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纠纷:基于合约视角的分析——来自广东省的农户问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广东省论文,农户论文,合约论文,问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3)01-0035-10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开始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2001年,中央发布的18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2002年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征收征用享有补偿的权利,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说,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农地流转提供了制度基础。
已有研究证明,农地流转具有显著的潜在收益。其一,农地流转可以降低耕地的零分碎割带来的效率损失(Wan and Cheng,2001;黄贤金等,2001;苏旭霞、王秀清,2002;Dijk,2003)。其二,农地流转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降低劳动成本(陈欣欣等,2000),对农户不仅具有资源配置效应、边际产出拉平效应,还具有交易收益效应(姚洋,1998)。其三,通过农地流转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程度,从而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汪普庆等,2009)。其四,计量分析表明,农户土地流入面积每增加10%,家庭年人均收入将增加0.60%,年人均消费将增加0.16%。同时,农地流转也能改善农户家庭就业结构。农户每流入1亩土地,其劳动力非农就业率就降低0.79个百分点;农户每流出1亩土地,其劳动力非农就业率则提高5.84个百分点(胡初枝等,2008)。
正因为政策的明确导向与收益的潜在机会,我国农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逐步活跃。1999年,全国只有2.53%的耕地发生了流转,2006年为4.57%,2008年上升为8%,2010年则达到12%,2011年上半年进一步提升为16.2%①。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所引发的利益纠纷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并威胁到农村社会的稳定。
土地流转纠纷是农民因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集中表现为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其中,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纠纷尤其值得关注。已有文献讨论了利益纠纷的不同成因。从宏观方面来说,土地流转纠纷源于法律规定与农村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农村现实利益与国家政策频繁调整之间的矛盾,以及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不完善等(徐凤真,2011;王佳等,2011;唐启光等,2008)。从微观主体方面来说,微观主体虚置、强制流转、村干部权力过大、流转中正式契约签约率不足、农户感知的相对掠夺感等因素,增加了流转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郭翔宇等,2010;高瑞琴,2011)。可见,已有文献多是从制度安排或者行为特征角度进行的研究。
事实上,在农地流转的制度背景下,经营主体承租土地,投资农业,是追求获利机会和开辟新的利润空间所致,倘若在农业形势好转,尤其是在可以预期的期限内,这种增长和发展的机会与空间是存在的,农地转出与转入主体的利益都容易得到妥善处理。然而,一方面,生产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产品需求与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农业经营充满了风险,另一方面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所诱致的新的机会的发现,农户土地转出后的预期不稳定,亦使流转行为充满了变数。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事后的机会主义经常成为纠纷的根源。
可以认为,农地流转的利益纠纷源于流转合约的不稳定。农地流转中普遍存在的关系型合约、口头合约以及合约的不完全,极易诱发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并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本文试图从合约及其合约交易的维度,分析农地流转的利益纠纷,以期深化对利益纠纷形成机理及其特征的认识。
