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关税发展趋势分析_碳关税论文

国际碳关税发展趋势分析_碳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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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开始进入缓慢复苏但同时又充满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后危机时代。期间,气候和环境变化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尽管2009年底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在各国利益博弈中只以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草草收场,但世界各国围绕气候和环境变化,围绕发展空间和发展权的角逐仍将继续。与之相伴的是,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世界环境为由,力主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特别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该论调在国际主流媒介上逐渐占据主动,碳关税很有可能成为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重新布局世界经济关系,维护自身利益,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排放成本,施加减排压力的利器,因而将对今后世界经济和政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国际碳关税发展趋势

在实施碳关税问题上,发达国家态度积极并大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态势。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碳减排方面有技术、有实力、有利益,为保持国内产业竞争力,它们一直鼓吹把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对不量化减排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并已经有所行动。

目前,美国在碳关税问题上表现最为积极。2009年6月,美国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提出要对机电等产品征收碳关税,拟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按其要求进行减排。2010年5月12日,在美国参议院听证会上,民主党参议员约翰·克里(John Kerry)和独立参议员乔·利伯曼(Joe Lieberman)提出了参议院版气候法案草案。草案发布后,奥巴马总统发表声明对该法案予以支持,表示希望能在今年年内完成立法。该草案涉及碳关税条款,即“如果与美国高能耗行业存在竞争的国家到2025年仍没有达到美国的能效或减排要求,则美国将从那时候开始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征收边境调节税”。①从美国政府与国会对碳关税的态度来看,最终碳关税成为美国贸易措施的一部分将不可避免。由于美国的国际地位,其碳关税的相关论调和举措在世界范围内掀起风波,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

与美国遥相呼应的是欧盟主要国家法国,它甚至在碳关税实施计划上走在美国前面。2009年9月,法国总统萨科齐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鼓吹设立欧盟碳税边界机制,对来自“污染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②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于2009年10月和11月先后投票,通过了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法国国内对化石能源的使用按照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付费17欧元的标准征税的议案。③2010年1月,萨科齐特别提出,2010年法国将继续推动设立欧盟碳关税,以加强针对“环境倾销”行为的斗争。④2010年4月15日,法国总统萨科齐与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联名致信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呼吁对欧盟外生产的不符合其碳排放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欧盟时收取补偿金,并以此手段促进欧盟以外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⑤这一提议现已纳入欧盟审议范畴,并得到了比利时、荷兰、丹麦等国政界人士的响应和支持。目前,作为碳关税的前期准备,许多欧洲发达国家都开始在国内征收碳税,如荷兰和英国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开始对气候变化征税,主要集中在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部门;德国于1999年开始对汽车燃料、燃烧用轻质油、天然气和电力征税;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家庭和工业行业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等。⑥此外,加拿大、日本等国政府也在碳关税方面开始采取一些举措,如2008年加拿大政府就有官员提出对中印等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其BC省(英属哥伦比亚)也于2008年7月起率先在北美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⑦日本政府也表示力争在2011年以后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⑧

反观发展中国家,在碳关税问题上则缺少反制措施和话语权。由于经济和技术上的制约,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普遍达不到发达国家的低碳排放标准,因而成为征收碳关税的主要对象。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对发达国家市场依赖性很大,对碳关税并没有足够的制约工具,即便在反对发达国家碳关税而采取报复措施的贸易战极端结果下,其受到的损害也远超发达国家。显然,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碳关税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碳减排和碳关税方面立场并不协调,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们在相关谈判中的话语权。发展中国家立场不协调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所谓高碳产品普遍属于国际产业价值链低端产业,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替代率较强,再加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短期内必须依赖这些产业发展,因此互相竞争现象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利用小岛国、非洲国家等对全球变暖的恐惧心理,分化发展中国家集团,造成发达国家、新兴发展中大国(如中、印、巴西等)和发展中小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对立局面,孤立发展中大国,进而削弱发展中国家整体的碳关税谈判能力。由此可见,在碳关税问题上,发达国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强势,其是否出台碳关税的核心考量因素不在于担心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措施,而在于其国内政治经济利益需要。目前看,发达国家的主流政治力量均倾向于对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实施碳关税,这预示着未来这些国家在碳关税问题上很可能达成一致立场,对进口产品联合采取边境限制措施,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将会紧锣密鼓地出现在世界经济舞台上。

