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定位、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持续发展论文,对策论文,我国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业发展过程的不稳定性,一直是困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正面临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大好历史机遇,如何理解农业持续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怎样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持续发展:中国农业的历史使命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农业的发展大致上可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在这一个时期,农业从解放前的极端落后的状态,逐步发展到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虽然农业本身的发展速度非常缓慢,但是农业在艰难地进行自身再生产的同时,由于其对工业等其他部门的资本贡献和劳动贡献而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第二个阶段,是从1979年到现在。在此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农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农业与国民经济的相对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农业已不再是国民经济的推动力量,相反,它由于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因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从古典经济理论到现代经济思想无一不特别强调这一基本命题,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也反复证明这一原理的正确性。没有持续的农业发展,就不可能有持续的国民经济发展,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
除了上述基本命题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适性决定了我国农业的历史使命外,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中国自身的独特性质。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中国的庞大人口压力,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差异,是中国几代人都必须时刻牢记的一点。在发展经济学的演变历程中,拉美经济学家普雷维什提出了“贸易条件恶化论”,他主张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采取进口替代战略,大力发展国内工业部门,以工业品的国际贸易盈余购买所需的农产品;美国经济学家赫尔希曼还提出过“不平衡发展战略”,他用“联系效应论”来说明投资于工业比投资于农业更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些理论对于中小国家的某个特定发展时期,也许是一种积极的选择,但是如果所有发展中国家都采取这种发展战略,一个显见的矛盾就凸现出来: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进口农产品,那么在国际贸易中,由谁来供应粮食?难道由历来以出口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工业品的发达国家转而负责世界农产品的供应?即使发达国家愿意这样做,他们有能力满足包括中国在内的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巨额需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美国学者菜斯特·布朗继出版《谁将养活中国》而名噪一时之后,又于1996年10月在华盛顿发表了其长篇报告《中国对美国和地球的挑战》,用极具煽动性的语言就中国的未来发展对美国和世界的影响进行了恶意的描述。他的主要观点是,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工业化和日益增大的人口压力,中国人在21世纪对粮食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而中国的农业是根本不可能满足其自身的巨额需求的,因此必然会求助于国际粮食市场,而届时全世界粮食的所有剩余也不够中国的需求差额。这样,21世纪的中国必然会成为美国和世界的一个沉重负担。为此,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对布朗先生的杞人忧天进行了驳斥。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对此警惕。毕竟中国人口太多,粮食问题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即使21世纪世界粮食市场的供应足以满足我们的需要,我们也不能完全采用“进口替代”战略而寄望于国际粮食市场,原因很简单:那种情形下的粮食必然会成为某些国家制约中国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发展我们自己的农业,实现我国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同步、高速和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业实现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构成过于单一 农业的持续发展依赖于农业的内部动力,而农业发展内部动力的获得则导源于建立一个综合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但是,我国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构成却过于简单和直接,即政府对农业的直接干预和全面控制,动力机制的其他构成则一律由政府的农业政策所代替,如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农产品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的确定、农业生产的结构优化等。构成单一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必然产生畸形的农业发展动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发展动力的非持久性。与各个具体的农业政策和措施的效力的非持久性相关,我国农业政策和措施经常表现为直接的针对性,一旦所要解决的矛盾稍有缓解,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的效力自然消失。(2 )农业发展动力的非均衡性。这是由政府介入的刚性特点所决定的。农产品价格对农业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主要决定于国家统购价格的水平,因此,当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过低时,国家通过统一提价予以缓解,随着农产品供求的变化和社会物价指数的上升,当农产品实际价格再次跌入低谷时,就会导致又一次的统一提价。价格的这种跳跃式的变动必然带来农业生产的人为震荡,从而也使得价格因素的作用变得既不均衡也不连续。(3)农业发展动力的非本质性。 农业发展动力的根本实质是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冲动,而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动力则导源于生产者的利益冲动。我国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过分强调了政府干预(如统购统销政策、主要价格构成和主要销售渠道)的作用,忽视了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对利益的正常追求。而过低的农业生产比较利益和农民相对降低的实际收入,一方面使农民丧失了进行农产品商品生产的热情;另一方面也使农民降低了进行农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能力。
(二)农业的发展过程缺乏自我调节能力 农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应具备对农产品市场的敏感反映,并能随着农产品销售状况的变动,相应地进行自我组织和协调,达到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平衡,从而始终保证农业处于自我发展的状态。我国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正是缺乏这种内部的自我协调、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功能。现行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集中表现为政府对农业的直接介入和控制,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因此而依赖于国家制定的相应政策和措施来化解。我们知道政策与措施的正确性和客观性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农业发展过程的主观判断,由于农业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人们主观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我们对农业发展过程的主观判断经常会出现偏差,这样,相应的政策与措施也就不能完善地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所有矛盾。如果考虑到农业发展过程中许多偶然现象的不可预期性,那么各种政策与措施的随意性也就更是显而易见了。
这一致命缺陷,使得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并使农业的发展过程因而出现经常的间断性。1980年到1990年农产品价格几次提价而实际价格又几次跌入低谷的事实以及1984年以来多次出现的“卖粮难”的现象等,就是农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典型表现。
