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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伦理?什么是伦理关系?这类问题人们往往以为是常识,不以为然。可是有些习以为常的说法并不确切,如说“伦理就是道德”,“伦理就是调节人的行为的道德观念”,“伦理就是道德规范”,甚至说伦理是不值得尊重的“诱人策略”等等。这些说法似是而非,因此有必要进行讨论。
一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相处,总有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的、盲目的关系,也不是由权威、律令强行规定的关系,而是一种由关系双方作为自觉主体本着“应当如此”的精神相互对待的关系。这种关系就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凡是经历过社会生活的人,都不能否认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及其重要意义。动物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母虎与虎子的关系。我们可以用拟人的说法,描述它们之间的“亲情关系”。但是,实际上它们之间只是自然生命的关系,并不是人类之间的亲子关系。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互以亲子关系对待的自觉意识和意志,也没有在它们之间形成伦理关系的社会基础。支配它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只是第一信号系统的低级意识,其行为是自然的、本能的,可以说它们不是以关系存在的。即使“虎毒不食子”,也并不是母虎有自觉意识和亲情,而是由低级意识和本能形成的习性,习性一过就互不相干,真的“不识子”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动物是以自然个体方式存在的,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体自为存在的。
人类则不同。人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但是自然的由生育而产生的血缘关系,而且是有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的社会关系。人类在男女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最初的伦理关系就是原始家庭伦理关系,即亲子、长幼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可逆转的。在这里,伦理关系是按辈分确定的。辈分关系的产生和确定是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就其产生的客观过程和生存方式来说,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正是这种必然的、不可逆的关系,决定了亲子之间有必要规定出某种辈分关系,而且群体和社会也有权利要求个人应当遵循一定的辈分关系,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个辈分关系在父子之伦的范围内,是不可逾越的“天伦”,有它应当遵循的人伦之道。这就是由必然性关系决定的必要性和应然性的关系。按照这种关系的规定,亲子要有亲,长幼要有序,长应有所尊,幼应有所敬。这亲、序、尊、敬,就是人伦之道,长幼之理。中国古代《尚书》记载最早的伦理关系有父母兄弟子,其道就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这种渗透着义、慈、友、恭、孝观念的亲子长幼之间的关系,就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关系。这义、慈、友、恭、孝就是调节伦理关系的道德规范,它体现在个人身上就是伦理的造诣,即个人之德。原始伦理关系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都是应该如此、必须如此的。它之所以必须,是因为那是必然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之所以是应该的,是因为那不但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非如此就不能使家庭关系和顺。讲必然是指客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规律,讲必要则包含主体与主体的意志关系调节,关系到主体本身的直接利害与选择。这也就是古代家庭伦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和就构成家庭伦理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内容。道德伴随伦理关系而产生,又维系和调节着伦理关系的发展。它一方面塑造个体的德性,另一方面又形成社会群体的道德风尚。那些被社会所确定并推广的道德观念、规范、原则的总和,就构成所谓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由此可见,伦理意味着客观的关系,也意味着这关系之“理”。这关系之“理”,作为社会意识就是道德,体现为个人品行就是德。
考察伦理关系的形成,首先意味着历史的考察。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当然是有一定肉体组织的、有生命的、有男女两性的个体的存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就是生产出吃、喝、住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正是从这里分界,使人与动物分离,开始了人类的社会生活史。与此同时,人类作为类存在还有人口的生产和增殖。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物质性关系。从历史过程来看,由男女关系发展而形成的家庭关系,是初始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甚至是惟一的社会关系。后来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社会关系便取代了家庭关系的地位。《易经·序卦传》说,“有天地而有万物,有万物而有男女,有男女而有夫妇,有夫妇而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种直观的、朴素的推论,虽然没有看到生产活动对人类历史开端的意义,也没有阐明从男女到君臣关系形成的过程,但它却说明了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先后历史顺序。
