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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没有失业”的说法说了几十年,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现在失业已是困拢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客观事实,1986年,我国开始推行失业保险制度,经过10年的不懈努力,现在还是举步维艰……
失业,是我国严峻问题
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1990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失业人民就达到371万人,以后一直有增无减。1993年底达420万人,1994年底达476.4万人,1995年底达520万人,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到2000 年城镇失业人员将突破1600万人。其实,这里所指的失业仅仅是指城镇正式职工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人员,尚不包括城镇待业青年等其他无业人员。现在每年城镇新增劳动力有400多万人,同时, 许多企事业单位存在着大量富余人员,据专家保守估计,企业富余职工达20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富余职工也有500万人。而我国目前每年可新提供的就业岗位约700万个。随着净增长的劳动力数量不断加大,而社会生产的增长还不能满足劳动力充分就业的需求,整个就业空间难有大的扩展。据有关部门和专家预测,到本世纪末,全国需要解决就业的人数高达2.7亿左右, 如果依照“九五”期末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社会劳动增长率年均也只有1.55%,按照这样的劳动增长率计算,到本世纪末,需增加劳动力仅为9400万人,即使经济增长率再高一点,就业岗位也只能达到1.2亿左右,这就意味着我国将有1.5亿人面临失业的危机。
失业保险,养在深闺人未识
失业保险,历来是世界各国解决失业问题通用的办法,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我国过去对“失业”一词讳莫如深,通常用“待业”、“歇业”等词来代替。而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国务院于1986年7月12 日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为国营企业职工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4月12 日又对此规定进行了完善,正式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使“失业保险”摆到了应有的位置。现在已有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其中26个省、市、区将失业保险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职工。
虽然,失业保险在我国运行已10个年头,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养在深闺人未识”,大部分人对此知之甚少,1995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仅有9500万人,只占全国国有、集体企业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或多或少领取了失业救济金的也不过250万人, 还不到城镇失业人数的一半。
我们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作了抽样调查。在厂长、经理中知道失业保险(或待业保险)概念及有关规定的仅有12%,知其概念不知具体规定的占26%,把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混为一谈的占41%,一无所知的占21%;企业工人从未听说过失业保险的达32%,而经济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全然不知失业保险的达48%,能详细知道失业保险的还不足10%。滑稽的是,有些已参加投保的企业负责人和许多职工,还不知道失业保险究竟是怎么回事。
失业保险金,踏破铁鞋收不得
根据国务院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 %收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但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扣,转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保险基金专户。各省、市、区劳动局、人民银行也联合行文规定失业保险金一律实行“见单付款”的方式,由企业开户银行办理无承付托收。然而事实上,现在能在银行直接托收的失业保险金还达不到应缴纳的20%,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人员还要一次又一次地到企业登门索取,踏破铁鞋,最后也收不到40%。1995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8100亿元,按0.6%计算, 应收取失业保险金48.6亿,加之有关省、市、区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乡镇、街道办企业的城镇户口职工等也须参加投保,全国失业保险金至少也应在60亿元以上,而去年全国失业保险金仅收了20多亿元。
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人员向笔者诉苦说:“企业不肯缴纳,银行不愿配合托收,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企业和银行没有过硬的制裁措施,虽然《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现在连应缴的都不缴,还谈什么滞纳金?我们登门收取,有的企业说经济困难,无钱缴;有的企业对我们不理不睬,冷嘲热讽;有的企业甚至出言不逊,好像我们是乞丐来向他们讨饭似的。一连跑几趟,最后还是收不到钱。”
推行失业保险,山重水复疑无路
中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整整10周年,然而想全面展开,至今还是山重水复,困难重重,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失业保险意识不强。一些人对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应有的认识,存在着一知半解、不解、误解和曲解现象,甚至说失业保险就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走吃“大锅饭”的老路。效益好的企业着眼于当前日子好过,暂时不会失业,不想投保;效益差的企业连工资都发不出,难以投保;有些企业负责人怕参加投保增加企业支出,影响任期经济目标任务的完成。为防止银行代扣,少数企业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采取在多家银行多头开户、隐蔽开户等手段逃避或拖欠,梦想今朝不载树,日后照乘凉。
——银行不予积极配合。国务院规定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托收,但银行认为自己是商业银行,储户就是顾客,顾客就是上帝,违背企业意愿,代扣失业保险金,势必影响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可能导致企业到其他银行开户,影响本银行的经济效益。而且银行是中央企业,对地方政府及劳动部门的托收要求常常置之不理。
——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失业保险基金实质上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在其积累过程中如何避免通贷膨胀的冲击,使其保值增值,这是失业保险改革面临的严峻课题。过去对这项基金只求不出差错,不讲经济效益,只强调保值,忽视了增值。现在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思考保值增值的路子,但还没有找到好的办法。银行存款安全性高,然而保值储蓄已取消,物价上涨指数20%以上,而年息才有10.98%,增值更谈不上;购买债券有安全感,利息高于存款利息1—2个百分点,但也不能保值增值;玩股票风险大,弄不好成为罪人;办实业,搞三产,对市场分析不准,也可能砸锅;通过金融机构把基金作为信贷手段,也充满着风险。目前,渠道虽多,但还没有一个既能保值增值,又安全可靠的办法。失业保险金是工人的“活命钱”,谁敢冒着危险探索最佳保值增值之路呢?
——失业保险“不保险”。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失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按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失业职工救济金,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怃恤费、救济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然而,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目前全国一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过20多亿元,还维持不了200 万人的基本生活,对于培训、扶持生产等其他方面基本是空头支票。而且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只有3—24个月,二年之后还不能就业, 基本生活也无法保证。
——失业保险管理不规范。大多地方在征收失业保险基金时按国务院规定的上限1%收取,而对失业者救济时则按各地规定的下限发放, 对同意缴的企业是能多收就多收,对不缴的企业最后也就不了了之,少数地方也存在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现象,这些都削弱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再就业工程,柳暗花明又一春
要在中国全面推行失业保险制度,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劳动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广大企业干部职工失业保险意识;要加强法制建设,对拒缴失业保险金的企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缴纳,银行要积极予以配合;对失业保险金要依法管理,合理使用,想方设法使其保值增值;对失业职工尽可能及时足额支付救济金,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工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实施再就业工程,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已认识到这个问题,最近,国家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在北京谈及改进失业保险金使用时指出,作为失业保险,救济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失业者再就业,要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者尽快就业的作用。现在有的国家把失业保险就叫作失业再就业保险,有的国家把失业保险基金的40—50%都用在再就业上。李伯勇说,这个问题要逐步统一认识,如果我们国家也能把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再就业上,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那将给失业保险基金节省大量的钱。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实施再就业工程,必须抓好以下几点:
——加强失业职工转业培训。针对失业职工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少一技之长,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转业培训,因人施教,因需施教,尽快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以适应新的岗位需要,尽量使他们在自家企业新岗位上二次就业,力争离岗不离厂。
——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建设。构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就业信息网络和人才交流中心,为失业者就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增加就业机会。
——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对就业难度较大的企业失业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在资金、场地和税收等方面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以及分流出来的富余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可将个人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付给用工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促进失业职工生产自救。
——帮助特困企业渡过难关。实施“温暖工程”,为特别困难的职工送去温暖和爱心,及时给一些特困企业输氧补血,促使企业尽快再现生机和活力,从另一个角度缓解失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