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学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学说论文,价值论文,现代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使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遭到严重的挑战,其中,至关紧要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大家知道,马克思发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必然被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替代的经济规律,是建立在剩余价值理论基础之上的,而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又是以其劳动价值学说为前提的。如果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站不住脚的,那么,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便难以维系。事关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生死存亡,不可不察,不可不辩。
一、新情况和新问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继承了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学派的价值理论,在同形形色色资产阶级庸俗经济理论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这一学说的价值实体理论认为,价值是包含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抽象劳动)的凝结;商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与活劳动相对立的、表现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过去劳动(或称死劳动、物化劳动),不是价值的源泉,而只借助于活劳动(具体劳动形态的活劳动)把它的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是否承认商品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活劳动是创造价值或形成新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区别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与非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的根本标志。
在西方国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无时无刻不受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的围攻,但在我国,建国后长达40年的时间内,是没有人怀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只是在最近几年里,才陆续见到一些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观点的提出,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出现了与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许多不同的新情况,主要是:(1)由于生产自动化的发展,单位商品中活劳动的含量大大减少;(2)由于科学技术特别是高科技的发展,精神劳动(科学劳动)对生产发展的作用,已大大超过工人的直接劳动;(3)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变化,已使工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趋减少,而商业、金融业以及各种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的部门即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则日趋增大。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工作人员已占总劳动人数的60-70%。
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传统理解,即“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①]是否仍然完全有效呢?有的同志认为,仍完全有效,不应有丝毫动摇。有些同志认为,传统观点已经过时了,不能用它来充分说明当前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为着解释当前现实的经济情况,需要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发展一下。
任何社会科学理论,包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都应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发展,不能凝固化,一成不变。问题是怎样发展?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加进某些新的因素,比如‘非生产性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这样就可以从马克思的理论出发,又能对现实问题作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②]
另一种观点也认为“需要补充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确立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③]“说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也就是说,除了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还包括了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先前企业等提供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都属于间接劳动,合称社会劳动,由社会劳动创造价值。”[④]为使观点更明确,还对物化劳动注释为:“物化劳动是指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辅助材料。”[⑤]
上述第一种观点中的“非劳动生产要素”和第二种观点中“物化劳动”,提法虽不一样,内涵是一样的,都是指的表现为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等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同活劳动相对立的死劳动、过去劳动或物化劳动。
对于当前这一场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争论,我的观点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传统理解,即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这种观点,虽然可以从马克思的著作里找到根据,但并不能完全概括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全部内容。如果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内涵框死在这样狭隘的理解里,那就成了一种僵化的教条,就难以用来说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现象。所以,有些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需要丰富和发展,我是完全同意的。我也同意他们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应局限于物质生产部门的直接劳动,而应该把传统观念中那些非物质生产部门如科研、教育等部门中的某些“非生产性劳动”也纳入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中来。但是,我看不到有什么理由把表现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物化劳动或死劳动,也看作象活劳动一样是能创造价值的因素。说物化劳动或死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这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发展,而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否定。
