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_公务员论文

全面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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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会见第七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代表时指出:“人民满意”这四个字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非常不容易。我们党和政府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他希望全国广大公务员都要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全面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就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重要途径。

一、公务员道德: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干部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的核心就是党性。”这既是对我们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关于当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深刻阐述。现在群众对公务员有意见,主要是对公务员的“德”不满意。当前公务员队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德的缺失。为此,必须改变对德的片面认识,改变公务员道德建设的软弱状况;从战略高度采取包括公务员道德法制在内的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德”的建设。

作为党性核心的“德”,就是“从政道德”、“为政之德”,就是公务员道德。具体地说,所谓公务员道德,就是道德在公共行政关系、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体现;是公务员(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在公共行政领域,在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应然关系,以及调节这种应然关系的伦理规范,与通过伦理机制运作而形成的伦理品格。(在这个根本意义上,公务员道德可称之为行政伦理。)作为特定意识形态的公务员道德,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涵。

公务员道德的基本问题是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即公务员如何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调节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问题。公务员道德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其一是权力代表谁的利益,其二是怎样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公务员道德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这一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的解决决定着对其他问题的回答,公务员道德判断都是依据对这个基本问题的回答为依据的。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问题也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关于公务员道德基本问题的深刻阐释。

二、公务员道德的体系机制内涵

全面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应首先涵盖并致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务员道德规范体系和公务员道德机制体系。这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重心。

(一)从体系结构上分析,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基本要求的公务员道德规范体系包括三部分。

1、公务员道德观。即特定的行政价值观,是公务员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关于伦理追求的总体观念,是公务员关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事业观、政绩观、工作观的综合体现,从价值观层面上影响并指导公务员行为。公仆意识是公务员道德观的核心。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指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做合格的人民公仆。温家宝总理也指出: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也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价值目标。

2、公务员道德规范。即公务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一中全会上提出四项要求: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发扬民主,团结统一;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一心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又对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四项要求:第一,坚持民主法治;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第三,坚持求真务实;第四,坚持清正廉洁。这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权威性概括。

3、公务员道德范畴。即概括和反映公务员道德本质、体现社会对公务员道德要求,并应成为公务员共同信念而对公务员行为发挥重要影响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公务员道德的主要范畴包括:公务员理想、公务员态度、公务员责任、公务员技能、公务员纪律、公务员良心、公务员荣誉、公务员作风。其中,增强责任意识,是对公务员的最基本要求。公务员良心是关于公务员责任的自觉意识,即公务员责任感。公务员信誉是公务员责任和公务员良心的价值尺度;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集中体现。公务员作风则是公务员在长期的公共服务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态度;是公务员的理想、态度、责任、技能、纪律、良心、荣誉相互作用的结晶。从根本上说,党风政风、党德政德,就是公务员道德。

(二)公务员道德机制体系的功能是将公务员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通过机制运作,转化为公务员的内在品格。这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路径。

1、公务员道德的监督机制。公务员道德在本质上是行政他律和自律的统一。从他律的角度分析,公务员道德需要接受主体之外的社会公共监督。这也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可或缺的机制。公务员道德监督包括政党监督、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

2、公务员道德的评价机制。公务员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行为中的动机、效果及其相互关系,是评价行政行为善恶的基本根据。行政行为伦理评价中对待根据问题的总原则是:考察和判断行政行为选择的善恶,必须既看动机,又看效果,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查动机。只有全面地把握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对行政选择与行政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

3、公务员道德的选择机制。行政选择是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特定形式。利益冲突与伦理冲突中的行政选择是公务员道德选择机制中最复杂的情况。其特点在于,公务员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与伦理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并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面临的矛盾而实现行政价值目标。这就要求公务员不仅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伦理标准,处理好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关系,而且要培养提高解决利益冲突与伦理冲突的能力。

4、公务员道德的养成机制。“德教为先、修身为本。”以党性为核心的公务员道德的养成需要从行政他律和自律,亦即从行政教育与修养两个方面着手。行政教育是公务员道德养成的基础形式。行政修养作为公务员道德养成机制的更重要方面,是指公务员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的功夫,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达到的伦理境界。行政教育与修养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和完善行政人格。

三、构建我国公务员道德法制体系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更重要的举措,是研究构建我国公务员道德法制体系,当务之急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中国公务员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制作为国际范围廉政制度建设的大趋势,实践证明是加强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

(一)国外公务员道德法制体系建设。

美国公务员道德法制建设的推动力是“水门事件”。受美国国会委托,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在题为《水门:对负责政府的含意》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水门事件的性质是政治与行政腐败;国会和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务员道德法制建设。报告推动卡特政府于1978年10月提交并由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法》。该法共7章,译成中文约7万字。前3章分别为立法、行政、司法人员的财务申报规定。卡特总统签署该法时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1989年4月,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布什总统提交的长达5万字的《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为公职人员规定了包括“财务申报公开”在内的更为严格的伦理标准。1989年和1990年,老布什总统两次签署行政命令,颁布《美国政府官员及雇员的公务员道德行为准则》。根据上述法规,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于1992年颁布了长达80页的《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标准》。美国国会及州、市议会和各级政府设有伦理委员会及办公室。

《韩国宪法》规定了公职人员总的伦理标准,即把国民利益作为价值基础。适用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人员的《韩国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1)宣誓就职。根据总统令,所有公务员都必须宣誓就职。2)伦理原则:诚信。公务员不应做出任何有损于政府地位或违背《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事情。”《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重点对“财产申报及公开”做出详细规定。该法于1981年12月31日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经过6次修订后,内容为6章30条,译成中文约1万5千字。第一条开宗明义:“本法目的是把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的财产登记和财产登记公开予以制度化;是对利用公职取得财产、公职人员申报礼品、退职公职人员的就业制定限制性的规章,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确保公务的公正性,确立为国民的服务者——公职人员的伦理准则。”1993年7月,韩国以总统令形式颁布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实施令》,对公务员道德做出更具体的规定。《韩国公务员服务规定》则是公务员道德的系统化和规范化。韩国国会于2001年6月通过了《韩国防止腐败法》,同年11月颁布《韩国防止腐败法实施令》。该法第一提案人、金大中总统当年的副手柳在乾议员告诉我们:《韩国防止腐败法》的出台表明韩国公务员道德法制体系基本完善。

1998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通过了《改善行政伦理行为建议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行之有效的机构和体系,改善公共机构的伦理行为。建议书在“伦理管理原则”中强调:“道德规范应纳入法制框架。”其后,日本国会于1999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第一条“目的”指出:“国家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其职务是受托于国民的公务。为使国家公务员切实履行其职务伦理,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借以防止国民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或不信任,从而确保国民对公务的信赖,特此制定本法。”日本内阁依据该法,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内容包括财产申报及其公开等公务员道德事项。加拿大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包括公共服务价值、解决利益冲突与财务申报等内容的公务员伦理守则,名为《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

(二)加强我国公务员道德法制体系建设。

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划》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制定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这都是关于加强我国公务员道德法制建设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同时也具有重大的政治学价值。目前迫切需要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道德法制体系的战略高度,尽快予以落实并逐步完善。公务员道德法制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公务员服务规定,第二个层次是行政(公务员)伦理法,第三个层次是预防腐败法或廉政法。其核心层次是公务员道德法,而社会非常关注的所谓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是公务员道德法的基本内容。我国公务员道德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即是研究制定中国公务员道德法(亦即政治伦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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