人类在物质资料生产中所发生的关系,是“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所谓“不通过人们的意识”,并不是说人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没有意识,而是说人类的生产活动是由吃、穿、用等物质需要决定的,人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甚至没有意识到他们的社会生产关系。物质的需要和活动是第一性的,意识、思想是被物质需要决定的,是第二性的。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形成后,人的需要的内容、满足需要的方式和途径,都要受制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人只能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条件下表现其本性。这就是人与动物本性不同的根据。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4.)。人在作用于自然界时就改变了自己本身的天性。人性是被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相反。从脱离生产方式的抽象的人性或绝对精神中,不能找到人类伦理关系的科学解释,也不能直接引申出人类的伦理关系。人类的伦理关系,一开始就有客观的、物质性的关系方面,而不是纯粹精神性的、自然的关系。
人类初始关系的形成,当然离不开精神条件。这里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方面是意识和语言的伴随。如果没有意识、观念、思想的发生并渗透于人类的活动和关系之中,人类初始的关系就只能是动物的、自然的关系,而不可能是人类的社会关系。人类脱离动物性关系的关键是劳动。人类在劳动中形成了意识和语言,同时也就具备了形成伦理关系的精神条件。马克思也说,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自我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和意识同时既在人类的实践中产生,又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产生。动物不从事生产,也不以相互交往关系而存在,因此动物的意识不可能发展为人的意识和语言,动物的自然关系也不可能发展为人类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要有对自然、对他人、对自我的意识。人的初始关系是与人的原始意识相联系的。人的意识起初只是对可感知的环境的意识,包括对自然和对他人的关系的意识。这种意识是开始意识到自身与其以外的其他人和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这就是说,人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环境打交道,必须和其他人来往,这就有了自我与环境、自我与他人的区别意识,也就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人是生活在他人和社会之中的。这就为形成有一定社会意识渗透其中的社会伦理关系创造了思想条件。伦理关系就是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统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伦理性的东西不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3.)。“无论是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1.)。因为法和道德都缺乏实体性,它们只能像藤一样攀缘在现实的伦理之树上。
二
在人类初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人的主体性问题。讨论这个问题,就是要说明人类的伦理关系是人对人即主体对主体的关系。只有人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并成为主体,才能真正形成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如前所说,人与自然的对立、与环境的对立,使人意识到“我”的存在,以及“我”与环境、他人的区别。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且因而异于一般自然,即由于人知道他自己是“我”。当人有了这个“我”的意识之时,人就成为自为的存在。不仅如此,当人意识到自我是在与外部关系中的有限存在时,他同时就发现自我与周围世界的无限联系,从而使自我意识带上想像、理想的能力。这是一种力求突破有限规定的理想性能力,它使人面对外部关系而产生“应该怎样”的意识。这里的“应该怎样”,有对自然环境的,有对他人的,也有对自己的。这种“应该怎样”的意识不断重复,在语言中形成较为稳定的、约定俗成的词,表达着“应该”的观念,这就是初始的规范意识。