除了《资本论》以外,马克思在他的其它一些著作里都曾谈到过价值实体和价值创造的问题。我认为,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丰富内容充分发掘出来,是完全可以说明现代市场经济的各种复杂现象的。
二、马克思论自动化机器体系及其对劳动价值学说的影响
说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新形势,已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所能解释,主要是指由于生产自动化的发展对价值形成所引起的变化。确实,直到马克思逝世的1883年,资本主义的机器大生产,在当时技术最先进的英国,也仅仅出现了100年。蒸汽机可以说是当时唯一的动力机,内燃机和电动机当时都还没有发明。生产自动化在当时当然是没有的。但是,马克思在当时那样的历史条件下,以其无比犀利的洞察力,却已经预见到了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必然会向着自动化机器体系方向发展,并由此引起人们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经济理论的变化。
让我们看看,马克思究竟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观点:
第一,马克思预见到,生产机械化的发展必然会使劳动资料发展成为自动化的机器体系。他在论述固定资本的形态变化时说:“加入资本的生产过程以后,劳动资料经历了各种不同的形态变化,它的最后的形态是机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自动的机器体系。”[⑥]“劳动资料发展为机器体系,对资本来说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使传统的继承下来的劳动资料适合于资本要求的历史性变革。”[⑦]
第二,马克思预见到,自动化机器体系的发展,将使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以及直接劳动与科学劳动在生产中的比例及其地位发生重大的变化。马克思指出,机器不是大生产的自然产物,而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科学劳动创造出来的,“是物化的知识力量。”[⑧]
随着机器大工业和自动化机器体系的发展,活劳动与物化劳动(表现为机器体系的固定资本)在生产中的地位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在手工生产时代,生产工人借助于生产工具把自己劳动作用于劳动对象,实现预期的生产目的,那时,是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在自动化机器生产时代,则反过来,是物化劳动支配活劳动。自动化生产线是由许多机械的和有智力的器官组成的,它能自动运转,工人的作用是站在机器旁观察它的运转,防止它发生故障。所以马克思说:“在机器体系中,物化劳动在物质上与活劳动相对立而成为支配活劳动的力量”。[⑨]“从机器体系随着社会知识和整个生产力积累而发展来说,代表一般社会劳动的不是劳动,而是资本。社会的生产力是用固定资本来衡量的”。[⑩]
在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上述急剧变化的同时,创造价值的活劳动本身的形态也必然发生变化。既然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创造将较少地取决于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越来越多地取决于机器体系的先进程度,“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11)]“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就将成为一种职业”。[(12)]直接劳动“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13)]由此推论下去,必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生产高度自动化的阶段,活劳动的主要形态,将不再是工人的直接劳动,而是专门从事于创造发明并将它直接应用在生产上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劳动。事实上,在当前发达国家的一些高科技企业里,从事科技和管理工作的白领工人的数目已超过被称为蓝领工人的直接生产者。
第三,马克思分析了自动化机器体系被广泛应用的社会后果,指出对于工人阶级来说,这个过程扩大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由于固定资本通过提高劳动的生产力,使劳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更大量的维持活劳动能力所必需的产品,从而提高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14)]对于资产阶级来说,尽管自动化机器体系的采用可以提高剩余价值率和增加利润,然而,从社会经济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以自动化机器体系为标志的生产力高度发展,正是摧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条件。“群众的剩余劳动不再是发展一般财富的条件,同样,少数人的非劳动不再是发展人类头脑的一般能力的条件。”[(15)]
第四,马克思注意到,随着机器大生产的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罗德戴尔所提出的“机器可以代替劳动创造价值”,“资本本身离开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因而也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等观点,又会流行起来。马克思说:“对这种观点来说,固定资本,特别是以机器体系为其物质存在或使用价值的资本,是最能使他们的肤浅诡辩貌似有理的形式。”[(16)]马克思指出,“罗德戴尔把固定资本说成是和劳动时间无关的、独立的价值源泉,是何等荒谬。”[(17)]“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资产阶级滥调。”[(18)]马克思的观点非常明确,生产工作者的活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机器本身是劳动的产物,作为物化的劳动时间,它的价值会借助于生产工作者的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机器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作为固定资本,它成为资本家得以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手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48章《三位一体的公式》中对萨伊庸俗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批判,用来批判罗德戴尔等人的机器可以创造价值的谬论,也是完全适用的。
三、关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问题
从以上的引证和阐述可以看出,所谓由于出现了以生产自动化为基础的新情况,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便过时了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由于自动化机器体系的出现,商品价值构成C+v+m的各部分的比例将会起变化,相对于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来说,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的比重会增大。在所创造的价值v+m中,m的比重也会趋于增大,同时,活劳动v的具体形态也将起变化。相对于工人的直接劳动来说,科学劳动的比重会趋于增大。但是,尽管有这些变化,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真理,却丝毫也没有受到影响。说由于自动化机器体系的出现,似乎机器也象活劳动一样成为创造价值的源泉的说法,只是肤浅的貌似有理的诡辩。这些都是马克思本人说得明明白白的了。
马克思的科学洞察力,使他能预见到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第一部分讲到的三种新情况,其一、二两种情况,实际上已在马克思的意料之中。但第三种情况,即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三产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已成为最大的、占有劳动力最多的部门,这种新情况所引发的价值创造有关的问题,又应该怎样看待呢?
