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创新论文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创新论文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创新

孟 亮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 :随着印度洋战略地位重要性突显以及中国在印度洋战略利益的增加,中国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创新势在必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有利于在印度洋形成具有包容性、动员性、规范性的合作共赢新机制,从而解决现有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优化印度洋海上安全状况。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倡导者和印度洋海上安全的利益攸关者,有理据亦有责任推动构建“印度洋海上安全共同体”,实现自身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 :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创新

印度洋是世界第三大洋,是能源、商贸和安全利益汇聚的重要地理空间。[1]其重要性既体现在海洋资源的丰富性、贸易航道的密集化,也表现为域内国家与域外深层次互动与博弈,传统安全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印度洋沿岸主权国家密集,域内国家领海范围内的海上安全问题属于相关国家的内政,不受他国干涉;而相关领海之外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部分,以及印度洋广阔的公海区域则与印度洋域外的主要行为体息息相关。对于中国而言,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印度洋沿线是我国的海上贸易生命线,是我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键区域;从战略诉求来看,印度洋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必经之路。推动构建合理、均衡的印度洋安全治理机制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战略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地区安全和全球稳定的题中之义。

趾板布置在坝体上游防渗面板周边,与面板共同作用,形成坝基以上的防渗体,并与基础岩石通过固结灌浆、帷幕灌浆连成整体,封闭了地面以下的渗漏通道,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渗体系。

印度洋被称为“麻烦之海”[2],这些“麻烦”既包括传统的海上安全问题,即以军事安全和权力斗争为中心的冲突,也包括非传统安全威胁,如对海上良好秩序的威胁、生态环境变化产生的威胁、经济资源安全问题以及人类安全问题。冷战结束之后,随着两极格局解体和全球化的发展,非传统安全问题逐渐取代传统安全威胁,成为影响印度洋海上安全环境的核心。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跨国性,业已成为扩大现有机制和发展旨在促进安全治理的新机制的重要驱动因素。[3]现有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较为松散,不足以应对印度洋亟待解决的安全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共生、合作的中国外交新理念,对印度洋安全治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印度洋海上安全环境机制创新的可适用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具有中国智慧的外交理念,是中国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元素。[4]2017年2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中;2017年3月,该理念又被写入联合国安理会2344号决议;2017年年底,“持久和平、普遍安全”被置于建设“美好世界”的首位,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核。[5]这意味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取得了国际共识。

由于地理环境的开放性,域内资源的丰富性以及地缘位置的重要性,印度洋海上秩序的良好运转不仅关涉印度洋域内国家的核心利益,也关系到很多域外力量的经济发展和战略诉求。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全新的视角来构筑国际合作机制,既有别于强调权利扩展与资源占有的地缘政治思维,又与坚持国家主义、区域主义的排外思想迥异,其对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可适用性。除人类安全问题本身即具有共同体属性外,印度洋海上安全的其他方面也具有命运共同体特征。

(一 )印度洋海上秩序的命运共同体特征

印度洋良好海上秩序的首要标准是海上航道的畅通,就现阶段而言,主要指免于海盗活动和海上恐怖主义的侵扰。印度洋的海上航道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具战略意义的海上航道,其提供了连接非洲、中东、南亚、东亚、欧洲与美洲的主要航线,马六甲海峡、苏伊士运河、好望角、霍尔木兹海峡等是印度洋乃至世界海洋的咽喉要道,这些狭窄的咽喉要道的地理构造使其非常易受到海盗和恐怖主义的袭击,从而增加了印度洋海上秩序维护的紧迫性和困难性。除逾三分之二的世界石油运输量之外,印度洋占有世界九分之一的海港,负担着世界上一半的集装箱货物和三分之一的散装货物运输。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印度洋的贸易、运输需求和依赖程度仍日益上升,超过80%的印度洋贸易来自区域外国家。[6]

印度洋航道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良好的印度洋海上秩序关乎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体的经济稳定和发展。因此,印度洋航道具有命运共同体特征。

