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危机的形成与防治_民间借贷论文

我国民间借贷危机的形成与防治_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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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4月以来,温州相继出现中小企业主因拖欠巨额债务而“跑路”的现象。当年9月,温州最大眼镜企业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因欠巨款而出逃,继而全面引发了一场因中小企业无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中小企业老板接连“跑路”甚至选择绝路,大量企业关停倒闭和工人失业。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规模约1100亿元,占银行贷款的20%①。而且,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似有全国不断蔓延之势。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达到5.28万亿元,年利率为36.2%,远高于银行存贷款利率和企业的正常利润率②。

      一、民间借贷危机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在学术界,民间借贷并无统一的界定。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公民、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因其不受政府监管或受到较少监管,也称为非正规金融。与银行信贷等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主要是基于血缘、亲缘、地缘、人缘等熟人关系,缓解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形成的民间借贷,信息成本低、声誉压力大、交易成本较低。当然,一旦超越效率边界,民间借贷将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声誉压力随着降低,交易成本上升。民间借贷呈现形式多样化,传统的民间借贷以民事型、互助型、无中介型居多,现在更多地向商事型、营利型、中介型发展。

      (一)理论基础

      1.信息不对称下的信贷配给。根据Stiglitz和Weiss(1981)的理论模型假设,借贷市场中借贷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借方处于信息优势而贷方处于信息劣势。贷方无法完全知晓借方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在信息不对称下,银行不能完全根据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来决定利率的水平。银行的收益率取决于利率和还款概率,与利率非简单的正相关。利率水平越高,相应的收益率越高;但是,在预期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稳健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下降,借贷市场上将剩下高风险偏好的借款人,高风险偏好的借款人为保证投资收益而冒险的概率越大,即随着利率水平的上升,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越大,还款概率越低。因此,银行宁愿将利率定在低于均衡利率的水平,此时存款供给不足而贷款需求过多,信贷市场将出现超额需求,导致信息不对称下的信贷配给。在我国目前的信贷体制下,体制内银行普遍存在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

      2.金融抑制下的二元利率结构。麦金农和肖(1973)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利率管制,在存贷款实行利率上限的管制下,实际存款利率很低甚至为负,存款供给低而贷款需求高,形成金融抑制下的信贷配给。金融抑制割裂了储蓄与投资的转化机制,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率使用。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利率主要根据资金需求程度和信贷风险来决定利率。中小企业作为民间借贷市场上的主体,由于经营的不稳定性、硬信息的不足和抵押担保的缺乏而具有较大的风险,利率水平将体现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利率水平要高于银行的利率水平。在二元利率结构下,将会激励更多的银行资金流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更严重的信贷配给现象。

      (二)现实基础

      1.实体经济的空心化。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遭遇重创,经济增速下滑。特别是2012年欧洲债务危机的爆发,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景气。随着中国外部经济环境的恶化,同时国内劳动力、原材料等生产要素成本的快速上升,资源环境成本的不断内生化,以及人民币汇改后的升值,压缩了中国企业特别是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家逃离传统制造业,不愿意做实体经济,转向房地产业和矿产业。随着房地产业和矿产业调控的加深,部分企业转而从事“以钱生钱”的民间借贷活动。马克思曾说过,资本的贪婪总是陷入绕过生产过程而试图赚钱的狂热,驱使资本脱离生产过程而到货币流通领域寻求发财的门路。生息资本仅凭货币的放贷而自行增值,势必造成信贷泡沫的扩大化及实体经济的空心化。

      2.资产的泡沫化。为应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出台了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各地方政府随之纷纷宣布大规模投资计划,希望借助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巨额的财政信贷资金流向“铁公基”等基础设施领域和房地产投资领域。宏观调控政策的转向、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推动货币供应量、物价、房价和股市的快速上升,资产面临严重的泡沫化。一旦房价滞涨或下跌,原先投入房地产开发投资或集资炒房的资金将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进而引发民间借贷危机。实践证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全面爆发时间与房价下跌的时间同步,均在2011年9月。

      3.货币政策的“猛踩急刹”。为应对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中国货币政策实现了两次大转向。第一次是2008年的货币政策由从紧转向适度宽松。2004年10月以来,国内流动性过剩,物价、房价快速上涨,央行采取了连续17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连续7次上调存贷款利率等货币紧缩措施。随着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的蔓延,货币政策实现大转向,连续4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连续5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央行要求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导致企业盲目扩张,或投向战略新兴产业,或投向房地产业、矿产业和股市,推动物价、房价的新一轮上涨。第二次转向是2010年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央行再次连续上调12次存款准备金率和连续上调5次存贷款基准利率。面对这一次的货币政策转向,银行采取抽贷、限贷等银根紧缩措施。货币政策的收紧,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小企业。面对信贷宽松和信贷紧缩之间的信贷缺口,中小企业只好转向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市场。在整体经济经营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投资回报率难以支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导致资金链断裂。