第三产业是除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商业、金融业、运输业、房地产、公用事业、旅游业、文化、教育等为生产服务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一切部门的总称。按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传统理解,除了运输部门被列入物质生产部门以外,第三产业的其它部门都被视为非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这些部门中工作者的劳动,虽被视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有用劳动,但却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这种传统的价值观究竟是否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我认为很值得研究。
三次产业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来的。在实践中,西方国家对三次产业划分也不尽相同,如运输业在美国划入第二产业,在日本则被划入第三产业,但其差异同本文所要讨论的核心理论关系不大,可以略而不论。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有二:一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第一和第二产业中的就业人数在就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日趋缩小,第三产业的比重则日趋增大。这样,按照传统理论,全社会创造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小,非生产人口的比重将越来越大。用这样的传统理论来解释现实,有没有说服力?二是我国国民收入的核算,已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使用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改为同国际衔接的国民经济帐户体系(SNA)。基本的核算主要指标不再是社会总产值,而是国民生产总产值,也采用三次产业划分法。采用SNA体系,就是承认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的各类服务部门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种观点是否已背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当然,对于经济运行中各种操作性的问题,为着与国际接轨,采取某种灵活性的做法,是可以允许的。但各种操作性问题背后的理论依据,我认为是应该弄清楚的。例如,我们承认私营企业主的利润是合法收入并加以保护,但私营企业主的利润的本质是什么,是主要来源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还是完全来源于私营企业主本身的劳动(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这是马克思主义常识)?这在阐述经济政策时可以避而不谈,但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却是不能不弄清楚的,决不能为了迁就现实放弃原则。
我认为,从总体上看,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劳动也创造价值,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没有矛盾的,而且可以从马克思本人的论述中找到根据。当然,为此,不能囿于传统的理解,而应对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作深入的研究与开发。
在这里,第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是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的观点。马克思是在论述生产社会化时提出总体工人范畴的。他说:“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9)]马克思对总体工人范畴的内涵规定,大大地扩充了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劳动的外延。按照总体工人的内涵,企业里的工程师、技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当然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他们的“结合劳动”当然也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
一种劳动,如果它的生产劳动的性质已经确定,那么,这种劳动在什么地点进行,是不会影响劳动的性质的。例如,在工厂里生产商品的工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那么,外包工按照工厂的要求在自己家里做同样的工作,显然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根据同样的理由,既然工厂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那么,在独立的科学技术研究所、科技服务部门、会计事务所等机构里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就也是总体工人的构成部分,他们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的社会化过程不是局限于一个工厂,而已经从个别工厂扩大到整个社会。这样,总体工人及其结合劳动的外延也就相应地扩大。至于究竟具体扩大到什么样的范畴,应有专文研究,这里暂且从略。
为着说明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问题,还要研究马克思关于服务产品和服务劳动的观点。
第三产业的许多部门都属于为生产服务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其实,归入第三产业的服务部门是多种多样的。如运输部门本来就是物质生产部门,这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是没有争论的。有些,如科技服务部门,按照上述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的观点,也应是生产部门,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就同时是创造价值的部门。这里,暂时撇开那些明显为生产服务的部门,首先从服务一般来观察。
马克思在评述亚当·斯密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观点时,肯定服务有两种。一种服务劳动可以物化,“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20)]如上门服务的裁缝、厨师、修理家具的木匠等。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这种服务劳动同做同类工作的独立手工业者的劳动或雇佣工人的劳动是一样的,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另一种服务,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如医生、牧师等所提供的服务,“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21)]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22)]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归入“纯粹的服务”的,有国家官吏、军人、艺术家、牧师、法官、律师、教师等。这些人的服务,又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艺术家,如歌手、乐器演奏家、舞蹈演员等。这些艺术家的演出,如果被制成音带,拍成影片,他们的劳动就已物化,成为艺术品,是物质产品了。但他们的劳动如果没有被物化,他们的表演,则是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有使用价值,就是能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它也有交换价值,就是艺术家通过提供服务所取得的食物、其他生存资料和享乐资料。这类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乐队一停止演奏,音乐欣赏也随之终止。
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说:“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23)]在劳动力也是商品的社会里,教育服务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既提高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又提高了劳动力的价值。
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士兵、警察等。对这类人的服务需求,不是出于个人需要,而是为了解决个人利益的冲突和民族利益的冲突。“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24)]
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服务劳动既然是商品,具有交换价值,那就必然也有价值。
但这样一来,似乎又同马克思的价值定义相矛盾了。价值是物化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是大家熟知的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定义。现在,服务作为商品,出卖的正是服务劳动本身,它并没有物化在任何可以看得见的有形物上。说服务商品有价值,岂非同价值的定义相矛盾?正是这一矛盾使亚当·斯密处于自相矛盾的困惑境地。斯密对生产劳动有两种见解:一种认为,生产劳动是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也就是生产资本的劳动;第二种见解认为,生产劳动是同收入相交换的劳动,是生产商品也就是生产价值的劳动。在斯密那里,这两种见解往往是混淆在一起的,因此,斯密认为某些服务劳动,如家仆的劳动,这种服务劳动是供出卖的,因而是商品,但这种服务劳动是同收入相交换而不是同资本相交换的,因而又只是直接的使用价值,不物化为价值,是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非生产劳动。
对于斯密的这种服务劳动是商品又没有价值的自相矛盾的观点,马克思是怎样看的呢?