(二 )印度洋经济资源的命运共同体特征

印度洋海底、近海以及沿岸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经济资源,矿产资源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印度洋海域的石油储量和天然气储量分别占世界已探明储量的62%和35%;另外,黄金、铀、钛、铬酸盐、铝土矿、钴、镍、锰、橡胶、锡等重要矿物和工业原料的储量也相当丰富。[7]印度洋近海及沿岸的经济资源是印度洋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海底资源方面,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管理和控制“区域”内资源的勘探和开发。[8]印度洋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关切到世界各国的利益。渔业资源也是印度洋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受过度捕捞及气候变化等影响,全球海洋生物资源衰退趋势明显,特别是渔业资源衰退尤为显著。[9]印度洋渔业资源不仅提供了印度洋沿岸众多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和赖以为生的生计,也是公海渔业资源的聚集地和世界渔产品的主要供应地,近年来,印度洋的非法捕鱼、不管制捕鱼和不报告捕鱼现象愈发严重,给印度洋域内国家的稳定和世界渔产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冲击。

然而,目前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全球治理框架更多停留在磋商和学理探讨阶段。从印度洋域内国家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对于众多经济欠发达、政治不稳定的脆弱国家而言,履行公约义务会极大地加剧各国的行政和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印度洋海域属于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而涉及打击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的相关活动往往涉及暴力的调度与使用,一些域内相关国家出于保卫国家主权的敏感性和原则性,也出于对全球治理将侵蚀主权国家对暴力使用的合法垄断地位的担忧,不愿印度洋海上安全问题置于全球治理框架之下。而对于在印度洋具有重要利益关切的域外大国而言,利益划分和战略诉求不一使各行为体倾向于“单打独斗”或组建相关利益集团。以反击索马里海盗的活动为例,现有的军事部署包括北约及伙伴国的海洋盾牌行动、欧盟及伙伴国的亚特兰大行动、美国及其盟国的第151联合特遣队, 以及中国、印度、日本、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的单独行动,很多印度洋域内国家也采取单独护航的方式预防、打击海盗。因此,将印度洋海上安全事务纳入全球治理的范畴仍任重道远。

促进印度洋海域,尤其是公海经济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既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也是符合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必然选择。从有利于人类经济稳定发展的层面看,印度洋的经济资源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特征。

(三 )印度洋生态环境的命运共同体特征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直接导致海平面上升,海平面上升进而导致沿海土地盐碱化,威胁沿岸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和食物安全。[10]印度洋沿岸人口密集,目前世界上人口超过1亿的13个国家中,有4个为印度洋国家。随着海平面上升,河流排水量减少,加之降雨的增多以及季风时期喜马拉雅山冰雪的融化,以孟加拉国为代表的印度洋国家遭受洪灾的频率呈上升趋势,各相关国家的粮食产量受到严重损害。南亚地区是世界粮食出口的重要区域,其粮食产量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全球粮食价格的稳定和全球食物供给的平衡。另外,随着海平面上升,印度洋上的众多岛国面临“举国搬迁”问题,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马尔代夫等人口密集国家是典型代表,由此可能产生的环境移民、气候变化移民,或谓生态或环境难民将对沿岸国家,乃至世界各国造成沉重负担。

印度洋的自然灾害同样牵连甚广,2010年12月爆发的印度洋海啸是一场牵涉多方利益的人类灾难,灾难造成了逾23万人丧生,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流离失所的难民。据环境与气候专家分析,海啸引起巨大伤亡的原因之一是沿岸地区过度开发导致了海岸生态的破坏。印度洋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影响深远,从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层面来说,维护印度洋气候与环境安全是全世界的共同关切。印度洋的气候与环境具有命运共同体特征。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专业性程度往往能够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体现出来,而招标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业取决于招标文件的严谨性。但是通过研究调查发现,不同代理机构的大部分招标文件在结构与正文上基本一致,没有结合招标项目的自身特色进行文件的编辑,抄袭严重,缺乏特色,很难从招标文件上看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上的专业性。从招标文件可以看出,招标代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的培训,对专业知识也不具备透彻理解的能力,合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储备率较低,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专业性。

二、对印度洋现行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总结与反思

有效的安全治理机制应具有调动和安排不同行为体的能力、整合并有效利用各种资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规范机制参与主体相关行为的能力。在安全治理过程之中,多元主体通过有效的机制协调利益、解决冲突、促进合作。参考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对善治的定义,结合印度洋安全环境的具体状况,本文对印度洋非传统安全治理机制的评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否具有包容性、参与性,能够协调并动员相关利益攸关方,使其认同治理体制并提供相应公共产品;其二,是否能够迅速、有效、高效地析问题、解决问题,响应当前和未来印度洋安全环境的需要;其三,是否有能力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性规范,从而约束、引导相关行为体行为。

