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机遇结构”视角下的中国环境运动及其战略选择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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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4-0028-08

从环境政治学的理论视角来说,“环境社会运动”或“环境抗争性行动”是一种“议题政治”①。它包括两个基本意涵或特征:一是现实性环境难题如空气污染或垃圾焚烧风险成为了一种大众性的社会政治关切,而不再是仅仅关于直接受害人的问题,也就是从一种具体性的“problem”变成了社会与政治论争中的“issue”;二是这种大众性社会政治关切采取了“社会运动”的资源动员与行动组织形式,而不再是简单针对抗议对象的个体性非暴力(或暴力)行动或孤立性偶然事件。因而,像其他(新)社会运动一样,环境运动也要具备如下四个必需性条件或“资格”②:一是明确的议题创制与目标认同,对现实性的环境难题做出明确但更为宽泛意义上的社会政治性阐释(如把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描绘为一种生活环境甚至生存风险问题,也就是环卫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对相关群体的基本环境权利与生存权利的态度问题),同时锁定与广泛宣传组织抗争行动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较为完整的从核心到边缘的运动组织结构或网络,尤其是具有社会公益献身精神和资源动员能力的环保积极分子或活动家,而现代传媒技术的日新月异正在使这种组织结构呈现出鲜明的“网络时代”特征;三是争议性的集体行动方式,环境抗争参与者往往采取一些超出主流民主政治手段(如传媒抱怨、消费者投诉、政府申诉、司法诉讼和游行示威)但又不至于被定性为街头暴力的温和性创新型抗争方式(如街头演示、静坐、阻断、占领等);四是相对持续性的抗争过程,从环境行动的最初发动到达致一定的社会政策结果,从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关注与群体参与到包括政府的某种形式回应,呈现为一种“有始有终”或周期性的过程。对于上述基本性看法的具体理解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学理性讨论,但笔者认为,它们可以大致作为我们判断与评估中国环境社会运动发展现状的一种“标尺”。基于此,笔者同意最近江苏启东和四川什邡环境集体抗议事件之后一位媒体人士的观点,即“中国(正)出现‘环境保护运动’萌芽”[1],或更具体地说,“正在从小圈子社会运动走向以利益相关方的平民为主体的大规模街头抗争”[2],并将从“政治机会结构”的角度做些阐释。

“政治机会结构”理论是用来阐释西方国家20世纪60年代末逐渐兴起的“新社会/政治运动”的代表性理论之一(另外两个是“资源动员理论”和“文化构型理论”),其目的是阐明为什么如此大规模的新社会/政治抗议会在欧美国家中发生③。概括地说,“政治机会结构”理论包括四个要点。

一是环境关切及其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分裂。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随着《寂静的春天》等许多环境灾害文学作品的发表,对以城市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为代表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副效果”的关切迅速成长为一种大众文化意识,而此时主流的科技界与政治圈中占绝对统治性的理念仍是无限的经济增长与科技进步。也就是说,此时西方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根本性对立或分裂。社会与政治主流的观点依然是,经济增长与民主政治不仅是二战后西方社会实现经济恢复与繁荣的制度保证,也将是继续维持这种繁荣局面的框架性前提,而生态退化和环境破坏等消极性现象至多是技术与管理层面上的缺陷,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困境或危机;新出现的环境主义却认为,迅速蔓延与恶化的环境污染以及相伴生的诸多经济社会难题表明的是地球的生态资源限制与资本主义生产生活体系/方式之间的内在矛盾,只有承认并接受这种限制并因此根本改变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才能真正解决这一矛盾或危机。就此而言,环境主义与传统的物质进步主义呈现一种水火不容意义上的对立,意味着西方工业社会中在传统的宗教与世俗国家对立、中心与边缘对立、城乡对立、劳资阶级对立之外又增添了一种新的社会政治冲突维度:物质主义(经济主义)与后物质主义(环境主义)。至少从一种回顾的视角看,1972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与《为了生存的蓝图》两个报告和同年举行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对于大众化传播上述环境主义的价值认知和形塑西方社会中的物质主义与后物质主义对立发挥了重要影响。

