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_郑丰伟

试论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_郑丰伟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这也影响到婚姻方面。随着思想的开放,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变化,婚姻的不稳定因增多,离婚也变的越来越多。据调查,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离婚率直线上升,离婚的发生,必然会给婚姻双方中无过错的一方带来损害,由于婚姻的本质决定了,这种损害包括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便要运用法律对没有过错的一方的权益进行维护,使得没有过错的一方通过物质赔偿的方式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本文从婚姻法律制度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典型案例,作用,弊端,以及如何改正,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精神损害;弊端;改正

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开化,离婚率在我国逐年提升,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小见大,维护家庭的稳定,就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这几年,我国的家暴,通奸,等破坏家庭稳定的行为越发严重,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来稳定,来约束,来保护婚姻双方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为此,2001年我国将离婚救济纳入了《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

1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据调查统计,我国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案件,是因为家暴,婚外情,重婚等行为导致的,在一些地区这些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离婚的主要诱因,在离婚案件中找了8成以上。可是除了刑法以外,其他的法律都不能为受害方的的到补偿提供依据,还有一些因为经济反面处于配偶双方的弱势,所以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即使受到身心的摧残,还是不提起离婚。这就意味着配偶双方中受害的一方,会继续受到施害方的迫害,这种迫害有身体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所以,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刻不容缓。放眼全球,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早在其他国家就有实行,例如法国,日本。这些国家早在上世纪就有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说,所以我国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也要立足于我或自身的国情。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离婚损害赔偿之制度。

2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2.1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渊源

夫妻一体到夫妻个体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以夫权为主的夫妻一体时期,在这个时期女性根本就无人格权可言,婚后一切从夫。第二个时期是夫妻法律上地位平等的夫妻个体时期,夫妻婚后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

有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

(2)随着社会的高速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愈加开放,离婚也渐渐变得不是那么“难以启齿”人们对待离婚越来越宽容,这也导致了我国法律对离婚制度的改变,从原来的夫妻一方必须有过错才能离婚到夫妻感情破裂即可提起离婚这一历史性的转变。这也为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买下了伏笔。

2.2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配偶双方中,一方因为某些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另一方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从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并非无过错方物质上的损失而是针对的无过错方的精神层面上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这种精神层面上的损失实质就是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配偶权的侵害,从而造成了没有过错的一方严重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中初露峥嵘,但是没有规定和配偶权相关的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在《婚姻法》中特别规定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3.1补偿被害人的损失的作用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让配偶双方中有过错的一方通过物补偿的形势,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和经济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虽然,物质的形式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起不到完全补偿的作用,但具有一定的填补损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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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安抚精神创伤的作用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具有缓解被害人精神创伤的作用。对于精神损害,虽然纯物质的补偿不能完全治愈被害人的精神创伤。但是通过物质补偿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需求,缓解被害人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减少时候矛盾冲突的发生。既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有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一箭双雕。

4、我国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关于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不断的完善当中的,但是还不够健全,还有很多弊端,我们挑一些典型的弊端来分析一下:

4.1负赔偿义务的主体太过于单一

在我国负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仅仅是配偶双方中的过错方,却忽略了第三人。理论上,无过错方应当有权向负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可是我国婚姻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并不能完全的保证受害的一方的到最大化的补偿,也就不能根本上安抚受害方精神创伤的作用所以,有待完善。

4.2离婚的损害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离婚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这条就显示出了我国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方面还不健全的弊端,而且在赔偿金额方面也没有一个确定的赔偿标准。这就给了法官有了一个过大裁量权。从而,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国外的许多国家,为了计算损害赔偿金额,都有自己的计算公式,可是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想确立一个统一的计算公式是十分困难的。

4.3赔偿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仅仅限制于配偶中受害的一方,可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因为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等行为提起离婚的,就是在保护除夫妻外其他成员的利益,可是这些被遗弃,被虐待的家庭成员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5、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的改正措施

关于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现的相关问题的改正措施,我有以下的一点建议

5.1使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范围更加的广泛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如果仅仅限制在配偶一方,就不能完全的维护受害方的权益,制裁施害方的行为。所以,应当扩大这个请求权请求主体的范围。使得正义得到伸张,以便于杜绝暴力威胁,敢怒不敢言情况发生。让配偶双方中受害的一方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伸张。同时也会对全社会更能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更有利于杜绝侵犯配偶权这种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

5.2确定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在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这方面,还是非常笼统的,这就使得在赔偿金额的确定这方面有了极大的操作性,容易滋生腐败之风,这样不但不能维护受害方的利益,还会影响公平正义的风气。还出极大。所以,确定离婚的精神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是非常重要的。怎么确定赔偿金额呢?我认为应当就各个地方的不同情况,让各地方自己确定赔偿金额,这样让各地方根据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计算方法,可以维护更好的维护群众利益。

结语

我国的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看似完备,其实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如被害人举证困难,赔偿请求主体的范围单一等等问题都影响着我国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以及它在人民心中的权威,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所以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尽心尽力的完善,发扬离婚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张竞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探讨[J].当代法学.2003(5)

[2]田丽丽.浅谈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J].法治与社会.2011(9)

[3]贾红英.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J].经济研究导刊.2010(30)

作者简介:郑丰伟(1992.07.24-),男,辽宁省大连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郑丰伟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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