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薪酬制度研究_后汉书论文

汉代薪酬制度研究_后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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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汉俸禄制度的基本内容

西汉俸禄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未载。据《汉书·文帝纪》臣瓒注曰:“汉本有禄秩令,今不传”。臣瓒生卒不详,唐颜师古考证为西晋初人。如师古说,则汉之《禄秩令》在魏晋已佚。颜师古为《汉书》作注时,曾引用《汉官名秩薄》的某些内容。不过,唐代是否还存在《汉官名秩薄》原书,也不得而知。今所见西汉俸禄制度的记载,是颜师古在《汉书·百官公卿表》题下所注,其曰:“汉制,三公号称万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称中二千石,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此注源自何书,师古未加说明。《后汉书·百官志》详载后汉受俸例:“大将军,三公俸,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

两相比较,除了比六百石,颜注为六十斛,《百官志》为五十斛;比四百石,颜注为四十五斛,《百官志》为四十斛不同外,其它一致。这就是说,两汉俸禄标准是基本相同的。但据《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二十六年诏曰:“有司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而从颜注与《百官志》的记载来看,东汉千石以上并未减,而六百石以下不仅未增,反而比六百石减了十斛,比四百石减了五斛。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互相矛盾的记载呢?清人王鸣盛在其《十七史商榷》卷三十四《官俸》条中推论曰:“此必师古失记建武增奉之事,直取《续汉志》以注百官表,以后汉制当前汉志也”。王鸣盛的推论是有道理的,颜师古在无法见到西汉俸禄记载的情况下,只好把《续汉志》内容补注于《百官公卿表》题下。这里还有一条材料可以补王鸣盛的推论。西汉本有真二千石秩,虽然《汉书·百官公卿表》未载此秩品,但《汉书·外戚传》载傛华秩视真二千石。师古注云:“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一岁凡得千八百石”。真二千石在中二千石之下,二千石之上。师古虽在《外戚传》里为真二千石作了注,但《百字公卿表》的题注里不载。《续汉志》有真二千石的品秩,但未载其禄秩,显然,颜师古是照录《续汉志》的记载于《百官公卿表》题下。

这是不是可以认为西汉与东汉的俸禄标准必定存在较大的差别呢?这也恐怕未必。据为《汉书》作注的汉末人如淳在《汲黯传》注里引《律》曰:“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岁凡得千八石耳,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岁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1〕。如淳生于司马彪前, 他为《汉书》作注的材料应该是有依据的。根据如淳的注,西汉的俸禄标准与司马彪《续汉志》的记载并无不同,这是否可以认为,光武帝更改俸禄的诏书并没有真正实行,司马彪《续汉志》所记载的东汉俸禄制度还是可以作为了解西汉俸禄制度的依据呢?

此外,我们也可以从前后汉书的有关人物传和其他史籍里,爬梳出一些有关两汉俸禄制度的零散记载,从这些记载中, 也能窥见两汉俸禄制度的一些规定。

其一、关于八百石秩和五百石秩的存废

西汉有八百石、五百石秩。据《百官公卿表》载,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宣帝时,贡禹以谏大夫居八百石秩〔2〕; 黄霸为颖川太守,有罪而连遭贬秩,有诏归颍川太守官,以八百石居治于前〔3〕;八百石、五百石秩到成帝时废除。“成帝阳朔二年五月, 除吏八百石、五百石秩”。李奇注曰:“除八百就六百,除五百就四百”〔4〕;据《通典》卷三十六《秩品》记载,王莽时又恢复五百石秩, 东汉则不见有八百石、五百石秩的记载。

其二,两汉诸官有试守之法

两汉诸官初除时,都需试守,在试守期内不能享受全秩,只能拿比秩。据《东汉会要》卷二十一《职官三》记载,永平元年,初令郎官诏除者,得占丞尉,以比秩为真。李固对策曰:“长水司马武宣、开阳城门侯羊迪等,无它功德,初拜便真,虽小失而渐坏旧章。先圣法度,所宜坚守,政教一跌,百年不复”。该书又引袁梦语曰:“凡官吏有试守之法。《平纪》令吏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如淳曰:‘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俸,平帝初即位,故令如真’。按顺帝时李固言而推之,汉世官吏初除,必多试守者矣。又按赵广汉守京兆尹,满岁为真。尹翁归守右扶风,满岁为真。韩延寿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张敞守太原,满岁为真。此类甚众,诸云满岁者,与如淳试守一岁之说,大约相应。”