(一 )基于地缘政治理念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

冷战结束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国在印度洋的战略诉求由海域控制和海洋拒止转向维护航行自由、控制战略要道。虽然经济诉求在其印度洋战略中的比重上升,但是,以现实主义权利扩张为核心的地缘政治理念仍然是其经略印度洋的最主要出发点。其主导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主要以海军投射能力建设为基础,强调资源占有量和权力影响力。具体政策实施方面,以打击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及武装劫掠行为为重点,目的是强化其在印度洋安全治理方面的主导性地位,保障海上贸易通道畅通,维护能源安全。而跨国犯罪问题和海上环境问题因并不关涉其核心利益则往往被边缘化。另外,在主导及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各行为体往往借安全治理之名行谋求地缘优势之实。[11]

一直以来,美国通过在全球安全领域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其主导的同盟体系和世界秩序,通过在各海域的军事基地建设和海军投射建立起全球安全体系。[12]2018年5月,美国太平洋战区司令部正式变更为美国印度太平洋战区司令部,进一步加强印度洋与太平洋的战略联合,“印太”地缘概念是美国地缘政治思维的突出体现。近年来,印度洋在美国全球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突显,随着美国实力的相对衰弱、印度洋海上安全议题的复杂化,以及印度洋区域新兴国家的兴起,美国由“一家独大”的传统治理思路转变为依靠其盟友和伙伴分担安全责任。美日印澳“准四国同盟”的发展和相关安全机制的构建是美国主导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手段,也是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重要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治理机制主张“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强调所有印度洋安全问题利益攸关者的职责性,促使相关主体参与到印度洋各方面的治理之中。作为手段,它有助于提升各利益攸关方的合作水平,整合相关资源,构建综合、全面的治理机制。作为目标,命运共同体与印度洋区域乃至国际社会长期的和平、稳定、繁荣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印度洋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建设高度契合印度洋海上安全环境的需要,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

总体来说,地缘政治思想下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对于打击相关海域的海盗行为、维护印度洋海上通道畅通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在包容性和参与性方面,这种机制更强调追求个体利益和权力最大化,忽视共同体价值;在制度构建方面,强调军事力量和地理因素,忽视规范的作用。其发展事实上加剧了印度洋上的战略竞争,使“安全格局失衡”的风险加剧。海牙全球司法研究所的一篇以印度洋地缘政治与海上安全为主题目的报告中甚至指出,大国在印度洋的敌对比海盗活动和恐怖主义影响更加深远。[13]

(二 )基于区域治理理念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

印度洋的海上安全问题具有全球特性,其得天独厚的资源储备和与生俱来的地理位置使其海上安全不可避免地处于国际政治舞台的聚光灯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上安全合作提供了全球治理框架,该公约的很多条款都提到了双边、次区域、区域、全球或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然而,作为现阶段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主要力量之一,美国并非公约缔约国,也不承认其提供的国际海上合作框架。另外,一些国际公约也对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有指导意义。

构建互信是构建共同体的核心[16] (P4),融入现有机制是构建互信的前提,也是进行机制创新的先决条件。相对而言,中国参与印度洋治理的时间较晚。这一方面是由于在面向海洋的过程中,印度洋近几年才成为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与印度洋现有治理机制的排他性、低效性有关。