      4.互保联保担保链的断裂。互保联保模式在中国最早被用于农户间的贷款担保。互保,即两家企业相互之间为对方提供保证担保,一旦一方无法偿还借款,则需要互保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联保,即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企业组成担保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成员为其中任何一家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联保在本质上就是互保。因抵押品的缺乏,互保与联保成为中小企业信用增级的重要方式。在2008-2009年银行发放的巨量信贷中,互保联保起了关键作用。银行为完成信贷任务和降低风险,甚至主动撮合企业间互保联保③,形成不断延伸的担保链。有的企业甚至通过多个担保圈申请互保联保贷款,获得数倍于其净资产的过度信贷。担保链为银行提供安全网的同时,一旦断裂将导致风险的蔓延和扩散,引发连锁反应。信贷宽松时,由于对担保的过度依赖,银行放松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前审查,埋下了风险的隐患。而信贷收紧后,银行往往提前收贷限贷,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只好转向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市场以归还银行贷款。一旦互保联保圈的一家借款企业倒闭,将呈火烧连营之势,沿着担保链条迅速传递风险。

      5.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异化。因监管的缺位,有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异化为地下钱庄,在合法外衣下,超出了其正常的营业范围,大肆从事非法集资和放贷的业务,归根结底在于巨大的利差。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例,它可从事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自有资金的投资业务,但融资性担保业务只赚2%~2.5%的手续费,而地下钱庄最低收益至少在10倍以上。随着竞争程度的加剧,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竞相高息揽储,进一步推高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利率水平。

      二、民间借贷危机的演变与形成机制

      (一)民间借贷危机的演变

      民间借贷危机经过了一个政策与市场交互作用的演变发展过程,大致如下:银行信贷宽松(2008-2009年)→企业盲目扩张→传统制造业转向新兴产业、房地产业、矿产业、股市等→银行信贷紧缩(2010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民间借贷还银行贷款→银行续贷无望→借高利贷(借新还旧)→房价和煤价等大宗商品价格回落→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借高利贷企业倒闭→银行向互保企业收贷→互保企业连锁倒闭→民间借贷危机。

      (二)民间借贷危机的形成机制

      1.体制:二元金融体制和资本投资体制的存在。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并存。正规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主要服务于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而民间借贷主要服务于农民和中小企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撤并了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导致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的正规金融供给明显不足。正规金融的缺失为民间借贷留下了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狭窄。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民间资本的财富迅速积累。然而2010年以来,金融、煤炭、石化、电信等行业面临严重的“国进民退”格局,资本的天然逐利性,驱使民间资本选择进入一个“炒钱”的金融游戏。

      2.法律:民间借贷专门立法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并无专门的民间借贷立法,仅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人民银行的通知文件。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尴尬处境。在相关立法中,存在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厘清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边界。就非法集资而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难以界定,两者的量刑区别大。以吴英案为例,法院关于吴英的定罪量刑判决,引起了司法界、学术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2009年12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吴英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浙江高院终审改判死缓;2014年7月,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但吴英仍坚持无罪。民间借贷的法律纠纷之尴尬由此可见一斑,凸显了明确民间借贷法律边界的立法急迫性。

      3.政策:货币政策的滞后和欠科学性。2008年9月以来,“忽松骤紧”的货币政策以及随之的信贷政策转变,直接推动了民间借贷的疯狂。现实来看,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具有多重性,呈现明显的相机抉择特征。当面临经济下行压力时,出台宽松的货币政策以稳增长;当面临通货膨胀压力时,出台紧缩的货币政策以稳币值。首先,货币政策缺乏前瞻性。2007年2月,彼时国内经济仍过热,而美国次贷危机已然爆发,当局低估了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仍实行紧缩货币政策。直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托管“两房”,五大投行不复存在,此时央行才意识到危机的严重性,货币政策实现大转向。其次,货币政策偏重于数量型工具而较少运用价格型工具。以2010年以来的这一轮紧缩货币政策为例,央行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其达到极高的21.5%,另有1次扩大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④,使银行可贷资金下降。与此同时,仅上调5次存贷款利率,实际存贷款基准利率极低甚至为负,使贷款需求放大。政策工具的如此配合使用更多地体现了央行保护自身、国企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而损害弱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4.监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权威性不够。近年来,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为代表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迅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均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制定管理办法和部门规章,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造成监管的主体、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的权威性不够。典当行隶属于商务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隶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办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存在经营混乱、违法吸存放贷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对此,各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