(三)农业发展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 农业的发展,必须有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的组织规范和制度保障,从而避免对农业发展过程的主观随意性介入。1984年农产品全面丰收,受国家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的制约,粮食收购部门对农民交售农产品多方设卡,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1985-1988年期间由于农业欠收,各级地方政府又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正常流通设置地方壁垒,严格禁止粮食出省、出县,从而使获得丰收的农民失去了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农产品的机会。这些现象表明,农民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和行政手段的干扰,他们无法找到据以保护自己正当经济行为的规范化法规,对此,农民只能表现出迷惘和无奈。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可能保持持续的生产热情和生产冲动,农业的发展必然会经常陷入徘徊和波动的窘境。
三、实现农业持续发展的对策思路
(一)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 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其实质就是要让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够获得稳定和递增的收入,从而保证农民在逐步改善收入状况的前提下,提高其积累和对农业再投入的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彻底放开农产品价格,不留尾巴,特别是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其价格应逐步放开,并由市场的实际供需状况来决定;二是要严格整顿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渠道和供应价格;三是适当提高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收购价,并严格执行保护价政策。这些对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机制 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机制的目标是“物尽其用,货畅其流”,让农产品能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流动,充分实现农产品的自身价格。为达到这一目标,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中,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着手。
所谓“硬件”是指农产品流通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设施和组织体系。其中物质设施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的道路建设、交通运输能力等。组织体系则是指参入农产品市场的各种贸易机构和组织以及由其所决定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这些“硬件”水平决定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运作水平和质量,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所谓“软件”,则是指规范农产品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笔者认为,加强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中的“软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尤其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都有一整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它使得参入农产品市场交易的各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农产品能有序、合理的流通。而我国在这方面却显得极为不足,主要表现在:指导农产品市场行为的政策变动频繁,使人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严重泛滥;收购农产品时大量打“白条”;某些农产品只能卖给指定收购对象(如近几年的棉花收购)等等。这些做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随意性和临时性。诚然,上述一些作法可能对解决一些阶段性的难题具有积极的作用,殊不知它的消极影响却是严重和持久的。因此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制定一套成熟和长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
我们认为,农产品市场体系中政策法规的制定应当遵从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合理性。就是要求政策法规的制定必须遵从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客观规律,能促进农产品的顺利流通,并能保证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维护参入农产品交易的所有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我们制定和完善农产品领域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的基本前提。第二,连续性。保持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保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所在。以前我们恰恰忽视了这一点,许多法规形同虚设,利益各方无所适从,各行其是,造成政府的调控顾此失彼,短期行为日渐严重。第三,透明性。保证政策法规的透明性就是要在稳定各项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特别是要让广大农民了解其实质,使他们能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合理的政府调控机制 农业运作的市场化和对农业管理的法制化,绝不意味着政府对农业的发展可以撒手不管。相反,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合理的政府行为应表现出三种特性,即调控手段的经济性(非行政性)、调控过程的间接性(非直接性)以及政府行为的指导性(非指令性)。联系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的状况,笔者认为,政府行为应特别着眼于以下四方面:
1.加强财政支农力度,发挥国家投资在农业投资中的主导作用。农业投资需求分为基础性投资需求,常规性投资需求和开发性投资需求等三大类。其中,基础性投资包括农田基建投资、大型水利设施投资、绿色工程投资等。这类投资的特点是,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系数高、直接和短期经济效益很低。但同时,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而持久。基础性投资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投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可能是农户。另外,开发性投资主要是农技的开发推广,中低产田的改造,荒山、荒地的开发以及新产品的项目建设等,由于这类投资风险较大且对资金有无偿性的要求,故其投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相对来说,只有常规性投资即化肥、农药、良种、机械等方面的投入应该而且可以由农户承担。如此看来,农业发展过程中,大量的投资必须来自于财政,来自于国家。同时,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国家还应不断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使财政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量逐步上升到与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中的贡献份额相适应的程度。
2.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实行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要放开农产品价格,使其主要由市场的供给状况决定,从而增强经济运转的活力;另一方面,也要对农产品价格实施必要的调控,从而保持经济运转的秩序。因此,不断扩大经济手段在农产品价格调控中的作用,逐步将经济手段推向成熟、完善,以至于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一套有制度和法规作保障,成熟、完善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急迫和重要的任务。
3.推进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营。实行规模经营、追求规模效益,是现代经济动作的一大特点,农业经济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农业普遍实行的是小规模经营,不改变田块人为分割的这种小规模经营格局,就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农业发展的步伐。由于农业劳动力严重剩余等客观原因,我国现实的土地集中过程相当缓慢,农民之间土地让渡的自然速度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发展对规模经营水平的要求,从而对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构成了现实的严重威胁。在促进土地集中方面发挥作用的,应该也只能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
4.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促进农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的发展离开农业科技的推动是不可想象的。由于我国农业的分散性和农民知识水平的有限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普及绝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它要求政府在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方面付出真正的努力,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有效性”方面花更大力气,使农业的科技成果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大大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技术的全面进步。可以认为,这项工作是政府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