二是自觉意识并集体组织起来的绿色社会政治抗争。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上述物质主义与后物质主义的政治价值观/意识形态对立并没有在既存的政治制度框架内得到适当的展现,或者说,看起来过于极端与激进的后物质主义政治主张很难在体制内找到自己的称职“代理人”。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环境保护运动与兴盛一时的学生运动、新左翼运动、和平运动、女权运动、少数种族权利运动等逐渐合流成为一种大规模的“绿色”新社会/政治运动。其核心问题是,环境等新社会政治关切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社会成员和群体的迫切性“政治议题”,但政府机构和主流政党却难以在短时间内将其消解吸纳(如它们强调的生态价值、女性主义、参与型经济、基层民主等)。结果是,环境等新社会政治运动团体扮演了一种替代或者“体制外参与者”的角色(相对于传统的社会运动组织比如工会和议会政党政治而言),而它的“议会政治”一翼(臂膀或喉舌)逐渐演化成为一支以选举政治参与为活动中心的政治力量,即绿党(为了表明其体制外特征,最初成立的绿党多以“人民党”、“价值党”或“运动名单”相称)。自此,广义的环境新社会/政治运动分为密切关联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或团体(NGO)和绿党两大部分(二者之间的具体性关系因国家而有很大不同[3]),前者更偏重于环境问题本身的知识传播、政策创议和大众动员,并且日益偏向于职业化、温和化和国际化的资源动员与行动组织方式。

三是政治制度系统内部特别是政党格局的构型。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绿党政治实力与影响的不断扩大,选举政治、议会政治与政府构成中的政党格局逐渐成为其推进绿色社会政治变革的重要战场。绿党可以借助选举政治宣传绿色的政治与政策主张,从而提供一种不同于主流政党的政治与政策选择;进入各级议会的绿党可以通过议会政治促动国家最权威制度平台上的政治与政策讨论,并尽可能促成成熟性绿色议案的法规化;进入各级政府的绿党可以利用自己的政治平衡地位迫使主流政党接受与落实绿色的社会政治改革法规和政策。无疑,在上述三种制度平台上,绿党都不太可能是一呼百应的绿色旗手,更不可能是每战必赢的常胜将军。但是,制度平台的高低以及其中政党格局的构型肯定会影响绿党所能发挥的社会政治影响力,或者说环境社会政治运动目标的真正实现——至少在现行的民主政治框架下,我们无法设想一种激进性政党的社会政治目标可以在政党政治参与之外的途径中实现。

四是环境友好政党的执政与在野地位。这既是指绿党在一个国家中的制度化(“向制度内进军”)水平,如参与选举政治、议会政治或政府构成状况,也包括主流政党比如社会民主党、保守党、自由民主党和左翼党等有着相对不同的环境政策立场政党的执政与在野状况。总的来说,至少就欧洲的实际情况看,社会民主党和左翼党更为接近于绿党的社会政治主张,也较容易结成政治与执政联盟(如1995~2005年间欧盟核心国家中形成的五个全国性执政联盟都是“红绿联盟”④),即便它们主政时也未必能够全面实施绿党或环境社会政治运动所主张的“绿色新政”。当然,许多欧洲国家的保守党/基督教民主党(如环境部长出身的安格拉·默克尔领导下的联邦德国中右翼现政府)其实也有着一种非常亲环保的总体立场[4],虽然很难说这些立场是生态主义的。

上述带有政治发生学意义上的阐释,不仅可以大致描述环境新社会/政治运动在欧美国家中的“政治机会结构”及其变化,而且可以扩展理解为一种更为普遍性的分析方法:环境社会政治抗争是一个随着公众环境政治(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与实际民主政治参与而不断改变周围环境及其自身的过程。换言之,在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中,如果没有公众环境政治意识的逐渐成长、没有环境社会团体和绿党的切实政治参与、没有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绿化,就不会有环境社会组织/团体实现其环境关切目标的“政治机会”。