二、分析视角:合约不稳定性及其假说
(一)农地流转的合约特征
乡土中国的社会关系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其他所有的个人和群体都按照与这个中心的社会距离而产生亲疏远近关系。在这个差序格局中,人们的血缘关系或亲情关系成为最为亲密稳固的社会关系(费孝通,1998)。人情规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规则(张翠娥等,2005)。因此,农民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并不由一个纯粹的要素市场所决定。周翔鹤(2001)的研究表明,传统乡土中国的地权交易并不是明确意义上的产权交易,而往往是通过“典契”以较低价格出让土地。“典契”包含了人情、道德、习俗等多重因素②。
特殊的人地关系与情感交易,使得农民的农地流转合约交易呈现出明显的特征:第一,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上主要是以亲友邻居为主;第二,在达成合约的形式上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第三,在合约的维护上主要依靠于亲情、人情构建起来的关系网及所内含的村庄“声誉”机制。可以认为,农户土地流转的合约可以视为“关系型合约”,并具有不稳定性。
(二)关系型合约及其不稳定性
Williamson(1979)把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思想引入到交易成本经济学中,而Grossman & Hart(1986)和Hart & Moore(1990)提出的不完备契约概念(Incomplete Contract)则解释了关系型契约的存在空间。简单地说,由于契约条款的无法证实性、未来状态的无法预测性以及未来状态的无法描述性,交易方只能满足于签订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关系型契约。正式契约必须在事前用事后可以证实的条款详细地加以规定,而在关系型契约中交易方只能依靠重复交易下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来保证交易方的合作行为,如果一方有欺骗行为,另一方将会实施惩罚,例如中断交易关系(退出威胁)。因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关系型契约不能由第三方(法庭或其他中介)来执行。由于关系型契约的实施依赖环境的变化,因而契约的稳定性相对较差。
关系型契约的稳定性依赖于未来的贴现率、合作项目价值变动范围的大小(亦即Williamson所说的不确定性的程度)、合作项目的可替代性(Alternative)、用途价值的大小等(吴德胜,2008)。贴现率越大,未来的价值与现在从履约中得到的当前收益相比较小,因此交易方有动机去违约;合作项目价值变动范围越大(不确定性越大),交易方违约的诱惑就越大;合作项目替代性用途价值越大,也就是说专用性程度较低,交易方就越不容易套牢于契约中,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差。
吴德胜(2008)用一个无限期的重复博弈模型分析了双边关系型契约的稳定性,我们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将其应用于农户土地流转合约的稳定性分析。
我们设想一个承租土地的进入主体(可以是普通农户、生产大户或者龙头企业)与农地转出农户的合约交易情形。
事实上,农户的合作收益C包括在农场的打工收入(W)以及土地的出租收入(R)。在确定的条件下(农户务农收入低、非农就业机会少、土地难以流转或出租等),农户的理性选择是履约。
因此,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农户要么退出合约,要么以“要挟”的方式不断提出工资与地租的上涨要求。所以,农户农地流转的关系型合约是不稳定的。
(三)影响合约稳定性的若干因素及其假说
可以认为,农地流转的关系型合约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其中,对合约稳定性问题具有较大影响的几个交易维度尤为值得重视。
1.交易对象。农户的流转缔约,因农地的不可移动性以及亲缘与地缘关系,使得流转对象大多集中于“亲友邻居”,不仅如此,因“情面”原因又使得所达成的合约具有非正式特征。
我们于2011年进行的全国农户抽样问卷调查支持了这一判断。在890个有效样本农户中,高达74.77%的农地流转给了亲友邻居(表1)。
据此,可以得出第一个假说:农地流转的关系型特征,易于引发利益纠纷。
2.交易形式。农户土地流转的关系型特征不仅表现为缔约对象的亲缘性,而且表现出缔约形式的自发性与非契约性。表1的问卷结果表明,89.50%的农地流转是农户的自发流转,且口头合约占比达到37.76%。口头合约不仅具有随意性,并且极具不完全性与不稳定性。
因此可以得到第二个假说:农地流转的书面合约,能够减少利益纠纷。
