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串通行为的经济学分析_dq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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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6X(2000)11—0003—05

在我国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入买方市场以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间竞争方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化。西方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企业共谋(Collusion),在我国已越来越频繁地出现。1998 年许多行业的“自律价”、1999年四大DVD厂商的战略联盟、 八大彩管厂商的“停产保价”协议,刚进入2000年不久,六大空调厂商聚会南京发表的“停战(价格战)宣言”、自2000年6 月以来彩电业九巨头多次共谋订立最低限价并有串谋之意。(注:据9家彩电企业第二次共谋会议的消息, 共谋体将去四川绵阳长虹总部劝未加盟的长虹公司加入共谋体。见经济早报[N].2000—06—23(1)。 )各种各样的企业共谋已走到了市场的前台。

本文在暂不讨论企业共谋是否合法的前提下,试图用经济学原理对我国企业共谋产生的背景与条件、追求的目标、效果以及有效性等问题作一分析。

一、企业共谋产生的背景与条件

我国企业间的价格同盟或限产协议实质上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指的卡特尔,即由公开同意协调活动的厂商结成的联盟。任何市场中的厂商都有协调生产与定价活动的动机,通过提高市场价格与限制产出来增加利润。产业组织理论指出,寡头垄断企业都可能通过共谋,将产业的供给方组织起来,就像一个由多家工厂构成并追求联合利润最大化的完全垄断企业(即卡特尔)那样行事。斯蒂格勒[2] 将这种情况视为寡头垄断企业的理性结果。暂且不考虑企业之间的协调问题和法律风险,那么就像卡梅恩和苏瓦兹所说的那样,“市场不喜欢有获利机会而不被利用”,寡头垄断企业不采取合谋行为最多只能是次优行为。

不仅理论上是如此,而且经验证据也支持这一结论。据统计,美国司法部价格操纵案例中的42%的四厂商集中度(四家最大厂商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CR[,4])超过75%;76%的案例中CR[,4]超过50%。全部案例的CR[,4]为67.7%。[1]

此外,集中度较低的行业,则主要试图以行业协会的名义组织主要厂商操纵价格或限制产量。据英国政府于1953—1956年对行业协会进行的一个调查,结果发现1300个协会中的243个(19 %)试图操纵价格。[1]

那么,我国的企业共谋产生的背景与条件是否与西方国家的类似呢?下面就以企业共谋发生较频繁的家电产业为例来作一实证分析。

家电产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工业部门,在1986—1995年的10年间,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高达32.1%。家电行业在经历了近20年的高速发展后,产业组织结构已呈现以下特征:

1.寡头垄断型产业组织结构正在逐步形成

在经历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后,家电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按前四家企业市场占有率(CR[,4])和前十家企业市场占有率(CR[,10])来衡量(见表1),寡头垄断型产业组织结构已基本形成。 位于产业前列的企业已成为市场的领导者,每次价格战都是由它们发起(注:如彩电行业自1989—1999年共发生了六次大的价格战,其中三次由长虹发起,一次由高路华挑起,一次由康佳、TCL发动,一次由海信挑起。 具体参见上海证券报[N].1999—06—10(10),2000—06—13(2)。 ),其它企业只能是跟随者。

表1 我国主要家电行业的产业集中度 (1998年9月,%)

彩电*

电冰 空调 双桶洗 全自动 微波 吸尘 吸油 电熨

衣机 洗衣机 炉器机斗

CR[,4] 70.8 71.1 60.0 73.1

82.5 71.4

64.7 59.9 74.5

CR[,10] 90

91.9 87.9 94.6

97.2 88.9

89.9 79.6 89.5

牌市场 81.4 94.5 74.2 82.6 71.0n.a

n.a n.a

注:*彩电业由于缺乏市场占有率指标, 采用产量占当年全国总销售量的比例计算。

资料来源:CR[,4]、CR[,10]根据中国工业发展报告(1999)[R].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246)。 国产品牌市场占有率数据来于中国产业发展报告(1999)[R].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1999 , (132)。

2.行业进入容易,退出难

我国家电产业属于典型的组装工业性质,大多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生产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技术的易于获得性和零配件资源丰富,行业进入壁垒较低,加之地方政府的介入使得行业进入壁垒进一步降低。行业进入壁垒降低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大型家电企业的行业相互渗透,目前主要大型家电企业中只有新飞(冰箱)、格力(空调)、美的(空调)、小鸭(洗衣机)四个企业专营一个行业,而其它的企业已至少进入两个甚至4个以上的家电行业。 主要家电企业基本上是上市公司,它们凭借资本优势大规模向其它家电行业渗透,降低了产业进入壁垒。