那么,“政治机会结构”理论与当代中国环境社会运动的相关性是什么呢?当然,许多人会以一种显而易见的理由——上述理论的方法论前提是越来越多遭到挑战与质疑的民主政治框架,即民众可以自由自愿地组织起来抗衡与制约行使主权的国家及其政府——根本否认这种相关性的存在⑤。但笔者认为,至少在更一般的意义上,社会运动或抗争所体现和表征的是阶段性变迁着的社会与国家间关系⑥,中国的环境社会运动不仅呈现为一种趋于活跃的态势,而且正面临着一种迅速改善着的“政治机会结构”。笔者的理由可以概括为“社会”和“国家”两个侧面,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最近发生的四川什邡、江苏启东和浙江宁波环境集体抗议事件中得到印证⑦。

从“社会”或体制外的层面来说,民众环境政治参与(权利)意识与技能迅速成长。如果说人们广为引用的2003~2004年怒江大坝建设抗议和2007年厦门PX项目抗议事件得到的都还是一种不确定性结果(前者是搁置、后者是移址)⑧,那么,2012年7月前后四川什邡的钼铜合金冶炼厂项目抗议和江苏启东的入海排污管道项目抗议得到的都是明确的“项目今后不再建设”的结果。即使考虑到这一时期特殊的政治敏感背景,这一结果也确立了一个难得一见的“示范”:地方政府可以做到因为公众的环境安全关切/抗议而终止数十亿元投资的巨型工商业项目,而且不存在地处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区别。事实是,当环境抗议行动被提升或构型为关系当地民众的生命安全与基本生计时,有些粗野甚至微暴力的行动方式不但得到了政府高层的宽容,而且发挥了一种促进问题解决的积极性作用。因而,瞄准政府而不是企业的抗议对象虽然多少有些“中国特色”,却被证明是正确而有效的,而最关键的是必须找到让(地方)政府难以拒绝的正当性“抗议理由”(生存权和民生要求似乎是最合适的)。更进一步说,近年来取得积极性抗争结果的针对公用事业与工商业投资环境风险的集体抗议(如2009年广东番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和2011年辽宁大连的福佳化工PX项目)都是围绕当地居民的生存生活环境威胁而展开的⑨,值得关注。

从“国家”或制度内的层面来说,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如下三个方面积极性进展的证据。

一是中共发展意识形态渐趋绿化的阶段性提升。无论中共“十八大”之后如何具体阐述与政策规划“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作为整个国家与社会政治指南的“科学发展观”的深度绿化都将是一个明确的指向。胡锦涛同志在“7·23”重要讲话中专门强调了“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可以理解为在这方面所释放的一个政治信号,其实就是党和国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其战略的再次重申[5],也是为我们国家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发展政治“定调”。这意味着,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方式,创建环境友好型产业即将成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发展政治共识或意识形态[6],问题只在于进一步阐明这种发展意识形态革新与环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之间的积极互动性关联。无论如何,环境公民社会及其倡导推进的环境社会团体在上述“三个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中都将会是一个更为正面或积极的角色。

二是国家立法、司法制度框架下对环境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能力建设与行政监管等的进一步开放与规范化。2012年初,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将探索研究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在北京登记注册,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而此前不久,广东省民政厅也宣布,自2012年下半年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这种始于地方层面的“双重管理”制度改革尽管在目前阶段仍存在诸多缺憾[7],但终将导致对现行的司法框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组成,核心是社会组织在向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前必须先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俗称“双重管理”)做出实质性修改,从而使得包括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广大民间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不再存在法律障碍(试想20年前“自然之友”申请成立时所遇到的重重困难[8])。再如,2012年终于进入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⑩。如果说与1989版相比,这次《环保法》修订最引人注目的是如何强化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监督者与实施者的角色和充分认可与尊重公民个体以及第三方(媒体、NGO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与权利,那么,《民事诉讼法》修订的环境相关性就在于,(环境)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成为“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结果是,近年来已经取得某些实践突破的“环境公益诉讼”未能列入《环保法》修正案的初稿(11),理由是现行《环保法》和相关单项法律中尚未涉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这一结果很难让环境社会组织及其激进支持者满意(12),但可以相信的是,由于新《环保法》对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与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权等方面的更明确规定,环境社会组织在未来环境社会政治抗争中的司法空间会大大扩展[9]。

