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业经营下的商业银行监管立法

论混业经营下的商业银行监管立法

刘海霞[1]2002年在《论混业经营下的商业银行监管立法》文中提出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讨论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加强的趋势下,各主要国家(美国、英国、日本)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结合各国自身情况,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的改革,以及中国金融业在实践中出现的混业现实、监管机构采取的相应措施。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并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立法建议。 文章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经济地位,以及由于其作为行业特点具有的外部性的系统性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性而受到国家严格监管的原因,并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与新涉入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应对两种业务的风险的认定全面考虑,该结论也影响了后文对混业经营合理性的论述。 第二章用近几年经济学界新兴的功能观点论述了金融机构法律概念的变化,为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观念的更新和监管制度的功能性调整。其中主要以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其后的一系列法规的发展为线说明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现在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指出中国已出现的混业实践,在实体和政策法规上都有体现。 接下来用叁章分别论述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监管所涉及的叁个主要方面,即多元化经营、有复杂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目前最典型的混业经营组织模式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通过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自律监管,这种自律不同于以前强调的行业自律,更注重公司结合自己的资产结构设立特性化的内控文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设计方案与统一协调监管虽然仍未达成一致,但各国均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设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体系,混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使得统一协调不同业务类型的综合性金融企业成为现在和未来的监管方向。中国应当适应国际潮流,规范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出台银行内控制度,并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监管牵头人,协调各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体制。 文章重点在商业银行的国内监管制度的法律设计,并兼顾国际统一规定和惯例,由于重点所在没有进一步讨论国际金融监管的统一和协调问题,该论题可作为此问题的延伸另外论述。

张学森[2]2007年在《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一规定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原则指导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原则。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安排,表面上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最终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之前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向如出一辙,而事实上却有着与西方国家做法极为不同的背景和内涵。其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其二,我国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确立和完善,都刚刚形成初步框架,还远未达到相应成熟程度;其叁,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实施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的我国金融业必须面对十分发达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强力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其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立法与监管体系。自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体制,结束其金融分业经营历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来,我国学界对世界金融业的这一历史性变革,给予了非常密切的关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这些关于世界金融综合经营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地是从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角度的评介,而专门从法律角度对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一个空缺。事实上,在当前经济金融欠发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全面转向综合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尚不具备、亟待建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金融生态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找出规律性东西,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从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组织集团化、金融法律趋同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等五个方面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使用了经济分析、比较法方法、历史分析、国别方法、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发展,以及已经加入WTO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必然要实行综合经营体制。因此,应加强对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体制与法律的跟踪研究,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本文包括导论和6章正文,约30万字。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和变革,分别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法律含义,比较各国金融体制,解析各国金融法的演变与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以法律分析为方法,逐一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从金融全球化入手,研究各国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律的因应和变革;从业务综合化入手,探讨各国(或地区)金融经营体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第1章。第二部分重点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的形成原因、组织形式、各国实践等,解析世界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动力,探讨了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下的业务综合化、组织集团化、法律趋同化等问题,总结其中的基本规律。关于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以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为中心,探讨了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体制与法律,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法律模式选择,以组织集团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集团化作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比较等;关于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以法律趋同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趋同化与各国(或地区)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等。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包括第2、3、4、章。第叁部分主要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以及金融综合经营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从法律上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界定,从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及其与国际组织关系、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基本方式以及体制比较等方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等。这一部分研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第5章。第四部分在回顾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必然性,研究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趋势下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借鉴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论证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把国际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发展现实相联系,探讨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模式与方略,主要包括第6章。

李霞[3]2005年在《论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发生了显着而深刻的变化,主要金融大国纷纷放弃了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严格规定,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混业经营已发展成为世界金融业的主导潮流。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复杂的风险因素,因此,选择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对其进行适当的金融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 金融监管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的演变和发展遵循一定的规律,并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也没有永恒不变的金融监管模式。从各国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具体国情的差异,混业经营条件下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多样性,没有一个可以照抄照搬的统一固定的模式。 近年来,随着金融深化的推进,我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与渗透全面展开,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同时,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不断地寻求发展,金融混业现象初见端倪。在国内外竞争的双重压力下,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目标选择。但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对于已经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色彩和具有多重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显然缺乏应对之策。因此势必要对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做出适当的调整和改革。在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应充分借鉴和参考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经验,依据功能性监管、监管信息共享、确定监管协调人等原则,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混业经营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构和体制,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实现重点突破,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过渡,由多元化

