后,一项交易才结束。若合约没有得到履行,则交易的最后一个步骤就变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于合约能否履行,因此,交易的规制,实际上就是如何保证合约履行的问题,交易规制机制就变为保证合约履行的机制。
青木昌彦(Aoki)是“比较制度”分析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其近作《比较制度分析》(2001)中,利用域(注:青木昌彦的著述把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其分析的基本单元是博弈的域。域是由参与人集合和每个参与人在随后各个时期所面临的技术上可行的行动集组成,参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域包括交易域、组织域等。)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比较了多种适合不同域特征的交易规制机制或合约履行机制,典型的有信任、意识形态、道德约束、交易者社群规范、俱乐部规范、第三方私人规制机制、第三方强制实施机制等。意识形态可以强化交易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在熟人社会里相互信任可以极低的成本保证合约的履行,但信任这种履约机制是非正式的,它难以对违约者实施惩罚。而道德约束和交易者社群规范也包含一定程度的信任,但比信任这种履约机制适用范围更广,在有耐心的并进行重复交易的交易者社群里,可以识别出违约者,而且违约者一定会受到惩罚,如社群对违约者的驱逐。交易者在交纳一定的初始费用成为俱乐部成员后,其交易就会受到俱乐部规范的约束,俱乐部能对违约成员实施惩罚,例如终止其会员资格(注:俱乐部规范控制不诚实行为的机制在那些交易者可以选择在初始见面之后经常接触以从重复交易中获益的域中发挥作用。参见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俱乐部规范往往是与第三方私人规制机制结合在一起的,例如在俱乐部内部成立仲裁机构,对违约行为实施裁决,并把违约人的履约情况和执行裁决情况记录在案,俱乐部成员可以在与他人交易前查询对方的履约情况,以此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因此,虽然私人的第三方不具有强制实施裁决的权力,但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保证合约的履行。(注:米尔格罗姆、诺思和温加斯特(1990)研究了中世纪交易中商法仲裁者的作用,对第三方实施问题进行了探讨。商法仲裁者不具备实施裁决、强迫被告赔偿的权力,它只能记录谁没有支付赔偿,以备未来的商人查询。任何商人都可以花费成本Q,调查其交易伙伴是否在过去有过任何“未履行裁决”的记录。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一个私人的第三方集团可通过改变博弈的信息结构而使得商人的诚实行为可实施。商法仲裁者的中介作用是通过改变信息结构间接影响交易者的激励。参见青木昌彦(2001)。)当交易是随机进行时,由于交易方没有未来再与对方交易的预期,因此违约的潜在可能性大增,此时,强制性的第三方实施机制就是必需的。
事实上,不同交易规制机制存在制度互补性,例如政府等正式的第三方机制的有效性在于对私人裁决机制的扶助,而不是取代,而这正是交易规制机制的整体性安排呈现多样性的一个源泉(青木昌彦,2001)。因此,在任一域里的交易都存在众多同时起作用的规制机制,但在不同的域里,各种交易规制机制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问题就是,给定在某一域中众多可能有效的规制机制,为什么某种特定的规制机制能够脱颖而出,占据主导地位而成为核心规制机制呢?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不同的交易域与最有效的规制机制的对应关系?对此,比较制度把交易范围作为分析的主要维度,认为交易范围变化,会引致规制合约履行的机制随之变化。以交易范围扩大为线索来理清这种对应关系,见图2。
图2 交易范围与交易规制机制关系