三是政府行政系统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目标/利益交叉错位”。按理说,无论是“科学发展观”还是“可持续发展”或“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政府的各部门都应该成为政治与政策落实的同等重要/责任主体。但事实上,(各级)政府目标的多重性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必然意味着政府行政系统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一种“目标/利益交叉错位”。在这方面,一种通常的认识是,政府系统内部的环境主管部门如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海洋局等有着一种更加亲环境的政策立场,中央政府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有着一种更加注重环保的政治态度,这种理解在相当程度上是正确的。这也意味着,上述部门更容易成为环境社会组织及其行动动员中的“朋(盟)友”——近年来环境集体抗议事件中环保部门担任“通风报信”角色的实例不胜枚举(13)。但是,随着党和国家发展意识形态的不断绿化,随着国家环境相关法律与制度体系的渐趋完善,随着公众环境政治(权利)意识的逐渐提高,上述“目标/利益交叉错位”的实际构型正在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换句话说,环境议题上的“友敌关系”正呈现为一种多维度、立体性交叉的局面,而这就可能为环境社会组织的信息传播、政策游说和社会抗争提供更大的“政治参与空间”。如环境议题上的立法除了人们通常关注的环保部和相关部委起草议案环节之外,如今还包括年度“两会”提案、人大常委会质询和立法审议等制度性程序,甚至这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结果最终也可能形成对《环保法》接受“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倒逼”动力。再如,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目标和法规的“歧视”态度也不再是绝对的,尤其是当某项经济决策威胁着地方的整体性形象(尤其是其绿色形象)和发生行政区域之间的环境冲突纠纷时。总体来说,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传统的经济决策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会对环境议题采取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挑战也许在于环保社团如何做到适时发现与恰当解读、利用这种迅速增加着的“政治机会”。

因此,至少从环境社会组织的动员潜能和国家的制度环境两个层面来说,我国环境社会运动的“政治机会结构”正在发生值得关注的有利性变化,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即将迎来一场波澜壮阔的环境(新)社会运动。

撇开其他因素不谈,对上述“政治机会结构”充分或成功利用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环境社会组织或团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环境NGO”(尤其是民间草根性NGO),而其中的一个关键性方面是制定与时俱进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战略。而统观我国环境社会组织30多年来的发展(政府依赖型社团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而民间草根性社团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我们发现,一方面,环境社会组织已经有所发展。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中国共有环保社团组织2768个,其中政府扶持和支持的环保社团有1382个(49.9%),包括高校大学生环保社团在内的准民间组织有1116个(40.3%),而独立的草根性民间环保社团只有202个(7.2%),国际环境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有68个(2.6%)[10]。目前,中国环境社会组织的实际数量应该在3000个左右(中华环保联合会2008年的统计数据为3276个(14))。另一方面,社会政治动员战略却在趋向保守,尤其是民间草根性环境NGO(15)。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是,自然之友等著名环保社团在厦门、大连、什邡和启东等备受传媒与社会关注的环境街头抗争中都采取了“隐身”策略,而更“令人吃惊”的也许是2010年创刊的《青年环境评论》主编霍伟亚最近在反思中国环保组织社会政治参与进程时的一段评论:“中国环保组织里的人都知道,这事(环境运动)是不可能让环保组织来干的”,“中国的环保组织一旦和‘环境运动’沾边,命运就多舛了”[11]。可以说,这集中反映了中国年轻一代环保活动分子对于“环境运动”浓郁的政治恐惧与误解,因为“环境运动”或“绿色运动”的本意就是由环保社团围绕着特定的生态环境议题而倡导组织的大众性社会政治动员(16)。

在笔者看来,要想制定一种成功融入甚至引领当代中国环境(新)社会运动行动或环境公民社会创建的总体性战略,环境社会组织及其活动家亟须“澄清”如下三个方面的偏颇性认识。

一是“环境运动”与“环保组织”之间的僵硬区分或“人为划界”。正如前文已讨论的,就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看,环保组织理应成为环境社会运动(抗争)或大“绿色运动”的组织与领导中坚(尽管它内部也有具体议题侧重主次战场之分),而我国目前环境抗争社会动员过程中出现的无序化、自发性甚至街头政治现象事实上是我国环境公共管制制度缺陷(如经济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及其公众参与制度)与环保组织选择集体退却的共同结果。且不说,公众环境集体抗议行动的目标(消除环境威胁和改善环境公共管治)是与环保组织相一致的,而且环保组织的适时主动参与也可以有效化解情绪化公众与官僚政府部门之间的对抗甚至暴力走向。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在现实的参与过程中,环保组织才能经受锻炼、提高能力,并确立自己的绿色社会创建引领者的公共地位与形象。客观地说,社会舆论对环保组织在近年中数次有影响环境公益抗争事件中缺位的批评正缘于此,“政治生存”需要的辩称将会日益招致社会公众对环保组织目标取向与行动能力的质疑(17),结果必将影响其长远性的发展。

