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利益——兼评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制度论文,退休年龄论文,性别论文,利益论文,男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利益问题已引起多方关注(注:世界银行调查团一份关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报告(世界银行1998年)和更早一些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一个国际合作组在一份研究报告——《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国际合作项目1996年6月)已经注意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利益问题。2000年8月17日至9月2日,《中国妇女报》就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对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规定及其后果连续发表了8篇系列报道,其观点很明确:“退休年龄不平等导致女性权益受损”。国家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副司长王文波在8月31日答《中国妇女报》记者问时并没有认同这一判断。)。所谓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利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男女两性的养老金利益;二是指法定退休年龄高低涉及的男女劳动就业权利。
本文将探讨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有关两性养老金利益的制度设计,包括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批评,并就法定退休年龄高低可能影响男女劳动就业权利或退休养老权利的问题以及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养老保险中有关两性养老金利益的规定
(一)制度设计影响两性养老金分配的三个前提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设计上一般都希望收入再分配是正向的,即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再分配。结果也有反向的,即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的分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正向再分配功能越强,对女性就越有利,反之亦然。具体说来,目前有三个前提影响着两性养老金的分配:
1.男性的劳动参与率高于女性。比如1997年,我国劳动参与率(经济活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男性为63.7%,女性为55.7%(注: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年》,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第178页。)。劳动参与率高常常意味着就业人数多和工龄长。
2.男性的工资收入高于女性。比如1999年,我国女性收入为男性的80.4%(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2000年12月19日。)。
3.男性的平均寿命和平均余寿低于女性。据卫生部的统计资料,中国1997年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0.8岁,男性为68.7岁,女性为73.0岁(注: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1999中国卫生提要》,2000年6月。(http://www.mon.gov.cn))。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事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在50岁年龄段,中国男性的平均余寿为26.93年,女性为29.99年;55岁年龄段,男性为22.72年,女性为25.55年;60岁年龄段,男性为18.79年,女性为21.33年。
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一般说来,凡有利于低工龄者、低收入者、高寿命者的保险规定就有利于女性,反之,就有利于男性。或者说,养老金支付与就业和收入的关联度越高,对女性就越不利、对男性就越有利,反之,对女性就越有利、对男性就越不利。
(二)影响两性养老金分配的保险规定
在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如下规定可能会影响养老金在男女之间的分配:
1.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男女退休年龄差距对性别利益的影响表现在影响男女养老金分配的两个方面以及可能影响女性就业权利。就前者而言,一方面,退休年龄低意味着工资低、工龄短,有时还意味着缴费少;当养老金支付与工资、工龄或在职缴费年限相关时,退休早的职工养老金份额相对就少。另一方面,退休年龄低意味着享受养老金时间早,领取养老金时间长。因此,退休年龄高低本身不足以说明问题,是利是弊,要结合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其他规定来看。关于后者,本文将在第四节进行讨论。
2.关于获得养老金资格条件的规定 获得养老金资格条件的不同规定会影响男女享受养老社会保障的难易程度。比如正常退休年龄和最低退休年龄男高女低,使女性能更早更容易获得养老金;最低工作年限(或缴费年限)定得越长,女性越不易获得领取养老金;等等。由于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和社会公共政策不同,不同国家对获得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总起来看,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年龄、工龄、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居龄)。表1.1是部分国家(地区)获得养老金的资格条件。
