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

关朋[1]2010年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避免政治风险损失,实行的事后弥补的保险制度。美国1948年首创该制度成效显着。目前各主要资本输出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政治风险。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于我国企业制定全球发展战略极为不利。本文拟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构建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初步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1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本章通过海外投资的概念引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定义。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定义、特征和历史发展等的阐述,为介绍和分析奠定基础。第2章: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从制度模式、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对象和保险范围等角度对美、日、德叁个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一个较系统的阐述分析,以期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提供-些借鉴。第3章: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现状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现状,从我国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不足及紧迫性入手,论述了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4章: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建立和完善。针对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在保险制度模式选择、承保机构、被保险人范围、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并尝试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法》草案,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陈为未[2]2003年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母国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美国于1948年首创该制度,以增强本国海外投资对政治风险的防范能力,成效显着。之后各主要资本输出国相继建立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外投资需求的迅速增长,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且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也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围绕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体制构成和运作机制展开讨论。全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介绍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的现实必要性。从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角度和目前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角度论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的必要。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投资保护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分两个层次,首先对海外投资以及海外投资保护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投资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在此基础上具体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从概念、理论基础和性质叁个角度展开理论分析。第二章:从制度模式、承保机构、投保适格、承保范围四个方面逐一介绍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加以评述。最后对以上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相应部分进行直观的比较分析。第叁章:本章从叁个角度论证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我国海外投资事业蓬勃发展,相应地投资保护需求也在增长。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海外投资保护存在不足。再次分析评述我国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实践存在的缺陷。总之,在投资保护的需求和实际提供的保护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缺口,需要尽快建立投资保险制度来加以弥补。第四章:系统论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框架:1、模式选择上采用双边投资保护模式,有利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可以扩大投资保护的范围,客观上减少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最终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2、承保机构上采用审<WP=4>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设的做法,设立统一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3、对适格投保人和适格投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明确观点。4、承保范围为货币禁兑险、征收与国有化险、战争与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结语部分:简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目标、宗旨、方式以及相关研究内容。

刘建宏[3]2006年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和一般保险有所不同,是一种国家保证,通过为海外投资提供非商业险的保险,促进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中国近年来海外投资增长迅速,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也不能充分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因此,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势在必行。 在制度模式上,我国应借鉴德国模式,采用双边保证制为主,单边保证制为辅的“混合模式”;就法律关系主体来讲,承保机构应遵循“分离制”原则设立,审批机构由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保险机构可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基础上建立,合格的投保人应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自然人。 在合格的海外投资方面,投资应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且能对东道国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投资类型包括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就投资时间来看,应是新的直接投资;合格的东道国不应仅局限于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在保险险种方面,本文分析了叁种主要的非商业险,即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并论述了新险种与我国的立法选择,认为“蚕食式征收”应概括纳入征收险范围一并承保,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和迟延支付险也应纳入承保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海外投资,而政府违约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投资东道国对特许协议的改废,这是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应有内容,实质上不属于政府违约行为,因此,我国不应将政府违约险纳入承保范围。 本文对投保程序、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代位求偿进行了法理分析,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途径: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机构在审查投资者的投保申请时,可要求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的法律秩序或对外国投资提供充分保证的证明;保险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需东道国正式确认,在确认书中规定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在投资者与东道国订立的投资协议中明确规定代位求偿的有权主体,使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有据可依。

王帅[4]2013年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事业蓬勃发展,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却十分滞后,构建与之相适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海外投资者母国为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安全,弥补政治风险给其所带来损失的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美国诞生,随后,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引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步伐。本文的目的是在比较研究相关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进行简要讨论,归纳并提出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建议。本文主体内容共含四章:第一章: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概况。本章首先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等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进行阐述,为下文对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系统分析埋下伏笔。第二章: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比较研究。本章从系统模式、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对象和承保范围等方面对美国、日本、德国叁个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做一个系统的分析,希望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现状及问题。介绍了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及建议。从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范围、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有所裨益。

刁云芸[5]2006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险或国家保险,实际上是国家这一政治主体以“法人”商主体的形式,使因海外投资引起的政治或外交冲突得以通过经济途径加以解决的制度设计。各主要资本输出国已相继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期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提高对东道国政治风险的防范能力。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比较借鉴主要资本输出国的立法经验,围绕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体制构成和运作机制展开讨论。全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引言部分: 介绍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的现实必要性,从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角度和目前国内立法及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角度论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的必要。 正文部分,分为五章: 第一章:介绍海外投资保护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分两个层次:首先对海外投资概念、法律特征进行界定,并明确投资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具体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从概念、类型、法律特征、历史沿革以及所具有的现实意义等若干角度展开理论分析。 第二章:从保险制度类型、承保机构设置、承保内容叁个方面逐一介绍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加以比较分析。 第叁章:本章论述我国海外投资以及海外投资保护的现状,首先概述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及发展,分析其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其次介绍了我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实践。 第四章:本章从两个方面论证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一方面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不足与海外投资事业蓬勃发展对投资保护需求之间存在尖锐矛盾;另一方面,尝试用博弈理论论证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五章:系统论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框架。1、类型选择上采用以双边投资保护类型为原则,单边保护为例外的模式;2、承保机构上采用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离的模式,建立“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3、对适格投保人和适格投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4、承保范围为战争险、转移险和征用

