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党内腐败滋生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党内腐败滋生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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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反腐败斗争正在向纵深发展,近几年来,各地对查处大案要案的突破,如贵州闫建宏案、北京王宝森案件的查处,震动民心。说明只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地抓,就能抓出成效,也说明,我们党不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因此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党内的腐败现象的确触目惊心,反腐败斗争的任务相当艰巨。积极探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确定遏制腐败的措施,是非常急需和有益的工作。

腐败现象是目前社会上最为关注的严重问题。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1〕“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恶劣。 ”〔2〕如果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党风、社会风气坏下去, “经济搞成功了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3〕就会葬送我们的党、我们的人民政权、我们的现代化大业,“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4〕东欧的剧变和苏联的解体,无不与腐败有关。反腐败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5〕“保证改革开放”沿着正确的方向走。”〔6〕认真贯彻落实“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坚持反腐败斗争,才能保证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新时期给我们提出的新课题,是时代赋予的新任务。紧跟中央的部署,认真研究探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遏制腐败的对策,坚定不移地开展防腐、反腐、肃腐斗争。

腐败像病毒一样,它可以侵害党和国家肌体,也可以侵害经济实体和群众团体,凡有人群的地方它都可以渗透和潜伏。腐败现象有许多表现形式,但当前最突出最本质的内容是权力商品化,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这是腐败现象中最严重、最危险也是群众最忌恨最忧虑的问题。某些党员干部拜金主义思想严重,钱迷心窍,利用各种形式为自己捞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官商勾结,利用手中的权力,违犯政策规定,为一些不法之徒疏通关节,从中牟利。其次是以吃、拿、卡、要为特点的行业不正之风相当严重。第三,索贿受贿、贪污、腐化,用公款大吃大喝,一掷千金等辅张浪费现象比较突出。个别党员干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老乡、老同学等只讲感情,不讲原则,把人情看的高于一切,大于一切,拉帮结派,搞裙带关系也是一项极为严重的腐败现象。目前腐败现象的特点可归纳为“四性”:

一是违纪犯罪主体的群体性。一些违法犯罪主体为了逃避追究,往往以“通过集体研究决定”或“经某某办公会决定”的名义,以达到所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目的。少数领导干部作案的手段更难识破:一个政策,一个会意,一个点头,一个示意,就可以支持一个人办一个公司,以此掩盖着不可告人的勾当。王宝森作案,不仅是违纪问题,他从不合法到合法,从国内到国外,变化变化就很难识破真象。目前查处的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人,带出一群;查处一案,带出一串;查处基层,带出高层;查处小人物,带出大人物”。二是贪婪性。最近几年来查处的重大经济案件中,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大数额、高层次的案件明显增多,且有发展趋势。这些大要案说明,党内的一些腐败现象的确触目惊心。三是权力的经营性。搞腐败的某些领导干部,一方面是权钱交易,另一方面是权力经商。即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插入经济活动。权力经营已成为引人注目的新倾向。四是违纪性质的模糊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是,我们刚刚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政策法规难免落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使一些领域内出现了法律、政策的“盲点”、断层,从而也给腐败行为的定性处理带来了不确定性。

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讲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产物。为什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还会滋生、蔓延呢?这既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也有现实中的复杂原因。

从历史和体制方面看,首先,我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作风的残余,影响着我们的党员干部;另外,“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的”。〔7〕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不可避免的要对我们党的肌体进行腐蚀,使党内的意志薄弱者成为俘虏。这是腐败现象滋生存在的社会历史根源。

其次,我国的原有的政治体制,存在着高度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公务人员直接介入经济过程,在一定条件下,为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旧的干部人事制度实行委任制,容易造成任人唯亲、官僚主义、裙带风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地方、企业的领导干部掌握了比过去更大的权力。在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下,有的人独断专行,搞家长制,把自己领导的单位和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凌驾于组织之上,从而使党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倾向日益发展,加之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制度和政策上的漏洞和权力“真空”,使某些党员干部得以“利用经济管理中的漏洞而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个人、小集团甚至企业单位也有所增加。”〔8〕这是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另一根源。

第三,治党不严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的自身建设,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所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不但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而且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党内也确实存在组织焕散,纪律松弛,党不管党,治党不严的严重问题。治党不严使腐败得以滋生蔓延。