3.关于养老金确定方式的规定 养老金确定方式有“受益确定制”和“缴费确定制”两种。“受益确定制”(Defined Benefit)是指先确定未来养老金水平,再根据养老金水平决定现在的养老金缴费费率,俗称“以支定收”。“缴费确定制”(Defined Contribution)是指先确定现在养老金的缴费额,由现在的缴费水平决定未来的养老金水平,俗称“以收定支”。两种确定方式所具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受益确定制”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强,它具有代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对工资收入较低的女性有利;“缴费确定制”往往与个人账户相关,对高收入的男性有利。
表1.1 1999年部分国家(地区)获得退休金(养老金)资格条件
国家(地区)资格条件
德国63岁,缴费35年;或65岁,缴费5年。
俄国男60,工龄25年;女55岁,工龄20年。
英国男65岁,女60岁。国家最低退休金:缴费年限达到最高
法定退休年龄的90%(男49年,女44年)。
加拿大
65岁,居龄10年。
中国香港
65岁,合法居民,缴费5年。
日本全民养老金:65岁,缴费25年;退休金:60岁,受保25年。
新加坡
55岁。
智利男65岁,女60岁,缴费10年。
中国老制度:男60岁,女55/50岁,工龄10年。
新制度:男60岁,女55/50岁,缴费15年。
*美国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4.关于养老金筹集方式与筹集办法的规定 养老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三种: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是指养老金从筹集到支付都在现时完成,收支在现期平衡,其原理是当前工作的一代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这种筹集方式具有代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有较多的“统筹互济”色彩。“完全积累”是指养老金从筹集到支付在人生生命周期内完成,收支在一个生命周期内达到平衡,其原理是当前工作的自己为未来退休的自己积累全部养老金,在几十年的时间里,积累往往采取“个人账户”的形式,因此这种筹集方式“统筹互济”的色彩相对较少。“部分积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相对而言,现收现付制再分配功能较强,对工资收入较低、寿命较长的女性较有利。
在具体筹集养老金时,不同的国家往往还有不同的办法。大多数国家都按同一费率征集保险费;有的国家对不同工资收入的受保人按不同的费率征收保险费,高工资高费率,低工资低费率;有的国家按同一金额征收;有的国家规定缴费工资的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受保人免交保险费;有的国家规定缴费工资的最高限额;等等。一般说来,高工资高费率低工资低费率(如哥伦比亚)、规定缴费工资最低限额(如德国)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强。
5.养老金支付方式的规定 养老保险的利益最终要落实在养老金的支付上。支付养老金总是有条件的,支付条件的设定对两性的利益至关重要。根据支付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养老金分为“全民平均”养老金、“最低生活”养老金、“就业关联”养老金、“收入关联”养老金和“缴费关联”养老金5种。“全民平均”养老金指养老金支付以年龄为根据,到达一定年龄的人,无论其过去收入高低和就业年限长短,都可以得到一份数量相同的年金;“最低生活”养老金指养老金支付以生活贫困线为根据,任何人只要在生活贫困线以下,都可以得到津贴;“就业关联”养老金指养老金支付以就业年限为根据,过去就业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收入关联”养老金指以工资收入为根据,过去收入越高,养老金就越高;“缴费关联”养老金指以交纳保险费为根据,所交保险费越多,养老金就越高。由于缴费多少往往与就业长短、收入高低有关系,“缴费关联”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就业收入关联”。5种支付方式中,前两种与就业收入不关联的养老金旨在保障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平等”,后三种与就业收入关联的养老金旨在鼓励勤奋、刺激劳动效率。由于“女性在任何以收入和就业为基础的老年保障安排中都处于不利位置”(注: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化危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214页。),一般说来,前两种方式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强,对低收入低工龄的女性受保人群体相对有利;后两种方式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弱,对高收入高工龄的男性相对有利。
表1.2是部分国家和地区“非就业收入关联养老金”占全部养老金的比例,据此可以判断其养老金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这一比例越高,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就越强,反之,则越弱。
表1.2 1986——1992年部分国家(地区)“非就业收入关联养老金”占全部养老金的比例(注:*世界银行,1996年,第73页。)
进一步看,无论是“就业关联”还是“收入关联”,养老金支付的正向再分配功能还取决于不同的关联办法和计发标准。比如,在法定最低劳动年龄男女相同、退休年龄男高女低的条件下,获得满额退休金是否要求男女有相同的工龄就事关再分配功能是否为正向。显然,要求工龄相同对女性不利。还有,对于不同工资收入的受保人,退休金工资替代率是同一的还是有区别的也是影响再分配功能是否为正向的一个因素。在这方面,大多数国家是同一的,有些国家则实行“逆相关”政策,工资收入越高,工资替代率就越低,比如美国和前苏联(注:美国1980年退休金工资替代率为:57%(6500美元/年)、49%(10000美元/年)、34%(20000美元/年)、23%(30000美元/年)和14%(50000美元/年)(普雷斯顿·巴西特《提供足数退休金的成本》,1980年。转引自侯文若、仇雨临《社会保障国际比较》,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8页)。前苏联1970年代退休金工资替代率为:65%(60-80卢布/月)、55%(80-100卢布/月)、50%(100卢布以上/月)(侯文若《现代社会保障学》,红旗出版社,1993年,第159页)。)。显然,“逆相关”办法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强。