姜立文[4]2005年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创新。日本、加拿大许多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 在WTO体制下,改革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培育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中国金融业“航空母舰”,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是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论文以探讨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深入,而不是面面俱到。论文主要采用对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第一节首先对控股公司的概念、控股的含义和控股公司的种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类型和法律特征,并对相关概念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具体的演变历程与原因,同时介绍了英国、日本、韩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革。第叁节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制度。第一节研究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首先分析加入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接着分析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最后探讨金融混业经营的动因。第二节比较混业经营相关组织制度。对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和英国“金融混合体”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叁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启示。第叁节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 第叁章研究金融“防火墙”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金融防火墙的概念和种类,探讨金融防火墙存在的原因。第二节比较分析美国和日本法定金融防火墙制度的

陈韬[5]2003年在《论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银行监管》文中指出美国1929年至1933年大危机后通过的要求银行与证券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曾开创了金融体制内分业经营的先河。此后,英、日等国效仿建立了类似的金融体制和监管结构,但是自90年代以来,这一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英、日等国已经相继放弃这一制度,最终美国也放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为标志美国正式迈入混业经营时代,但在此之前,美国已通过国会立法、法院判例解释、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将混业经营几乎变成一种既存事实。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银、证、保开始相互渗透,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

刘小牛[6]2008年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已是世界性的潮流,越来越显示其优越性。我国商业银行也已开展混业经营并向纵深发展。但我国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在原则上禁止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混业经营的现实需要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政策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为顺应世界混业经营的潮流,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我国应当改变原有分业的政策,转为允许、促进商业银行开展稳健、有序、高效的混业经营政策,并加强监管,完善法律,以保障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健康发展。本文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情况,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与实践,分析了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概念、发展趋势、动因、模式、法律风险、监管理念等内容,并对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概论。本章介绍了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概念、趋势、动因和模式,着重分析了混业经营所产生的法律风险,点明了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域外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监管制度与借鉴。本章考察了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最具代表性的德国、日本、美国叁个国家法律监管的立法和实践,在结合该等国家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析其监管体系的优劣,借鉴其精华部分为我所用。第叁章是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缺漏。本章在总结我国1993年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之后,着重探讨了我国监管主体的心理偏差和现有法律制度的缺漏。第四章是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银行法律监管革新。本章为全文的重点章,在点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必须革新监管思维之后,提出我国应当完善法律,审慎立法,加强监管,并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具体建议和对策,以保障混业经营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健康、快速、稳健、高效发展。

荣磊[7]2007年在《论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在混业经营成为国际潮流,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的背景下,国内的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明显,跨行业经营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一方面它们在事实上对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进行了某些修正,并在客观上提高了我国的金融业效率。另一方面,也对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各管一段”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如何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到既防止混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出现真空,又防止各监管机构同时监管形成监管重迭,已成为完善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当务之急。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从回顾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历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入手,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深入的分析,主要有:协调机制没有明确的职能定位、没有制度化的协调机构、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配套措施不完善、金融监管队伍综合素质不高、监管法规不健全等等;通过简单的博弈论模型,证明了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符合博弈论理论,能够实现“痛苦指数”的最小化;在此基础上,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分析;通过这叁方面的分析,充分说明了在我国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同时也指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的监管协调机制,以部分发达国家的央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为例,从监管机构设置、法律框架、信息收集与共享、检查职能等方面进行了介绍,通过介绍,探索其对我国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启示,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层次和内容,到监管协调机制设计应该遵循的原则都分别阐述。本文的主体部分是构建有我国特色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这一部分在前面几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的建议:一是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职能定位,二是构建网络化的组织框架,叁是构建多样化的协调机制,四是采用更加灵活的协调方式。本文的研究方法以逻辑分析法为主,总体写作思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在论述过程中注重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相结合,侧重实践中对构建监管协调机制的思考,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通过对外国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分析比较,得到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有益启示并对各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归纳研究,期望得到对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思路的清晰认识。本文重点是对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一行叁会”间如何构建和完善其协调机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性建议。

唐宏飞[8]2005年在《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上商业银行的经营制度主要有两种,即分业经营制度与混业经营制度。在分业经营制度中,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彼此分开经营,强调隔离金融各业之间的风险,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在混业经营制度中,商业银行可以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金融业务的多元化来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西方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演变,是全球金融市场的一场特殊变革,是诸多因素共同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的结果。而中国商业银行也正面临着分业与混业制度的选择。通过对中国商业银行分业与混业经营制度优劣的法律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制度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提高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现实基础。再从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混业--分业—分业的突破—混业经营的实践—海外混业经营试点的变迁来看,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操作中对商业银行许多混业经营的做法是一种支持与推动的态度,意味着未来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定位于混业经营制度的思路是清晰的,符合国际趋势。混业经营将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通过对德国与美国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与分析,美国混业经营模式,即“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值得中国借鉴,即是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制度最优选择。根据中国国情,必须构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现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法律规制,比如,启发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内部交易,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与重大的内部交易,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等;另一方面,借鉴日本整体立法、配套立法技术,“整合”与“重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与《公司法》等多部法律综合起来考虑,废除其中有关分业经营的规定,增加有关混业经营的条款,整合出一部《金融混业经营法》。再次,立法者与监管者要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使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合法性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法》框架应当包括:立法宗旨、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监管主体、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及监管、内控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依赖于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考察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借鉴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中国要逐步推进功能性统一监管模式,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即并表监管,赋予银监局、证监局与保监局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与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妥善解决混业经营制度中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同时,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与竞争力。