为推动碳关税的实施,发达国家必然会在WTO框架下寻找依据,或采取变通方式,实现碳关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合法化和多样化。碳关税自提出以来受到多方质疑,当前主要质疑观点认为碳关税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征收碳关税以对象国是否实施可比性碳减排为标准区别对待,由于每个国家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额度必然差异很大,这就直接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此外,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进口商品的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产品。但由于实践中不同产品甚至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千差万别,而碳追踪技术还远达不到全球共识的要求,进口产品因此很容易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面对质疑,发达国家已开始在WTO框架下对碳关税采取变通措施,以突破WTO的限制。一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声称,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并非让进口商承担额外负担,而是使国内外生产商承担相同的减排成本,换言之,对于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国外生产商与国内生产商应支付同等费用。⑨因为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3条允许WTO成员对国内税进行边境调整,使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同类产品税负均衡。在发达国家陆续在国内征收碳税的背景下,实施边境碳关税是符合WTO原则的。另一方面,美欧等发达国家也一直宣称征收碳关税符合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即“基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WTO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贸易限制”。⑩而WTO秘书处2009年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也认为,“为避免遭受气候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气候可作为全球公共产品而受到必要保护,碳关税的主张具备为人类生存利益而共同减排温室气体的环保理由”。(11)WTO争端解决机构先后审理的美国与印度等国之间“虾产品进口禁令”(12)、欧盟与巴西“废旧轮胎限制措施”(13)等贸易争端案例也反映了上述思想,这为碳关税的实施提供了实践支持,使之更加合法化。可见,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紧锣密鼓地推进碳关税措施是不难在WTO框架下找到法律依据的,毕竟WTO的基本原则由发达国家主控。

尽管在碳关税问题上目前发达国家尚未达成突破性的一致,真正意义上的碳关税还没有出台,但是在拥有WTO框架的合法依据基础上,发达国家以变通的手段,通过另一种贸易保护形式,变相实施碳关税的努力正在不断进行,并将一直持续到碳关税正式实施,这将使得碳关税的表现形式趋于多样化。目前,环境反倾销税;环境反补贴税、技术性贸易措施、惩罚性环境关税、高碳产品进口数量限制、国内规章等多种形式都已经在发达国家的考虑范畴,并不断成为发达国家的政策选择,从而使得碳关税走向不可控的地步,真正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态。例如,日本农林水产省拟于2011年4月开始实施农产品碳标签制度,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将自带环保标签,向消费者显示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旨在鼓励生产和消费环保农产品。(14)又如,美国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提出反补贴起诉,等等。(15)

从未来趋势看,碳关税的实施可能经历从民间推动到政府逐步出台、征收范围从个别行业逐渐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渐进过程。当前,在发达国家国内舆论的引导下,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已经开始践行低碳标准,将低碳作为一种社会责任,限制高碳排放,并对高碳产品进行进口限制。许多公司推出“绿色采购”,对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废气、废水排放等进行审查,不断对企业的供应链进行“绿化”。如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在其采购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采取对环境负面影响最小的采购方式,涵盖了对供应商的开发选择和评价、供应商运作、内部物流、包装、回收、资源减量使用以及产品处置等所有环节。(16)同时,舆论引导下的发达国家消费者的绿色消费理念逐渐形成,消费者对高碳产品进行市场抵制,将间接限制高碳产品进口。如在法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环保汽车、环保塑料袋、环保消费等理念正在逐渐变成一种时尚,自行车出行越来越受到青睐,人们在消费时注重贴有环境标志的产品。法国雇主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领导人都赞成欧盟开征碳边界税。可以想见,在企业界和消费者共同推动下,可能会形成一个从民间到政府的自发限制高碳产品进口过程,发达国家政府则可能借其减排先行优势,顺应民意,在国内强制推行碳标签,并对进口产品施以同样要求,对不符合本国排放标准的所谓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

在碳关税征收范围方面,相对于总体征收碳关税,在个别领域尤其是服务领域试点比较容易被接受并获得立法通过,因此,发达国家在碳关税的征收上可能会经历一个从个别行业逐渐扩大范围,扩展到全行业的过程。如欧盟已经决定在部分行业征收碳排放税,规定从2012年开始对进出欧盟的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17)这种在服务贸易领域征收的碳排放税也会对贸易形成限制,在本质上类似于碳关税,从长期看欧盟可能通过该方式不断扩大对进出境产品征收碳排放税的行业和范围,这也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碳关税的运作轨迹。