印度洋次区域治理机制多样,这些机制大多基于共同的文化或地理背景建立,以经济合作作为根本出发点,并随着海上安全问题突显,逐渐将安全问题囊括在议题之中。近年来,这些次区域合作组织已经在安全领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维护海上秩序、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安全方面更发挥了重要作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海事委员会、海湾国家港口安全与控制组织、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马六甲三边协调巡逻机构的建立,以及在新加坡、东非蒙巴萨、达累斯萨拉姆等地情报共享中心的成立,都与各印度洋次区域合作组织的努力密不可分。但是,这些次区域组织各有其局限性。其一,虽然内部动员性相对较强,但规模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在解决具有跨国性的海上安全问题时难免捉襟见肘;其二,次区域组织往往具有更加明显的排他性。以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为例,其成员为波斯湾沿岸的阿拉伯国家,虽然伊朗是波斯湾沿岸的关键国家,但因不属于阿拉伯国家而被排除在外。其三,这些印度洋次区域组织均以经济合作为第一发展要务,海上安全问题仅仅是经济合作的“附庸”,这种定位与海上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之间的落差使其无法保障海上安全治理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印度洋的泛区域海上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印度洋海洋事务合作网络、环印度洋区域合作联盟和印度洋海军论坛。近年来,印度洋泛区域治理机制在协同进行科学研究、渔业管理、防控灾害、海事巡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其缺陷也非常显著。其一,这些机制不同程度地将域外国家排除在共同行动之外。以印度洋海军论坛为例,该组织成立之初仅向印度洋沿岸国家开放且无观察员制度。2012年,日本和中国经过努力成为观察员,但美国仍然被排除在外。其二,域内国家内部也矛盾重重。例如印度洋海洋事务合作网络,印度并非该机制的发起国和主导国,而巴基斯坦也参与其中,因此该机制遭到了印度的强烈抵制。印度海军论坛每两年一次的会议频率也暴露了其组织结构松散、凝聚力和动员力匮乏的缺陷。另外,由于印度洋区域主义发展滞后、内部安全脆弱,印度洋域内国家在综合国力和发展潜力方面均具有难以弥合的差距,各国的海洋事务优先项也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宁愿参与各次区域的相关机制也不愿在泛区域机制中做出贡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稀释了泛区域机制的动员力和行动力。[14]

总的来说,虽然印度洋泛区域和次区域机制均对印度洋海上安全秩序的维护做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其排他性、有限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不仅不能保证域内外主要利益攸关者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权利,还易加剧各利益攸关方的纷争,欠缺足够的动员力,不能有效、高效地响应问题、解决问题。

(三 )基于全球治理理念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

与地缘政治理念对权利扩张和资源占有的侧重不同,区域治理理念强调区域内的协调与合作。由于印度洋次区域构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印度洋区域内有多个竞争性的安全架构。区域治理理念下的印度洋海上安全合作机制呈现出多主体、多层次交叉的现象,泛区域治理与次区域治理机制共存。

结合以上分析,本文将产城融合发展水平作为因变量,选取技术进步、市场化水平、金融支持水平、人力资本、对外开放水平和农业发展水平6个变量作为自变量构建计量模型。同时,为了保持数据的平稳性和消除异方差性,对各变量采用对数形式。所以,具体的计量回归模型如下:lnicit=β0+β1lntect+β2lnfint+β3lnmart+β4lnedut+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优化

习近平主席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中提出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15]“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可以成为构建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价值基础,而且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创新无疑将有利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科学化、体系化。

(一 )共同体机制有利于提升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包容性 、参与性 ,促进治理的体系化

现有的碎片化、片面化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不能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体系化、网络化相适应,更无法应对复杂多样的海上安全威胁。印度洋的航道、能源、生态环境关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因此各国在实现其印度洋战略诉求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包容性”发展,否则势必遭受他国的抵抗和制衡。

“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主导机制包括了更加广泛的治理主体和领域。在治理主体方面,不仅强调域外“利益攸关者”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权利和义务,也注重维护印度洋域内国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平衡印度洋各次区域不同国家的主要利益关切,做到求同存异,互利共赢。另外,一方面维护主权国家在治理中的主要地位,同时保障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逐渐在印度洋海上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私人安保公司的参与。在治理领域方面,不仅重点关注有关航行安全、能源安全等传统“利益直接相关”领域,也强调对生态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渔业资源保护、跨国犯罪治理方面的关注。这将有利于在更广泛、更细化的层面对印度洋海上安全进行体系化和网络化的治理,与印度洋海上安全事务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安全治理机制将极大地提升包容性,协调并动员相关利益攸关方,使域外大国与域内国家共同为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提供符合印度洋海上安全现状的公共产品。

(二 )共同体机制有利于建立迅速 、有效 、高效的问题解决机制 ,响应当前和未来印度洋安全环境的需要

过分注重直接利益、自身利益、短期利益是现有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弊端,由此导致了印度洋海上安全问题的集体合作困境。一方面,域外大国、域外大国利益“集团”、泛区域治理机构、次区域治理机构及各国的海军及海警守卫队均对印度洋海上航行秩序非常重视,因此在欠缺协调、规划、整合的情况下,各机制彼此存在低效的重合和竞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治理、打击跨国犯罪虽然对印度洋海上安全意义重大,但一直处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边缘化”地位。域外大国不愿承担与其核心利益不直接相关的治理成本,域内国家又力所不逮,使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陷入困境。

