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市出土合伙合同的再解读_出土文献论文

黑水市出土合伙合同的再解读_出土文献论文

黑水城出土合伙契约再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城论文,契约论文,再考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合伙契共有六件①,李逸友先生最早对部分合伙契进行整理研究,并指出赵译使与李闰通合伙开酒米店,坐分利息是当时官吏腐败的一个实例②;叶新民先生指出这类合伙本钱较少,是小本经营的米酒店铺[1]126。刘秋根先生提出契约中的粮酒铺合伙方式为资本和资本的合伙[2]169。由于以上成果发表较早,均未提到编号M1·0997[F2:W14]的合伙契约,对这些文契所反映的合伙方式、盈利分配、风险责任等问题亦未见分析,契约录文也存在不少问题,故重新录文校勘,并对目前没有关注或关注不够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合伙契约考校

(一)《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

1.立合同火计文字人李闰通……

2.住人赵译史,二人火计作开米……

3.定赵译史出办③在家④……

4.酒器、什物、床榻、棹⑤椅全……

5.安停市斗内价钱小麦……

6.通取备到本钱,市斗……

7.二人眼⑥同,各备己本,收买酒米……

8.匹。外有人工各另出力都⑦料……

9.到息钱各⑧系元本二人均……

10.如有倒折,两家停摊……

11.各无番悔。如有先悔者,甘……

12.词,故立此文字为照用。

13.至正廿一年八月十日⑨立……

14. 同立……

15. 知[见人]……

16. 知[见]人小党

17. 知见人沉重禄[押]

18. [后]吉利。

《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图版见《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册第1291页,编号M1·1031[F209:W59]。元AI写作本,行草书,残件,高32厘米,宽37.4厘米,共18行,文书左上角有祝福语“后吉利”等字。黑水城出土,內蒙古考古研究所藏。

第四行“棹”,《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⑩均录为“桌”。“棹”除表达船桨、划船等外,也有“桌”义,但二者毕竟不是繁简字,故录“棹”。

第七行“眼同”,《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跟同”,按图版该字左半部分并非“足”偏旁,更像“目”旁。“眼同”一词意为亲自参与、监督等,如“行省今后应合起运赴都储物,当该提调正官与所委押运官眼同点检足备,如法打角”[3]992;“如遇打勘文字,仰库官督责首领官、攒典库子人等眼同打勘了毕,却行依旧在库收掌”[4]162。“眼同”,此处意为合伙双方共同监督原料的购买,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八行“都料”中的“都”,《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予释读,以“□”代替。该字书写较潦草,但尚能释读。“都料”后还应有一“匠”字,“都料匠”即负责营造的匠师称呼。“梓人,盖古之审曲面势者,今谓之都料匠云。”[5]211前文又提及“出力”,故此字当为“都料匠”之“都”。

第九行“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为“为”。此字与第七行及第十七行“各”字在书法上并无二致,均为“各”的草书写法,故录“各”。

第十三行“十日”,《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释“正”,从文意和字形来看,当释“十日”。

第十八行“后吉利”,图版“后”字较残,“吉利”二字清晰可见,为契约上的祝福语。“后吉利”的说法又出现于同卷M1·0983[F249:W18]《至正二十五年东关住人张宝奴借小麦契》[6]1252契约尾部。元末朝鲜汉语教材《朴通事》中赵宝儿求“秀才哥”为自己写一纸借钱契约,写完后“空处写‘大吉利’,或写‘余白’两字”[7]245,说明将祝福语写在契约空白处是元代较为普遍的行为。

(二)《合同火契》

1.立合同火计□合文字人亦集乃[在城(11)]住人

2.……为本钱三十贰(12)定壹拾伍两

3. ……在(13)城住人阿五

4. ……支糯米酒

《合同火契》,图版见《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册第1262页,编号M1·0992[F96:W3]。元AI写作本,竹纸,行草书,残屑。高26.2厘米,宽13.4厘米,共4行。黑水城出土,內蒙古考古研究所藏。

第一行“亦集乃在城住人”,据后文“在城住人阿五”补。

第二行“贰”,《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弍”,“弍”虽与“贰”相通,但不是“贰”的简体,《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已改正,此处亦按照原件录“贰”。

第三行“在城住人”,“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未释,根据文意补。

(三)《合火契》(14)