3.交易价格。伴随着土地潜在价值的发现,农户往往会高估其流转价格,从而产生所谓的“价格幻觉”。熊彼特(中文版,2009)曾经指出:“农民可能首先把土地的服务设想为土地的产品,把土地本身看作是真正的原始生产资料,并且认为土地的产品的价值应该全部归属于土地”。第一,农民具有天然的恋土情节,对土地在生存上的安身立命与情感上的浑然一体,往往会使他们认为自己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这种土地人格化特征会使得农户易于夸大农地转出的要价;第二,农地的集体所有及其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户对土地使用的“垄断”地位,使得在土地流转的市场交易中,极易诱致农户对土地准租金的追求;第三,由于土地承包权不可能进入市场交易,农户对土地资本的增值性收益只能依靠经营权的流转,因此,农地流转租金的定价并不仅仅由农地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流所决定,而是由土地所提供的全部收入流以及土地承担的多重权益所决定。于是可以得到第三个假说:“价格幻觉”易于引发利益纠纷。
三、实证分析:基于广东的农户问卷
(一)数据来源
本课题组于2011年对广东省增城、阳江、韶关、梅州(分别代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农户抽样问卷。在1072份有效问卷中,发生土地流转的农户共474户。在474户农户中,共有41户农户发生土地纠纷(纠纷发生率达8.65%)。为了保证计量模型分析的有效性,本文进一步按照典型区域抽样法,在41个纠纷农户所在的地域按照1∶2.5的比例随机抽取另外69个流转农户样本,共构成100个样本农户进行分析。
(二)描述性统计
广东样本与全国问卷的结果具有一致性。第一,农地流转主要集中于亲友邻居与一般农户之间的流转,二者占到流转面积的71.22%;第二,口头合约占到全部流转合约的38.00%。值得注意的是,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地流转全部采用了书面合约,这显然与企业的运作特性紧密相关;第三,合约纠纷主要发生于一般农户与亲邻居友之间(表2)。
从表2还可以发现,农户与龙头企业的纠纷发生率也相对较高。这应该与“价格幻觉”有关。因为龙头企业的企业家能力及“信息装置”优势所形成的要素配置效率,会使得土地的价值功能提升,这难免会导致农户产生认知幻觉,误以为价值增值源自土地。而这一“幻觉”会进一步强化农户对土地租金的呼吁并导致利益纠纷。
(三)计量模型与变量描述
根据前文的机理分析,本文运用Logistic模型对流转纠纷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Logistic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4。从表4中的均值可以看出:(1)农地流转缔约的关系性特征较为明显,交易对象倾向于一般农户与亲友邻居;(2)流转合约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但口头合约依然是重要现象;(3)农户普遍存在流转交易的“价格幻觉”。
(四)模型估计及其结果分析
本文使用SPSS 20.0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见表5)。检验结果表明,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
计量结果验证了前述假说。从表5可以发现:
1.引发农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因素是缔约对象的关系性程度、流转形式的非契约化(合约规范化的反向指标)、农户的“价格幻觉”、农户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
其中,农户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会引发流转纠纷,与农户的行为能力有关。第一,由于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潜在利益机会的发现能力会增强,对变更合约或者重新缔约的诉求可能会诱发纠纷;第二,受教育程度及其学习能力的提升,一方面能够增强农户对不完全合约的事后预期,另一方面能够改善农户对利益分配的谈判能力,这些都易于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加大合约维护与执行的交易成本。
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越大,农地转出的规模有可能越大,从而对流转收益关切度的提升会加大纠纷发生的概率。
2.能够减少流转纠纷的主要因素是流转合约的规范化程度、农户的兼业化程度。显然,农户的兼业化水平或者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比例越高,以农为生、以农为业的可能性越小。这表明,农户对农地依赖性的降低能够改善流转合约的稳定性。
3.值得注意的是,与已有研究的结论不同,本文的分析表明:(1)强制性的农地流转并未明显导致流转纠纷(并且表4中的均值也仅为2.88)。这可能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主导的强制流转并不构成农地流转的重要方面,现实中的流转基本上是农户的自主选择;二是即使是强制性的流转,并不必然导致歧视性缔约。(2)干部行为与流转纠纷并不构成明显的关联性。农户家庭拥有的乡村干部及其权利资源,对农地流转纠纷不产生影响。
四、结论与讨论
第一,农户土地流转的缔约对象越具有正规化、组织化特征,越能够增强流转合约的稳定性并减少纠纷。农地流转的“人情市场”特性,内生着纠纷风险。因此,鼓励经营大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土地承租与农业经营,加快农业合作组织的发育,不仅有利于推进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与有序化,而且有利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型,提升农地资源的配置能力,推进农业的组织化与经营方式转型。