二是对“政治机会结构”中温和性/激进性利用潜能的失衡考量。笔者估计,绝大多数环保组织都不会接受它们主动放弃或拒绝出现中的“政治机会结构”的指责。事实上,它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机会”(尤其是职业背景与私人性联系)来达到环境信息传播和影响政府环境立法/政策的既定目标。例如,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后阶段,“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等环保组织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呼吁明确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但问题在于,环保组织似乎都有意无意地拒绝对出现中的“政治机会”(同时在社会和国家制度层面上)做一种激进意义上的解读、诠释和利用。如果上述团体能够创造性地适时组织一次全国性公共事件,其效果大概要比这种公开信的方式好得多。再比如,厦门、大连、什邡和启东等地环境集体抗议事件的成果,完全可以使之成为环保组织实现阶段性扩展的重要民意和政治基础。在欧美国家,不断开放的国家制度或“政治机会结构”也对环保组织的发展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环保团体社会政治参与机会——更大胆地出现在各种形式的环境与社会抗争场合,另一方面是大量环保团体对渐趋开放与友好的制度性渠道的更多关注——越来越谨慎于直接参与对抗性甚或轻暴力的大众行动。相比之下,我国的情况有些特殊,环保组织似乎更纠结于“政治机会环境”的“有”与“无”(18),但这其实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保组织及其领导精英的前瞻性判断能力与利用智慧。

三是对环保组织职能合理分工需要的政治误解。即使在欧美国家中,一方面,环保组织包括草根性社团的适当职能分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与过程,如逐渐划分为侧重于某一(些)特定议题的社团、侧重于环境知识与信息宣传教育的社团、侧重于政府部门政策游说的社团(西方社会中的“院外压力团体”)、侧重于大众社会政治动员的社团等类型,而针对某一(些)议题的环保社团也可能采取较温和的政策游说或较激进的直接诉诸大众动员等不同手段。另一方面,出于自身政治安全或规避风险的考虑,大多数环保组织及其领导精英会倾向于选择更容易为主流政治容忍/接受的议题和行动手段,而直接参与大众性环境社会政治动员(尤其是暴力行动)恐怕是最后的或“万不得已”的策略选择。应该说,这在中国也不例外。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社会组织似乎过分偏向于借助“政治风险”这一盾牌把自己置于环保宣教和政策游说团体的范畴之内,包括1994年成立的“自然之友”,而不满意其政治温和性质而另立门户的“绿家园志愿者”似乎也在重复着同样的政治轨迹——对环境状况局部性改善的关注远远超过对环境议题可能导致的政治发展变化的考量。总之,几乎所有的环保组织都不愿意(公开)承认为“大众性社会政治动员社团”——包括在消费者环境权益方面(19),甚至不愿意与政治一词“沾边”(20)。