6.其他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其他规定也会影响性别利益。比如,有关“遗属年金”的设计会有利于女性,因为遗属年金往往表现为“遗孀年金”。遗属年金一般为原配偶年金的60%左右。又如,有关退休金水平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同步增长的规定对于退休较早的女性有利,等等。
总起来看,养老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它的各项具体规定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这些条件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人口状况、就业压力、生活水平、国家财力、公共管理、历史习惯,等等。养老社会保险也是一种社会政策,其中许多具体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府与民众价值倾向的影响,“平等”倾向多一点,养老金支付就会少一点“就业收入关联”;“效率”倾向多一点,养老金支付就会多一点“就业收入关联”。
二、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分配
本文主要分析“退休年龄”和“养老金支付方式(养老金计发标准)”两个因素对于养老金在我国男女职工之间分配的影响。当前,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正处在新旧交替双轨并行时期。1997年以前的近50年时间里,我国实行“传统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相同,男性职工(包括“干部”与“工人”)为60岁,女性职工分两档:“干部”55岁,“工人”50岁(注:这一规定自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公布,沿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有关性别利益的养老保险法规目录见文后“文件法规”)。)。在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背景下,上述两个因素对于男女养老金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男女退休年龄差距对两性养老金利益的影响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以支定收;养老金支付与工资和就业(工龄)高度相关。男女退休年龄差距对女性养老金利益的影响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
1.退休年龄男高女低,养老金分配对女性有消极影响
首先,退休早意味着工资低,我国养老金支付与工资高度相关,这对于工资低的女性不利。一般来说,工资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而在绝大多数的年月中,名义工资的增长率会高于通货膨胀率,所以实际工资会逐年提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退休早工资低,退休晚工资高。抽样调查资料表明,我国男女工资水平的差距随年龄的提高而增大(表2.1)
表2.1 女性工资比例(男=100)
1978年
1986年
1988年
30以下
100.03
97.2 96.4
30-3995.2 94.9 91.5
40-4991.4 93.0792.9
50及以上 80.6 83.7 81.6
其结果是,同一年龄段的男女退休职工,即使按同一工资替代率计发养老金,退休女职工的养老金也仅为退休男职工的71.4%(注: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CPR/91/4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1996年,第395页。)。
其次,退休早意味着工龄短,我国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与工龄的具体关联办法,使男女退休职工之间,尤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男女退休职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拉大。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中,对于“企业职工”有如下关联办法: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注:《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有如下关联办法: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4日国办发(1993)85号)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于“在机关工作的工人”,有如下关联办法: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4日国办发(1993)85号)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工龄长短对于能否获得满额养老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男女职工工龄实际的情况是怎样的呢?有专家根据我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得我国职工的实际退休年龄,男性为58.5岁,女性为50.7岁;初始就业年龄,男性为19.2岁,女性为19.1岁;实际就业年限(工龄),男性为39.3年,女性为31.6年(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第391页。)。这就是说,由于男性法定退休年龄高于女性5-10年,而获得满额退休金对男女工龄的要求却一样,都是20年或35年,男性就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女性则不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
显然,企业的男女职工都容易得到替代率为75%的满额退休金,他们的实际就业年限都大大高于20年,而“机关人员”等“干部”中的女性,他们的平均工龄为31.6年,达不到35年的要求,要得到替代率为88%或90%的满额退休金就要困难多了(注:这里需要指出,31.6年是包括法定55岁退休的“女干部”和50岁退休的“女工人”在内的一个加权平均数,如果分别计算“女干部”和“女工人”实际就业年限的话,“女干部”的平均工龄将略大于31.6年。即使“女干部”都满55岁退休,其实际工龄也不到36年,即小于男性平均工龄的39.3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同时退休的男女职工,退休前都有正常的工龄,男性工龄高于女性5-10年),同时退休的男女职工,其退休金差距就会大于其退休前工资的差距。