其三,除官俸外,两汉中高级官吏的衣食均由太官供应

据《汉书·贡禹传》载禹书曰:“臣拜谏议大夫,秩八百石,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蒙赏赐四时杂缯绵絮衣服酒肉诸果物,德厚甚深”。这里,贡禹明言饭食太官供给。《汉书·鲍宣传》亦曰:“臣虽愚憨,独不知多受禄赐。美食太官,广田宅,厚妻子……”。由太官供给饭食的制度,东汉亦然。永平十年,丁鸿以能名被征,“鸿至即召见,赐御食及绶,禀食公车,与博士同礼”。李贤注曰:“公车,署名。公车所在,因以名。诸待诏者皆居以待命,故令给食焉”〔5〕。 东汉每年花在官吏饮食上的费用达二万万,邓太后时诏降低用食标准,减少珍希肴料,自是才降至数千万〔6〕。

关于衣物,贡禹的上书虽然提到赏赐四时杂缯绵絮衣服之事,但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赏赐,而非经常性的制度。但据蔡质《汉官仪》载:“尚书郎人直台中,官供新青缣白绫被、或锦被。昼夜更宿,帷帐画,通中枕、卧旃蓐,冬夏随时改易。太官供食,五日一美食,下天子一等”〔7〕。衣物由政府提供,乃为制度而非临时性的赏赐。 又据《后汉书桓帝纪》载延熹五年八月“诏减虎贲、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俸,勿予冬衣,其公卿以下给冬衣之半。”这说明,在此之前,公卿以下的冬衣是全给的。

其四,汉代俸禄的发放以何色为主,并无定准

刘昭引荀绰《晋百家公卿表》注东汉延平中自中十千石下至百石钱米之数,甚为详尽〔8〕,但这只是一时之制。 两汉俸禄究竟以何色发放,并无定准,有时以谷,有时以钱,有时钱谷两色按比例发放。如汉武帝时,东方朔待诏公车,对武帝说他每月只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9〕。说明武帝时期的俸禄是以钱粟两色发放。汉宣帝时, 贡禹则说他为谏大夫,钱九千;为光禄大夫,钱一万二千。根据汉品秩,光禄大夫为比二千石,但贡禹则说他任光禄大夫,秩为二千石,这或许是宣帝对他的奖擢。汉代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如同为郡太守,最高的品秩为中二千石,低者可为千石,黄霸甚至曾以八百石秩居是职。二千石俸一百二十斛,汉昭宣之际的谷价甚低,昭帝时最低为五钱一斛,宣帝时为八钱一斛〔10〕。一万二千钱与年俸一千四百四十斛约略相当,故贡禹的俸禄全部是钱而无谷。宣帝以后,有关俸禄的论述,也基本上只涉及钱而未提及谷。在西汉粮价比较低的时期,政府发给百官以钱而不以谷,应是对百官的一种优待,因为百官拿到钱后,实际买到的谷物可能要超出政府的额定数。如贡禹所得的一万二千钱,若按八钱一斛的谷价,则可买到一千五百石谷,而二千石的额定数只有一千四百四十石,他可多得六十石。东汉时期,由于自然灾害频繁,钱轻谷贵,物价极不稳定,百官俸禄则以钱谷两色发放,这对维护百官的利益,确保百官正常生活是必要的。由于各个时期的谷价不一,发给的俸钱自然不可能划一,荀绰《晋百官志》关于延平中的俸钱,亦仅反映延平这一年的情况,不可能,也不应该推论为整个东汉时期的标准。王莽末,东汉初,黄金一斤谷一斛,若按这谷价,百官俸禄尚不够一斛谷,百官又怎么能生存呢?

二、关于两汉俸禄的厚薄问题

近人褚道庵先生在《食货》半月刊第一卷第十二期《两汉官俸蠡测》一文中说:“汉初的官俸,是承先秦的遗制而极其微薄的”。褚氏此说源自东汉末年崔寔《政论》和仲长统《昌言》的论述。崔是曰:“五代之赋也(应为禄),足以代其耕,故晏平仲,诸侯之大夫耳,禄足赡五百(人),斯非优衍之故耶。昔在暴秦,反道违圣,厚自封宠,而虏遇臣下,汉兴因循,未改其制〔11〕。仲长统《昌言》曰:“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于秦征诸候,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能改,危国乱家,此之由也”〔12〕。