然而,由于家用电器生产设备的专用性强、设备投资较大,沉淀成本较高,导致家电行业较高的退出壁垒。由于行业的低进入壁垒和高退出壁垒,企业生存的自然选择机制遭破坏。

3.行业产能过剩导致过度竞争

在90年代初期以前,家电产品严重短缺,行业利润率畸高,造成了进入过度。以洗衣机行业为例,在80年代新建投产的企业只要3—4年甚至1年就能收回投资并有可观的盈利, 大部分企业的资金年利润率高达80%—113.4%。其它家电行业也类似。高利润的诱使, 必然是过度进入。加之过剩生产能力又缺乏退出市场的通道,必然引发行业的恶性竞争。目前,主要家电行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基本上在50%左右。张维迎等(1999)证实,企业恶性竞争的充要条件是:经营者负赢不负亏程度足够大+技术足够落后=恶性竞争。据此判断,家电行业完全符合恶性竞争的条件。

二、企业共谋的模型分析

企业共谋的特征符合产业组织理论中的寡头垄断。本文用寡头垄断模型来分析企业共谋所获的市场力量、均衡条件以及福利损失等问题。具体来讲,可用无差别产品模型。理由有二:第一,共谋协议是建立在产品无差别的条件上的,如彩电业共谋协议一般只规定了某一型号、某一尺寸规模产品的最低限价,而不可能对不同厂商的产品进行分类限价,因此,这一假定是与现实吻合的。第二,我国家电业属技术成熟产业,产品品质差异不大。共某协议的管制对象一般是低档次、技术陈旧过时的产品,产品差异很小。在下列模型中存在三个假设:(1 )产品无差别;(2)行业无进入;(3)成本固定不变。

1.共谋所获市场力量

为了简便,考虑由n个企业供给同一种同质产品的寡头垄断模型。在这些企业共同面对着反向的市场需求函数:p=p(Q),p’〈0。 其中,p是市场统一价格,Q是整个行业的产量,它满足Q=∑[,i]q[,i]其中q[,i]是第i个企业的产量,i=1,…,n。假设第i个企业的总成本函数为C[,i](q[,i]),并寻求由下式表示的利润最大化:

Ⅱ[,i]=q[,i]p(Q)-C(q[,i])……………………………(1)

对(1)式求导得:

dⅡ[,i]/dq[,i]=p+q[,i]p’(Q)dQ/dq[,i]-C’[,i]=0 ………………………………………………………(2)

式中:dQ/dq[,i]=1+dQ[,-1]/dq[,i]=1+λ[,i],这里Q [,-1]是除了第i个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总量,λ[,i]=Dq[,-1]/dq[,i]表示第i个企业推测自产量调整之后,竞争对手产量会怎样变化。公式(2)可以改写成:

式中:

(p-C’[,i])/p=s[,i](1+λ[,i])/ε………(3)

式中:(p-C’[,i])”=L[,i],它是第i个企业的勒纳指数,它的含义是企业在竞争价格的基础上提价的能力,L[,i] 可用来衡量企业共谋所获得的市场力量的大小。s[,i]≡q[,i]/Q是企业i的市场份额,ε≡-(dQ/dp)p/Q是市场均衡时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绝对值。因企业共谋,对(3)式加总可得到行业的勒纳指数:

(∑[,i]pq[,i]-∑[,i]C’[,i]q[,i])/PQ=∑[,i]s[2][,i](1+λ[,i])/ε≡H(1+λ)/ε…………………………………(4)

H=∑[,i]s[2][,i]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λ≡∑[,i]s[2][,i]λ[,i]/H是共谋企业市场份额加权之和。若规模收益不变,边际成本等于平均可变成本时,用R、F和Ⅱ分别表示产业的总收入、固定成本和利润,公式(4)简化为:

(Ⅱ+F)/R=H(1+λ)/ε………………………………(5)

上述模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①完全共谋,即行业内的所有垄断厂商或全部厂商联合参与共谋(如行业自律价)。共谋成员的市场份额保持不变,即λ[,i]=(1-s[,i])/s[,i],(3)式变为L[,i]=(p-C’[,i])/P=1/ε,(4)式变为:(Ⅱ+F)/R=1/ε,此时全部厂商利润最大化, 企业共谋的垄断力量(提价能力)决定于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弹性越低,提价幅度越高。现实中表现为生活必需品行业容易获得共谋的成功。对家电行业而言,由于中低档次的家电一般属功能性消费,需求的价格弹性较低,因而往往容易成为共谋管制的对象。