1. 立合火文字人亦集乃……

2. ……[亦集]乃住人李大使

《合火契》,图版见《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册第1266页,编号M1·0997[F2:W14a]。元AI写作本,行书,残屑。高14.7厘米,宽8.9厘米,共2行。黑水城出土,內蒙古考古研究所藏。

第二行“亦集”,据文意补。

(四)《文书残件》

1.立合[同](15)……

2. 篭床壹付计五扇 □……

3. 黑磁碗壹拾捌□ 花单……

《文书残件》,图版见《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册第1267页,编号M1·0998[F2:W14d]。元AI写作本,行书,残屑。高22.5厘米,宽14.3厘米,共3行。黑水城出土,內蒙古考古研究所藏。

第一行“合同”,据文意补。

第三行“花单”二字下残,对其义理解比较困难,因是合伙开饭馆,可能是用来覆盖食品以免污染的花布,存疑待考。

(五)《文书残件》

1. 悔者罚……

2. 信,故立文……

《文书残件》,图版见《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册第1268页,编号M1·0999[F2:W14c]。元AI写作本,行书,残屑。高5.3厘米,宽5厘米,共2行。黑水城出土,內蒙古考古研究所藏。

(六)《文书残件》

1. ……如有什……

2. 有□……本钱大通……

3. 半李大使曹大壹分半,合火……

4. 内伴当慢怽、欺隐、偷盗、分□……

5. 李大使收管见在……

《文书残件》,图版见《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册第1268页,编号M1·1000[F2:W14b]。元AI写作本,行书,残件。高19.1厘米,宽14.6厘米,共5行。黑水城出土,內蒙古考古研究所藏。

第四行“慢怽”,应为“瞒昧”,系书契人笔误。

以上合伙契中,前两件为学界所熟知并多次引用,后四件是《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新公布,尚未展开讨论。这四件残契出土于同一地点,编号相连且均为行楷书,其中两件出现“李大使”,可能是同一件契约。

通过第一件比较完整的契约来看,元代合火契的一般格式为:

立合同火计文字人某地住人甲某,同立合同火人某地住人乙某,二人火计作营生。双方商定乙职责为某(如在家住坐,出办器具、什物),甲职责为某(如经营),二人眼同,各备己本,收买原料。外有人工各另出力,息钱各系元本,二人均分。如有倒折,两家停摊。各无番悔,如有先悔者,甘愿受罚。无词。恐人无信,故立此文字为照用。

某年某月某日立文字人某[画押]

同立合火文字人某[画押]

知见人某[画押]

知见人某[画押]

知见人某[画押]

合伙契约需写明合伙双方(立契人和同立契人)的住址姓名、各自责任、利益分成、违约处罚等,契尾由合伙双方(立契人和同立契人)共同署名画押。有的合火契还增加了对“伴当”在经营过程中“慢怽、欺隐、偷盗”的处罚规定。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收录的诸多类型契约中,仅有婚书与合伙契为“合同”立契。这种形式在先秦为“两书一札同而别之者,谓前后二券,中央破之,两家各得其一”[8]44,后来发展为抄写一式两份,需要时予以对证。随着历史发展,这种立契方式使用渐少,以借贷契约为例,立契本用以维护债主权益,防止债务人赖账,故仅需债务人自身署名画押,由债主收藏,不再需要双方共同署名“合同”。唯有合伙契约双方职责基本均等,契约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故而仍然是采取“合同”这种古老立契方式。

二、合伙领域与合伙形式

传世文献所见元代合伙涉及长途贩运(16)、养蚕纺织(17)、畜牧生产(18)、私盐买卖(19)等领域,黑水城出土合火契约与此不尽相同,编号M1·1031[F209:W59]《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记载二人合火“开米□”以及“各备己本,收买酒米”等,刘秋根先生据此推测为粮铺[9]169,杨印民先生认为是合伙开酒店[10]236。从编号M1·0992[F96:W3]《合同火契》记有“支糯米酒”、编号M1·0998[F2:W14]号《合火契残件》记载“篭床(即蒸笼)”、“黑磁碗”等器具来看,应是开设酒馆和饭馆。