崔寔、仲长统所言,是否符合汉代的实际情况,这需要作具体分析。

崔寔写作《政论》之前,东汉政府已多次降低俸禄标准。由于俸禄实际额的减少,加上外戚宦官的贪残,吏治日见腐败。桓灵时期,官吏不贪残受贿,就难免穷困之厄。崔寔本人,在其父卒后,因料理丧事,卖掉田宅,资产竭尽,生活穷困,靠酤酿贩鬻为业。后虽担任了五原太守,但五原地方十分贫穷,“民冬月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在这种状况下,崔寔既使贪残,老百姓身上也榨不出油来,何况崔寔还是一个比较廉洁正直的地方官。但这也导致了他“及仕官,历位边郡,而愈贫薄。建宁中病卒,家徒四壁立,无以殡殓”的结局〔13〕。仲长统生活于汉献帝时期,对桓灵以来的弊政耳闻目睹,他一生不愿为官,“每论说古今及时谷行事,恒发愤叹息,因著论名曰《昌言》”〔14〕。从崔寔、仲长统所处的时代背景及本人的经历来看,他们是有感而发,是借秦之暴政影射东汉后期的黑暗现实。对两汉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东汉后期是两汉最为黑暗的时期,我们不能把这个时期的黑暗政治推论到两汉的整个时期。另外,崔寔和仲长统的议论,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秦之禄秩已不可考,汉承袭秦之二十等爵作为功劳之赏,而汉代之秩品则非承秦制,乃源于《礼记·王制》,《通典》卷三十五《禄秩》已详其论,崔寔、仲长统认为汉之禄秩源于秦之禄秩并无根据。且崔是所言“三代诸候之大夫禄足赡五百(人)”,但根据《礼记·王制》曰“诸候之大夫食七十二人”〔15〕,怎可赡五百人?

综上所言,崔是、仲长统之论汉禄微薄,是有感而发,而不能作为整个汉代禄秩的依据。褚道庵氏不加细考,亦得出汉禄微薄之结论,未免有浅陋之嫌。事实上,汉禄不但不薄,且十分优厚,其优厚的程度远甚于崔寔所向往的三代之禄。据《通典》禄秩条款,周禄为六等。君一等,卿一等,大夫一等,上、中、下士各一等。君禄十倍于卿,卿禄四倍于大夫,大夫之禄二倍于上士,上士两倍于中士,中士两倍于下士,而下士之禄等于上农夫的收入,所谓“士不得耕,禄足以代其耕也”。虽然周代上农夫之收入不得而知,但其比例,君禄是上农夫收入的三百二十倍,卿禄是上农夫的三十二位,大夫禄是农夫的八倍,我们可以把这一比例同汉代相比较。据晁错、贾谊言,汉代农夫一家耕田约百亩,贡禹上元帝书,说他为百姓时,家有耕田一百三十亩,说明晁错关于汉代农夫耕田百亩的话基本符合事实。百亩之收百石,除掉十一之税十石,(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但那不是上农夫,可不论),剩九十石。汉代赋税繁重,有算赋、口赋、更赋等名目,若把这些计算进去,农夫之家则所剩无已。汉代官吏的赋税则少得多,据孝惠帝元年诏:“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方唯给军赋,他无所与”〔16〕。现在撇开赋税负担不谈,按农夫收入九十石计算,那么汉三公(相当于三代之卿)之俸禄是农夫的四十七倍,而郡守侯相(相当于三代之大夫)是农夫收入的三十二倍,远远超过了周代俸禄与农夫之比例。

从汉代的文献记载里,也随处可见关于汉禄重厚的记载。《汉书·惠帝纪》载惠帝诏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而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惠帝在这里很明确地表述了汉代重禄为民的事实。司马迁在报仲安书报里也谈到:“不能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以为宗族交游光宠”〔17〕。董仲舒针对当时官宦之家大量购买田宅奴婢的现实,在对策中指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如下,民安能如之哉”〔18〕!汉武帝时的儒生相公孙弘生活俭朴,汲黯认为:“弘位在三公,奉禄甚多,然为布被,此诈也”,上书要对公孙弘进行弹劾〔19〕。东汉明帝永平时,钟离意亦上书曰:“臣意以匹夫之才,无有才能,久食重禄,擢备近臣,比受厚赐,喜惧相并”〔20〕。元帝时贡禹上书,曾谈到俸禄给他本人暨家庭带来的决定性变化。他说:“臣禹年老贫穷,家资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白三十亩,陛下过意微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至,拜为谏议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蒙赏赐四时杂缯绵絮衣服酒肉诸果物,德厚甚深……,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禄秩愈多,家日以益富,身日以益尊,诚非草茅愚臣所当蒙也”〔21〕。

贡禹出身农夫之家,家中虽有田百余亩,但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而他居官从八百石至光禄大夫(二千石)后,仅禄钱收入就是作农夫时的十余倍,何况还有各种赏赐,其总收入是农夫时的数十倍,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汉代官俸微薄呢?

