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多元化和对更高品质生活的追求,网络团购的发展是必然趋势,但是过于快速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网络团购的虚拟性,商家的信誉难以保证,承担责任的模糊规定,让消费者维权的困难,而法律的滞后性也让网络团购出现大量空白地带,使得网络团购的市场秩序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这些都是现在需要尽快加以解决的,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才能让网络团购市场未来有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电子商务,虚拟性,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络团购的现状
网络团购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方向,在我国目前有美团、大众点评、唯品会等数量庞大量的、品类繁多的网络团购平台,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15年,我国团购用户已经超过1.8亿,而手机团购的用户更是增长迅猛,已经达到了1.58亿。可见,我国的网络团购规模之大,发展之迅速是远远超过想象,借着网络团购的新型模式,大量的资本和互联网企业注入其中,不断创新团购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从单纯的餐饮发展到现在几乎涵盖人们日常生活购物的所有领域。网络团购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改善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在折扣商品的吸引下,刺激消费者购物欲望,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拓展“互联网+”的发展模式。
一般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自发团购模式,这是网络团购的最初形式,即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消费者自发的与商家进行交易,比如在QQ、微信上,一定数量具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通过建立关于某一产品的群聊或者主题话题,不断吸引其他具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加入,然后组团与商家进行交易,以求或者相应的折扣和优惠。第二种,商业团购模式,这是现在网络团购发展出来 的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商业网站提供第三方的平台式服务,针对某种商品通过议价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充分利用人数增长迅速的优势,在到达一定数量之后完成交易。通过前期的大量融资投入完善第三方平台服务的质量,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入网络团购,然后在通过较低的价格更进一步的吸引消费者来平台进行消费,而商业网站也通过大额的成交量赚取利润,形成一个良性健康的商业盈利模式。
现在我国主流的网络团购平台大部分都是由大型的“互联网+”企业投资设立或者融资入股的,有着充足的资金来源和较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但是也有不少企业盯住了这块巨大的利益蛋糕,为了也能分一杯羹,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依然投资入市,往往造成了自身的大量亏损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这都是网络团购发展过于迅速但是却疏于管理造成的问题,即行业门槛低标准不统一、商家信誉难以保证、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的消费者维权困难等等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分析,并给予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网络团购的法律障碍
网络团购是互联网技术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故而导致许多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尽管有类似腾讯、淘宝等大公司进入,但是不规范的竞争模式和投资方式使得整个网络团购的市场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商家与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欺诈问题
网络团购和传统的电子商务一样,都是在线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选购,这势必就会出现商品的质量和状态与在网络线上时看到的不同,一些商家为了能在网络团购的市场下占有更大的份额,采取价格战术,故意把网络团购上的商品按照远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方式来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然后为谋取利益用假冒伪劣的产品以次充好,或者商家利用网络团购线上消费的虚拟性,极大地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张宣传,试图干扰消费者的选择,而消费者往往只能看到商品的图片,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判断,在实际获得商品后与自己的期待相去甚远,商品的质量也没有保障,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更有甚者,利用网络团购平涛的虚拟性模糊商品交易信息,使得消费者在一次消费后仍要给付一定的“手续费”、“服务费”才能获得相应的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维权道路不畅通
网络团购的线上消费模式往往都是通过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然后再通过二维码或者消费码去进行兑换相应的商品,如果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监管,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我国目前对网络团购的法律维权机制并没有完整有效的规定,特别是对于责任的承担上没有详尽的规则,导致商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互相推诿责任,让消费者在服务平台和商家之间来回折腾,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在消费者的维权道路上徒增许多障碍,即便是消费者通过当地的工商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但是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长期的时间成本的耗费往往让消费者选择不了了之,不良商家则更加变本加厉,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消费者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护,使得整个网购团购市场陷入恶性循环,面对新型的商业模式,需要我们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全面地去考虑问题的解决策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畅通的消费者维权通道。
三、网络团购的障碍解决
(一)建立商家和平台的信用清单
消费者处于整个网络团购的终端环节,能够获取的商家信息是相对来说比较少的,而且如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消费者往往都是根据网络商家的口碑来进行选择,那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家诚信清单就是有必要且相对来说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把商家的详尽信息都记录在上面,包括消费者对商家的好评的数量、消费者与该商家发生纠纷的次数、纠纷解决的效率和纠纷解决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可以提高网络团购的营业门槛,设立网络团购的经营资质的行政许可,过滤一部分自身能力存在不足的商家,进而要加强对信用清单中的“低分”商家的处罚力度,把经常性采用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商家的网络团购营业资质通过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剥夺,把网络团购的处罚方式与现有的行政处罚向结合,不仅可以有效的震慑不良商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应当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网络交易中的基本权利,改善消费者弱势地位,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二)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加强监督管理
消费者维权的困难是不少商家敢于进行欺诈的重要原因,想要杜绝这种问题的再次出现就要强调提高消费者在交易过程的地位,明确相关的救济途径,简化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可以尝试网络平台先行垫付,然后再有平台去向商家追责的维权模式。这样既能保证消费的权益得到快速的赔偿又能避免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由网络平台进行追责也可以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对网络平台和商家都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比如要求网络平台对商家的真实信息和商品质量进行认真的核对,网络平台如果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则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并且配套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利。
四、总结
网络团购是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由于其发展的过于迅猛,相关的市场监管,法律规制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受到不良商家的侵犯,又因为维权的途径比较单一,维权的成本过高,让消费者往往维权困难,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所以需要加强相应机关的市场监管,透明网络团购交易的环境,保证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同时加强立法和执法,增加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不良商家加大处罚力度,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建立起一个公平、安全以及救济途径通畅的网络团购市场。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论文作者:宋华盛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7
标签:团购论文; 消费者论文; 网络论文; 商家论文; 商品论文; 平台论文; 模式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