黑城出土的合伙契约共出现赵译史、李闰通、李大使、阿五、曹大五个合伙人名,赵译史和李大使是官员,元代规定诸路总管府下“译史、通事各一人”[11]2316,译使属从事书面翻译的吏员,俸禄为钞八两,米八斗[12]536。这个赵译使除领薪俸外,还合火开酒馆和放高利贷(20),借以牟取高额利益,是一个典型的官商。与他性质相似的还有“李大使”,元代总管府下的平准行用库、杂造局、府仓、税务等均设有大使,级别从六品至从九品不等(21),每月俸禄最多可至二十五两[13]538。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文书中,还见有李大使户下田产及应纳子粒数:

(上略)

一户李大使见种二麦计大小六培该子粒□□

叁斗弍升

小麦大小三培计子粒弍斗

(下缺)[14]43如果这个李大使就是合火契中的李大使,那么他家有田产又经营店铺,再加上俸禄可谓资产丰厚。

然而,赵译史与李大使这类官吏毕竟公务在身,不可能将全部精力用于经商,在合伙中主要提供资金成本,只需“出办”“酒器、什物、床榻、桌椅”,便可“在家”坐分其利。李闰通之类的商人,在投资资本的同时具体负责店铺经营,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官商就这样结合起来了。这种因有余财而无力经营才与人合伙的情况在当时并不罕见。前揭元杂剧《雁门关》剧中主角李存孝“与人同财合本”[15]560,牧主只出羊,由李存孝负责放牧;《水浒传》中杨雄之父潘公“原是屠户出身,只因年老做不得了”,便与“自小吃屠家饭”但“消折了本钱”的石秀合开肉店,由石秀管账,潘公出本钱出店面[16]594。可见合伙的另一方可以不提供本钱,只需提供人工与技术作为成本。但《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中,二人是“各备己本,收买酒米”,即李闰通也提供资本来收购原料,因而二人的合伙形式是赵译使仅出钱,李闰通既出资也负责经营。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被简单地定为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关系,也不完全是资本与资本的合伙(22),而应被定义为资本(赵译史)和资本+劳动(李闰通)的合伙。

亦集乃路合伙店铺内的普通劳动者分为两种:第一种为雇佣工,包括负责生产的都料匠和跑堂销售的伙计,这些伙计的工资在立雇佣契时就已言明(23),不受店铺利润多少的影响;第二种为“伴当”(24),“伴当”一词来源自蒙古草原,蒙语又称“那可儿”,在早期蒙古社会主要是“蒙古首领的军事侍从”,“除了当战士的义务外,还须履行自己首领的其他使命,如派遣他们作为急递使臣或使者,他们也从事纯经济的事务”[17]148。蒙古入主中原后,伴当不仅为主家服役操劳,行商经贾,“亦佃田主之田,住田主之屋,葬田主之山”(25),成为主人的家奴。他们由主人发给工钱,或无偿劳动,不直接参与经营利润的分配。这种情况在明朝之后产生变化,《金瓶梅》中西门庆的店铺伙计韩道国便可以与主人将收益三七分利(26)。

三、收益分配和风险共担

宋元合伙分成方式“多根据所出货币资金规模大小、付出劳动多少及民间惯例事先确定利润分成比例,有对半分成的,也有三七分成的。似三七分成比较常见”[2]178。《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分配方式写作“息钱各系元本二人均(分)”,二人原出本钱数应该写于契约残缺部分,按此可推算出分成比例。这种按本钱分成的方法在元代可能较为常见,如时人朱世杰《算学启蒙》中有这样一道算题:

今有甲乙丙,共分息钱四十五贯三十六文。甲元钱五十八贯,乙元钱四十五贯,丙元钱三十六贯。问各分息钱几何?答曰甲一十八贯七百九十二文,乙一十四贯五百八十文,丙一十一贯六百六十四文。[19]这道题是以三人按比例分息作为设问的,《算学启蒙》同卷中合伙分丝、织罗等计算均属按本分成,与《李闰通与赵大使合伙契》所反映的分成方式一致。不过这里的“本”,似乎并未把经营与劳动成本考虑计入,而只计算纯资金。因此契约的签订更有利于在家坐享其成的赵译使。

合伙经营和独立经营一样,随时都有亏本的风险。黑城出土合伙契中,李闰通与赵译使约定“如有倒折,两家停摊”,“停摊”意为对半均摊,也就是说两家共同承担债务。由于文献下半部分残缺,我们尚不能得知双方是仅仅以投入店铺运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还是以全部的家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某方想要退伙或者双方合伙解散的条件,也未能得见。另一件契约,存“李大使收管见在……”等字,可能是合伙解散后由李大使接收现有的店铺、原料、产品等,从而使之变成属于李大使的独资产业。说明在官商合伙的关系中,官员更占有利地位。