②不完全共谋,即并非行业内所有垄断厂商都加入的共谋(如2000年6月的彩电业九巨头共谋长虹未加盟)。这样, 在该产业内就有一个双重结构:由k个领头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以及由(n-k )家企业组成的竞争性企业。

对共谋企业i,λ[,i]=α[,i](1-s[,i])/s[,i],其中:α为共谋参数,α∈(0,1),则企业和产业的勒纳指数分别为:

L[,i]=[s[,i]+(1-s[,i])α[,i]]/ε………………(6)L=(Ⅱ+F)/R=[H+∑[,i]α[,i]s[,i](1-s[,i])]/ε…………………………………………………………………………(7)

(7)式又可转换为:L=H(1-α)/ε+α/ε…………(8)

(6)式表明,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条件下, 共谋企业越认为它的对手不会对价格变化作出激进的反应,它的市场份额就会越大,共谋就会越成功(当然,这只对降价的情形有效,提价的情形则不一定了。)

(8)式表明,在一产业中, 行业共谋的垄断力量与该产业的集中度指数H和共谋参数α成正相关, 与行业产品需求价格弹性ε呈负相关。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会导致较高的市场力量,也就是说提价能力较高。

2.企业共谋的均衡

现实中,企业共谋基本上为非完全共谋。共谋者是价格决定者,非共谋者只是价格的接受者。此时,上述模型转化为领导者——跟随者模型。领导厂商在确定策略时必须考虑跟随者的行为。因为共谋者在价格与产量方面的任何策略都会导致非共谋者的反应,如共谋者提高价格和减少产量,非共谋者的供给量就会增加,结果,行业产出减少得比预期的少,价格也未能抬高到拥有垄断地位的厂商能做到的水平。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不完全共谋均衡的条件。可用斯坦尔伯格的领导者——跟随者模型来分析。

假定共谋者和非共谋者的边际成本分别为常量C[,1]和C[,2],产量分别为q[,1]和q[,2],效用函数为二次型:

U=α[,1]q[,1]+α[,2]β[,2]q[,2]-1/2(β[,1]q[2][,1]+2rq[,1]q[,2]+β[,2]q[2][,2])………………………………………………………………………(9)

式中:α[,1]β[,1]、r〉0,β[,1]β[,2]≥r[2]。r 为产品的交叉价格效应。

对(9)式求偏导(

据(12)式可得出

dq[,1]=-r(2β[,1]+rdq[,2]/dq[,1])dq[,2]

对共谋者而言,非共谋者的反应函数:

dq[,2]/dq[,1]=-r(2β[,2]+rdq[,1]/dq[,2])

对非共谋者而言,共谋者的反应函数为:

dq[,1]/dq[,2]=-r(2β[,1]+rdq[,2]/dq[,1])

共谋者在剩余需求(整个市场需求减去非共谋者的供给)和成本的基础上追求π[,1]的最大化。而非共谋者的供给是由边际成本定价规则(P=MR=MC)决定的,因而π[,1]的最大化约束条件是dq[,2]/dq[,1]=-r/β[,2],把该式代入(12)式中得到均衡时的反应函数:

θ[,1]=(2-r[2]/β[,1]β[,2])β[,1]q[,1]+rq[,2]┐

│(13)θ[,2]=β[,2]q[,2]+rq[,1]

(13)式即为不完全共谋的均衡条件,由于上述假定θ[,i]=α[,i]-C[,i],把它代入(13)式可得:

α[,1]=(2-r[2]/β[,1]β[,2])β[,1]q[,1]+rq[,2]+C[,1]α[,2]=β[,2]q[,2]+rq[,1]

α较高的企业,具有需求优势。从上述可以看出,α是一个随竞争双方的产量和边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值,r也随产品价格(p)的变化而变化。因此,(13)式没有固定解,也即说共谋者与非共谋者之间的均衡是非稳定的,只存在短期均衡,不存在长期均衡,尤其是考虑到进入、产量和成本变化更不可能达成长期均衡。

3.企业共谋的福利损失

企业共谋无疑会危害社会福利。从理论上讲,共谋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等于垄断的净损失,即需求曲线图中需求线以下、边际成本线以上、均衡产量右侧的三角形区域,一般称为净损失三角形DWL,DWL=-0.5t[2]Rε[1]。其中,R是产品在竞争性价格下销售收入(p[,c]Q[,c]),ε是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t为共谋厂商定价超过竞争性价格的幅度[(p[,m]-p[,c])/p[,c]]。

对DWL的估算中,t和R比较容易确定, ε却没有精确的测算方法。测算较困难。但卡布尔从理论上证实,共谋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居各种垄断形式之首,与社会最优情形相比,平均净损失率高达25%。这也正是西方国家竭力禁止企业间共谋或暗中串谋的原因所在。

