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上十大第一位_反腐倡廉论文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上十大第一位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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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1932年初到1934年秋,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通过建立控告局,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检举运动,加强舆论监督,严查大案要案等一系列措施,重点反对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为巩固和建设中央苏区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第一次打响惩治腐败分子的枪声。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枪毙的第一个贪官——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伏法。谢贪污打土豪得财物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

三、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上述法律的颁布,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四、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惩治腐败斗争。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全国规模的“三反”斗争经历了发动群众,“打虎”、定案处理和建设四个阶段,到1952年10月宣告结束。这场斗争查出了大量贪污分子,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奠定了50年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

五、第一个被处死刑的高级干部。1951年11月下旬,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出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巨大贪污案。据查,刘、张利用职权,盗用公款等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他们还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资财损失达21亿元。刘张二人生活腐化,贪污挥霍达3.78亿多元。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六、建国后第一个惩治贪污的法律。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性的反贪法律。

七、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省长。原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倪献策,自1983年3月开始,滥用职权为一有夫之妇提职提薪、入党,让她出国“考察”,同时为她的亲属谋私利,包庇其弟走私、行贿受贿等活动。1987年,倪被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八、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政治局委员。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据查,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由个人非法占有。陈为追求奢靡生活,指使、纵容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并在此吃住享乐,大肆挥霍国家财产。

九、第一个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级别最高的官员。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经法庭查明,成克杰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其情妇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

十、共和国历史上查处的第一经济犯罪大案。1999年8月中旬,中纪委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历时一年半,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展开调查,现已查明:从1996年到1999年,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犯罪集团竟疯狂走私了价值530亿元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约300亿元。此案涉案人员多达500余人。其中审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内部违纪违法人员230人,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23人。厦门特大走私案是共和国成立迄今查处的案值最大、危害极为严重的第一大案。此案的成功查处,是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取得的又一个重大胜利,也为党的反腐败史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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