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研究

王 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四川 成都 610122

摘 要: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和有限调解原则,明确了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现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立法支撑。审前和解作为行政诉讼调解的一种,能够通过案件分流将行政争议化解在矛盾初期,同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较为突出的研究意义。本文针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做进一步探索,提出构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并从制度概述、沿革、现状、制度建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研究

最初,行政权作为国家公权力是严格不能处分的,因为行政职权是宪法赋予行政主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次行政主体也必须承担行政权力赋予的职责,不得转让、不得放弃,否则会构成失职。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旧《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契约精神被引入行政法范畴,现代行政法披上了协商、服务、合作的色彩,由是行政权逐渐融入了合意性、非强制性等特点,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2002年十六大召开后,国家开始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行政管理发生较大变化,加强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互通,国家公权力一元性的观念逐渐淡化,行政案件的审前和解有了生存空间。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打破行政诉讼的不可调性,审前协调和解处理行政诉讼被鼓励使用,如最高院2007年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2008年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鼓励法院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法院可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直至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自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立法上确立了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原则,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的研究推进有了法律的基本支撑。

是。我低头一看,女司机的眸子像两只玛瑙在车里发亮,长得还挺漂亮。这么漂亮的女孩居然敢出来拉客?不会是拉嫖客的吧?深圳这鸟地方,什么稀奇古怪的事都有,不怕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摸摸口袋,嫖资不够,的钱肯定是够了。

随着近些年经济的飞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给案件和解处理带来一些困难,在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下,全国各地区开始进一步探索实践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并各自出台适应自身实际的运行规则,用以高效解决日益增长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和解平台,能够彻底高效化解争议,既维护政府形象,促进服务型职能转变,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司法压力,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

一、制度简述

2.存在自由裁量因素的案件。新法明确规定了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案件可调,现有法条中对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解释还不够完善,涉及从情理、逻辑、历史、科学依据等自由因素判断案件的,也应当可以进行审前和解。有些案件难以从法条中找到依据,而需要靠情理、历史发展规律、逻辑推断等得出处理结果,因而法官使用这些因素断案时,本身就是自由裁量的过程,此类案件理应纳入可和解范围。和解过程法官只需解释用此类自由裁量因素裁决案件的充分理由,当事人提出自己的看法,双方就该因素的采用是否妥当进行解惑即可。

二、现状分析

机构设置有失偏颇,有的依托法院行政庭建立和解中心,有的则单独建立和解中心,赋予其独立地位。

正式进入和解程序前,应填写《行政争议和解申请表》,确有填写困难的,由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作为自愿调解有效证明以及案情事实、相关主张和要求的材料文书之一。而后立案庭填写《行政争议和解登记表》,附随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法院行政庭审查。

当仙灵骨葆胶囊的药物成本在0.62~0.97元/粒变动时,其他参数不变,随之ICER变动范围在21 479.25~48 498.90。当仙灵骨葆胶囊的药物成本选取了最小值0.62时,芪骨胶囊方案和仙灵骨葆胶囊治疗方案所需的总成本分别为1 998.93元和 1 320.44元,有效率为99.72%和98.32%,ICER为48 498.90。当仙灵骨葆胶囊的药物成本选取了最大值0.97时,芪骨胶囊方案和仙灵骨葆胶囊治疗方案所需的总成本分别为1 998.93元和 1 698.44元,有效率为99.72%和98.32%,ICER为21 479.25。

2005年至2016年上半年,李凌先后在双峰县检察院公诉科、民事行政监察科和侦查监督科工作,并且先后被任命为公诉科副科长、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在检察院工作的11年间,李凌主办了1000余起案件,还成功主诉了一系列重、特大案件,多次立功受奖。

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有限调解原则,但并未做具体操作规定,关于启动时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提及了二审法院可就原审判遗漏的行政赔偿请求问题进行调解;关于适用程序、调解主体、实施方式等也都未做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故各地区探索实践中都是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并出台实施意见和运行规则,这也导致了一些问题:

