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工作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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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是人材荟集之地、知识密集之所,同时也是发明创造的策源地和主战场,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联系。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科研院所在改变经费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加速成果转化并实施产业化、鼓励人员流动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推动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认识、探索、解决。在科技体制改革情形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其中一个突出而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拟从法律环境角度阐述院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在现实中的必要性,同时对院所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加以研究,以期对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尽一点菲薄之力。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且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通过立法推动科研机构参与科技进步方面,做了不少基础性工作。建国后主要以科研机构为调整对象,并与科技进步直接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几乎都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此外,在1982年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中,还有不少规定是规范科研机构参与科技进步活动的。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亦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在制定这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亦应运而生。

我国科研院所参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已初具规模,特别是通过立法,鼓励科研院所多出成果,给予激励政策并给予保护,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是:

法律和行政法规还不甚完备,还不能满足科研院所在科技进步中的客观需要。

(1)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立法,我国还没有出台。 美国于1984年就通过了《半导体蕊片保护办法》并把它列为现行版权法的第九章。因而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单独立法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国家。我国政府已于1990年5月作为第5个签字国在华盛顿条约上签字,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成员国。因此,该条约对我国生效,我国政府已经履行成员国的义务。因此,有关部门应抓紧制订国内保护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从而适应国际技术经济贸易之要求。由于该条约不实行自动保护,条约中提出的国民待遇原则就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所不同。条约建议:仅仅对在本国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的其他成员国公民,给予国民待遇。因此,如果我们国内立法滞后,就会造成因在本国未得到保护,因而在他国亦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实际造成对一些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的不“对等”,势必影响集成电路的进一步发展,挫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所以,该项立法应尽早出台为宜。

(2)对一些部门规章如能上升到法规的高度, 则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力更强(因为严格地讲,在我国规章还不是一种法律渊源)。如1994年国家科委第18号令发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只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863 项目和其他类似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如将其上升为法规,则各部委、国防科工委的类似高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则同样可适用。当然在转为法规时,可视具体情况作进一步修订。

(3)对专有技术的保护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尽管1993 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条款加以保护,但从执行情况看是不能满足对科研院所的专有技术保护的。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例子是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问题。按照立法原意,国务院1988年1 月18日批准这个规定(即由国家科委1988年1月18 日颁发的《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若干意见》,对科技人员的兼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的目的,是想解决某些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积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也是为了带动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解决缺乏科技人材的问题。但是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侵犯本单位技术(含专有技术)、经济权益问题,特别是出现了业余兼职人员收入偏高、影响专心从事本职工作的科技队伍的稳定问题等等。修订后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惩罚,并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还不多见,对其实效暂不作评估和分析。而美国采取对专有技术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首先通过合同法保护专有技术,法律规定,企业雇用人员对在受雇用期间因信托关系被托付或获悉的企业专有技术有保密的义务,不能擅自泄露或使用,否则按构成对专有技术侵害,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还通过专利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来保护专有技术。发达国家保护专有技术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目前也还不够完备,如在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加强对科技信息这一特殊的知识产品加以保护,除用现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外,可能还要用专门立法加以保护。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研院所适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专利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成绩主要表现在:

(1)陆续建立起了一定规模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队伍;

(2)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规的宣传普及取得了一定成效;

(3)一些单位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使知识产权实施具体化。如中国科学院、国家建材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等单位,适应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中国科学院制定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暂行规定》,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本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全国科技系统的专利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到了表率作用;

(4)一些科研院所从保护民族工业、参与国际竞争出发, 把取得专利权作为科研开发的一个重要目标,并把专利工作贯穿于科研开发的始终,提高了科研开发的起点,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实绩的一个集中表现, 专利申请量已达到一定的数量(截止96年底累计申请26537件), 而且发明专利在三种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和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在全部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尽管如此,从全国范围来讲,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工作呈滞后局面。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的状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呼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不相适应,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不相适应,特别是与其拥有的雄厚的科研实力形成较大的反差。

据统计,到1995年,全国共有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5856个,拥有职工103万人,科技人员63万,包括研究开发人员20.8万。其中, 中央民口各部委所属机构869个(含独立科研机构736个、高等学校科研机构34个),科技人员32万人。它们之中人材荟萃,设备良好,解决重大、关键和共性的技术能力较强,在工程化配套方面优势突出。我国有45%的科研和开发机构人员集中于独立科研与开发机构。

下面从科研机构的产出看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

科研产出可以从研究开发机构发表论文、研究成果获奖数及专利数目来分析。

据国家科委1990年起每年组织的《中国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综合科技实力和运行绩效评价》课题的统计数据:1993年全国4875家,R&D科研产出为:共发表论文6.9万篇,平均每个机构发表14.2篇; 获得国家级奖的成果数为3111项,省级获奖成果3424项,科研成果总数7423项,平均每个机构获奖1.52项;共获专利权1396项,其中发明专利443项, 平均每个机构获得专利0.29项,获发明专利0.09项。此外,专利数超过2项的机构只有四家,发明专利数超过20家的只有一家; 拥有发明专利授权数超过3项的机构也不过37家,只占机构总数的0.75%。 另一方面,99.75%的机构一年拥有的发明专利不超过2项。