首先,马克思指出,在斯密的两种生产劳动的观点中必有一种是更基本的。他说“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式。因此,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比起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来,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观点。”[(25)]
其次,马克思指出,对价值是劳动在商品中的物化,有一个如何理解的问题。他说:“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当·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26)]马克思还举出商品运输过程中的劳动为例:运输劳动是一种生产劳动,能增加商品价值,但运输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商品体上是丝毫看不出来的。“有这样的产业劳动部门,在那里,劳动的目的决不是改变物的形式,而仅仅是改变物的位置。例如,把商品从中国运到英国等等,在物本身谁也看不出运输时花费的劳动所留下的痕迹(除非有人想起这种东西不是英国货)。因此,决不能象上面所说的那样去理解劳动在商品中的物化。”[(27)]
根据上引马克思的原话,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这个论断,是专指表现为物质产品的商品而言的,对于纯粹的服务劳动形式存在的商品是不适用的。就纯粹的服务这种无形商品来说,它的价值并不以物化的形式存在,而是“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在马克思的时代,绝大部分商品都是物质产品,以服务形式存在的商品为数还不多,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商品的时候,只考察物质产品形式的商品,舍去了无形的服务商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现在,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第三产业各部门中工作的人数,已大大超过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我们在分析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的时候,仍然把眼光局限在物质产品这样传统的理解上,就是不妥当的了。
四、关于社会服务劳动的二重性和商业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
服务劳动中为生产服务的各种劳动和纯粹服务劳动中培训劳动力、满足个人物质、文化、精神需要的服务劳动也是商品,也可以创造价值,这是比较可以肯定的。但那些由社会矛盾所产生、为社会安定有序的需要服务的劳动,即国家行政官吏、法官、士兵、警察等人的服务劳动,既然马克思明确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他们所出卖的“非物质”商品还是强加于人的,那么,还能不能说这种服务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说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官吏、法官等人的服务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有没有美化和为寄生者辩护的嫌疑呢?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指挥监督劳动具有二重性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思考上述问题。马克思指出,正如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者一样,由许多人分工协作进行的结合劳动,就必然会产生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28)]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由资本家亲自经营管理企业的条件下,这种监督劳动还是由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所引起的,这是一种剥削活动,当然不是生产劳动。
我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官吏和法官等人的服务劳动也有二重性。当这种服务劳动是由群体生活的社会性所产生的时候,它也是一种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当它是由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的需要所引起的时候,它就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范围。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官吏和军人等的服务劳动,而只是认为“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是不生产的。由此可以推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他们的劳动还有另一部分是生产的。二重性的观点很可能是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人民利益工作的国家官吏和法官等人的服务劳动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有所不同,尽管其中的一部分也是由阶级对抗(国内的和国际的)所引起,但他们的这一部分劳动也是为劳动人民利益服务的,是建设性的劳动而不是破坏性的劳动。
在考察第三产业各个产业部门的时候,有必要对商业从业人员的劳动也顺便说几句。商业从业人员的劳动的性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分析得十分清楚。纯粹商业劳动是为商品形态变化服务的。商品形态变化,不论是买或卖,只是使价值形式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价值量的变化,所以纯粹商业劳动是非生产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但是马克思又明确指出,商业从业人员还从事商品的运输、分类、包装、保管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里的继续,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一理论分析是非常精辟、正确的。但人们往往从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引伸出商业部门是非生产部门的结论,那就不正确了。其实,商业从业人员的上述两类劳动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纯而又纯的纯商业劳动实际上是很难同商品的运输、分类、保管、包装等生产性劳动分离开来的。即使是站柜台的营业员,把商品从货架上拿下来,装入塑料袋交给顾客,不是也包含着运输(商品的位置移动)、包装等生产性劳动在内吗?所以,统计工作中把商业部分同运输和邮电一样归入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完全正确的。
五、关于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解释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价值量问题
