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大学章程文本探析——以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康奈尔大学为主要案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牛津大学论文,大学论文,探析论文,英国论文,美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学章程是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治校总纲领,在大学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如何改革、创新不适应大学内外部环境变迁的管理制度成为高校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因而对大学章程的思考也提上了日程。[1]但是,目前,国内关于大学章程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及章程文本甚少,对国外大学章程文本分析等的研究成果极少。大学章程文本由哪些部分构成的?西方不同国家的章程又有什么特点?笔者试着翻译国外章程文本,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思索、探讨。
一、国外大学章程的文本内容构成
(一)英国牛津大学章程文本构成
牛津大学是一所独立的、自我管理型的大学。该校的主要行政领导机构是评议会,章程由大学评议会制定或修改。牛津大学章程是由大学章程(Statutes)和大学条例(Regulations)组成的。大学章程由前言和十七个章节组成。具体包括:
序言,包括大学的法律地位、组织法、早期的章程以及英国相关的法案;章程Ⅰ,开端,包括大学的性质、目的、权力、章程的解释、章程条款中规定的解释以及适用范围;章程Ⅱ,大学的成员,包括学生、普通职员、评议会成员、教职员全体大会会员及成员的开除和辞职;章程Ⅲ,大学评议会,包括评议会的职能、人员组成和评议会选举的程序;章程Ⅳ,教职员大会,包括其职能和权力、成员及执行程序;章程Ⅴ,学院、社团和永久私人学院,包括各学院、社团组织和永久私人学院的名称,以及管理规则;章程Ⅵ,理事会,包括理事会职能、权力、会员、规章制度及其委员会;章程Ⅶ,学群、学院、分院、系和继续教育系,包括名称列举及相关规定;章程Ⅷ,图书馆、博物馆、科学收藏和大学出版社,包括名称列举及权力和职责;章程Ⅸ,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大学校长、高级行政管理人员(the High Steward)、副校长、任命副校长;章程Ⅹ,学位、文凭和证书;章程Ⅺ,大学纪律;章程Ⅻ,学术人员和访问委员会;章程XIII,学生方面的其它条款;章程XIV,学术与非学术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章程XV,学院贡献计划和学院账户;章程XVI,财产、合同和信托;章程XVII,有关大学章程和条例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方法。[2]
(二)美国康奈尔大学章程文本构成
康奈尔大学目前的章程是在特许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大学最初的章程源于纽约州立法机构的授权,即1865年莫立尔法案的585章的授权。本章程由25章组成,具体章程规定如下:
章程Ⅰ,大学,包括大学的名字、性质与权力、校址、校徽、财政日、学年、学院和独立学术单位;章程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权力、人员构成和任期、董事会委员进行的提名与选举、由历届校友进行的选举、由其他选民进行的选举、董事会人员、董事会议法定人数、名誉退休委员;章程Ⅲ,董事会各委员会;章程Ⅳ,年度审计;章程Ⅴ,校长,包括任职条件、权力、义务和期限;章程Ⅵ,大学其他行政人员、副校长和副院长;章程Ⅶ,院长、包括任职条件、权力、义务和期限;章程Ⅷ,行政副校长和主要财政官员;章程Ⅸ,大学秘书,包括权力和职责;章程Ⅹ,大学法律咨询顾问;章程Ⅺ,大学内部控制;章程Ⅻ,大学的院系(Faculty),包括人员组成、功能、学院院长;章程ⅩⅢ,各学院(College and School Faculties),包括学院人员组成、学院权力和职责、具体学院介绍;章程ⅪⅤ,学位授予;章程ⅩⅤ,学院院长、主任和其他学术人员;章程ⅩⅥ,教学和研究人员的聘任和任期,包括聘任的级别、期限与方式、续聘程序、续聘、请假和解聘的权力;章程ⅩⅦ,教授,包括教授的任职条件、权力、职责和待遇;章程ⅩⅧ,交通规则和车辆停放;章程ⅩⅨ,学术咨询理事会;章程ⅩⅩ,医疗中心;章程ⅩⅪ,大学人员赔偿;章程ⅩⅫ,利益冲突;章程ⅩⅩⅢ,杂项条款;章程ⅩⅩⅣ,公平的受教育权和受雇佣权;章程ⅩⅩⅤ,修改章程的办法。[3]
二、国外大学章程文本特点分析
(一)牛津大学章程文本特点分析
