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论文_鞠楠

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论文_鞠楠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锦州市 121000)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

用最新科技成就,建立以最新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基础,改造我国落后的银行作业方式,实现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目标。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首次向客户提供了网上银行服务,它是我国第一家开办网络银行服务的银行.随后深圳特区招商银行也开办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购物及享受其他金融服务。到2001年年底,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的中资银行达50多家,占中国现有各类银行的27%。其中中信实业银行和深发展银行、的所有网点均开通了网上银行,开通率达100%,其他:华夏银行为8896,建设银行为33%,广发银行为25%,农行网上银行业务已处于试运行阶段。截至2001年年底,国内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客户达166万户,办理业务901万笔,交易金23446亿元。

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的运作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二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部门经营网上银行业务;三是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将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品种扩展到互联网上。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大都采用第二.第三种模式,还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

二、网络银行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冲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各业都有相应的监管主体。就银行方面而言,已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体。以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为基础和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但随着网络银行的出现与快速发展。银行业的监管内涵及监管模式均面临挑战。

1.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

(1)传统监管目标,模式与手段面临挑战。网络银行是高科技智能化的银行,它对传统银行业监管平台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动摇了金融市场原有的稳定性。网络银行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银行服务的传统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上升。稳定性下降。其次,挑战区域性监管模式。网络银行服务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银行相比,它超越了因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而形成的服务对象的区域.性,这为小银行和大银行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区域性人民银行的监管模式的冲击较大。再次,网络银行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网络银行不只是将现有的银行业务移植上网那样简单,它是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银行产业组织形式和银行制度。2000年4月,人民银行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向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这些均为非现场的事后管理手段,难以达到及时监管的目的。即使可以对其跟踪监督,也需要有一批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应该说监管当局在这方面与实际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此,2002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正式成立,以适应新的监管形势。

(2)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格局面临挑战。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专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银行不仅提供储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而且提供投资、保险,咨询。金融衍生业务等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尤其是,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AAA”式(Anytime,Anywhere,Anyhow)服务。这样,电子商务既克服了传统银行的时空限制,又可以实现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交叉销售”。这不仅是对我国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管理模式的冲击。

2.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面临冲击。网络银行既要面对传统银行业的各种风险,还要面对网络操作风险和网络软、硬件的技术风险,而且后者在短期内将成为网络银行的主要风险形式。就目前而言,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受到冲击,传统银行业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其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也是围绕这些风险而建立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并实施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强调:“人民银行现有对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仍然适用”,但未能将操作风险纳人到风险评价体系中,以致于商业银行运用“比例管理”不能全面反映其风险状况。二是网络软、硬件技术风险。网络电子交易对网络软、硬件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软、硬件上的“各自为政”,这对于我国分支行制度下机构网点庞大的银行业来讲,一方面会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还会因系统兼容性而产生交易性风险。三是对原有操作规程的冲击。原有操作规程主要是“面对面”的银行服务与业务审核体系,而网络银行提供的是“点对点”、“交互式”的远程服务系统,不仅操作规程发生了显著变化,而且客户群超越了区域乃至国界的限制。这种新的操作规程至少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操作技术性增强:潜在风险上升。另一方面客户的诚信度难以有效识别,也是导致操作风险上升的重要因素。

3.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将面临冲击。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签名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如何监管网络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如何评价网络银行的服务质量,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如何惩罚和制裁,纠纷出现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是网络银行运行中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项法案允许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以及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从而使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美国政府2000年6月颁布《全球及全国商业电子签名法》,于同年10月生效的该法案为在线交易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率内容的形式”。虽然新《合同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却仍然没有解决网上银行需要解决的电子签名合法性问题,也未明确诸如由于信息传输过程中出现断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等问题。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问题时多通过仲裁解决。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和客户网上交易的风险。

论文作者:鞠楠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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