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合作与我国农业产业化_农民论文

论农业合作与我国农业产业化_农民论文

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合作社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合作社相伴而生、相互作用

“农业产业化”最早是由山东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来的, 当年7月首次见诸《农民日报》,此后,农业产业化成为中国舆论、政策与学术讨论的一个焦点。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日益推进,有关产业化的理论研究亦日益深入,有关农业产业化概念的表述也是多种多样并有一定的差异,但就其本质内涵来看,观点基本趋于一致。即农业产业化应是按照市场需求和资源条件确立发展产业,各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业产业化不是“能人”头脑中“想”出来的,也不是“理论家”生花妙笔写出来的,而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向市场经济转轨面临的一系列矛盾“逼”出来的。比如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比较利益严重偏低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矛盾。这两对矛盾不解决,必将影响中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把被分割的农业产业链条连接起来,实现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环节的一体化经营,借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

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首先发端于欧美市场经济国家。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广大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农民社员自己的组织,农民入股就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即可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农业合作社实行国际合作联盟确定的国际合作社原则、自愿和门户开放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民主管理原则(一人一票)、按业务量返还利润原则(股金分红受到限制)、非营利原则(对内)、教育培训原则、社际合作原则、关心社区原则。农业合作社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社。主要包括农产品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和生产资料的供应;第二类是农业服务合作社。主要包括共同使用农业设备、种子、技术、信息、兽医等;第三类为农业保险及信贷合作社。无论流通和服务合作社,还是保险与信贷合作社都是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组织,为农民服务是合作社的办社宗旨。这三类农业合作社不仅解决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接问题、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问题,并通过农产品分散生产、集中销售和工业品及农用生产资料集中购买、分散消费提高了农民收益,减少了农民支出,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提高了农民抗御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农村产业化与农业合作社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必须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而产业化经营的成功又有赖于有效的产业化组织把产业链条牢靠地连接起来,以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利益。合作社正是具备了这种连接产业链条的功能,非但如此,它还具有技术、信息、设备共同使用等社会化服务内容及金融支持和合作保险功能,这必将促进农业产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农业产业化客观上需要农业合作社推进其发展,农业合作社也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不断壮大。也就是说,农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利益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合作社的经济基础,农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和有效的载体,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完成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使命。当然,中国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农业合作社不可能涵盖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化组织的全部,如社会化服务中的政府服务,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农户”等。

二、农业合作社是中国农业产业化基本和有效的载体

1.农业合作社和农户是真正的一体化组织,交易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彼此构筑最牢靠最完善的产业链条。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所谓一体化是把两个供求环节之间的外部交易关系变成内部交易关系的过程。从这一体化概念中即可看出,合作社为农民社员自己所有的一体化组织,从加工、运输、销售到金融、信息、技术等各环节都有农民社员自己的合作社为农民服务。农民入股即可享受其服务和一系列优惠,合作社和农民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合作社不赚农民的钱,它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而不是赚取利润。这个由合作社搭起的产业链条和服务体系是最符合农民利益的。而像其它的产业化组织和“公司+农户”,这里起龙头作用的是公司,它们通过合同契约关系与广大农民结成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在沟通农户与市场的联系、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弱化农产品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形式也有其问题:①企业特别是不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首要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这意味着农业利益的流失。②公司与农户关系在经济上是对立的,各自是独立的经济单位,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与农户之间只是一种外在的结合,农户与公司的农产品交换过程也只是市场交易行为,其实质仍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一体化程度很低。因此,一旦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发生亏损,企业会不顾农民利益甚至有意转嫁风险。③在市场风险上,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是一次性买断。市场风险有风险损失也有风险收益。农户通过这种方式来回避市场风险,同时也回避了风险收益,这同样意味着农业利益的流失。

2.农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社员自己的合作组织,在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其他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

①农业合作社能够保证农产品附加值都归还于农,防止农业利益流失。在农民自己建立的加工、运输、销售等一体化合作组织中,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合作运输、联合销售,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主人,这意味着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都控制在农民手里,从而保证了农产品附加值都归还于农。

②农业合作社能够通过信用、保险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信贷合作社有利于吸收农村闲置资金投入生产,以优惠利率为农户生产提供资金。保险合作社有利于利用互助合作力量抵御灾害,降低风险,而这是公司、企业做不到的。

③农业合作社是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享受国家的某些减免税待遇,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实现农业由弱质产业到强质产业的转变。

3.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基本和有效的载体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战略。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稳定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局的主动权。”党的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宏伟战略给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了绝好的契机。农业合作社是农民社员自己的合作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切实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在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大力提倡农民按国际合作社原则兴办真正的农业合作社,并通过法律上的保护、税收上优惠、财政上资助、教育和技术上帮助来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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