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荔丹[1]2008年在《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及放货问题之法律研究》文中指出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的提单。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它不可转让。因而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场合有限,它的法律地位也远不及可转让提单。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及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记名提单在海运实务中的普通货物运输中被大量使用,因而有关记名提单的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这些问题,各国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因此本文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展开论述。具体说来,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海商法》记名提单是不是物权凭证,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无单放货等几个问题,并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了记名提单的概念以及各国对于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各国对此规定不同,因此笔者强调本文要讨论的记名提单的相关问题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否则讨论将因法律背景的不确定而变得不可能。第二章重点讨论记名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的问题。首先分析了物权凭证的含义以及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原因和条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法下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属性。第叁章对我国现行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法律机制进行分析和检讨。随着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的增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要凭单放货成为司法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当前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将其作为另一重点予以探讨。根据记名提单的属性,本文赞成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观点,并建议我国《海商法》做相应的修改。第四章对修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记名提单的条款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本文最后特别关注了记名提单在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进而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若干建议。
刘霞[2]2008年在《论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针对我国无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纠纷的司法实践,结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诉菲达公司再审案这一具体案例,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
陈萍萍[3]2004年在《记名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述了提单包括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是“权利凭证”,无论采用哪种法律解释,中国《海商法》下记名提单都应理解为凭单放货,同时对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异同作了分析。
徐艳[4]2006年在《记名提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有关记名提单的纠纷和争议不断增加,记名提单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界和学术界对记名提单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记名提单进行系统的研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运用比较法学和判例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各国关于记名提单的法律规定和学术观点,尤其是大量的新生判例,从记名提单的转让性入手,着重研究了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和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等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我国现行《海商法》的立法不足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除前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记名提单概述。本章简要介绍了记名提单的概念和认定依据,同时总结了各国有关记名提单的不同规定和观点。第二章记名提单的转让性。本章在论述提单转让性和归纳各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但可转让性并不是提单的本质属性。第叁章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本章通过对记名提单与典型提单在运输合同(证明)功能、货物收据功能以及物权凭证功能叁个方面的比较和分析,讨论了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得出记名提单应归属于提单的结论。第四章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问题。本章从各国相关司法判例和学术观点两方面入手,分析了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问题,认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第五章对我国记名提单的立法思考。本章就目前我国有关记名提单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修改《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建议。
沈奇[5]2005年在《记名提单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记名提单的性质,功能和作用等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随着国际贸易及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记名提单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而关于记名提单的各种争议也越来越激烈。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司法及理论界主要观点的介绍及分析,力图对记名提单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出比较全面、深刻的分析和论述,并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第一章首先对提单的概念,性质和作用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并简要介绍了世界上关于提单的立法,然后介绍了记名提单的概念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章重点讨论记名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的问题。首先介绍了物权凭证的含义,重点分析了提单的物权凭证性和可转让性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记名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及承运人是否需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这些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第叁章对记名提单的性质和功能做了进一步的论述。重点介绍了记名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及运输合同证明的特殊性,接着论述了记名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第四章介绍了我国法律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并对这些规定加以分析。本文在坚持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问题,记名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及运输合同证明的特殊性,以及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这几个问题作了详细,深入的论述,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所在。
聂国庆[6]2017年在《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单放货案例评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单放货一案为例,分析了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常见的承运人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上货物运输实务过程中,发生最多的法律纠纷便是无单放货法律纠纷。本文重点关注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紧扣案例中的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例的逐步分析,并结合有关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因各国理论界包括国内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的看法不尽一致,导致国内实务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因此对该类纠纷做细致的探讨分析,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这一行为,重新审视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问题。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通过简要介绍案情的发展和各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并归纳总结出该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本案应适用侵权地法律还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法律,其次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货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是该案涉及的的识别问题。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识别的对象和依据,重点介绍了关于识别的依据的几种学说,其次结合案例对本案的识别依据和识别对象层层剖析,并侧重分析了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向提单记名收货人的无单放货行为究竟是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同行为。