二、发达国家推行碳关税的意图与实质

发达国家提出并欲推行碳关税,不仅仅是出于保护环境,更是为了保障本国利益,重新布局全球产业链利益,以振兴和提高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制衡新兴发展中经济体,争夺世界新话语权,确保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的全球化主导地位。首先,发达国家为着手后危机时代国际竞争进行战略布局。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仅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化“危”为“机”和实现转型与升级的主要手段,而且积极推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法。美国奥巴马政府一改往届政府不参加《京都议定书》的消极态度,大力鼓吹低碳发展模式,并在推行碳关税政策方面出手迅捷,其深层次意图是寻找新一轮引领世界经济潮流的经济增长点,以振兴和提高美国在全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巩固其在未来以低碳化为核心的绿色经济主导地位。如果美国凭其在碳减排方面的技术和实力能够引领世界经济,那么美国仍将在未来继续主导经济全球化进程。在这一目标原则基础上,推行碳关税无疑是美国基于中长期发展而打出的一张“战略牌”。欧盟也不例外,其环境保护已经走在了美国前面。2005年欧盟即建立起统一的减排框架,涵盖能源、钢铁、水泥、陶瓷、造纸等行业,并不断扩大。法、意等国推动欧盟实施统一碳关税,促进全球低碳发展,也是要将此作为争夺和提升世界话语权的依据。发达国家通过话语权的获得,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低碳体系,并通过碳关税威慑,为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增加筹码,突破“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迫使发展中国家服从和让步于发达国家主控的低碳减排理念,进入发达国家主控的低碳经济规则体系,服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

其次,发达国家意在转嫁减排责任和成本,获取本国产业利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行碳关税措施不仅能够通过早已形成的本国低端制造业外移,将其应承担的减排责任和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而且能够依靠它们低碳发展的技术优势,通过减排技术转让、减排设备出口、减排服务贸易等手段获取低碳产业利益;还能够通过低碳产业优势和资本优势,进入到发展中国家广泛的低碳产业市场,获取经济利益;更能够借此完成对低碳产业的革命,控制产业链上游,成为全球低碳产业主导者、规则制定者和定价权控制者,可谓一举四得,好处多多。据美国学者测算,2000-2009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约占中国目前总排放量的15%-20%,如果这些产品在美国生产,美国二氧化碳排放就要增加5%-9%。(18)发达国家一方面消费着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低端的制成品,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碳关税形式剥夺发展中国家本已少得可怜的产业链利益,抹去本国在其漫长的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巨大排放记录。

第三,发达国家欲借此制约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发达国家推行碳关税也是为了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从国际上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基本渡过了高能耗、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根据其标准,发达国家消费的高碳商品大量来源于发展中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起步晚,包括中、俄、印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正处在以重化工为主的工业化中期,高能耗增长方式仍将维持相当长时间。发达国家在其减排方案中规定对未达到本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实际上是将别国财富纳入自己国库,同时以减排、生态保护为借口限制别国发展,通过技术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限制中国等新兴大国的产品出口,强迫它们改变现行工业化发展方式,遏制其经济增长势头和发展进程。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顺应低碳化国际潮流下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可谓举步维艰,既要承担减排责任,又要承担经济收缩的风险,还要背负污染环境的恶名。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因此,碳关税的实质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在一起,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是以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基于国内利益考虑而采取的有损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保护措施,也是其塑造国际经济贸易新的不公平秩序的重要模式,更是它们在全球化时代推行经济霸权主义的体现。

三、碳关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未来真正出台碳关税的可能性很大,从以往经验看,WTO在有关气候问题贸易争端的解决上一般难有作为,这一前景必然会给世界经济带来诸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制造业所占的比重低,经济主要以服务业为主,而服务业对能源的需求少,排放也较少;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制造业,出口比重较大。因此,未来全球“碳关税”的推行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产业发展尤为不利。(19)

首先,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实施碳关税产生的倒逼机制,势必使低碳经济成为各国发展战略的主攻方向。作为低碳经济涵盖的范畴,以节能环保、信息技术行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生物育种等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各国竞相发展的重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鼓励清洁能源、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全力抢夺未来产业制高点和核心竞争力。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一国一旦在某一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必然会依托这一优势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塑造新的国际分工格局。占领低碳经济先机的发达国家更是有可能凭借先行者的产业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制约,使之陷入“经济发展——能源短缺,气候变化——国际分工利益受损——发展受挫”的轨道。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在未来20年,如果不能迎头赶上低碳经济步伐,很可能在新一轮国际分工中被边缘化,成为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同时产业利益会被大量剥夺。因此,与低碳经济密切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成为各国竞相发展和争夺的重点,争取国际资源的重点配置,获得高新技术,拓展新兴产业国际市场发展空间,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新兴产业的竞争重点,这也无疑给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带来外部竞争压力。