滥觞于2004年的印度洋海啸中的四国救灾集团,美日印澳“准四国同盟”在印度洋联合治理海上安全问题的历史由来已久。四国之间以美国为核心的双边、三边安全合作近年来持续推进。2017年11月,随着美国特朗普总统对“自由开放的印太战略”的宣传和日本的大力推动,美、印、澳、日四国在马尼拉举行“四方安全对话”。虽然四国宣称该对话机制将核扩散问题、恐怖主义、海上安全、互联互通问题作为核心议题,但是从深层次来看,这反映了地缘政治视角下相关国家在“印太”的利益汇聚,以及由此衍生的印度洋—太平洋联动的安全治理机制,其宣言和行动很大程度上有针对中国的意图。

(三 )命运共同体机制有利于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 ,从而约束 、引导相关行为体的行为

规范是秩序存在的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家、国际组织、个体等不同层面,形成立体多元、地域范围广泛的稳定力量,赋予此理念下印度洋安全治理机制以持久的生命力。拥有共同价值观的利益共同体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有利于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系统的、高效的印度洋海上安全维护机制,提供科学的公共产品。

命运共同体机制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主体的共同选择,符合各主体的价值判断和共同利益,因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诚然,各行为体的发展状况和所面临的主要海上安全挑战不尽相同,对命运共同体的理解也存在差异,但要求共同发展、共同安全的这一共同理念是一致的。[16]因此,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更易于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性规范,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一致遵守。

易非呆呆地站着,妈却自己醒了,她拍了拍枕头,说:“睡呀,非。”妈喊他们仨都是只喊一个字,“易非”喊“非”,“向南”喊“南”。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中国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路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是中国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重要依据。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17]作为负责任大国和利益攸关者,中国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应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把自身的印度洋利益与人类的共同利益相结合,贡献中国智慧,共建和谐的印度洋海上安全环境。

(一 )积极参与现有的印度洋安全机制

因为抛锚式教学是依据真实问题建立起来的,所以抛锚式教学就是解决学生所面临的真实问题的过程。因此对教学效果的评价不能完全取决于最后单独的某项简单地测试,而是应该更多的关注到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相应表现,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评价。

通过努力,我国现已成为印度洋海军论坛的观察员国以及环印度洋区域合作联盟的对话伙伴国。与此同时,中国与印度洋次区域合作机制的联系也日益加强,2016 年,中国成为印度洋委员会的首个观察员成员国家。参与相关治理机制,发挥建设性作用是破解域外大国围堵和域内国家排挤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我国在印度洋安全问题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必然要求。

(二 )积极开展合作 ,促进大国协调的同时争取印度洋国家支持

积极开展合作是将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切实的行动的重要手段,中国的合作对象主要包括在印度洋具有利益关切的主要大国和印度洋域内国家。美国及其领导的盟友与伙伴体系始终是全球安全治理领域的最重要力量,积极与美国进行良性互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是中国参与印度洋事务的题中之义。日本作为美国在亚太地区最重要的盟友,更是“印太”概念和“美日印澳”四边安全对话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同样应引起重视。欧洲主要大国(如法国、英国)及欧盟一直非常关注印度洋海上安全,他们在安全治理领域的经验也值得中国借鉴、学习。

诗人在构谱一行诗句时,在他的联想库中选取出“邮票”、“船票”、“坟墓”和“海峡”四个词语与“乡愁”相对应,这本是一种语言链条上的错乱。但对于余光中而言,这样有意为之的错乱结合了他对于思念这一感觉自然而又朴素的对应能指,是他对乡愁所做出的隐喻。“邮票”与“船票”在他的个人经历中,与前往陪伴所思之人的旅途等值,“坟墓”和“海峡”与“所爱隔山海,山海不可平”的痛苦等值。

虽然印度洋缺乏具有绝对话语权和领导力的区域性大国,但印度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近年来,作为“净安全提供者”,[18]印度在印度洋安全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其与美国及其盟友关系的密切化使妥善处理对印关系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印度洋域内国家中,必须首先重视与印度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承认印度的区域贡献。另外,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交界的澳大利亚、地处印度洋核心位置的斯里兰卡、踞守马六甲海峡及巽他海峡的印度尼西亚、扼守霍尔木兹海峡的伊朗、与中国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巴基斯坦均是中国应注意的对象。当然,印度洋沿岸的非洲国家也大多同中国友谊深厚,探索印度洋海上安全事务合作也是未来中非关系发展的方向之一。