(1)牛津大学章程凸显了大学章程的严格性、权威性和说服力。牛津大学一直坚持在中世纪时就形成的大学理念,把大学看作是自我管理的学者团,致力于追求知识和真理。牛津大学序言的第一节“大学的法律地位”就很好的体现出了牛津大学是“自我管理的学者社团”,首先确立了大学的法人地位和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牛津大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形式制定章程,在章程Ⅰ中对大学章程中所使用的条款规定进行解释并说明适用范围,以避免产生争议。最后一章“有关大学章程和条例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方法”完善了解决争议制度,按照法律的要求建立诉讼和复议等措施。这是很多大学章程没有做到的,也是牛津大学很少发生大学效力相关的法律纠纷的关键所在。
(2)牛津大学章程重视大学组织结构的划分与职权界定,理顺了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其学术管理成为典范。大学章程分别用了“大学评议会”、“教职员大会”、“学院、社团和永久私人学院”、“理事会”、“学群、学院、分院、系和继续教育系”、“学术人员和访问委员会”等六个章节明确大学各决策机构和学院的职责、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比如,章程Ⅲ、章程Ⅳ中提到的“校长由各学院轮流产生,大学评议会负责选出校长”、“教职员大会负责行政监督和工作建议”以及“教职员大会决定大学的重大发展问题”。
(二)康奈尔大学章程文本特点分析
(1)康奈尔大学章程在第一章“大学”中指出校玺(Seal),以及校玺上大学创建者埃兹拉·康奈尔的题词:“我要建立一个不论男女、贫富均能在此受到教育的场所。”埃兹拉·康奈尔独特的创办思想在章程开始的校玺和校徽中就很好的表现出来,显示了康奈尔大学的精神和理想。办学理念决定着一所大学的发展方向,康奈尔大学理念透露出其独立的、开放的、多元的大学精神。
(2)康奈尔大学章程对其制定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规定。大学董事会是康奈尔大学最高决策机构、大学章程制定的主体。章程Ⅱ对董事会权力、人员构成和任期、提名与选举、由历届校友进行的选举、由其他选民进行的选举、董事会人员、会议法定人数、名誉退休委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大学董事会人员分别由64人组成:4名兼职委员、1名世袭委员、3名任命委员和56名董事委员”。章程Ⅲ对十个董事会委员会又分别规定具体职责。总之,康奈尔大学章程以及董事会章程对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规定,恰当的体现出了其以社会知名人士为主、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民主参与、分工协调的特点;同时,也保证了康奈尔大学决策的民主公道,使社会上有崇高声望的知名人士充分参与,加强了大学与政界、教育和社会的联系。
(3)康奈尔大学章程的另一特色即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规定。康奈尔大学章程对大学各类管理人员的权责分工明确,分别用了七个章节对校长、大学其他行政人员、院长、副校长、副院长、行政副校长、大学秘书等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董事会聘任校长作为大学的行政长官,校长聘任副校长,由兼任教务长的常务副校长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副校长各自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发展规划等”。大学其他行政人员以及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在大学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康奈尔大学章程对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规定的严格性和具体性是其他大学章程不可相比的,保证了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
三、国外大学章程文本主要特征
(一)学生权利、义务和奖惩条款完备
国外大学章程有关学生条款的规定大部分都有几十页,有关权利、义务和奖励、惩罚制度、采取惩罚措施的依据都一一列出。2005年7月10日最后修正通过的澳大利亚莫道克大学(Murdoch University)的大学章程中第23条款——学校训导中有关学生不当行为的定义分了4条,而仅第1条“以下活动可以构成学生的不当行为”,又列举了15种情况:(1)不诚实的评估;(2)伪造学历、研究成果、向大学或大学职员虚报或故意误导信息;(3)不听从监考人员的指示;(4)故意阻碍或破坏任何大学的教学、学习、研究、试验或考试;(5)故意阻碍或破坏大学正式会议、进程、仪式的活动;(6)进行骚扰或歧视;(7)干预大学内成员的言论自由;(8)干扰大学成员的活动自由;(9)大学规章规定的学生严禁进入的任何建筑或场所;(10)阻碍大学工作人员履行职责;(11)破坏、错误处理、错误使用或挪用任何大学财产;(12)辱骂、威胁、淫秽行为;(13)违反由副校长通过的规定;(14)试图攻击或已经攻击了大学工作人员,而导致大学工作人员为人身安全产生恐惧心理,引起其身心健康问题;(15)任何不遵守大学章程、规章、规则、法律或评议院决议案规定实施的行为。[4]这些关于“不当行为”的明确规定为高校管理学生提供了详细可靠的法律依据,用以判断学生行为的适当与否,并根据行为不适当的种类和程度,以采取对学生的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因此,减少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争议,达到了真正的“有章可循”。