其次,国际贸易摩擦的数量和范围将不断扩大。在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全球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数量逐渐增加的形势下,碳关税再将环境因素纳入贸易救济领域,配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规章等与碳关税相关的措施,将使得国际贸易摩擦形势更加复杂和不可控。同时,征收碳关税目前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例如在定义与进口产品“同类”或“竞争性”的国内产品方面、在定量判断出口国与进口国减排措施差异等方面。因此,碳关税的出台必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这一点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尤其不利。只要是高碳产品,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就有可能在宣扬“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结合“两反两保”或技术性贸易措施,来征收相应的惩罚性关税。即使是搞相应调查,也会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对发展中国家的高碳产品造成出口障碍。发达国家对新兴国家碳关税征收的易得性,将产生碳关税征收的数量、产品和地区的扩散效应,使新兴国家尤其是中国的高碳产业成为世界各国碳关税的主攻目标,发展中国家如果采取报复措施,将造成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摩擦。作为新兴国家的代表,中国是世界上排名第一的出口大国,目前已经面临市场经济地位、特保条款和频繁双反的多重贸易摩擦,碳关税的出台将使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更加严峻,严重挫伤中国的出口和对发达国家的投资,也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

第三,新兴经济体国家尤其是中国经济将受到严重冲击。对于许多新兴经济体国家而言,它们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要求制造业有一个相当长时间的高速发展。在低碳减排技术没有实质性突破的情况下,再加上人口众多等因素,新兴经济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并且,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的重要产业如化工、有色、钢铁、机械等制造业,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是最多的,这些行业未来面临效益和碳排放量的结构平衡问题。如果开征碳关税,对于少数有能力达标的企业,因减排技术研发、设备投入的增加,将意味着产品价格上涨,价格优势削弱,出口减少;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因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产品碳排放不能达标,碳关税即意味出口成本上升,其外部市场份额下降和封闭,出口将受到较大冲击。同时,碳关税的危害也将覆盖新兴经济体国家制造业的上游供应商、甚至整个供应链,若没有可替代的产业出现,而仅仅是单纯地淘汰现有高能耗、高排放产业,就可能造成产业链的断裂。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出口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出口增长压力的增大,必然最终导致国民经济增长受到影响。以碳排放排名居世界前列的中国为例,其出口产品中60%以上都来自高碳产业,尽管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的市场结构已经多元化,但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仍然较大,中国出口产品的约60%是输往发达国家市场。2009年,中国产品对美出口占到总出口额的18.34%,对欧盟出口占19.7%。(20)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将使中国制造业平均降幅达到3%-6%,能源密集型行业失业率将上升1-2个百分点。如碳关税征收水平为每吨二氧化碳征收30-60美元,则相当于中国制造业出口成本提高3%-8%。(21)而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经济合作部2009年对中国计算机、通讯设备、工程机械、家电等15个机电产品重点行业调研显示,这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普遍在3%-6%,如果出口成本提高3%,多数出口行业的企业利润将减少一半以上,许多制造企业将面临亏损和倒闭。(22)美国智库更是在其分析中指出,如果美欧发达国家按每吨二氧化碳征收30美元关税,相当于对中国出口的全部制造产品加征26.1%的关税,这将使中国制造业出口下降20.8%,国民生产总值下降3.7%。(23)此外,一旦美欧国家在碳关税上有所动作,必然会导致其他发达国家迅速效仿,采取集体行动,并裹挟很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引发“羊群效应”,加剧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出口、制造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所受到的影响。

由于当前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的很大一部分动力来源于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国家,一旦碳关税的实施影响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势必会给世界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不利于世界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和活力。

结语

总的来说,碳关税的出台将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国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因此,相关国家应当正视后危机时代的世界经济形势,把握低碳时代脉搏,加强团结,苦练内功,积极应对碳关税可能带来的潜在威胁。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加强团结,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尤其应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碳排放标准讨论和谈判,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占据道德制高点,以便共同应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新兴经济体国家应当支持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气候脆弱国家更优惠的待遇,例如不让它们承担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在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上让它们可获得发达国家甚至包括发展中大国的资金技术援助。在国际谈判中,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应统一思想和行动,强调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较少、经济增长较快、制造业比重较大、人均排放量较低等现实情况,强调“转移排放”,指出发达国家进口和消费高排放产品同样对碳减排负有责任,等等。发展中国家还应积极倡导将减排量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反对将气候变化与贸易问题挂钩,倡导以人均碳消耗量和历史累积排放量为基准的新型碳减排责任标准,以反制美欧等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关税政策。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苦练内功,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资源限制、国际局势的双重影响下,发展中国家应进一步加快推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研发低碳技术,继续大力发展新能源、环境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时在国内高能耗产业推行强制减排,力争在关键领域有所突破;推动重点耗能工业技术改造和中小型工业企业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提升工业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等;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在产业部门中的比重,减少经济发展中的整体能耗。注重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