第二,农地流转的缔约形式越具有契约化与规范化特征,引发流转纠纷的可能性越小。应该在保障农户农地流转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强化流转缔约的程序化与规范化。改善流转交易的契约化,不仅有利于强化农民独立的经济民主权利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更重要的是能够培育农民的契约精神与法制意识,从而推进以关系契约所表达的乡土社会向以正式契约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转型。
第三,交易价格是影响流转合约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普遍存在的“价格幻觉”,以及对土地经营中“企业家能力”的忽视,将明显诱发土地流转的利益纠纷。因此,一方面,保障缔约的自主性、缔约程序的规制性、合约内容的适度完整性以及契约维护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农地流转的价格信息、经营主体的能力信息,是保障缔约有效的关键因素,建立公开的农地流转市场以及信息传播机制,也是同样重要的。
我们的分析表明,一方面,农户在农地流转中存在“价格幻觉”是普遍现象;但另一方面,农地质量对流转纠纷几乎不产生作用。这显然值得进一步思考。
第一,从逻辑上来说,农户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格诉求应该与农地质量相关,农地质量越高,农户的租金要价应该越高,从而与“价格幻觉”一样应该成为流转纠纷的诱因。但实证分析并不支持这一推断。
第二,农地的土壤肥力与灌溉条件随着经营权的流转,其处置权将落入转入主体。(1)农地经营的“现场”处置特性,必然使得农地质量发生改变,而这些可以预期的变化不可能写进流转合约,更不可能进行监督与计量,应该易于引发纠纷;(2)不同于承包权流转的不可逆性,农户经营权的流转是可逆的,如果农户预期将来收回经营权重新经营,必然会关注农地质量的变化,由此导致的对农地转入者经营与使用的干预,也势必会引发纠纷③。但本文的实证研究同样不支持这些判断。
是什么原因使得土地质量因素被忽视,而“价格幻觉”又异常突出呢?农地流转的交易价格应该是多个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农地产权发挥着重要角色。农地流转在本质上是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交易。由于法律禁止农地的买卖,农户的承包权交易只能通过政府征地的方式进行,所以农地流转实际上是农户土地经营权的交易。
Alchian(1977)强调,所有定价问题都是产权问题。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就成了产权如何界定、交换以及以何种条件交换的问题。因此,可能的解释是:基于本文的机理分析可以认为,“价格幻觉”主要是与农户的身份特征、农地赋权的“垄断”地位、土地承担的多重社会保障功能紧密相关。农地质量因素的作用有限,关键在农地经营的收益有限,使得农地质量的重要性被低估。一方面以土地质量获得的“准租金”有限,另一方面关于农地如何利用的产权界定及其定价谈判,将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由此,农地质量并未构成农户“价格幻觉”的支持因素。这些尽管有利于流转合约的稳定,但却表明农地质量并不是流转缔约的交换条件。这意味着,随着农地的流转,土地质量有下降的可能性。
上述讨论隐含的政策意义是:(1)“价格幻觉”表达了农民对土地人格化财产的诉求。由此可以推断,没有农地的资本化,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不仅必然是滞后的,而且必定是扭曲的。只有赋予农户以土地的财产性权利,通过土地与资本的结合、土地与企业家能力的结合,有经营能力的行为主体(投资能力、企业家能力)才有可能进入农业,农地流转集中与农业的规模经营才会成为可能,农民也才有可能因此而获得财产性收入。(2)保护耕地数量是重要的,保护耕地质量也同样是重要的。如果农地流转不能有效提升农地质量,后果必将是严重的。将耕地质量保护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结合,达成政策目标的相容,应该是农地流转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
注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报告,http://www.gov.cn/jrzg/2011-12/28/content_2031998.htm.
②地权的买卖、抵押、租赁等是纯粹市场形式的产权交易,但“典”则是不完全形式的产权交易,相对前者它具有产权模糊的特征。
③我们的前期研究表明,无论是农户退出承包权还是退出经营权,均会继续关注土地如何被经营与处置,表现出明显的“恋地”与“恋农”情节(罗必良等,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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