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政协组织机构中设立妇女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要性论文,组织机构论文,可行性论文,政协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在政协组织机构中设立妇女委员会的必要性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除全国人大有专业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外,其余都是按地域组团,各行各业的代表分散在各个地域代表团。人民代表大会系统没有妇女组织,女代表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尽管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都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但因为分散在各代表团,而且又因为没有专门的妇女组织,很难集中妇女的意愿,反映妇女的呼声,妇女权益的保护依赖政府的主动性行动和男性的推动,女性本身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从人大代表的建议案就可以反映出来。笔者统计了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和十届一次会议的代表议案情况:九届三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891份,涉及妇女权益的6份,占收到议案总数的0.67%;十届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案1040份,涉及妇女权益的16份,占总数的1.5%。而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妇女比率均在20%以上,剔除代表团和男性代表保护妇女权益的建议案,女性代表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案少之甚少。
2.政协虽有妇女界别,但女委员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实际上很有限。政协以界别为组成单位,弥补了人大以地域为组成单位的不足,人大和政协两者的结合从理论上来说,能很好地表达民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我们为之骄傲的政治制度。但政协各界别作用的发挥很不平衡。有的发挥好,有的发挥不好。妇女界别以及女委员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没有达到理论上应有的程度。
从全国政协看,九届(五次会议时)全国政协共有委员2285名,妇女委员339名,妇女委员占全体委员的14.83%,其中妇女界委员60名,占全体委员的2.6%。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时)共有委员2238名,女委员373名,占总数的16.7%,其中妇女组委员66名,占总数的2.9%。分散在其他界别的妇女委员极少以女性代表的身份参与政协的各项工作,这可以从历年所提提案的内容和各种场合的发言中得到证实。每年的提案除妇女组或妇女组的委员就妇女问题提出提案外,其他界别的女委员很少提出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提案。在历年的政协大会发言中,就很难听到保护女性权益的声音,来自其他界别女委员的声音更弱。
笔者对全国政协会议和部分省级政协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统计。情况如下:
政协全国委员会九届一次会议收到提案2641份,涉及妇女权益的11份,占提案总数的0.41%,其中妇女作为第一提案人的7份,占提案总数的0.26%,这7份提案中妇女组委员占了5份,其他界别女委员2份。大会发言460份,涉及妇女权益的5份,占大会发言的1.08%,其中妇女为发言人的3份,占大会发言的0.65%,3个妇女发言人中妇女组委员2人,其他界别女委员1人。
九届二次会议收到提案1359份,无1份涉及妇女权益;大会发言493份,涉及妇女的3份,全部是妇女作为发言人,占大会发言的0.60%,其中妇女组委员提交2份。
九届六次常委会大会发言97份,涉及妇女的1份,占大会发言的1.03%。发言人为妇女组委员。
九届三次会议提案3372份,涉及妇女权益的9份,占总数的0.26%,妇女为第一提案人的6,占总数的0.17%。其中妇女组委员占3份。其他界别3份。
九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719份,涉及妇女的4份,占大会发言0.55%。全是妇女作为发言人。其中妇女组委员占2份。其他界别2份。
十届一次会议收到提案3399份,涉及妇女的16份,占提案总数的0.47%,其中妇女作为第一提案人的13份,占总数的0.38%。妇女组占8份,其他界别女委员5份。
十届二次会议收到提案3932份,涉及妇女的22份,占提案总数的0.55%,其中妇女为第一提案人的12份,占总数的0.30%。妇女组占4份,其他界别女委员8份。
从省、直辖市政协的情况看,笔者随机抽取了北京、广东、吉林、重庆政协的提案,统计结果如下:
北京政协2003年有提案1100份,涉及妇女权益的0份;2004年有提案1461份,其中涉及妇女权益的3份。
广东政协2004年有提案789份,其中涉及妇女权益的2份;
吉林政协2003年的九届一次会议收到提案205份,其中涉及妇女权益的4份;
重庆政协2003年二届一次会议有提案220份,其中涉及妇女权益的2份。
从湖南省的情况看,政协湖南省八届委员会由31个参加单位组成,委员737名,妇女委员119名,占16.62%,其中妇女组委员24名。九届委员会委员683名,妇女委员115名, 占全体委员的16.83%。其中妇女组委员23名。妇女委员本就只占全体委员的百分之十六多一点,而妇女组的委员只占全体委员的3.3%。在笔者参加的政协湖南省第八届委员会的五次会议,妇女组代表只有一次大会口头发言。分组讨论中其他组几乎不谈及妇女的问题。
3.妇女联合会如缺乏人大、政协的支撑,工作力度有限。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其任务之一是“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群众团体”,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的执行机关,尽管由于社会国家有多种实现民主的途径和方式,其实现职能和任务的途径比较多,但由于不具有国家的权力,其最重要途径是向人大和政协推荐妇女代表,通过这些代表在人大和政协中发挥作用,来推动和促进妇女权益的保护。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为人大就是立法机关,政协有权就立法工作进行协商。其它途径发挥作用的最高形式还是通过人大立法或由人大作出决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就规定:“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妇女在人大、政协中没有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发挥好的作用,只靠妇联的其它工作来“维权”,妇联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因为妇联的这种“维权”是事后的,是被动的。
4.人大、政协中的妇女工作状况与我国妇女的实际情况很不相适应。尽管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国际社会中也处于领先的位置,但妇女的实际状况仍与“半边天”不相配。从政治参与看,全国九届人大妇女代表占是21.82%;而十届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下降到20.24%,下降了1.58个百分点。“中国妇女参政比例在国际社会的排名,1994年是第12位,2002年下降为第37位,今后5年内排名可能还会继续下降”。“北京市早在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就在妇女参政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标:局级女干部比例从原先的约15%上升到20%以上,党政机关处级女干部达到25%。但从制定规划到现在,几年过去了,北京市局级女干部的比例还只有16.7%,处级女干部的比例也没有达到标准。[1]2000年湖南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8.01%;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占6.8%。特别是全省还没有一名女市(州)长或女市(州)委书记,只有9名女县(市、区)长和1名女县(市、区)委书记。[2]2003年在人大、政协、党政领导班子中,省政协班子的女性人数与2000年相比减少较多,所占比重下降了5.31%。[3]