规范意识的产生首先是生产活动的需要。人们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以及相应的社会行为,用一些带有共同性、普遍性的规则、规范概括起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遵照社会共同体的常规而生活,于是产生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规定。与此同时,还有两性关系相处的需要。人类在原始群婚形式中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由于血亲婚配危害的发现而引起憎恶,产生禁例。最初出现的男女性交的禁忌,就是一种伦理关系的规定。最初的禁忌是排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后来的禁忌是排除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再后来的禁例及于近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在人类最初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出现的习俗规定,都是伦理关系发展的标志。“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排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5.)实际上,有禁忌,又有宽容,正是人类伦理关系最初形成的道德条件。两性关系“应该怎样”的观念,就产生于意识到这种危害和加以禁止的那一界限上,也可以说是产生于由动物向人转变的那一界限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发现“血亲婚配”的危害对于从动物的自然关系向人类的伦理关系转变,是极其伟大的发现。所谓主体性,在这里就是人意识到自己的有限规定的自觉性,就是具有“应该怎样”的自觉意识的行为选择性。
这样,我们就看到人的主体性进化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人从动物状态脱离出来,其主体性是意识到自己的本能的那种初级的自觉能动性。一般来说,动物也是主体,也有动物的主体性。但动物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性的区别在于:动物的主体性是出于低级意识支配的本能,而人的主体性,则是意识到自己的本能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是在劳动中形成和发展的。劳动是人类区别于猿群的基本特征,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推动力和社会定向。
第二阶段,是原始的野蛮人的主体性。这个阶段上的人,如马克思所说,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个人的眼界仅仅局限于原始部落,在情感、思想和行动上无条件地服从部落。可以说,这是还没有出现社会分工、权利和义务还没有差别的野蛮人群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是只具有人格的可能性而不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性。但人离开动物越远就越具有对社会关系的自觉,具有经过思考向着预想目标前进的特征。
第三阶段,是人从原始的、野蛮的人中脱离出来,成为开化的、文明的人。这个阶段上的人不是只具有人格的可能性,而是具有一定善恶意识和意志的人,是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的人格就表现为意识到自己“是怎样”和“应怎样”的统一的主体。“人是主体”,但不是一般的主体,而是意识到自己“是怎样”和“应怎样”的统一的主体。人虽然还带有“野性”,但这是在自知“应做什么”和“能做什么”的主体意识支配下的“野性”,是有道德反思能力的人格主体。
从人的主体性进化过程中可以看出,人的发展过程是“是怎样”和“应怎样”相统一的过程。“应怎样”是从自我和环境的关系、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产生的,它是对实存规定的有限性的否定和超越。没有“是怎样”,人就没有规定,就不是现实存在的人。没有“应怎样”,人就永远是实存的有限规定,而不能成为主动超越现有规定的人。没有“应怎样”,人与人之间就永远是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而不能形成自觉的社会伦理关系。人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这只能是“是怎样”与“应怎样”统一的过程和结果。在这种统一中,一个真正的人所“是”的,也就是他所“应是”的,他所“应是”的,也就是他所“是”的。
伦理关系不只是思想的关系,它也是有思想渗透其中的实体性关系。从实体性来看,它是生活的全部,亦如黑格尔所说,是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现实关系和过程。“伦理关系”这个概念只是思维中的一个抽象,它所蕴涵的关系并非只是思想,而是有客观内容的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任何事物和人都是以个别存在的形式呈现于外的,是人通过感官可以感知的。伦理关系或其他事物的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存在于事物的内部、现象的背后,用感官是感知不到的,只能用理性、思维去认识和把握。从现实生活中抽出伦理关系,是在做科学研究时需要把外表与内在、个体与关系、现象与本质在思维中分开,以便认识人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关系当然是不能分开的。当我们研究伦理关系的本质时,我们便把它从现象和现实中抽象出来加以分析。当我们考察实存的伦理关系时,则必须把它放回到实际生活中去,充分注意伦理关系的实体性和实体性伦理关系。
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对伦理关系的认识带有经验性特征,但它也提供了实体性伦理关系的生动的描述。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概括前人的见解,对古代社会状况做了如下描述:“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洩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把,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则欺凌之路塞。”这是对中国古代实体性伦理关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述。“伦”字在古文字中是一个象形字,左边立的是人,右上方是房子,房屋前面是道路,路两边是井,“井”字的象形是水井上面架的护栏。这个象形字绝妙地勾画出中国古代伦理关系的实体性存在。从字源上看,“伦”通“道”,作“序”、“常”解,如象形字所画,意味着人们相处的客观关系应当有稳定的秩序,和谐不争,统一不乱。《文献通考》所描述的情况当是脱离了原始时代的社会形态,已超出过渡期的血族伦理,而扩展为文明时代的家庭、家族和社区伦理关系了。