该图纵轴表示交易范围的扩大,包括单个企业或个人自身交易范围的扩大(注:例如,一个交易者原来只与本社区的人交易,现在扩大到与社区外的人交易,甚至扩展到全国、国外,从而,参与交易的人选择面扩大。)与总体交易范围的扩大(注:例如,由于参与交易的人或企业多了以后,相互之间的交易量增加,从而使总体交易范围扩大。),历史上,在交易过程中,保护私人产权的外围性制度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青木昌彦,2001);横轴表示各种交易治理机制由不正式向正式演变,图中列举了四种交易规制机制,显然,信任是非正式的,而国家、法院等强制性的第三方实施机制是正式的,社群规范与俱乐部规范介于两者之间,其中俱乐部规范又较社群规范正式。图中显示,OA>AB>BC>CD,O′A′<A′B′<B′C′<C′D′,即在主导交易域的规制机制中,交易范围越小,不正式的规制机制在所有交易的规制机制中占的比重就越大,说明信任比社群规范更有效,社群规范又比俱乐部规范更有效;交易范围越大,更正式的治理机制在所有交易的规制机制中占的比重就越大,说明正式的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比俱乐部规范更有效,俱乐部规范又比社群规范更有效。因为,在小范围内的交易,人们相互熟识,相互信任和社群规范能较好地保证人们履行合同。但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人们互不熟识,此时必须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必须改进合同的履行机制,而强制性履行合同的第三方机制能保证交易方履行合同。因此,随着交易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履行逐渐地由自愿性履行向强制性履行为主的方式演进,以致发展出现代合约履行机制(诺思,1990)。
总之,交易范围较小时,信任、意识形态等非正式的规范能起到重要作用,但交易范围扩大后,就需要更正式的规范才能保证交易的进行。
四、交易的演进与规制:比较与综合
交易费用经济学、网络理论与比较制度之间的分析不仅不相矛盾,而且它们在交易演进与规制方面的研究还有密切的联系。比较制度分析把交易视为合约关系,从而主要研究了交易合约的履约机制,其实,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结点,市场和网络组织自然也是一种合约关系,既然如此,企业、市场和网络组织等各种交易规制形式也会遇到如何保证合约的履行问题,由此而言,交易费用经济学和网络理论所讨论的交易规制形式与比较制度分析所讨论的交易合约履行的规制机制存在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交易费用经济学和网络理论把资产专用性和竞合关系作为对交易规制分析的核心维度,而比较制度分析把交易范围作为对交易规制分析的核心维度,它们之间也应有内在的联系,其演进共同决定了相应的交易规制形式和各种规制形式的交易合约的履行机制。
因此,把交易费用经济学、网络理论和比较制度分析从各自的角度对交易的演进及其规制进行的分析结合起来,就能窥其全貌,加深理解。如表二所示。
表2 交易特性对应的规制形式与交易合约履行规制机制关系
注:表中对应关系的“+”号越多,表示对应关系越强。
注释:(17)这里只列举了商会和战略联盟两种网络组织形态,这是为了分析方便,即使列举更多的形态也不会影响表中表达的对应关系。
表二上方的箭头表示交易范围由左至右逐步扩大,对应的履约机制由非正式向正式转变;左边的箭头表示由上向下资产专用性从弱变强,而竞合关系从竞争、“竞争+合作”变为合作,对应的规制形式由市场、混合模式向企业转变。
表中“++++”表示最强的对应关系,表明占主导的规制形式和履约机制。从交易范围与规制形式的最强对应关系看,当交易范围由小变大时,对应的规制形式是:企业——联盟——商会——市场。这说明企业这种规制形式的交易范围是最小的,要理解这一点,就要清楚知道这里所说的企业交易是指企业内部的交易关系,其交易的参与者是个人,企业里的个人只与在工作上有联系的同事交易(合作),可选择的交易方很有限,因此说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范围是很小的。对于企业联盟,交易参与人是企业,它可在较大的范围内寻找较少的其它企业组成联盟(交易关系),因此,作为联盟交易人的企业的交易范围比作为企业交易人的个人的交易范围要大。至于商会,交易参与人是企业,它可以在全行业或所在地区内与众多的企业发生交易(合作)关系,交易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而市场的交易是随机的,交易参与人在理论上可以在整个市场上寻找潜在的交易对象从而形成交易关系,因而其交易范围是最广的。另一方面,从资产专用性与履约机制的最强对应关系看,当资产专用性由弱变强时,对应的履约机制是:第三方实施机制——俱乐部规范——社群规范——信任。这说明,由第三方实施的履约机制所规制的交易的资产专用性最弱,信任这种履约机制所规制的交易的资产专用性最强。