除了规定的官俸外,各级官吏还可以获得各种名目的额外赏赐。两汉时期,政府每年花在赏赐方面的数额是巨大的。文帝即位,为赏周勃、陈平、灌婴等人的拥戴之功,赐周勃黄金五千斤,陈平、灌婴各二千斤。汉代黄金与钱的比价一斤黄金为一万钱,五千斤亦五千万,三公月俸钱为二千八百,年俸为三万三千六百,五千万即相当于三公年俸收入一千五百倍,数额巨大,令人咋舌。汉元帝时张禹为宰相,“天子数加赏赐,前后数千万”〔22〕。杜延年“居九卿位十余年,赏赐赂遗,赀数千万”〔23〕。以上是数字比较大的赏赐。两汉时期,官吏获得赏赐的机会是比较多的。为封皇后,立太子,加元服,官吏均能获得为数不等的赏赐。官吏上书言事,治理有绩,致仕亦均可获赏。通常,一个官吏的获得的赏赐要大大超过其正额的俸禄收入。东汉时期赏赐进一步普通化,明帝永平四年,赐公卿半俸,即所有领取俸禄之人均可享受这种赏赐。东汉还有腊赐,大概是接近年关时给予各级官吏的赏赐,规定,“大将军三公钱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八千,以为祀门户值”〔24〕。从这些数字来看,都远远超过其年俸收入。

由于赏赐过多重,致使政府财政拮据。东汉和帝时,何敞上书指出:“赏赐过度,空竭帑藏,损耗国资,宜有节制”〔25〕。汉安帝时,瞿酺也上疏曰:“今自初政以来,日月未久,费用赏赐不可算,敛天下之财,积无功之家,帑藏单尽,民物凋伤,卒有不虞,复当重赋百姓,怨叛既生,危乱可待也”〔26〕。

对于汉代官吏来说,优厚的俸禄加上各种名目的赏赐,是不可能花销完的,许多官使用俸禄和赏赐买土地。汉武帝时,田蚡为相,“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27〕。张禹俸禄赏赐数千万,“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尽膏腴上贾,它财物称是”〔28〕。汉哀帝时鲍宣上书曰:“臣虽愚憨,独不知多受禄赐,美食太官,广田宅,厚妻子……”?〔29〕。这说明用禄赐购买土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汉哀帝时,官宦之家“田宅无限,百姓重困”局面的出现,就是禄赐太厚太重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两汉禄重只是对六百石以上的中高级官吏而言,而三百以下的低级官吏,其俸禄是比较微薄的。

汉代中低级官吏的划分以六百石为界,汉宣帝认为六百石吏的俸禄足以养廉。时选举部门把六百石吏举为廉吏上报,宣帝诏曰:“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得举”。韦昭注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30〕。

汉代三百石以下吏的俸禄标准为:三百石食俸四十斛,比三百石三十七斛,二百石三十斛,比二百石二十七斛,一百石十六斛,斗食俸十一斛,佐吏奉月八斛。一个三百石的郎官,其俸禄为三公的九分之一,为二千石的四分之一,而斗食、佐吏俸则只及三公的三十五分之一或四十五分之一,两极差距显然过大。

其次,低级官吏不能与中高级官吏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前面提到汉代官吏由太官供给食物以及衣物,但不包括郎官以下的低级官吏,这种情况直到东汉明帝时方才改变。时河内乐松“家贫为郎,(尚书郎)常独直台上,无被,枕杫(俎几),甚嘉之,自此诏太官赐尚书郎以下朝夕餐,给帷被皂袍,及待史二人”〔31〕。

其三,郎官以下获得赏赐的机会甚少,这一情况在西汉尤为突出,这是造成高中级官吏与低级官吏之间贫富分化的主要因素。

对于郎官以下俸禄微薄的情况,有的皇帝也曾注意到这一事实。宣帝曾专门发布诏令说:“今小吏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32〕。成帝绥和二年亦下诏益吏三百石以下俸〔33〕。东汉光武帝进行俸禄改革,明确规定“六百石以下增于西京旧秩”,其出发点是要稍微拉近两极的差距,提高低级官吏的俸禄标准。