此外,发展中国家还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本国碳排放税征收制度,适时推出本国碳税征收措施。根据WTO禁止双重征税规则,如一国对企业开征碳税,发达国家将不能对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国内征收碳税,既可以消除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借口,又可以将税收收益留在国内。尽管国内碳税征收将使本国企业短期内面临成本上升压力,但从中长期和整体范围看,可以将碳税收入用于支持国内企业节能减排改造,促进新能源利用和技术开发,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注释:

①The American Power Act:"First Read" of the Kerry-Lieberman Climate and Energy Legislation,http://www.usclimatenetwork.org/policy/american-power-act,2010-5-12.(上网时间:2010年6月27日)

②驻法国使馆经商处:“萨科齐鼓吹设立欧盟碳税边界机制”,商务部网站,http://fr.mofcom.gov.cn/aarticle/ddgk/zwqihou/200909/20090906533318.html.(上网时间:2010年6月28日)

③李学梅:“法国推行碳税的是与非”,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12/03/content_12584352.htm.(上网时间:2010年6月16日)

④驻法国使馆经商处:“萨科齐再次鼓吹设立欧盟碳关税”,商务部网站,http://fr.mofcom.gov.cn/aarticle/e/201001/20100106727212.html.(上网时间:2010年6月28日)

⑤彭梦瑶:“法意领导人呼吁在欧盟边境设立碳关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4/16/c_1236264.htm.(上网时间:2010年6月28日)

⑥李淑琴:“征收碳关税对GDP影响不大”,北京环境交易所网站,http://www.cbeex.com.cn/article//zxdt/hbxw/200909/20090900013304.shtml.(上网时间:2010年6月30日)

⑦“加拿大BC省在北美首次开征碳税”,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gnwkjdt/200803/t20080307_59642.htm.(上网时间:2010年8月25日)

⑧“日本探讨开征环境税可行性”,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10/30/content_12362130.htm.(上网时间:2010年8月31日)

⑨Robert Percival,"The Environment Goes 0 for 5 in the 2008-2009 Supreme Court Term",http://www,concurringopinions,com/archives/2010/02.(上网时间:2010年8月25日)

⑩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65页。

(11)WTO and UNEP,"Trade and Climate Change",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trade_climate_change_e.pdf,2009-06-30.(上网时间:2010年6月30日)

(12)1997年,印度等国对美国禁止进口在濒危物种海龟栖息地没有使用“海龟驱赶装置”的捕虾船捕获的虾及其制品的规定表示异议,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诉求,1998年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定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美国的做法是合理的。

(13)2007年,欧盟就巴西以“增加了当地居民感染热带病以及环境遭到广泛破坏的风险”为由,禁止翻新废旧轮胎进口事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诉讼。当年WTO裁定,巴西有权利以环境和健康为由限制某些商品的贸易。

(14)“日本拟对农产品实施碳标签制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7/22/c_12362861.htm.(上网时间:2010年8月21日)

(15)“绿色技术壁垒”,中国农业WTO网,http://www.caas.net.cn/wto/bilei/2.htm.(上网时间:2010年9月1日)

(16)熊焰:《重新定义世界和我们的生活:低碳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第260页。

(17)王蕾:“国际航空业碳排放之争”,人民网,http://caac.people.com.cn/GB/114103/10637826,html.(上网时间:2010年6月30日)

(18)Christian Egenhofer and Anton Georgiev,"The Copenhagen Accord-the Implications for the US",Brief from Th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novation,Vol.34,No.2,2010,p.46.

(19)刘丽娜、李学梅:“征收‘碳关税’背后的玄机”,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12/28/content_12718146.htm.(上网时间:2009年12月28日)

(20)2009年1-12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数据,http://www.ocn.com.cn/info/201001/wanju111650.htm.(上网时间:2010年6月11日)

(21)IEA,"World Energy Outlook 2007:China and India Insights(EB/OL)",http://www.iea.org/textbase/nplum/WE02007SUM.Pdf,2008-8-21.(上网时间:2010年6月20日)

(22)杨金贵主持:“当前中国外贸发展问题与策略研究”,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调研课题,2009年12月。

(23)Terence Corcoran,"Carbon Tariff,Trade War?"http://www.htir.com/CalUMS/NCUhome.aspx,2009-07-20.(上网时间: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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