第叁部分是该案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由于理论界对于准据法的性质、确定方法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因此在该部分先分别介绍了准据法的含义、性质及其确定方法,再结合案例中各级法院对准据法的确定,分析各法院在该案中确定准据法的思路以及说理过程。第四部分是本案中记名提单的性质问题。关于记名提单,各国法律规定上的巨大差异、理论上的困惑、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导致即使一国之内,专家、学者们对记名提单的认识也是大相径庭。该部分通过对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可转让提单、物权凭证的比较,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揭示出记名提单的内涵。再逐步分析该案中的各级法院及当事人对这一概念的看法。最后一部分是作者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的自己的思考。从对承运人的权利保护、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状况及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的最新规定叁个角度,指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不合理性,并给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朱秀根[7]2004年在《记名提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的提单。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它不可转让,因而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场合有限,它的法律地位也远不及可转让提单。因此,它历来不为立法者、海商法研究者和航运实务者重视。但是近年来,随着与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日益增多,记名提单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劳氏报告也公布了几起颇具争议的案件。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记名提单做系统的研究。 具体说来,本文主要讨论了记名提单的转让性、记名提单是不是物权凭证、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等几个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国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因此本文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展开论述。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记名提单的概念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随后探讨了提单转让的概念,并对记名提单转让的各国规定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记名提单与物权凭证的关系。本文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与其可转让性是密不可分的。正是可转让性使得提单成为物权凭证,而物权凭证的功能则强化了提单的可转让性。因此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另外,由于“物权凭证”这个术语在我国学界分歧很大,因此本文对这个术语也给予极大的关注。本文提出,“物权凭证”仅仅是英国的法律术语“document of title”译名,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我们应当依据其原始术语“document of title”来理解它的含义。 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对于这个问题,当前存在很大争议,它也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门话题。因此本文将其作为另一重点予以探讨。根据记名提单的属性,在比较各国司法实践后,本文赞成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须凭单放货的观点,并建议我国《海商法》做相应的修改。 本文最后特别关注了记名提单在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进而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若干建议。
杜江[8]2005年在《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记名提单在海运实务的普通货物运输中被大量使用,因而有关记名提单的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差异很大,所以各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不尽一致。在研习了近期几例审判结果相异的案例后,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作一番深入的研究。 笔者从记名提单与提单的关系入手,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参考国际公约、英美等主要航运国家的法律以及我国现行海商法,并结合大量典型案例,对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义务展开论述。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记名提单的概念以及各国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属于提单的规定。由于各国对此规定不同,因此笔者强调要讨论记名提单的相关问题必须明确是在何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否则讨论将因法律背景的不确定而变得不可能。 第二章从分析提单的叁个基本功能入手,研究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其中重点探讨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笔者追本溯源,从英国法的角度来考察“物权凭证”的原始含义。在明确了“Document of Title”所代表的权利之后,再根据记名提单是否可以转让,分别讨论不同法律体制下它的物权凭证属性,其中主要论述了美国、英国和我国法下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第叁章是全文的重点。随着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的增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要凭单放货成为司法界、理论界及商贸航运界关注的焦点。笔者通过对比国内外最新的审判司法实践,引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法律机制进行分析和检讨,并在此基础上对修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记名提单的条款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第四章运用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理论,并援引典型案例分别论述违约和侵权两种诉因下该如何解决记名提单的法律冲突问题。最后就实践中出现的使用记名提单所带来的风险提出若干防范的建议。
韩顶峰[9]2006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以保证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与提单流转相对滞后的矛盾,造成承运人常常被迫凭提单副本和保函放货,无单放货因而成为国际航运业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疾”。 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将极有可能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本文首先从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开始,探讨了无单放货纠纷各相关人之间的关系;然后论述了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得出提单兼具物权和债权效力,但提单在不同环节的功能是不同的观点;接下来叙述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叁种学说—侵权说、违约说和责任竞合说,认为在我国当前海商法律框架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应认定为违约;最后阐述了记名提单的识别问题以及各国对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的不同规定,并肯定了在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也必须凭单放货的观点。 以上是本文的主要内容,笔者参照了我国及英美等国的有关立法及判例,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展开论述,对无单放货现象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谨希望通过此文,使我们对无单放货有一定的了解并引起足够的重视。
周燡[10]2017年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我国海商法与民商法的碰撞与融合——以海上运输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为视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借力中国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开放大格局,立足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法治软环境提升的内生需求,从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与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详尽阐述海运履约方"叁方两种法律关系"的要义。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将货物控制权概念引入海商法律中,为破解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谋求一项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立法新思维。
参考文献:
[1]. 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及放货问题之法律研究[D]. 刘荔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2]. 论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J]. 刘霞.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08
[3]. 记名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陈萍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
[4]. 记名提单法律问题研究[D]. 徐艳. 厦门大学. 2006
[5]. 记名提单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沈奇. 北京大学. 2005
[6]. 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单放货案例评析[D]. 聂国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7]. 记名提单若干问题研究[D]. 朱秀根.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8]. 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D]. 杜江.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9].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D]. 韩顶峰. 上海海事大学. 2006
[10].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我国海商法与民商法的碰撞与融合——以海上运输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为视域[J]. 周燡. 海大法律评论.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