从环境政治学的“政治机会结构”视角来说,中国的环境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精英的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有利性“政治机会环境”。大众性环境社会抗争(动员)的成功案例和国家制度性渠道的渐趋开放,从理论上说为其展现了与20世纪90年代初相比宽阔得多的政治成长/参与空间,但在实践层面上,这种出现中的有利性“政治机会结构”却呈现为一种难以消化的“政治挑战”。绝大多数民间草根性环保社团(对于大量的政府依赖型环境 NGO来说更多只是一种资源渠道拓展问题,不具有太多的社会学/政治学意涵)似乎既不太确信这样一种“政治机会环境”的真实出现,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因而没有选择主动加入或引领近年来明显增加的大众性环境社会动员或“环境集体抗议事件”,而是采取了一种观望甚至“主动划清界限”的心态与立场。结果是,这种战略选择在遭到日益激烈的媒体与社会指责——正是最基层的网络性环保团体像启东环境抗议事件中的“志愿服务队”成功组织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大众抗议行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剧着环保组织内部的“转型迷茫”(究竟应成为什么样的组织?)、“策略窘境”(究竟孰敌孰友以及应采取什么样的战略战术?)和“合作困境”(如何进行相互间的实质性联合?)(21)。在笔者看来,其出路在于,除了这种“政治机会结构”自身的继续发育成熟,中国的环境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精英对于当代中国绿色发展总体趋势、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整体走向、当代中国环境社会政治动员总体功能的前瞻性理解与利用智慧——这应该是中国环保社团已经或正在开始的领袖人物及其战略代际更新的应有之义(22)。唯其如此,中国环境社会组织才会成为出现中的“政治机会结构”的促动者、受益者,也才会真正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目标。必须提及的是,(环境)社会运动无论如何宏大,都只是处于主流精英掌控之下的现代国家/资本制度力量的弱势对立面[12],这意味着,某些形式或某种程度的政治风险总是存在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弱势地位”或“政治风险”成就着(环境)社会运动的“社会政治动员”力量与魅力。对此,我们必须有着充分理性的认识与期待。

注释:

①See GUHA R.Environmentalism:a global history[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WAPNER P.Environmental activism and world civil politics[M].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6;MOCORMICK J.The global environmental movement[M].London: John Wiley & Sons,1995;洪大用.环境社会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1):114-121;冯仕政.沉默的大多数:差序格局与环境抗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1):122-132;洪大用.试论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学的阐释模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25):58-62.

②See HAWKEN P.Blessed unrest:how the largest movement coming into being and why no one saw it coming[M].New York:Viking,2007; SHABECOFF P.A fierce green fire:the American environmental movement[M].Washington D C:Island Press,2003;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J].社会学研究,2005(1):168-209;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现状与范式[J].国外社会科学,2003(5):66-70.

③See DAVID S M.Protest and political opportunities[J].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2004,30:125-145;CHRISTOPHER R.Environmental movements:local,national and global [M].London:Routledge,1999;HANSPETER K,KOOPMANS R,DUYVENDAK J,et al.New social movements in Western Europe:a comparative analysis [M].London:Routledge,1995;王瑾.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理论述评[J].国外社会科学,2006(2):45-52.

④See FERDINAND Müller-Rommel, POGUNTKE T.Green parties in national governments[M].London:Frank Cass,2002;郇庆治.欧洲执政绿党:政治与政策影响[J].欧洲研究,2004(4):105-117.

⑤可以明显感觉到的是,自2011年春发生的利比亚战争起,国内学术界对西方民主政治的总体性态度日益从一种质疑性谨慎转变为一种系统性批评。例如,2012年9月22-23日在同济大学举行的“西方政党政治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研讨会上,欧美竞争性政党政治本身的民主合法性受到了越来越多中国学者的批评。

⑥这方面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德国学者布乔恩·阿尔佩曼(Bjrn Alpermann)依据“社会中的国家”(state-in-society)方法对中国环保组织近年来发展状况的理论阐释:在他看来,单纯的“以社会为中心”方法和“以国家为中心”方法都不能充分解释当代中国的环境行动主义,实际上,正是同时由于传统国家体制与形成中公民社会的离散化造就了环境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诸多看似矛盾性特征,参见:BJRN ALPERMANN.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politics[M]//KASSIOLA J J,SU JIAN GUO.China's environmental crisis:domestic and global political impacts and responses.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0:123-151;MAADAM D,TARROW S,TILLY C.Dynamics of conten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TARROW S.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⑦参见:安源.四川什邡市钼铜项目因居民反映环保问题停工[EB/OL].[2012-09-05].http://news.qq.com/a/20120702/001488.htm;崔筝,林韵诗.遭遇市民抗议 江苏启东停止排污工程[EB/OL].[2012-09-05].http://china.caixin.com/2012-07-29/100416374.html;杨铁虎.宁波市政府决定:坚决不上PX项目,停止炼化一体化项目[EB/OL].[2012-10-28].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2/1028/c99014-19414217.html.