彭丹[9]2016年在《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宏观审慎法律监管》文中指出在信息技术的推进下,金融业服务与产品多样化,全球范围内金融行业界限逐渐淡化,银行混业经营有着明显的优势。银监会在2005年以后逐步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5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浦发、民生、招商、兴业等股份制银行,另外,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都先后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以交行为例,其业务范围就已经涵盖了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离岸金融、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层次领域,且在2015年成为第一家获得券商牌照的银行。如今,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形式已势不可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相互代理、交叉销售等形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业务,然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会带来更多更加复杂的风险,并且难以控制与监管。可是,我国的金融业仍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其监管手段、监管机构设置、监管理念,都无法适应现今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需要。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对于监管系统的完善已是一种内在需要,即宏观审慎监管体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同时,银监会依据新的巴塞尔协议开展了一些防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的工作。故使用法律方式来完善现有的宏观审慎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着很大的差别,如监管对象、监管视野和风险性质方面,但两者是金融业发展到不同阶段的监管需求的产物。银行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使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导致传统微观审慎监管不能完成防范银行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的目标,因此,应当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我国宏观审慎法律监管的改革应当依据本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外国的经验,发挥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作用,协调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立法构建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中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确定其职能与权力,完善信息分享机制来应对银行混业经营的系统性风险。另外,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机制,属于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要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纳入其中,并完善与纠正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风险;同时,还应当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高山[10]2004年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入世后,将必须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1997年12月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根据中国在金融市场开放方面做出的承诺,开放中国金融服务市场,这将使中国不得不被卷入世界金融一体化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洪流当中。这对本身发展脆弱、金融体制改革步履维艰的我国金融业无疑是严峻的挑战。而目前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和法律缺陷也是我国在入世后银行在与具有雄厚实力、良好的信誉,遍布全球的融资网络,先进的经营理念,科学的决策体系,健全的国际机制和激励机制,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的外资银行竞争中被动,因此,加强我国银行业改革、完善法律、建立适合我国经营环境的经营模式,增强竞争力刻不容缓。正文共分叁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结了国际金融业经营方式从“分”到“合(混)”的历史嬗变原因及历程,分析金融业分业经营立法的起因及其立法体制的动摇,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方式逐步确立的立法体现、历史合理性及现实弊端,并根据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从多因素分析得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必然趋势的结论。 第二部分:从我国金融立法、监管及金融主体的现状对比国际金融混业经营所需的条件分析,说明我国金融要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仍面临不少问题,时机尚不成熟。尤其是在立法方面表现为,一方面我国现行金融立法整体上不仅层次多,价值追求偏于保守,不利于金融创新,存在该立法未立法的情况和因存在立法权配置不当而造成的立法质量不高的情况,如缺少一部统一的、规范金融机构的基本法,更没有专门的针对混业经营而制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另一方面混业经营没有法律依据,如我国现行金融法律确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现行银行法对中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过严,一般规定在传统的狭小的业务空间,很难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需要等等。此外,由于金融监管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协调困难,金融主体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够明晰、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也在阻碍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 第叁部分:笔者从金融立法、监管、金融机构改革、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建设等多方面提出了应对混业经营的建议。在金融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金融重构的概念,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建议在新制定的《金融法》中应包含市场准入、存款保险、隐私权保护、金融监管等制度,以期使我国金融业健康、稳步发展。在金融监管方面,笔者强调银行、证券、保险叁大监管机构应积极探讨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根据《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等等。金融机构改革的重点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内控制度建设。此外,为使金融机构能有良好的经营环境,笔者提出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改革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混业经营下的商业银行监管立法[D]. 刘海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2]. 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D]. 张学森.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3]. 论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D]. 李霞. 四川大学. 2005

[4].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姜立文.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5]. 论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银行监管[J]. 陈韬. 研究生法学. 2003

[6].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刘小牛. 厦门大学. 2008

[7]. 论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D]. 荣磊. 山东大学. 2007

[8].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唐宏飞. 广西师范大学. 2005

[9]. 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宏观审慎法律监管[D]. 彭丹.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10].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法律思考[D]. 高山. 郑州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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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业经营下的商业银行监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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