(二)保护教师权利,彰显学术自由
大学的学术自由和管理自主是由法定的宪章保障的。西方的大学认为要保证大学运作的相对独立性和学术自由,重要的是,在聘请教员和对教员的学术成就进行评鉴时有一套相对透明的、公正合理的、严格的规则,以保护教师的地位,对其进行恰当管理。然而,透明公正的规则只有载入大学章程,才能赋予其效力以保证学术自由和管理自主。牛津大学章程中关于教师管理的原则:“1.本章程使下列原则有效:(1)保证学术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询问和检验被认可的学识的自由以及提出新观点和有争议或不流行的观点的自由,而不会因此面临失去工作或特权的危险;(2)保证大学提供教育,促进学习,并经济有效地从事研究工作;(3)确保大学应用公平和正义的原则。2.除非有足够合理的理由(如由于学校规模和管理资源的变化),否则任何学术人员都不能被解雇。”[5]
(三)救济渠道完备
用于权利保护的完备的救济渠道应包含三种:申诉制度、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大学为了保护大学成员的权利,应该健全申诉制度和争议调解制度,尽力由大学自行解决,不由法院干预。加拿大皇后大学(Queen's University)为了保护学生的权利,为解决学生争端设立了专门的顾问(Advisor)和大学生上诉委员会。学生如果对学校的惩罚有争议,可向评议院、评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委员或评议院相关的委员会呈递申诉报告,得到大学解决争端顾问(University Dispute Resolution Advisors)的评议院提名,然后大学上诉委员会(University Appeal Committee)的主席会收到评议院秘书的书面报告,在特定期限内向学生陈述结果和解决方案,如果学生不满意还可以进行二次上诉。[6]
牛津大学的大学章程XVII是有关大学章程和条例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方法。在此章中规定:“(1)如果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议,在章程Ⅺ和章程XII中出现的话,学生有权在开庭之前上诉;(2)其他此类的争端应以非正式决定提交给副校长审理;(3)在解决争端时,副校长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有关争端的信息资料,并会向行政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咨询;(4)副校长一旦做出可行的决定,就会以书面形式并把做出此决定的理由呈送给当事人;(5)如果当事人对副校长的解决争端的决定不满意,他应在接到决定28天以内告知于登记员,要求上诉法院进行裁决;(6)上诉法院将有权公开并评论副校长的决定,撤消、修改或证实副校长认为适合的决定;(7)上诉法院在第6条规定下做出的裁决应该对上诉人有最后裁决和约束力的作用;(8)如果本章程第5条规定的上诉通知没有上交,副校长所做出的决定就是最后决定并具有约束力。”[7]
(四)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章程
大学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大学内外部的变化而变迁,西方国家的大学会随着大学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撤消、修改大学章程,基本上每年都对大学章程进行讨论、修改。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大学章程可以由大学董事会的任一会议通过,但是必须由出席者中的大多数成员的一致表决或者三十个成员的一致表决,并且至少在修改章程的会议举行五天前,要公布将到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8]大学把更改的章程条款一一列出,对于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咨询机构咨询。
剑桥大学章程每个修改的条款,以及当时修改过程和投票都有具体记录,并且新修改的章程条款生效日期都在《Michaelmas》杂志的“Reporter”栏目中进行了公示。2005年的《Michaelmas》杂志公布修改的章程分两项:一是从2005年到2006年有效的修改案条款;二是从下学年开始生效的修改案条款。公示也涉及到具体的条款,比如大学章程Ⅺ的第639-645页的“市场薪水补贴”(Market Pay Supplement):“2005年7月27日的第七条市场薪水补贴的投票结果如下:
选项(a):同意不修改
选项(b):同意August修改案修改
选项(c):同意大学评议会修改案修改
选项(d):否决此条款
有效票数为1132张:
结果 所选票数
选(a): 75
选(b): 218
选(c): 776
选(d): 54
因此,这一条款通过大学评议会修改案,对此项进行了修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