其中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区性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已经明显,已不得不“设井以塞争端”。八家为井,协作生产,互通财货,相贷有无,这已经超出了家庭伦理范围,具备了相当规模的社会分工和组织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行政的组织方式,又是一种伦理关系模式。从“通财货”、“有无相贷”的情况看,肯定已有了私有财产和交换关系。既有私有财产,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组织,政治设施于是有“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相应地设置职司,配备官吏。据郭沫若所考,国家雏形期的组织是天子、王公、侯、武人、臣官、史巫、初始期“国”与“家”分离尚不远,仅为“大宗”与“小宗”之别。所以直到周代仍有“我邦我家”、“万国万郡”之说。国家产生,伦理关系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增加了君臣、上下之伦。天子由“长”而为“君”,君臣之伦遂成为社会伦理的核心,忠君就成为主要的道德要求,权威主义就成为基本的道德原则。实体性伦理关系作为“丰富的伦理组织”,表现为维系社会伦常的现实力量。实体性伦理关系不只是“人伦之理”,也不只是抽象的关系,它还是现实的家庭、社会群体和国家等复杂的组织系统,还表现为一定的规章制度和礼俗伦常。
三
伦理关系的形成是以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性为基础的。一定历史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也这样那样地决定着该时代人们的伦理关系。与原始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血缘伦理,与奴隶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等级伦理,与封建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宗法伦理,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契约伦理,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平等伦理。伦理关系的形成过程,反映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矛盾和对立,经常造成影响和破坏伦常秩序的纷争,因而一定伦理关系的建立和培植,正是由这种社会秩序调节的必要性决定的。人们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就有一定的矛盾。有矛盾就有解决矛盾的客观要求,而认识到这种客观要求的道德表达方式,就是“应该怎样”。正确反映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应该”,并不是什么主观“设计”或“策略”,而是使人有能力把生活与社会统一起来,使伦理与道德统一起来的社会存在方式。
伦理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密切联系的,在其发展中必然受政治关系的制约,或说受政治关系的强烈影响。事实上,在私有制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以至发生持续不断的阶级斗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不平等政治关系,决定了人们在社会地位和相互关系上的尊卑贵贱。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样以其实际的不平等和金钱关系,决定着人们的尊卑贵贱,左右着人们的伦理关系。而资产阶级政治,正是维护这种伦理关系的力量。许多近代西方伦理学家都把道德看做政治,把调节伦理关系的力量最终归于政府,归于国家,甚至像黑格尔那样把国家看做“伦理理念的现实”,其实质都是在揭示资产阶级政治关系对伦理关系的影响和控制作用。同样,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也都把伦理关系与政治关系紧密结合起来。政治上的位阶:天子、王公、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及各种抽象的位分:大人、君子、小人,都表明了伦理关系与政治关系的密切联系。古代制礼的旨意,就在于把伦理关系纳入政治关系,使之成为一种伦理政治和政治伦理结合的实体。理顺政治关系也就是理顺伦理关系,而伦理关系理顺了,政治关系也就理顺了。两个关系理顺了即是天下“大顺”。正因为伦理关系与政治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伦理关系的维护和调整,一般是由道德和法律共同实现的。古代所谓德法同为“御民之衔”,就是说明法律与道德是并用的。道德和法律二者皆为法。法者,规也,范也,绳墨也,纲纪也,礼法也,所有这些词语所表达的社会意义,都是旨在维护政治关系和伦理关系的统一。
伦理关系也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实体性伦理关系一经形成,就带有鲜明的文化特色,表现着特有的民族精神。伦理的本性不是个人的,而是群体的、社会的。人类用符号记录和传递自己在生产和交往中获得的经验、知识、思想、感情,便为统一的规范化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人类这种独特的知识体系和行为选择标准的创造就是文化。当人类把这种判断力和创造力不仅用于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用于人和人的关系时,人类就开始塑造自己的伦理关系,并使之赋有文化特色。中国古代社会自夏开始已有了礼仪的创造,到周代出现了大规模的礼仪制定和建设。所谓“夏上忠,殷上敬,周上文”,就是以“文”饰“质”,使人脱离野蛮而趋于文明,并造就“文质彬彬”的君子和文明和顺的人伦关系。中国传统的礼仪很多,从冠、婚、丧、祭、朝、聘、射、餐,直到饮食起居、揖让进退,都有具体规定。这种礼仪规定虽然是外在的,但“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循乎其末,以渐其本”,还是合乎道德治化规律的。礼仪的具体规定作为一种“文饰”,为个人的德行和伦理关系的维系提供了具体规定。没有它,道德观念、规范之“虚”,就不能变为伦理关系之“实”。中国古代礼仪在发展中衍为繁文缛节,妨碍了人们的社交往来,束缚了个体的自主行为和自由,但是它也有助于中华民族树立克制和正直的品质,使民风民俗善良敦厚。对传统伦理关系及其规范的作用,要做历史的、辩证的分析,不能走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的极端。