四是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弱化难以防患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腐败案件节节上升,固然有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外开放后外来消极影响及沉渣泛起等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还没有形成对权力有效的制约机制。监督作用的弱化,失去了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难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监督作用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党内监督体制缺少权威性和独立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提高党内纪检监督部门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威性。党章规定,党的纪委不是由同级党委任命,而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产生。规定中央以下纪委实行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目的在于提高纪委的权威性,保障监督运作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活动中,这一特点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监督主体没有以权力作为后盾,或者说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不足以制约被监督者。而被监督者却拥有权力作后盾,有的权力还很大,甚至监督者的任免、升迁、调动、待遇等都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这种在体制上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监督,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局限。二是缺少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加强思想建设,把遵纪守法建立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仍要继续发扬。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思想教育毕竟不是万能的,道德规范的引导终归是软约束。不加强对人们行为后果的钢性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是无法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再好的监督制度也会落空。多年来,为纠正不正之风,一再发布通知、规定、决定、要求等,结果都是屡禁不止,无形中使党纪、政纪大为贬值。光“三令五申”某些人还会把制度和规定视为儿戏,“看见绿灯赶快走,看见红灯绕着走”,还会误认为党和政府没有办法解决不正之风。兵法云:慈不掌兵。同样,在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上,心慈手软,谁还把你当回事。三是一些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有些制度不是过于原则,就是含糊不清,在执行过程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以监督检查。比如,对交往接待工作中的规定“必要、合理、小额、从俭”的制度,怎么算“必要、合理、小额、从俭”呢?没有量和质的标准。不仅不便于检查监督,反而使拿着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合法化,给心术不正者以可乘之机。四是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党也要接受监督的关系在思想观念上出现了误区。邓小平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监督。但是,事实上,长期以来,有些党内领导干部,在处理党与非党的关系过程中,强调党的领导方面多,对党必须接受党外监督的一面强调的少;在处理党内关系时,往往只强调党员服从组织领导的一面,忽视党的组织也必须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的一面;在处理上下级关系时,又往往强调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而忽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从而使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不完整和不彻底。出现了“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还有对新体制下的是非标准、行为规范缺乏认同感。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判断是非标准和行为规范,过去都作为正统与权威居于人们思想的主导地位。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原有的是非标准、行为规范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是非标准发生了巨大的落差,使一些人思想上处于困惑,对原有的是非标准,观念上产生失落感,对新的是非标准,观念上缺乏认同感,从而在行为规范上出现了混乱,导致对腐败现象监督惩治的涣散。

总之,腐败现象的滋生,既有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的根源,同时也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不完善,体制不配套,监督制约机制不力,思想政治工作放松等诸多原因。分析研究腐败产生的根源,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抓住主攻方向,掌握政策界限,寻求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

反腐败斗争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设立两道防线。第一道是道德防线,第二道是党纪国法。中央提出的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属于第一道防线;查处大案要案,是第二道防线。我们党一贯反对搞惩办主义,而是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尽力挽救一些干部。所以搞廉洁自律,把防线前移。

反腐败斗争揭露出来的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防止和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是当务之急。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党的宗旨、社会主义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纪国法教育,使每个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宗旨和肩负的光荣使命。同时也要使干部明白: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不是看轻自己,恰恰是自尊自重的表现,更不是降低自己的地位和威信,而恰恰是具有高度觉悟和责任感的体现。这样才能巩固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才能在五光十色的商品世界里经受住酒色财气的考验。否则,一旦权力失去约束就必然产生腐败,使党员干部失去拒腐防变的能力。

深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创造遏制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条件。当前特别紧迫的是抓好消极腐败现象多发部门的体制改革。从体制的弊端找出腐败现象多发原因,又以深化改革的办法解决突出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更加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会进一步加强,这为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更多的条件。

完善制度,是惩治腐败的关键所在。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9〕又说“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0〕遏制腐败从制度上认识问题是在党的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十几年来党中央和地方人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但从全局上看,是初步的。特别是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一些具体规章制度的积极作用,发挥的也很有限。要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现象,解决党政干部的为政不廉问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首先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党纪国法,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使党员干部有章可循。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不管什么人,都要严肃执行纪律和法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把廉政勤政建设搞好。其次,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干部的腐败行为。第三,建立领导干部申报财产制度,加强国家对公职人员财产收支状况的检查和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完善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形成一个由专门机构负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要完善监督机构,“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1〕在体制和制度上确实保证监督机构能够真正发挥职能作用,遵循“令出法随”的原则。一令既出,如果有人我行我素,置若罔闻,不是向他再重申一遍命令或规定,而是维护命令或规定的严肃性,坚决予以惩处。纪检监督机构也要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定期向党的代表大会如实地汇报工作。纪检人员自身守则和纪检工作增强透明度都要有严格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这是通过党的自身力量解决党内腐败问题的得力措施。反腐败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大规模地检举揭发活动,对腐败分子造成强大的声势。这样,一方面可以取得群众的配合与支持,得到群众的信任。另一方面,“这样至少可以挽救一些人,包括那些自首投案的人。如果我们没有点声势,拖拖拉拉,下不了手,还会有大批的人变坏,包括一些老干部。”〔12〕当然,发动群众,应在法制的轨道上有领导有步骤按政策地进行。反腐败斗争还要健全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很好的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任何的违法乱纪行为最怕“曝光”,通过舆论监督的力量来解决干部为政清廉问题。健全舆论监督必须用制度和法律保证群众不但能说而且敢说真话,走出一条不靠运动靠法律、靠监督惩治腐败的新路子。

从查处的大案要案看出,党内极个别高层次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使人触目惊心。因此,反腐败要从高级干部的案件抓起。邓小平同志强调: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要进一步探索查办领导干部作案的特点。从近年来查办的这类案件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作案手段有时很难识破。查办这类案件,不能光靠传统的办法,思路一定要开阔,要研究他们的特点、揭露他们的目的;二是领导干部的案件往往涉及秘书、亲属等。查处领导干部中的大要案要坚决,不管牵涉到谁,不管职务高低,功劳多大,都按照党纪国法认真处理,“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13〕同时更要抓为害重、影响大的案件,处理要透明度高。对腐败行为特别严重,使国家损失重大的国家公职人员,要按刑法判处重刑。这样才能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力量,增强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总之,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打击经济犯罪同加强法制建设以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三方面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深化改革中,相互促进、发展,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释:

〔1〕〔2〕〔4〕〔5〕〔6〕〔7〕〔8〕〔9〕〔10〕〔11〕〔12〕《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57、358、359、364、298、293、 292页。

〔3〕〔1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4、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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