从就业和经济状况看,妇女在业率有所降低。根据2000年第二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所下降,男性在业率下降了8.5个百分点,女性在业率下降了12.6个百分点,其中18至49岁中青年妇女在业率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一些单位压低女职工工资,男女同工不同酬。另外,女职工劳动生产安全,特别是女性的特殊权益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4]2000年湖南女职工占职工人数的37%,但下岗女职工却占了下岗职工的4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占51%。女职工下岗、失业问题远比男职工严重。2000年全省城镇有女性贫困人口37.63万人,2000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为130万人,其中女性为62.55万人。”[3]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一个单位60.7%的妇女都处于职务较低的等级,男性获得职位晋升的几率也远远高于女性。享受公费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补贴、带薪休假的女性比例也普遍低于男性。[5]
从教育情况看,2002年,普通中等学校女生占在校生比例为47.23%;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女生比例为44%。[6]湖南1999年人口变动抽样数据表明,文盲、半文盲人口中绝大多数为女性,占73.2%,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比男性高3.64个百分点。妇女比重也明显地随教育层次的提高而递减,小学文化程度女性占49.9%,初中文化程度占44.58%,高中文化程度占41.7%,大学文化程度占34.57%,相反,男性的比重随教育层次的提高而逐步高于女性,男女文化素质差距仍较大。[2]从受害情况看,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的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暴力日趋严重。尤其是随着女职工下岗问题的出现,部分城镇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下降,家庭暴力日趋增多。近5年来湖南县以上妇联接待有关婚姻家庭的来信来访5.49万件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1/4以上,这一数字尚未包括反映精神、情感虐待和暴力威胁等的信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近两年来还呈现上升势头。[2]
综上所述,加强妇女在人大、政协中的工作实属必要。
二、在政协组织机构中设立妇女委员会的可行性
1.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我国高级领导层的重视,这为在政协中成立妇女组织扫除了决策者的意识障碍
西方女权运动以来,妇女的问题成为了全世界都关注的问题,妇女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另一方面,妇女不真正解放,社会的发展就不充分的观点已基本成为人类的共识。我国高级领导层的性别意识也越来越强。据2004年9月2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等单位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全国妇联等五个部门的242位决策者,其中,副部级以上9人、正局级87人、副局级146人的“高层决策者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调查,高级官员赞同男女平等的原则,关注妇女平等的权利,对推进性别平等有责任感,在促进“妇女参政”等方面持积极态度。“与十几年前比较,官员们的社会性别意识有很大的进步。”[7]
中央党校为省部级干部培训班开设“社会决策中的性别意识”课程;湖南省下文要求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内容。如此等等,反映了我国政界对党和国家关于妇女问题政策有相当的认同感。这是在政协中成立妇女组织的非常重要的基础。
2.全国政协曾经设立过妇女组织,而且有妇女界别,成立妇女组织有实际基础
与人大相比,政协设立妇女组织的优势在于政协中本身就有过妇女组织:第二届全国政协的工作机构就有妇女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保留了妇女组,第七届时充实为妇女青年委员会,第八届仍为妇女青年委员会,到第九届时取消了专门的妇女组织,有关工作放到了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妇女工作放到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后的作用由于该委员会工作的多样性而有很大的削弱。有妇女界别,妇女界别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维护妇女权益为己任,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成立妇女组织奠定了实际的基础。
3.成立妇女组织并不会膨胀政协机构
妇女组织主要依靠女政协委员进行活动,政协组织只要进行一些组织、协调的工作,工作量不会很大,没必要增加人手。
三、在政协中建立妇女组织的具体设想
该妇女组织按惯例就叫“妇女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协机关的一位同志担任主任,由委员中的同级妇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妇女界别的委员是当然的成员,再从其他界别的女委员中充实一部分,成员人数尽可能的多。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1)联络女政协委员,把分散的女委员的力量凝聚起来;(2)组织女委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关于妇女工作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各种法律、法规;(3)举办各种形式的妇女知识讲座(绝不仅是美容、健身方面的知识,更主要是女性学方面的知识),通报工作的有关情况,启发、加强女委员的“女性”意识,使她们意识到自己不仅是她们所在界别的代表,更是女性的代表,激励她们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努力发挥委员的作用。这一点非常重要,应该作为工作的重点。(4)组织该委员会的成员就妇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5)联系各民主党派的妇女委员会,协调、支持并指导各民主党派的妇女委员会的工作。各民主党派虽然都设立了妇女委员会,但其工作几乎就是每年的三八妇女节组织女成员,而且只是一部分女成员活动一次,而且多半是娱乐性、消遣性的活动,很少在参政议政方面有作为。政协妇女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把中国共产党的妇女组织与民主党派的妇女组织联系起来,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一方面把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传达下去,另一方面可以把民主党派人士对妇女问题以及妇女对国家、社会各方面的看法、意见,反映上去,使统战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