三、汉代俸禄与吏治的关系

“礼治”、“廉政”、“善政”等是古代统治者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治国境界。古人也深知,理想的政治并不是空头的说教可以作到的,而是要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作基础。周代的“以禄代耕”就体现了一种物质利益与理想政治的关系。春秋时,管仲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思想〔34〕。这是对物质决定精神的更明确表述。战国时期,孟子对梁惠王说:“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也轻,今也制民产,仰不足以食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不赡,奚暇治礼义”〔35〕?老百姓没有衣食的保证,就难于从善,更不可能遵循礼义。对于官吏来说,要他行善政、廉政,那么首先就要保证他有足够的收入用于家庭人员的赡养,这就是以厚禄来养廉。养廉而后国治。通观汉代的俸禄制度,很明显地体现了这种以禄养廉的原则。

汉禄之厚,已于前述。对于厚禄以禄养廉,汉代君臣也表述得很明确。前面引孝惠帝的诏书,“吏所以治民业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重禄的目的就是为了吏治,益于百姓。汉宣帝时,张敞、萧望之言曰:“夫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实不能,请以会率增天下吏俸。宣帝乃书言益天下吏俸什二”〔36〕。(《汉书·宣帝纪》言十五)东汉崔寔则对厚禄与吏治的关系作了更为具体的表述,他说:“古人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今所使分威权,御民人,理狱讼,干府库者,望群臣之所为。而其俸禄甚薄,仰不足以养父母,俯不足以活妻子,父母者,性所爱也,妻子者,性所亲也,所爱所亲,方将冻馁,虽冒刃求利,尚犹不避,况可令临财御众乎!是所谓渴马守水,饿犬护肉,欲其不侵,亦无几矣。夫事有不疑,势有不然,盖此之类,虽时有素富骨清者,未能百一,不可为天下通率,圣王知其如此,故重其禄以防其贪,欲使其取足于俸,不与百姓争利”〔37〕。

崔是认为群臣百官,统治百姓,受理狱讼,管理府库,掌握着政治、法律、经济大权,如果他们的俸禄微薄,父母妻子不免冻馁,而要求他们为官清正廉明,就如“渴马守水,饿犬护肉”势所不能。故防止他们贪残曲法的主要办法是厚其俸禄,使其无后顾之忧,尽忠职守。纵观汉代吏治,我们认为,厚禄养廉的政策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从整体上来说,汉代的吏治是成功的。

汉代是我国历史上循吏最多的时期,两汉书《循吏传》所载之循吏,如西汉的文翁、黄霸、赵广汉、韩延寿、尹翁归、严延年、张敞、王成、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朱博,东汉的杜诗、任延、锡光、第五伦、宋均、鲁恭、吴佑、刘变、王堂、陈宠、边风、王涣、任峻等在历史上都是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人物。这些循吏的共同特点是清廉刚正,治理有道,教化百姓,移风易俗。而循吏的大量存在与汉代的厚禄有着直接的并系,因为若没有厚禄作为郡国守相赡养父母妻子的物质基础,或者说这些守相的父母妻子经常处于冻馁之中,就很难保证守相的清廉。正如崔寔所言:“虽时有素富骨清者,未能百一,不可为天下通率”。汉宣帝在位时是汉代吏治的典型时期,“汉世良吏, 于斯为盛”〔38〕。良吏之多是宣帝本人特别重视吏治, 以及他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结果。而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还是增加俸禄,即通过物质利益的刺激来实现的。史载宣帝:“厉精为治,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务奉职而进……,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39〕。用增秩、赐金、迁官的办法来奖励有治行、治绩的郡国守相,这是宣帝时期吏治出现良性循环的重要原因。