郭丽婕[6]2006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以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海外投资者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特别是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安全和利益。针对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美、日、德等发达资本输出国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之相比,我国的海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海外投资保险方面的立法更是一片空白。应尽快制定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了海外投资的涵义,并对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发展作了介绍;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与分析;第叁部分就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情况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主要对美、日、德叁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对其立法借鉴作出总结;第四部分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说明我国海外保险立法的必要性;最后,在第五部分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具体实践及立法现状,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设想,即应包括保险人(承保机构)、被保险人(承保对象)、保险范围(承保内容)、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索赔及代位权等几个部分。

赵永洪[7]2008年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又称海外投资保证,是指海外投资者以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主管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契约,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鼓励和保护本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资本输出国采取的各种鼓励措施中唯一有效的一项措施,它系统地、直接地保护了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安全与利益。该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由政府设立保险机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的方式巧妙的化解了母国政府在投资保护上长期以来所处的被动地位,避开了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管辖权和母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权的碰撞,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正呈现急速发展的趋势,而我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却没有形成完备而有效的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首先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诸如概念、性质、特点、历史沿革等范畴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采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析了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差异。在借鉴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和实践经验之后,本文的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立足于现实,针对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在保险制度模式选择、承保机构、被保险人范围、保险对象、承保险别、代位求偿权这六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宋琳琳[8]2007年在《论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军海外市场,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和对外投资平均增长率均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已成为来自发展中国家最大的海外投资国。但是风险的存在也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左右着海外投资的成败。其中政治风险因其具有难以预测、控制和难以制止的性质,而且其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破坏力强,严重影响着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计划和外交安全。目前新一轮企业并购高潮正在全球涌动,中国企业“走出去”也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黄金发展期,无论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障企业自身利益,我们都应该高度重视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而海外投资企业通常比较关注也比较熟悉的是商业风险,对于政治风险往往认识不足,缺乏防范意识。因此本文首先对海外投资和政治风险的内涵进行了分析,为了避免研究范围过大导致行文目标分散,本文将政治风险界定为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由于东道国国内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的政治事件给跨国经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其次对国际社会现有的防范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机制进行了介绍,重点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在防范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方面的作用。然后从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及其遭遇的政治风险入手,阐明了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在对我国现有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国内法机制和国际法机制及其不足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借鉴国际社会成功做法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机制的具体建议,即建立健全政治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签订或修订投资保护协定、构建防范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协调机制。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问题是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保障我国海外投资顺利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多加关注和研究。笔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希望唤起有关政府机构、企业家及学术界的重视,帮助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建立防范机制,合理化解风险,为提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做一点有益的探讨。

郭晓莉[9]2009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或国家保险,它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含义是海外投资者将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由,向其本国的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承保的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海外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契约及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之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时原本的保险契约关系从国内法层面上升到国际法层面,单纯的投资关系转化成为复杂的国际政治关系。投资者母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动机,是想通过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增强本国投资者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的目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创于美国,而后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纷纷建立了该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他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非常完善;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正呈现急速发展的趋势,而我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却没有形成完备而有效的制度,有许多方面亟待改进。此外,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也不能充分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我国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势在必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是促进与保护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虽然我国已有一些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但目前对怎样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却依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围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希望这些建议可以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如概念、法律特征、历史沿革、类型划分等。第二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第二节阐述了在我国完善这一制度的意义。第叁章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MIGA,ICSID等等。第四章分为两部分,一是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的基本原则,二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模式的选择,我国可以结合双边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的各自特点,来建立一种混合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采用以双边投资保险为主、单边投资保险为辅的模式。第五章论述了关于保险机构的设置、投保条件、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投保程序、承保期限、代位求偿权等方面的法律构想,希望对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提供一点借鉴。

孙宁[10]2009年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海外投资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海外投资成为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尤其党的十六大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又迈上了新台阶。在海外投资事业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种种政治风险对我国的海外投资的危胁,尽管国家已经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目前国内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国内法,因而条约对海外投资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因而,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维护国家海外经济安全和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势在必行。本文在论述中以海外投资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为基点,比较分析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异同,进而探究建立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借鉴依据,提出立法建议。围绕这些内容,本文分叁部分展开了论述。第一章,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知识的介绍。本文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先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原理、意义,进而引出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原因、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述。第二章,对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制度模式、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险种的比较分析,得出海外投资保险的异同优缺,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的建立提供值得借鉴的立法依据。第叁章,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的具体设想。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论述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纳何种模式、如何设立承保机构、承保条件应如何规定、承包险种如何界定,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D]. 关朋.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2].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D]. 陈为未.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D]. 刘建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6

[4].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D]. 王帅. 郑州大学. 2013

[5].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研究[D]. 刁云芸.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6].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D]. 郭丽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7].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赵永洪.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8]. 论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D]. 宋琳琳.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9].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D]. 郭晓莉.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10].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D]. 孙宁. 山东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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