法律效力不确定,部分地区并未赋予最终和解协议确定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审查,得不到严格的法律保障。

监督救济机制缺乏,双方在达成协议后若出现协议存在非自愿、违法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救济机制。

秸秆饲料化主要指通过氨化、青贮、微贮、揉搓丝化等处理技术,增加秸秆饲料的营养价值,提高秸秆转化率[9],已成为发展节粮型畜牧业的重要途径。由于扬州境内以秸秆为饲料的大型牲畜的养殖规模较小,秸秆饲料化需求不大,因而,主要作为牲畜饲料的补充直接饲喂。2016年,全市饲料化利用秸秆饲料4.96万t,主要用于全市20多家各种规模的牛养殖场、养殖合作社、乳品企业,部分被销往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大丰奶牛场等外地乳企。

刘雁衡看看一脸不悦的小姐,又看看冷若冰霜的石警官,随即说:“你放心,石警官,在学校派人保我之前,我不会自行离开。”

为了保证司法的严肃性、制度整体建设的统一性,这些问题应当在原则上做出适用规定。

三、制度之构建

在最高院的推动下,我国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一)适用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关于行政赔偿、补偿、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故此三类案件亦可适用于审前和解。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可增加的和解适用范围部分整理如下:

1.行政不作为案件。这一类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关系明确,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职而未履职的情况。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让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职责,诉讼判决也只是一纸判决书,经过复杂的审理流程仍然不一定得到执行。通过审前和解,可以了解行政机关的执行难处,陈述不作为的理由,进而协商,达成履行决意。

总结而言,APP是由团队开发的,在功能性、安全性、用户体验方面都有保证,且独立存在,自由度高,不受第三方软件限制;同时APP开发的劣势是应用较重,开发成本高。而微信公众平台轻巧灵活,接口逐步开放,功能多,依托于腾讯,其维护成本、维护流程都简单得多,且有天然营销入口,容易推广。

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起诉,立案庭立案后行政纠纷尚未正式进入审理程序以前,对行政赔偿、补偿、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等适用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自愿请求启动审前和解程序或者立案庭审前和解机构建议启动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由立案庭审前和解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则案件了结或者调解不成功则及时进入审理程序的一种独立的制度。其本质是司法调解引导下、以促成行政争议和解为目的的一项制度,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有限调解的程序前置和进一步独立化设计。相比于庭审中,法官常采用的“协调和解”的审理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诉,审前和解可以成为一种法定结案方式,既防止了诉讼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随意互换,维护行政诉讼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又不受严格诉讼程序约束,高效解决行政争议。

3.行政合同争议案件。新行政诉讼法加强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虽然行政合同的签署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上,但仍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通过合同实现管理职能的途径,体现了行政合同的两面性。此类案件的问题常常出现在政府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凭借自身强势地位,使相对人难以维权,近些年出现的拖欠工程款事件不乏存在政府的身影。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前和解,能够有效缓解双方紧张关系,督促政府尽快履行合同。

(二)适用时间

为将适用和解的案件先期分流出来直接导入和解中心处理,该制度将行政争议的和解严格限制在审前,纳入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一是为了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期,避免庭审过程中的冲突较量,缓解双方紧张关系;二是保证司法严肃性,保证审判流程能完整不受干扰的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之前,除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和解的,法院立案庭应结合行政庭意见,充分向当事人说明和解适用的优劣,并告知进入审判程序后不能随意适用和解,尊重当事人自愿意志。若相对人在法院充分的建议解释下,考虑清楚决定不进行审前和解,那么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裁决。

(三)程序规定

关于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程序的构建,本文以山东禹城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运行规则为参考,做以下设计:

正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获得准确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每一种监测分析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要能满足要求,方法成熟,抗干扰能力强,操作简便。在常规监测中,分光光度法用得较多,可测定多种金属和非金属离子或化合物;原子吸收法主要用于多种微量、痕量金属元素的测定;容量法主要用于DO、COD、BOD5等的测定。审核时主要关注一些新监测标准和方法有没有进行及时更新。