(三 )积极推广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

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应“着力正确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19]其中的舆论宣传能力要求中国向相关国家进行正面宣传,发挥政府、智库、媒体、教育领域的作用,一轨与二轨沟通并重,使沟通和交流畅通化、常态化,从而澄清“中国威胁论”和“珍珠链战略”的误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在多个重要的国际场合提出并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为中国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提供理据。

什么,那个女孩又在看言情小说?也许是小说的情节给她带来了愉悦的体验,她的嘴角微微扬起,弧度虽小,却逃不过我的火眼金睛。

针对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中国应借助在现有治理机制中的参与者与建设者角色,结合与相关国家、组织的双边、多边合作,有针对性地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谋求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完善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

(四 )促进 “印度洋安全共同体机制 ”建设

印度洋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重点地区,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适用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科学理念,更应转化为共同体的具体行动,进而逐渐成为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的可行机制。通过参与现行的印度洋安全治理机制,推广“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与印度洋域内外的合作共赢,中国同各印度洋安全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基础将日益坚实,共同利益积淀的同时,共同的安全需求也将相应增加。在此情况下,依托现阶段中国与印度洋域内东非国家、中东国家、南亚国家、东南亚国家良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推进“印度洋安全治理共同体机制”的建立极有可能得到相关国家的正面反馈。

⑨顾海良:《高校绩效评价是对中国高校评估模式的积极探索——兼评〈高等学校绩效评价论〉》,《教育研究》2013年第3期。

本研究结果表明,当合成麝香浓度较低时,合成麝香初始浓度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 PAC对其的去除。当合成麝香初始浓度继续增大时,PAC对合成麝香的去除量仍呈增加趋势,但是去除率无明显变化,说明合成麝香的初始浓度的提高可以提高PAC的有效利用率。

9日,“第比利斯的混乱状态达到了顶点。”[7]当日,游行、集会、示威的人数“增加至8万人。”[5](P163)在大街上集会的已不仅是青年学生, 而且有成年人。城市的正常生活遭到了严重破坏。游行集会者高喊:“打倒布尔加宁!”“莫洛托夫当苏联总理”。[8]“伟大的斯大林万岁!”“打倒赫鲁晓夫!”一些示威者建议“为贝利亚恢复名誉和撤换赫鲁晓夫”,甚至“要求格鲁吉亚从苏联分离出去。”[9]事到如此,仍然“没有人出来阻止集会者。”[5](P16)

当然,印度洋安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各利益攸关方的低凝聚力也将为中国构建印度洋安全治理共同体带来挑战。因此,在构建共同体的过程中,应循序渐进,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在机制建立之初,可以采用“重点突破”的方式,选取印度洋各次区域代表性国家,以及主要域外大国,保障机制的高效性。随着基础的牢固和共同体的基本形成,再对共同体进行扩展,逐渐将各利益攸关者吸纳到机制之中。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为中国参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据,也为印度洋海上治理机制的创新提供了新思路。积极打造“印度洋海上安全共同体”符合广大印度洋国家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现阶段地缘政治和区域主义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主导地位,“印度洋海上安全共同体”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仍有待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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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of Indian Ocean Maritime Secur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Based on the Thinking of “a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 ”

MENG Liang

(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Hubei,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strategic importance of the Indian Ocean and the surge of China’s strategic interests, it is imperative for China to participate in the innovation of Indian Ocean’s maritime secur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As an important diplomatic concep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thinking of “a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 has important guiding value for the innovation of the maritime secur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which is conducive to forming an inclusive, mobilizing and normative mechanism in the Indian Ocean, thus solving the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existing mechanism as well as optimizing the maritime security situation. As an active advocate of “a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 and a stakeholder in the Indian Ocean’s maritime security, China has the rationale and responsibility to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ian Ocean Maritime Security Community” to realize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itself as well a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Key words :Indian Ocean; maritime secur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human destiny community;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D8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723X(2019)01-0020-07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6JZD029)

作者简介 :孟 亮(1992—),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印度洋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 :阮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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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印度洋海上安全治理机制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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