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_经营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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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法人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农业银行对内对外行使各种权利。

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支机构的行长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区别对待、有限授权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循总行有关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授权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授权机构签章后生效。

第二章 授权方式

第七条 根据授权的内容,授权分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常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特别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特殊业务以及其他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第八条 根据授权的对象和层次,授权分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种方式。

直接授权指总行对省级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指根据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对直属地(市)分行和支行的授权以及地(市)分行对直属县(市)支行的授权。

县(市)支行对其所属机构不再转授权利。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对所属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条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书

第十一条 授权书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授权,均以授权书为准。

第十二条 授权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名称、姓名;

二、受权机构名称;

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出示授权书。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二、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财务管理权限;

五、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九、稽核监督管理权限;

十、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一、纠纷处理权限;

十二、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二、其他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权限。

第十六条 在本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授权范围内,总行根据以下标准,向各省级分行分别授予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

一、受权机构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素质;

三、受权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

四、受权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

五、受权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六、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分行对直属地(市)分行和支行的转授权以及地(市)分行对直属县(市)支行的转授权,参照第十六条标准确定。

转授权不得超过本机构所受权限。

第十八条 授权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十九条 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中对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总行对上述机构的授权,从其规定。

第五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建立对所属机构的综合监测考核体系,根据监测考核的情况,随时增减或撤销授权。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随时调整或者撤销授权: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形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受权机构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受权机构的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随时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原授权书收回。

第二十四条 转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情况。

第六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行授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由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日常工作,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省级分行授权的实施,由分行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日常工作,由分行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律顾问室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受权机构应定期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实施情况的报告。发生重大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的稽核部门在进行业务稽核检查时,应将授权的执行情况作为稽核重点进行检查,并可对授权的调整提出意见。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权机构违反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信誉或者造成中国农业银行经济损失的,总行或上级行应追究该机构及其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活动,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信誉或者造成中国农业银行经济损失的,总行或上级行应追究该机构及其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权机构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开展活动,除追究有关当事人行政和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上述第三十二、三十三和第三十四条情况时,授权机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行对内部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授权,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包括省级分行直属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县(市)支行包括地(市)分行直属支行、办事处。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分行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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