三、我国企业共谋失效的原因分析

大量事实证明,企业共谋发起容易,执行困难。我国近几年发起的企业共谋无不以流产告终,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成为新一轮价格战的导火索。如2000年4月初, 国内六大空调厂商(市场占有率达55%以上)在南京聚会,共同宣称不发动价格,不参与价格战。5 月19日一共谋成员宣布全部产品降价15%,尔后其它厂商也纷纷降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共谋协议瓦解。(注:中国证券报[N].2000—06—03(1).)同样,6月初彩电业九巨头订立价格同盟不到半周,北京、南京、济南等大商场的彩电价格不涨反跌,大部分型号彩电价格低于最低限价。(注:上海证券报[N].2000—06—14(1).)

那么,我国企业共谋为何总是失效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了解企业共谋有效的条件。据国外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共谋协议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共谋组织能够察觉成员的欺骗行为。只要违反协议的行为容易察觉,则协议容易被维持。四个因素有助于察觉欺骗:(1)行业中只有少数几家厂商;(2)价格不会无故波动;(3 )价格广为人知;(4)所有成员在销售链的同一点销售相同的产品。 二是组织具有对有欺骗行为的成员的严厉惩罚能力。共谋组织的惩罚能力是协议生效的决定性因素。西方国家企业共谋组织较常用的惩罚的手段有:(1)最惠国待遇条款。 即共谋协议规定成员在销售合同中向买方保证:卖方不会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给其它购买者。共谋成员在各自的销售合同中加上这么一条,实质上就是设立了违反共谋协议的罚金:如果某成员削价从而违反了协议,它也必须对此前所有的购买者削价。(2 )使用相遇竞争条款。共谋企业在长期合同或广告中向购买者保证,如果另一厂商提供较低价格,销售者也将同幅度降低,或允许解除合同。这主要用来维持共谋协议的操纵高价。(3)建立触发价格。 共谋成员可达成协议,如果市场价格降至一定水平(称为触发价格)以下,全部厂商都放弃协议,降低产品价格。这样可使违反协议的厂商在长期内遭受损失。

从我国国情来看,不具备企业共谋有效的条件:一是从共谋组织本身来看,缺乏对成员违反协议的监督能力和惩罚能力。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市场结构复杂,对共谋成员的监督成本相当高甚至不可能。即使协议成立了临时性的监督机构(注:据报道,2000年6 月彩电业共谋体将奔赴全国主要城市,检查彩电的限产提价情况。如协议要求南京熊猫公司停产老产品一个月,将纯平2999彩电的价格由3680元提高至4300元。具体见江苏商报[N].2000—06—14(2)。), 企业也可以采取对付检查的各种措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企业的专长。更甚者,即使共谋体发现了成员的欺骗行为,共谋体也无力惩罚。当然可采用触发价格来惩罚违反协议的成员,但这实质上是自我毁灭共谋体的作法,这也许是每次共谋瓦解后,更激烈的价格战随之而来的缘故。二是缺乏企业共谋生效的环境条件。主要表现在:(1 )国有企业含股分制企业的目标不是利润,本身存在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求生的本能使企业的限产或停产不可能,即使亏损也宁愿削价销售。(2 )企业间成本的巨大差异很容易破坏协议。我国同行业企业间的成本相差悬殊,成本低的大企业可能会倾向于制定较低的价格,而成本较高的企业可能就不能接受(注:如6月初彩电企业第一次联盟会议协议规定29 英寸纯平彩电最低限介为4300元,提价幅度近20%。但由于成员间成本的差异,对该价有分歧, 执行困难。 于是第二次联盟会议协议将该产品最低限价降为4000元。见金陵晚报[N].2000—06—23(1)。); 快速成长的企业可能不愿意接受与较低产量份额有关的市场份额和较低的盈利,这样讨价还价的磨擦就会加大,共谋体容易破裂。(3)经济的全球化、 技术进步加快以及大规模进入使共谋更加困难,效果更差。

四、小结

我国虽然具备了企业共谋产生的条件(寡头垄断+过度竞争),但不具备企业共谋有效的条件(察觉成员欺骗行为+处罚能力),各种各样的企业共谋无疑是要流产的。因此,指望通过企业共谋来克服恶性竞争、稳定市场秩序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牢记:竞争始终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经济成长之动力。我国家电产业的巨大成就也无不说明了这一点,没有竞争,就不可能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家电产业。价格战虽然有不利的一方,但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企业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机制,过剩的生产能力只能通过价格战的形式才能迫使其退出市场。否则,只要有利可图,谁也不愿意退出市场,恶性竞争就不可能根除。

收稿日期:200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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