2.退休年龄男高女低,养老金分配对女性有积极影响
我国女性预期寿命为73岁,男性为68.7岁。由此推算,我国女职员和女工人的余寿分别为18年和23年,男职工余寿为8.7年。前已述及,我国女性退休金为男性退休金的71.4%,即使按女性余寿18年计算,他们所得养老金总额也大于男性8.7年所得养老金的总额。(即:[18×(1×71.4%)]>[8.7×(1×100%)])。如果按“生命表”的数据计算,结论也是一样。另一方面,由于女性平均工资低于男性,而社会主义企业以男女工资总额为基础按同一个比率扣除“剩余”,这可以理解为男女职工按同一保险费率被“扣除”保险费(注: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思想,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的“剩余劳动”由国家扣除。),我国女职工一生被扣除的保险费总额小于男职工一生被扣除的保险费总额。因此,女性一生所得养老金总额与养老保险费总额之比大于男性,收入再分配有利于女性。正因为如此,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不会愿意以这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与支付方式承保退休较早、寿命较长的女性。
因为较早退休对社会保险基金有较多的压力,政府一般反对提早退休(注:《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指出:“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提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导致退休费用增长过猛。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的手段,把退休费用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增加了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改革的深化。”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努力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改善财政状况。比如英国从2010年起,女性的退休年龄将由目前的60岁提高到与男性相同的65岁。这项调整措施估计每年将可节省46亿英镑(注:Social Security Bulletin(ASS's quarterlyresearch journal),1991,vol.57,no.1.)。反之,如果将男性的退休年龄降低,向目前的女性退休年龄看齐,英国仅私人年金计划每年将增多开支60亿英镑(注:ibib,vol.54,no.2.)。
我国也有专家估计:如果将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从50/55岁推迟到60岁,我国基本保险个人缴费率可下降2.7个百分点(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第6页。)。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向女性的倾斜度就会有所下降。
(二)现代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男女退休年龄差距对两性养老金利益的影响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我国有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养老金支付不再与工龄相关,而开始与“缴费年限”高度关联。可是,“缴费年限”实际上就是“工龄”,退休年龄对养老金分配的影响依然存在。
在新制度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约为58.5%,其中,“基础养老金”为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8.5%。“基础养老金”的设立对工资低于平均水平的职工有利,对工资高于平均水平的职工不利。“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与企业双方、以本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为依据共同积累,归本人享用。这对于工资高退休晚(工龄长)从而缴费年限长的男性职工有利,对工资低工龄短从而缴费年限短的女性职工不利;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在试点省市实行)所做的“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调整会有利于女职工。由于女职工工资低退休早,“基础养老金”部分的工资替代率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的工资替代率越低,对女性就越有利;反之,则越不利。
在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下,我国男女职工养老金水平的差距是缩小了还是扩大了,尚待研究。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对差距的可能扩大曾提出过警告:“与先前的情况一样,女职工享受的替代率比男职工低。根据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女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比较低,这是向所建议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的一个政治性的经济问题”(注:世界银行:《知识与发展——1998年/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43页。)。
三、养老金在两性间分配的两项原则
当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涉及两性利益时,我们不能简单地判定,凡有利于女性利益的规定就是合理的,凡不利于女性利益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需要设立一些原则以对两性损益的公正与否做出更为合理的评判,这些原则应当符合社会保障分配的大原则。
(一)社会保障分配原则
社会保障的分配原则涉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比如社会保障本身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社会保障分配原则与工资薪金分配原则的异同;社会保障分配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偏离“按劳分配”原则;等等。