在伦理思想史上,对伦理关系的本质和特点肯定者不少,但真正从理论上阐明伦理关系者不多。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视伦理关系;不仅重视人与人的伦理关系,而且也把人与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都纳入统一的宇宙大化秩序之中。在这样的观念中,伦理就意味着天、人、物统一的合理的秩序,其“理”在“天道”。因此,伦理关系不过是“天道”的显现和体用。伦理与“道”相通,伦理即“道”。这种视野是广阔的,但同时又是极为局限的。它几乎是一种纯粹自然规律的观察,一种经验性认识,而不是深入自己的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找到伦理关系的根据和基础。这样,有时不得不诉诸于抽象的人性,有时又陷入对“天道”的近乎神秘的推测。因此,流传几千年的道学虽然适应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建立了大规模的、系统的纲常规范体系,但是对伦理和伦理关系并没有做出科学的解释。这个历史的弱点和先天不足,可能成为今天有些学者误解、忽视伦理关系的病根。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思想活跃的古希腊伦理学家,对伦理关系做了较为真实的描述,一定程度上触及到其经济、政治根据,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所做的阐述。但是他把伦理关系归于政治关系,把道德主要看做是个体品德和人生问题,因而也未能做出科学解释。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力求使伦理客观化,但它使人与人的关系从属于人与神的关系,把人与人的关系变为由对上帝的爱维系的宗教关系。近代哲学在批判基督教神学的过程中,回到“人自身”,诉诸人性,从人性中寻找解释万物的源泉。但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复杂的社会斗争中,逐渐暴露出这种人性论的肤浅。德国哲学不满意这种肤浅的人性论,努力寻求客观规律,但他们迷信“纯粹理性”、“绝对理念”,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摆脱人性论。康德在伦理学中只对道德做形式的研究而不管伦理,把权利与义务、自由与平等的伦理问题归之于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费希特则把伦理看做“自我的外化”和“设计”。只有黑格尔真正重视了伦理和伦理关系,并且建构了关于伦理的理论体系。他的《法哲学原理》就是他的伦理学,即关于伦理的学说。黑格尔在批评情感主义的错误时,反对把伦理融入心情、灵感和友谊的面糊中,强调伦理关系的客观性和实体性,把伦理关系看做“合理的社会秩序中的关系”。这个深刻的见解值得吸取。黑格尔之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兴起,随之出现厌恶社会伦理和规范的思潮。现代规范伦理学虽然注意到社会关系和秩序,但基本上没有跳出传统人性论的老路。他们所做的实证的或思辨的研究,推进了人类对伦理、道德的认识,但还不能说真正揭示出伦理关系的本质。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时指出,黑格尔犯了一个时代性错误,就是“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46.)。什么是“人的真正现实”?人的真正现实是人在进行社会生产和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规定,是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现实存在。现实的人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践着的人。所谓人的“存在论”,不是孤立的“自身意味着”的存在,也不是抽象的“类个体”的存在,而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社会存在。任何一个现实的人,就其现实性来说,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规定。对于个人来说,当利益关系存在于生产和交换关系中时,它只是客观的经济事实,本身还不构成伦理关系。但是,当各个个人在经济关系中以主体意志相对待,表达着相互的目的和态度时,人们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伦理关系。或者说,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就具有了伦理的意义。这就是说,伦理关系不是独立存在的、任意的人为“设计”,而是与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结合为一体存在的。就人的主体性和能动的发展来说,人是目的,其他一切都是手段;但就社会历史的发展来说,人又是手段,是社会历史有规律的发展并借以实现的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说,伦理关系就是与经济、政治关系结合的,并有道德观念渗透其中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观察伦理关系也同观察人生一样,只能从“社会的观点”,而不能离开“社会的观点”。其所以不能,是因为从社会观点出发,就能发现个人及人们相互间价值取向的趋势和原因,离开社会观点,从人自身的本性出发,就不能了解个人和他人的相互关系趋向的原因,不能了解人们为什么这样“意味着”而不那样“意味着”。所以,“生活的观点”与“社会的观点”是不能分离的,更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道德的观点与伦理的观点也是不能任意对立和偏废的。正确地把生活的观点与社会的观点、道德的观点与伦理的观点结合起来,才能把握生活的真实,对立起来只能导致主观的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