⑧参见:曹海东,张朋.怒江大坝突然搁置:幕后的民间力量[EB/OL].[2012-09-05].http://news.sohu.com/2004/05/20/44/news220194478.shtml;刘向晖,周丽娜.历史的鉴证:厦门PX事件始末[J].中国新闻周刊,2007(48):52-56.

⑨参见:吴彤.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停止[N].羊城晚报,2009-12-20;王金海.大连市委市政府决定:福佳大化PX项目停产搬迁[EB/OL].[2012-09-05].http://news.163.com/11/0815/09/7BG4SA4D00014JB6.html.

⑩参见:南都社论.关注《环保法》关心公民环境权[N].南方都市报,2012-08-29(A02);北方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EB/OL].[2012-09-05].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2/08/31.

(11)参见:百度名片.环境公益诉讼[EB/OL].[2012-09-05].http://baike.baidu.com/view/2423549.htm.

(12)参见:自然之友.民间环保组织为挽救公益诉讼危机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EB/OL].[2012-09-05].http://www.fon.org.cn/index.php/index/post/id/795;秦淮川.公益诉讼主体门槛不宜过高[N].新华每日电讯,2012-09-03(03);别涛.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N].中国环境报,2012-01-12(03).

(13)参见:曹海东,张朋.怒江大坝突然搁置:幕后的民间力量[EB/OL].[2012-09-05].http://news.sohu.com/2004/05/20/44/news220194478.shtml.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环保团体总是站在环保部门一边,或者环保部门总是能够维护与支持环保团体的利益要求。比如,著名民间环保团体“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会先受邀参加环保部举办的对话茶话会,随后就因环境议题对环保部提起法律诉讼。

(14)2011年11月19日笔者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现场采访。

(15)作为“自然之友”终身会员的毛达先生2012年9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新形势下中国环境运动的战略选择研讨会”上强调了民间环保社团与草根性环保社团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民间环保社团像“自然之友”、“绿家园志愿者”其实是精英性的而不是草根性的,笔者同意依此可以对我国的环保民间组织进行更科学的分类,但在本文中不做如此更细致的划分。

(16)参见:郇庆治.中国需要一场真正的绿色运动[EB/OL].[2012-09-05].http://huanqingzhi.qzone.qq.com/;卢思骋,霍伟亚.卢思骋谈青年环境运动[J].青年环境评论,2010(试刊号):43-46.

(17)冯永峰.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闭症[J].青年环境评论,2011(1):6;温波.对保护南岭志愿者行动的评论[J].青年环境评论,2012(3):12.

(18)“绿色和平”中国办公室的雍容2012年9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新形势下中国环境运动的战略选择研讨会”上强调了东西方社会与国家在对待环保团体上依然存在着的重大差别,尤其是公共媒体扮演的强大的社会与政治施压者角色,而这就几乎注定了像“绿色和平”这样的国际环保团体在中国采取的行动战略的温和与非暴力性质。

(19)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此的解释是,鉴于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仍然有敏感性,“我们有意采取谨慎的、循序渐进的方式,侧重于倡导性而不是行动性”,转引自霍伟亚.环保组织的策略窘境[J].青年环境评论,2011(1):21.

(20)霍伟亚在与笔者的通信中提到,环保行动者“喜欢把所做的事情往公益、社会建设等上靠拢,碰见政治二字可能都有点犹豫”。

(21)参见:张传文.“自然之友”的转型迷茫[N].南方都市报,2010-10-17;霍伟亚.环保组织的策略窘境,环保组织需要实质化合作[J].青年环境评论,2011(1):19-23.

(22)这方面难得一见的业内深层次反思是卢思骋与霍伟亚之间的一个对话,前者不仅明确承认了环保NGO与环境运动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指出中国“民间环保NGO确实缺乏一种(环境运动视角下的)行业内望视野”。就此而言,尽管网络动员不断增加的重要性以及在当代中国的特别相关性,笔者并不简单认同“中国将告别环保英雄时代”的说法。参见:卢思骋,霍伟亚.卢思骋谈青年环境运动[J].青年环境评论,2010(试刊号):43-46;霍伟亚.中国将告别环保英雄时代[EB/OL].[2012-09-05].http://forum.gsean.org/simeple/?t55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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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机遇结构”视角下的中国环境运动及其战略选择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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