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好像已没有什么争议。即使是当代最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和“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最出色的批判者哈耶克也认可“有限度的保障”:“毫无疑问的是,在足够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的、衣食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上,可向每一个人提供保证。”(注:弗里得利希·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16、117页。)“工业社会采取此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只是从保护那些贫困者避免堕人绝境的角度而言的。”(注:弗里得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12页。)当然,由社会保障引发的关于“平等与效率”或“福利与自由”的争议将会长期持续下去:“平等”论者或“福利”论者支持最大限度的平等与福利;“效率”论者或“自由”论者主张最大限度的效率与自由;“中间道路”者希望“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注:阿瑟·奥肯:《平等和效率》,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5页。关于这一主题的讨论和归纳,可以参考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主要流派”(商务印书馆,2000年),《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九章“社会保障”,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关于社会保障的分配原则,我国学者也有思考,例如,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收入分配机制,不能与按劳分配相对立,但亦非按劳分配的继续。——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第一层次的规则,而包含了按需分配原则在内的社会保障分配则是国民收入分配第二层次的规则。”(注:《社会保障学》,第259页。)卫兴华和魏杰认为,“微观分配(即初次分配——引者)过程以效率为原则,表现为以效率定分配,具体是通过工资制度及资金收益制度实现的。收入调节过程以公平为原则,表现为以公平定收入,具体是通过赋税制度及收入保障制度实现的。”(注:卫兴华、魏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4页。)
从以上简短引述中,我们可以得到关于社会保障分配的两条几乎没有争议的结论,以作为养老金性别分配原则的依据:1.社会保障分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2.社会保障分配比工资薪金分配应多一些平等。
(二)养老金性别分配原则
根据社会保障分配的“大”原则,本文试图提出评判性别利益正当与否的两项“小”原则:
1.养老社会保险承担受保人长寿风险。
2.在正常情况下,同时退休的男女职工退休金之差距应小于/等于其退休前工资之差距。即:女性养老金与男性养老金之比应当大于/等于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之比。
根据原则1,本文第二节所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有利的方面是公正合理的。原则1认为,社会保障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个人长寿风险应由社会来承担,这也是养老社会保险与人寿商业保险的重要区别之一。人寿商业保险以生命表为依据,通过保险精算,让预期寿命不同的男女受保人自己承担长寿风险。这是符合商业道德的。而养老社会保险对预期寿命不同的受保人在保险费率等条件方面应一视同仁甚至应当鼓励长寿,反之,让长寿者吃亏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据此,我们可以判断:女性因长寿而多得养老金是正当的。
根据原则2,本文第二节所述我国退休年龄男高女低使女性不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原则2认为,社会领域的养老金分配原则与经济领域的工资分配原则应有所不同。如果说在工资分配上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原则的话,那么,在养老金分配上,即使不说“平等优先兼顾效率”、依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原则,其所兼顾的平等无论如何也应当比工资分配所兼顾的平等多一点。因此,如果在正常情况下(即同时退休的男女职工,退休前都有正常的工龄,男性退休年龄高于女性5年以上),同时退休的男女职工,两者退休金差距比两者退休前工资差距为大,就不公正不合理了。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要求法定退休年龄低于男性的女性与男性一样够35年工龄才能获得满额退休金,使较多的女性实际上无法得到满额退休金,就出现了上述不合理的结果。要使现行退休金支付办法满足原则2,一种可能的选择是,让“工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比男女相等。比如:降低女性获得满额退休金的工龄条件至32年,使之区别于男性的35年,男女两性的利益就达到了平衡。即:32/55(女性)等于35/60(男性)。
根据上述两项原则评判我国“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要求其“个人账户”充分考虑女性平均余寿高于男性的现实,并适当考虑“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比重,使同时退休的男女职工的退休金差距小于/等于男女工资差距。
至于影响男女退休金利益的其他重要因素的合理性,如:男女工资差距是否合理、男女退休年龄差距是否合理、养老金“支柱”结构的“平等倾向度”或者说“效率倾向度”是否合理,就不是上述养老金性别分配原则所能评判的。这需要有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原则:关于男女工资差距,一般来说,工资与劳动贡献相对应,凡能体现劳动贡献差别的工资差别就是合理的,反之是不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男女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主要应该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来决定。男女工资差距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合理性。关于养老金结构的平等倾向,政府“平等”的倾向多一点,养老金结构中就会少一点“就业收入关联”养老金,对女性就有利一些;政府“效率”的倾向多一点,养老金结构中就会多一点“就业收入关联”养老金,对女性就不利一些。至于在平等与效率的天平上,将支点偏向哪一端才算合理,只能由时间来评判。