与汉以后历朝比较,汉代(尤其是西汉、东汉前期)贪吏也不如后代严重,这一方面是因为汉朝对贪吏惩治的法律很严密,汉律规定受赃十金,皆致重罪〔40〕。汉武帝时设立部刺史,以六条问罪,其中第二条就是针对二千石“侵渔百姓,聚敛为奸”而言的。汉代官吏不允许接受下属或百姓的饮食,更不允许接受财物。官吏接受下属和百姓的饮食,要计其所费,并偿还其值,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接下属和百姓的财物,或者贱买贵卖,投机取利,则按盗贼处理,所受财物没官,官吏免职,有爵位者,夺爵,无爵位者,罚金二斤。有人告发,则将赃物与捕告者〔41〕。由于惩罚严厉,故西汉和东汉前期的中高级官吏,因贪致罪者较少见,另一方成,与厚禄也有重要关系。因为俸禄微薄;父母妻子常于冻馁之中,那么,再严酷的法律对那些守水的渴马,护肉的饿犬来说,都是无济于事的。因此,汉代贪赃之吏不多,是厚禄与法律二者结合的结果,缺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行。

东汉中后期,吏治日见败坏,官吏,特别是高级官吏赃污例大量增加,究其原因,一是东汉中后期外戚宦官轮流执政,其子、亲信宰州执郡,贪污贿赂之风曼延,致使西汉以来所制定的,并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逐渐丧失了它的功能。灵帝时,“开鸿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其富者先人钱,贫者到官后倍输”〔42〕。这实际上是鼓励百官贪赃受贿。二是与这个时期俸禄制度化也有密切关系。东汉安帝永初中,诸羌反叛,达四十余年,东汉政府用于平乱的费用达二百四十亿之巨。顺帝永和之末,羌人复反,历时七年,用费达八十余亿〔43〕。加上这个时期连续不断的各种自然灾害,东汉政府的财政陷入了竭蹶的程度。为了缓和财政困难,不得不减少百官的俸禄。安帝、顺帝、桓帝时都曾诏减百官禄秩,而且减少了的俸禄亦不能正常发放。如桓帝延熙五年,由于对武陵蛮的战争,下诏假公卿以下俸。名义上是借,实际是停发。由于俸禄数额的减少,加上发放的不正常状态,致使吏治发生严重问题,许多官吏为了生活不得不用各种方法,包括贪赃受贿等去捞取钱财,而那些洁身自律的官员,则免不了穷困之厄。如桓帝时的朱穆,“禄仕数十年,蔬食布衣,家无余财”〔44〕。前面所以引崔寔,历仕边郡,死后家徒四壁,无以殡殓。崔是著《政论》,力陈俸禄微薄之弊,当是切身感触而发,反映了东汉后期百官公卿实际收入大为下降后的现实状况。

注释:

〔1〕《汉书》卷五十《汲黯传》

〔2〕〔21〕《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

〔3〕《汉书》卷八十九《黄霸传》

〔4〕《汉书》卷十《成帝纪》

〔5〕《后汉书》卷37《丁鸿传》

〔6〕《东汉会要》卷三十一《食货》

〔7〕《后汉书》卷四十一《钟离意传》注

〔8〕《后汉书·百官志》五

〔9〕《汉书》卷六十五《东方朔传》

〔10〕《汉书·赵充国传》载充国语曰:“金城、湟中谷斛八钱”,边郡为八钱一斛,内地尚不至超过此数。

〔11〕〔37〕《群书治要》卷四十五

〔12〕《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

〔13〕《后汉书》卷五十二《崔寔传》

〔14〕《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

〔15〕《通典》卷三十五《禄秩》

〔16〕《汉书》卷二《惠帝纪》

〔17〕《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

〔18〕《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19〕《汉书》卷五十八《汲黯传》

〔20〕〔31〕《后汉书》卷四十一《钟离意传》

〔22〕〔28〕《汉书》卷八十一《张禹传》

〔23〕《汉书》卷六十《杜延年传》

〔24〕〔25〕《后汉书》卷四十三《何敞传》引《汉官仪》

〔26〕《后汉书》卷四十八《瞿酺传》

〔27〕《汉书》卷五十二《田蚡传》

〔29〕《汉书》卷七十二《鲍宣传》

〔30〕〔32〕《汉书》卷八《宣帝纪》

〔33〕《汉书》卷八《宣帝纪》

〔28〕《汉书》卷十《成帝纪》

〔34〕《管子·牧民篇》

〔35〕《孟子·梁惠王上》

〔36〕《通典》卷三十五《禄秩》引应劭注

〔38〕〔39〕《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

〔40〕《汉书》卷八十一《薛宣传》引师古注

〔41〕《汉书》卷五《景帝纪》

〔42〕《后汉书》卷五十二《崔烈传》

〔43〕《后汉书》卷六十五《段颍传》

〔44〕《后汉书》卷四十三《朱穆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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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薪酬制度研究_后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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