反过来说,对于资产专用性弱的交易,最有效的履约机制是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对于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最有效的履约机制是信任,因为资产专用性弱的交易关系其相互依赖性小,双方预期违约成本低(注:违约成本表现为丧失日后与对方的交易机会、在一定范围内失去声誉等,由于交易的相互依赖性小,因此违约方较容易找到替代的交易伙伴,因而违约成本就低。),就必须有正式的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以保证交易进行;而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关系其相互依赖性大,交易关系的破裂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交易双方都会努力维系交易关系,此时,信任是最佳的履约机制。
资产专用性和交易范围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交易范围大,表明交易参与人选择交易伙伴的机会多,因而依赖于某一特定的交易伙伴的比重小,所以交易关系的资产专用性弱;而交易范围小,表明交易参与人选择交易伙伴的机会少,因而依赖于某一特定的交易伙伴的比重大,有时还是唯一的,所以交易关系的资产专用性强。反过来,资产专用性弱时,交易参与人可在更大范围内寻找交易伙伴并实现交易,从而交易范围大;而资产专用性强时,交易参与人只能与特定的交易伙伴实现交易,从而交易范围小。由此,结合资产专用性和交易范围两个维度(注:其实,再加上“竞合关系”也得出同样的逻辑关系。这里为分析方便,略去。),从表二中可以看出,规制形式和履约机制之间占主导的对应关系是:(企业,信任)——(战略联盟,社群规范)——(商会,俱乐部规范)——(市场,正式的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
综上所述,当交易关系的资产专用性由弱向强演进时,伴随着交易范围由大向小演变,与此相对应的规制形式是市场、各种网络组织形态和企业,履约机制则循着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俱乐部规范、社群规范和信任的方向由正式机制向非正式机制转变。每一种交易规制形式都同时存在多种交易合约的履约机制,但对应每一种规制形式,在众多的交易履约机制中都会有一种占主导地位和最有效率。对于市场,一般而言交易范围大、资产专用性弱,因而规制市场里的交易合约履行,占主导的是政府、法院等正式的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当交易范围由大变为适中、资产专用性由强变为适中时,各种网络组织形态就会形成,此时规制其内部交易参与人之间的交易合约履行,主导的机制是半正式的俱乐部规范、社群规范等;如果交易范围变得很小、资产专用性又很强时,交易参与人就会组成企业,此时规制企业内部交易的合约履行的主导机制是非正式的信任、意识形态等。
五、结语
交易费用经济学主要从资产专用性的交易特性出发,指出随着资产专用性由弱变强时,规制交易的形式由市场演变到混合模式,直至形成一体化的企业,但同时,认为混合模式是不稳定的。而网络理论则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基础上,专门研究了处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各种规制交易的混合模式,受到较多关注的是企业集团、下包制、战略联盟和商会等,它们共同的交易关系表现为“竞争+合作”,但不同的形态中两者的比例关系不同。比较制度分析把交易视为合约关系,并以交易范围的扩大为维度,认为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合约履行的规制机制由信任、意识形态等非正式机制,到更为正式的社群规范和俱乐部规范等机制,直至正式的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把三种分析结合起来就可以对交易的演进与规制问题作更全面的理解。一般而言,资产专用性由弱转强、竞合关系由竞争转向合作时,交易范围会由大变小,而相应的占主导的规制形式和履约机制的对应关系是:(企业,信任)——(战略联盟,社群规范)——(商会,俱乐部规范)——(市场,正式的强制性第三方实施机制)。
收稿日期:200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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