四、男女不同退休年龄及其理由
前两节谈男女退休年龄都是为了说明养老金在两性间的分配,本节从两性劳动就业权利或养老退休权利的角度讨论男女退休年龄。
(一)世界各国男女退休年龄的一般情况
世界各国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金年龄)的一般情况是(注:这里笔者依据的主要资料是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1999》(SSA,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该书收录了全世界172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对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年龄)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地区)有165个(见附录)。下面,出自该书的资料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1.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地区)多于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国家(地区) 相同的有98国(地区),占59.4%;不同的有67国(地区),占40.6%。东欧和前苏联地区男女退休年龄都不相同,其余地区相同数多于不同数,请见表4.1。
2.男性平均退休年龄高于女性 1999年,全世界165个国家(地区)的平均退休年龄,男性为60.5岁,女性为58.6岁;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内,男女退休年龄若有差距,都是男性高于女性,男性一般比女性高3-5年;最高退休年龄(享受养老金年龄)男女都是67岁(丹麦、冰岛和挪威),男女最低退休年龄(享受养老金年龄)为50岁(斯威士兰、赞比亚、科威特等),见表4.2。我国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50岁,其中,男性工人与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差
距为10年,是世界上两性退休年龄差距最大的国家。
表4.1 1999年分地区男女退休年龄相同/不同国家(地区)数(165国、地区)
男女相同男女不同合计
亚洲15 7 22
中东和北非
9 8 17
撒哈拉以南非洲 29 8 37
东欧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 0 24 24
欧洲和北美 20 7 27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21 12 33
大洋洲 4 1 5
合计98 67165
表4.2 世界165国(地区)退休年龄分布(1999年)
3.发达国家的男女退休年龄一般高于发展中国家 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及以上,女性为60岁及以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及以下,女性为55岁左右。
4.男女退休年龄是否相同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似不相关 男女退休年龄相同/不同在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都有分布,且各自比例与收入水平似无相关性,见表4.3和表4.4。
5.男女退休年龄是可变的 资料表明,各国男女退休年龄是随时代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的。从表4.3即可以知道,男女退休年龄既可以提高(如意大利),也可以降低(如加拿大、法国、希腊、爱尔兰、新西兰、挪威、瑞典);可以同步变化(如爱尔兰、意大利),也可以不同步变化(如日本、卢森堡、瑞士)。
(二)关于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的不同理由
男性退休年龄常常高于女性,其理由见仁见智,现归纳评论如下:
1.保护女性 这种观点隐含的假设是:劳动是一种义务,是艰苦的。退休早是照顾甚至还是一种特权。在许多国家,比如俄国,有5个及以上孩子或有残疾孩子的女职工能提早退休;摩纳哥男女退休年龄都是65岁,而有3个及以上孩子的女性可以55岁退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持这种观点。国家人事部王文波副司长认为:“男、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5周岁,这是以我国男、女不同的生理特点为科学依据,从保护妇女同志权益的角度出发研究指定的,有利于保护在基层工作的女性同志的身体健康。”(注:《中国妇女报》2000年8月31日。)1950年代末,《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发布以后,在《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的问题解答》中就有类似问答:“问:为什么女职工退休年龄要低一些?一般工龄要短些?答:因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女人身体一般较弱,在生育子女的时候,身体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国家除了对女职工在生育时给予必须的休息假期和妇婴保护以外,还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低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
表4.3 经合组织(OECD)高收入国家(注:高收入与低收入国家的划分依据是世界银行1996年人均GNP估计数。见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199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封面。)男女法定退休年龄
* S.Scarpetta and S.Blondal.The Retirement Decision in OECD Countries.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number202.1998.