以上几节所讲的只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劳动才创造价值,我们阐明了马克思的观点,即只有人的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否定了死劳动、过去劳动、物化劳动、资本也能创造价值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我们又指出,那种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活劳动才是价值源泉的传统观点的局限性,深入发掘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内涵,论证了一切生产商品的活劳动,包括生产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活劳动,都能创造价值,都是价值的源泉。这样,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二、三产业部门在创造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可以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得到了科学的说明。
但是,以上所说明的还仅仅只是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侧面,还只是涉及到价值源泉或价值实体即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方面,而没有涉及价值的量的规定性方面。而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是同价值量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依据世界银行的《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美国、日本、瑞士、德国、法国、英国等24个高收入发达国家和地区1993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3090美元,而同年莫桑比克、坦桑尼亚、布隆迪、乌干达等45个低收入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仅380美元。前者为后者的40倍。事实上,从年劳动小时总量看,落后国家里人们的年劳动时间普遍比发达国家多得多。即使假定二者的年劳动时间相等,为什么等量的人类劳动创造价值的能力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里竟如此悬殊?如果按照庸俗经济学的那种机器、资本也能创造价值的理论,问题似乎就迎刃而解了。而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诸如此类的现象,又该如何解释?
我认为,只要正确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中关于价值量决定以及价值和价格关系的许多科学理论,上述问题以及其它类似的问题都是不难解释清楚的。我认为,首先要紧紧抓住马克思的下述理论:
第一,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论。千千万万商品生产者生产同一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千差万别的,而商品的社会价值不取决于个别劳动时间而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二,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理论。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科学劳动是高度的复杂劳动。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价值,不能仅从单个科学家的劳动衡量,而要由一定范围内科学家群体的劳动来衡量。
第三,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等量资本所创造的新价值,资本有机构成低的生产部门大于有机构成高的部门,但是有机构成低的部门不能保有本部门劳动者新创造的全部价值。竞争使利润率平均化,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必须把劳动者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无偿让渡给有机构成高的生产部门。
第四,国际价值理论。随着生产社会化突破国界而走向国际化,价值规律的作用也突破国界而走向世界。在世界市场上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生产效率不同的国别劳动,被视为劳动强度不等的世界劳动,形成不等的国际价值。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技术越先进,那里的国民劳动就越是被视为高强度的劳动,而能创造出较高的国际价值。
第五,垄断价格理论。马克思曾分析了多种垄断价格。他指出,真正的“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29)]恩格斯发展了马克思的理论,指出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垄断价格,就是由垄断组织所规定的、保证垄断组织攫取最大限度垄断利润的价格。
马克思的上述关于价值量决定的理论,对于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来说已是常识,毋庸多述。由此可知,同样一小时的劳动,由于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的差别,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经济落后国家里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产业结构先进程度和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方面都大大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假定,在上述5个方面的价值决定因素中,撇开某些交叉部分,只计4个方面,而两者在4个方面的差距都是1∶3,那么,同一计量单位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经济落后国家是1×1×1×1=1;在经济发达国家是3×3×3×3=81。经济发达的高收入国家和经济落后的低收入国家之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差距,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是得到科学的解释了吗?这也表明,现在世界南北经济差距虽然是由多种因素特别是历史上帝国主义对落后国家的殖民统治和殖民剥削造成的,但现在要消除这种差距,却主要依靠发展中国家自己奋发图强,尽快发展民族经济,缩小同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无疑在经济上、道义上都有支持和帮助不可推卸的义务。
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肯定会有许多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本文的理解不一定正确,切盼得到同志们的批评指正。
注释:
①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第63页。
②谷书堂、柳欣:《新劳动价值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第84页。
③④⑤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第5、6页。
⑥⑦⑧⑨⑩(11)(12)(13)(14)(15)(16)(17)(18)《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7、210、219、209、210、217、217、212、214、218、216、214、214页。
(19)《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
(20)(21)(22)(23)(24)(25)(26)(27)《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6、158、149、159、167-168、165-166、163-164、164页。
(28)(29)《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8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