以自愿为基本原则,对满足审前和解的案件,一是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可启动,二是由法院立案庭结合行政庭意见,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前和解,经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后可启动。

1.审前和解程序的启动

程序设计缺失,例如部分程序设计没有材料填写与备案程序、没有赋予当事人选择和解员的权力等。

2.和解的主持人及特邀和解员的选择

如在教学《长方形与正方形的面积》以后,教师就可以设置这样一个问题让学生思考:明明家最近装修,要在明明房间的四周贴上壁纸(房顶,地面,门窗部位不贴),明明的房间长5米,宽4米,宽3米,门的高2米,宽0.6米,窗户长1.5米,高1米;你能帮明明妈妈算算这个房间至少需要购买多少平方米的壁纸吗?这样的数学问题对学生来说,挑战性强,而且与生活联系比较紧密,他们参与学习的热情非常高涨;经过思考以后,学生们知道了要想知道需要购买多少壁纸就要算出房间的应贴面积是多少,可以用四周总面积减去门窗的面积,如此教学,不仅巩固了学生所学知识,而且学生们也从中感受到了学习数学的应用价值,学生们学习的兴趣更浓了。

行政庭收到案件材料后,对案件适用审前和解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通过后选出一名主办人负责主持案件和解。关于主办人的选择,法院可和政府法制局共同确立,保证主办人对案件客观充分的掌控。和解主办人向涉争议的行政机关发送《行政争议和解通知书》,督促涉争议的行政机关确定参加和解的工作人员,重大、复杂案件应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参加和解。若需要特邀和解员参与和解时,由双方从和解员系统中共同选择一至两名满足条件的和解员。

3.和解的时间

和解时间确定后,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27条,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限制,但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4.和解的方式

和解采取面对面方式进行,主办人以及和解员不能分开与双方私下交流、单独会面等,整个过程都在双方的共同参与下进行。若确需与当事人单独交流,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并记录主要交流内容。主办人及和解员应以中立的身份主持和解,不得针对某一方做偏向性发言,不得随意控制双方的自由发言权。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司法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和解。

5.和解协议的制作与效力

如果将2048游戏看成两个人的博弈,玩家会选择向某一方向移动来使游戏获取更高的分数,而作为玩家对手的电脑则会选择随机生成一个数字来影响我的选择。我们无法判断对手的好坏,所以玩家在当前情况下冒着极大风险选择的获取最高分数的方向,可能没有影响,但也可能因为对手的妙手而万劫不复,所以游戏获胜的最佳策略是将对手看的极其聪明,即假设电脑每一步生成的数字都是最坏的情况来保证目前选择不会变得更糟糕,而玩家选择的策略不应利益最大,而是以不会出现意外为主。

和解员事先应充分掌握案情,通过法律分析提出一份和解方案,用于初步和解时征询双方意见,避免双方争执不下,久调不止。若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和解员应记录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最终协议内容。

和解的效力是整个审前和解制度权威性的重要体现,也是让百姓能够相信并更多采用审前和解的重要因素。和解协议经司法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效力相同,当事人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协议审查通过后,和解成立,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得申请转入审判程序,也不得就达成的协议上诉。

6.审前和解与审判程序的衔接

当事人不同意和解的,直接转入审判程序;当事人选择审前和解又不成功的,终止和解程序,交由行政庭转入审判程序,但在和解中达成的部分协议不能作为庭审中的证据使用,参与和解的法官不能再参与审判程序,防止法官形成先入为主审理意识,造成审判结果不公。

[ 参 考 文 献 ]

[1]王娇娇.行政调解制度存在及发展的合理性考证[J].学理论,2013.6.

[2]曹艳晓.我国行政诉讼审前调解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6.

[3]王振宇.如何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所应考虑的因素[Z].百度文库,2018.9.

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080-03

作者简介: 王楷(1996- ),男,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学本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研究方向: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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