表4.4 男女法定退休年龄相同的低收入国家(1999年)
国家性别
退休年龄
国家
性别
退休年龄
布隆迪
男 55
喀麦隆
男60
女 55女60
科特迪瓦
男 55
乍得男55
女 55女55
赤道几内亚 男 60
埃塞俄比亚 男55
女 60女55
冈比亚
男 55
加纳男60
女 55女60
几内亚
男 55
肯尼亚
男55
女 55女55
利比里亚
男 60
马里男55
女 60女55
尼日尔
男 60
尼日利亚
男60
女 60女60
卢旺达
男 55
坦桑尼亚
男55
女 55女55
多哥男 55
乌干达
男55
女 55女55
赞比亚
男 50
印度男55
女 50女55
笔者评论:如果把劳动看做是一种义务,减免“义务”当然是“保护”;如果把劳动看做是一种权利,减免“权利”就难说是“保护”了。按我国现行规定,工龄长短与养老金高低挂钩,退休年龄低就意味着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低;退休早还意味着绝对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和各单位的“福利”收入)的减少;尤其是考虑到广大女性职工即使拒绝“保护”也不得不接受“保护”的事实,“保护女性”一说就显得有些勉强。但另一方面,从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制止职工提前退休来看,法定退休年龄相对较低还真好象是一种特权,何况在我国劳动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退休职工”往往还能自由重返劳动力市场,获得另一份收入。退休年龄男高女低,还可能侵犯男性的正当权益(注:例如,1990年5月17日,欧洲法院(ECJ)公布一项对欧盟养老保险制度影响巨大的判例(即,Barber v.Guardian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 Group)。英国退休年龄男高女低。当巴伯(Barber)52岁下岗时,他还不到其公司规定的男性最低退休年龄55岁,不能马上获得退休金,而如果他是女性就够格了,因为女性的最低退休年龄是50岁。巴伯因此状告其公司违反男女平等法规。欧洲法院根据欧盟基本法——罗马条约第119条,原则上判巴伯胜诉(Social Security Bulletin,1991,vol.54,no.2,p.14)。)。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实行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政策,它们不仅担心女性权益受损,还担心男性权益受损。我国退休年龄男高女低,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2.历史传统 从历史上看,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较晚,常常是作为对男性劳动力的一种补充;她们所挣的工资对家庭收入来说也常常是辅助性的;她们常常集中在非正式劳动部门,工作常常是临时性间断性的,进出劳动力市场相对随意;且劳动条件对体力的要求较高,因此,她们退休较早(注:Peter Auer and Mariangels Fortuny,Ageing of the Labour Force in OECD Countries.Economic and Social Consequences.Employment Paper 2000/2 ILO.)。有批评者认为:劳动条件如今已大大改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越来越多,女性较早退休是传统做法的惯性延续,况且女性的自然寿命较男性为长,因此,规定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人为截短女性职业寿命是性别歧视,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损害(注:李珍:《关于退休年龄的经济学思考》,《经济评论》1997年第1期;《中国妇女报》2000年8月17、19、24、26、30、31日。)。
笔者评论:女性比男性退休早这一传统做法是否是性别歧视,是否已经损害女性就业权利,除了要看女性的就业意愿以外,还要看企业的用人意愿和两性的劳动效率。而就后者而言,如果50-55岁年龄段女性职工的劳动效率在总体上已经不亚于同龄男性同事,那么上述传统做法无疑是性别歧视,否则就很难说是性别歧视。自然寿命长不等于劳动效率高,而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劳动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强调女性的就业权,也要肯定企业的用人权,因此,这里的“就业权”并不是“占有一个工作岗位”的权利,而是“竞争一个工作岗位”的权利。
3.市场竞争 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的劳动条件下,无论在企业单位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从平均水平来看,目前男性的劳动效率还是高于女性。女性人力资本投资较少,从事简单劳动、非技术性劳动和低职务工作的人数较多,人过中年,一旦体力上有所下降,劳动效率就难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市场自然会首先选择老年女性作为新生劳动力的替代对象,而不管她们是否愿意继续工作。而男性人力资本投资较多,从事复杂劳动、技术性劳动和高职务工作的人数较多,人过中年,即使体力上有所下降,其相对较多的技术手艺和管理经验能帮助他们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劳动效率。因此,女性退休较早,男性退休较晚。
笔者评论:有一种专业知识和一项调查数据对这种观点有利。专业知识说:“从体力劳动的作业能力看,年龄对肌力有影响,30岁以后,女性和男性的肌力均下降。女性较男性肌力下降得更快,50岁时的肌力,约为同龄男性的一半。”(注:保毓书、周树森、赵树芬:《妇女劳动卫生学》,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21页。)“北京市妇联课题组”1998年通过概率抽样得到一个由本市58家企业组成的样本。在对这58家企业的调查中得知,企业明显认为,45岁以上年龄组职工的劳动效率,无论是“生产工人”还是“科室人员”,男性均高于女性(注:北京市妇联课题组:《北京市下岗女工再就业现状及两性比较》,《人口研究》2000年第2期。)。
4.政策倾向 这种观点认为,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一种社会政策,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还是相异要看一个国家政府的政策倾向。决策者“平等”的理念多一点,男女退休年龄就相同;决策者“效率”的理念多一点,男女退休年龄就不同。