表1为1994—1996年国内三种专利申请公布状况,从行业比较看, 科研院所近几年的专利申请量呈徘徊局面,从其在国内三种专利申请总数所占比例看,其比重亦呈下降趋势。而同工矿企业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形成鲜明的对照!作为“科教兴国”的一支生力军,这种“贡献率”显然是较低的。

表1 1994年—1996年国内三种专利申请公布部状况

Distribution of Domestic Service Application

年份 合计 非职务

大专院校(%)

YearTotel Non-Service Universities

(%) and Colleges

(%)

199467807 49001(72.27) 1520(2.24)

199568880 48967(71.09) 1365(1.98)

199682207 57077(69.43) 1320(3.45)

年份 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机关团体(%)

Year ScientificEnterprises

Organizations

Research (%)

(%)

Institues(%)

1994 2539(3.74) 6868(10.13)

7879(11.62)

1995 2343(3.40) 11856(17.21)

4349(6.32)

1996 2835(3.45) 20301(24.70)674(0.82)

造成上述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滞后的主要问题是:

(1)专利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未摆上议事日程;

(2)未建立起激励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的有利导向机制;

(3)院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到位,创新能力、产业化能力低, 影响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4)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任意流失现象严重,且“无人问津”。

凡此种种,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全方位加强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提高院所整体科技产出水平,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对此进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认真熟悉所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具备驾驭有关法律知识的本领。

在日常科技活动中,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群体意识。特别是近期制定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法规中有关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精神,要将其充分理解和“吃透”,并将它应用到具体实际工作中去。对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强调以法制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守法,即能做到认识它、熟悉它、利用它。同时进行技术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2)在对外技术交流合作中, 应遵照国际公约惯例和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保护民族知识产权。

我国现有的5800多个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绝大部分是国有科研院所,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高点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制高点中,理所当然的应从民族利益的角度出发,为创造、保护国有知识产权占有一席之地,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科技强国之林。随着我国科技工作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科研单位对外技术交流和出口范围及其数量将日益增大,特别是以科研院所为龙头形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将逐渐打入国际市场。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将越来越多,我们应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技术权益和产品不被侵犯。在对外交流和国际产品市场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按国际法程序办事,勇于拿起知识产权法律武器,捍卫民族的合法权益。

(3)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现代科技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衡量我国院所改革的主要标准,是看其科研同生产结合的情况如何。但仅有这一标准是不够的。一个完善的科技体制,既要看到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还要看到它能否促进科技自身的不断发展,即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能否长期互补和协调发展。在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科技企业制度中,我们除了要把科技成果的高产性、流通性(即实施、反馈社会需求、再实施)、技术成果的创新性作为主攻目标外,还应把院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寡和实施产业化程度作为一个重要衡量标准。科研院所在实际工作中亦应自觉利用这个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工作,使自身在市场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4)培养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行业咨询机构。

与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和对外技术交流相适应,建设一支娴熟外语、精通国际法律的掌握高技术的高层次经济技术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时代呼唤着这些“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科研单位应具战略眼光,加速对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任用工作,使他们在院所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条件的行业,如电子、化工部门的科研院所,应发挥整体优势,建立行业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协同作战,开展产业专利战略研究,以提高民族的科技水平和保护水平。

(5)利用专利制度,推动高新技术向传统工业渗透。

高新技术是科学技术的尖端和高层组成部分,它相对于一般技术而言,具有更大的开拓性、创造性,它标志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高新技术还具有高创造性、新颖性的特点,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它需要特定的技术和工艺与其相配套)。这一点和专利法的“三性”是一致的,而且要求更高、更严格。专利制度在推动高新技术向传统工业渗透中可发挥如下作用:(1)专利制度是促进新技术生产、 再生产和传统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催化剂;(2 )专利制度是向传统工业提供高新技术情报的重要保障;(3 )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向传统工业渗透建立了良好的社会机制;(4 )专利制度为传统工业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开辟了道路,同时也为传统工业引进、吸收、消化国际高新技术创造了条件。科研院所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创造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为发挥高新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的革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6)在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①选题、立项阶段

对于应用开发研究在选题、立项时,应注意情报调研和“查新”,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容量大、报导迅速的特点,了解科技发展最新动态,分析研究其发展方向,确定自己的立题及主攻方面。

在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明确成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②研究、开发阶段

为了在技术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在科研过程中,要随时查阅专利文献,了解最新动态,调整自己的主攻方向,以利争取专利保护。在技术方案较成熟时,对有价值的技术构思可视具体情况申请专利。

在科技作品的创作中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③成果发表、出版、鉴定阶段

科技成果的形式主要有:论文、著作、应用成果,为防止无谓公开技术成果,我们提倡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技工作者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时,亦要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④成果推广、应用阶段

在专利技术贸易中,可根据市场的特点,灵活运用“许可”方式,在订立专利合同时要完备有关法律条款。发生侵权时,要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或法院制止侵权行为,使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要利用商标法,在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应及时注册商标,同时还要注意自己的“商誉”不被侵犯。商誉一般可从商标上反映出来。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科研单位在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商品产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特有的“商誉”,对此应给予充分的认识,防止别人损害自己商誉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⑤对外科技交流、贸易阶段

要牢记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在对外贸易洽谈时,要将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价值科学地估价进去,勿使无形资产无效流入国外,同时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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