      5.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不合法。一般来说,基于信任关系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为今后的债权债务纠纷埋下隐患。亲戚朋友间有的碍于情面,仅仅是口头约定,甚至没有借条或欠条。有些借条或欠条存在内容形式的瑕疵。比如,借贷双方的姓名书写中采用小名或习惯称呼,抬头有时误写为领条或收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借款利息或借款用途等。有些民间借贷合同还是非法的,其合同中规定的利率明显超过36%;有的借贷合同实为“阴阳合同”,即为了规避高利贷的嫌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只是将差额出借,但借款合同中的本金仍写原数额⑤;有的借贷合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甚至贩毒等非法用途;有的借贷合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社会借贷从事非法集资行为。

      三、民间借贷危机的防控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民营经济仍长期面临融资难的困境。一方面民间借贷为缓解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促进其快速发展功不可没;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无序盲目发展,将会削弱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恶化银行体系的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影响社会的稳定。为防控民间借贷危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民营银行风险管理,发挥竞争的“鲶鱼效应”

      截至2015年5月末,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已全部开业。民营银行的建立,既拓宽了民间资本的出路,也改善了银行业的竞争机制,更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通过发挥其比较优势,走差异化特色化的错位发展路线,与国有银行形成互补竞争格局。

      民营银行只有提高存款利率,才能吸引存款。而贷款利率的确定更为复杂,一方面要提高贷款利率以覆盖中小企业的高风险,另一方面又不能超过传统银行的信用卡利息。为确定合理的利率,需要民营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此外,为扶持民营银行的发展壮大和发挥其竞争的“鲶鱼效应”,监管机构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应探索差异化的监管,比如更高的存贷比和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鼓励P2P网络借贷,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国家已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版,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并完成交易的信贷模式。P2P网络贷款通过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交互、撮合等信息中介服务,更有效地降低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更加阳光透明。当然,要落实银监会对P2P网络借贷的适度监管,设立P2P平台的准入门槛,加强P2P平台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建设。发挥P2P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增加其征信功能,加入央行征信系统,有利于补充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三)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由于货币政策的效果客观上存在时滞性,因此需要构建有效的预警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前瞻性。另外,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金融的冲击,而且要考量国外的冲击,根据国内外冲击的性质,把握货币政策的方向和力度。同时,加强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和数量型工具的合理搭配,争取以最小的政策成本实现经济金融的平稳发展。若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欠佳,反而会加剧经济金融的波动,本身因此而成为经济金融波动的源头之一。

      (四)尽快出台正式法律法规,鼓励和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

      2015年8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未明确监管部门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对其实行放贷业务许可证制度,正式赋予地方政府对其的统一监管权。同时,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范围不受县域限制还可跨省经营,融资渠道进一步放宽。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鼓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规范发展的态度。但是,目前意见稿中尚有待完善之处,重点在于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保护不够。对于放贷业务许可证制度可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的做法。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非法放贷的打击力度,鼓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健康发展。

      (五)完善互保联保制度,强化其规则约束

      互保联保作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创新,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担保难曾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互保联保制度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具有无限责任制、不公平性、不对称性、蔓延性。因此,对于互保联保制度,需完善其运作机制,强化其规则约束。第一,由无限连带责任改为有限责任,以互保联保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原则上尽量减少互保联保,银行要重视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第三,严格限制互保联保企业数量,避免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保联保;第四,坚持每次只能互保联保企业的一户申请贷款,偿还贷款后另一户才能贷款,同时,严禁企业同时加入多个担保圈,防止过度借贷;第五,加强互保联保企业相互监督和约束,及时预警;第六,由银监会组建企业担保信息库,各商业银行要及时上报互保联保企业的担保信息,以便商业银行查询企业担保信息,避免多头担保和欺骗担保等情况。

      民间借贷危机的防控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实施结构性减税;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此外,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尽量采用可资依凭的书面格式化合同,以避免民间借贷纠纷。随着宏观调控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民间借贷监管的逐步到位,民间借贷将充分发挥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难的重要作用。

      ①数据引自2011年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此数据是根据人行温州中心支行仅对300个从事民间借贷的特定监测户进行调查问卷,最后回收了266份有效问卷,其中显示有89%的家庭是资金出资方。

      ②数据引自西南财经大学《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2014年1月。

      ③根据浙江省银监局统计,这种联保互保模式占浙江省企业融资总额的40%,民间估算,更占到60%~70%。

      ④2010年8月26日,央行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等业务的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

      ⑤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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