笔者评论:这一观点很有力量。“劳动效率”不足以全部解释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即使能证明一个国家50岁左右的男女其劳动效率确有差距,这个国家依然可能实行男女同一退休年龄的政策。无论是比较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男女法定退休年龄相同的政策,就是证明。
5.同时退休 这种观点认为,男女夫妻一般总是丈夫年龄稍大,妻子年龄稍小。男性与女性在退休年龄上稍有差距,正好使双职工家庭夫妻同时退休(注:Peter Auer and Mariangels Fortuny,Ageing of the Labour Force in OECD Countries.Economic and Social Consequences.Employment Paper 2000/2 ILO.)。
笔者评论:此观点似乎随意了点。为什么女性不能晚一点退休,道理不明。
(三)关于提高我国女性退休年龄
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涉及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可能受益者是政府(社保机构)和一部分愿意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能的受害者是企业和一部分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媒体上常常能听到代表愿意继续工作的女性的呼声,在2001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议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注: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也能听到代表政府(社保机构)利益的政策建议:“用5年时间(2006-2010年)取消女工人、女干部退休年龄差别,女职工一律按55岁退休;——用10年时间(2011-2020年)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一律按60岁退休。”因为“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注:何平:《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社会保障制度》2001年第3期。类似的建议还可见林宝《中国退休年龄改革的时机和方案选择》,《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1期。)可是,如果女职工(尤其是50岁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效率上与同龄男性确有较大的差距,并且劳动力市场供给远大于需求,人为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其最大受害者将是企业。它将因此失去最佳劳动力替换时间,徒增劳动力成本,降低市场竞争力。故此,政府在考虑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时,也应该听取企业和经济学家的意见,综合平衡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还有一部分50岁或55岁以后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女性,也会成为提高退休年龄的受害者。因此,政府在考虑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时,也应该听取这部分女工的意见,以平衡女性之间的利益关系。此外,提高退休年龄还可能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其他福利,世界上因政府提高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工会抗议的事例常有发生(注:最近的例子是希腊2001年4月26日全国规模的罢工抗议。)。
(四)小结
总起来看,男女退休年龄问题既是“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也是“劳动力市场制度”问题。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与理念来规定。这里的“国情”主要是指人口性别结构、男女初始劳动年龄、男女劳动力供求状况、男女预期寿命、社会保险基金状况、历史传统等等;“理念”主要是指政府与民众“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价值倾向、“劳动与休闲”的生活态度等等。
男女退休年龄差距本身并不能说明劳动权利问题。笔者愚见:男女退休年龄的合理性取决于男女退休年龄差距是否真实体现了男女劳动效率的差距,也取决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能否通过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得到合理平衡。
有关性别利益的养老保险文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1年3月24日劳动部公布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
6.《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
7.《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
8.《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国发(1991)31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4日国办发(1993)85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0.《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125号)。
1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国发(1997)26号)。
12.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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