在合伙双方资产、利息、债务等清算结束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文书里有一件正式宣布合伙结束的声明:

猪年十月十六日,我奥斯迷失·托合利尔就跟我的弟弟拔沙·托合利尔共同做买卖一事当着契丹·雅拉瓦乞(和)艾尔甫·吐尔迷失他们的面儿商定:我们彼此之间的资产与债务已完全结清。我奥斯迷失·托合利尔今后对拔沙·托合利尔依仗某些人的势力跟他制造纠纷,我将受到雅沙的刑罚。[20]314这件合伙双方的清算声明,表明双方已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了利润或承担了亏损,此后不得再以此争讼。黑水城地区是否也在合伙解散时,双方公开宣布合伙结束和资产清讫?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还有待于相关文献的发现与解读。

注释:

①《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卷,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

②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1页及第189页。

③“办”,《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的释为“钱”。

④《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衍“住坐”。

⑤“棹”,《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均误释为“桌”。

⑥“眼”,《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均释为“跟”。

⑦“都”,《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未释。

⑧“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均误释为“如”。

⑨“十日”,《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均误释为“正”。

⑩叶新民《亦集乃路元代契约研究》和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在研究中直接引用李逸友先生的录文,其录文讹字与脱字基本与《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致,故以下校勘《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的录文,不再赘述《亦集乃路元代契约研究》和《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与其相同的讹字与脱字。

(11)“在城”,字迹甚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未释。

(12)“贰”,《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误释为“式”。

(13)“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与《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第126页未释。

(14)以下四件契约《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六册公布,《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没有录文。

(15)“立合同”三字残。

(16)张之翰《西岩集》卷一三《义商诗序》记载,“潭有许、张二商,合钱作贩鬻计。”《文渊阁四库全书》120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9页上。

(17)朱世杰《算学启蒙》卷中《差分均配门》(上海玑衡堂1896年印本,卷中页五、页六)记载“今有甲乙丙出丝织罗五十四匹二丈四尺”、“今有甲乙丙丁分丝五百四十四斤”等语。

(18)陈以仁《雁门关存孝打虎》第二折记载“‘你做甚买卖营生?’‘与人家牧牛羊。’‘你和他同财合本?’‘则是苟图些衣饭’”,载隋树森主编《元曲选外编》,中华书局1980年,第560页。

(19)刘孟琛等编撰《南台备要·建言盐法》(载屈文军点校:《〈宪台通纪(外三种)〉新点校》,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153页)记载:“郭老九等状招……各出本钱壹拾锭,于安东盐仓河下卞纲头买讫私盐大小肆拾陆袋”,“戚都保状招……同徐子中等四名,各出本钱共肆拾伍锭,于调字纲卞纲头处买到私盐捌拾伍蒲包”。

(20)张宝奴于赵译使处借到小麦五斗,每月利五,是为高利贷。见《中国藏黑水城文献》第六册。

(21)大使之官品按所属仓司及税收多少判定,从九品有税大使(五百匹之上),正九品税大使(一千匹以上),从八品有路平准行用库大使,税大使(两千匹之上),正八品有税使(五千匹之上),从六品有广积仓使等,参考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资品表》,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08~223页。

(22)刘秋根先生将宋元时期的合伙分为三种类型,一为资本与资本的合伙,二为资本与劳动的合伙,三为介乎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类型。刘文将《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归入第一种类型,参《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第163~178页论述。

(23)如《中国藏黑水城文献》第六册M1·0974[F38:W1]《至正元年小张雇身契》,第1243页记载:小张“自愿雇与古二处作杂色酒店内使唤,每月言定工钱中统钞二十两,按月计算”。

(24)M1·0998[F2:W14]《李大使合火契》存“内伴当怽(同“瞒眛”)、欺隐、偷盗、分……”等字样。

(25)参傅衣凌:《明清经济史论集》二十一《伴当小考》,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05~314页。

(26)兰陵笑笑生著、秦修容整理《金瓶梅》第三十三回《陈敬济失钥罚唱韩道国纵妇争锋》记载,“那韩道国坐在凳上,把脸儿扬着,手中摇着扇儿,说道‘学生不才,仗赖列位余光,在我恩主西门大官人处做伙计,三七分钱’”,中华书局,1998年,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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