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适度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券市场论文,会计信息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由以财务会计报表等财务数据为主体的一些相关信息组成的,财务会计信息成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上市公司信息。因此,围绕着信息披露这一过程,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侵害了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财务会计信息,由于各市场参与方的不同利益驱使,变得扭曲和不实。这成为近年来市场参与者和会计领域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如何规范证券市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一些不实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的问题。深入剖析,这个问题并不是单独哪个部门,哪个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市场及各个市场参与者都密切相关的问题。
1.会计报表及注释。财务报表及附注是财务会计信息的基本内容,是投资公众进行决策的主要资料。某些上市公司在进行披露时,一些计量的确认有悖现行制度的规定和某些会计政策的使用不当,严重误导了使用者对报表的理解,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是根据财务报表计算出来的相关性较强的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和比率,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指标的数值与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数据计算出来结果不一致,对于股东的咨询也不作及时明确的回复,有的虽然也在信息披露之后作出补充说明,但这些错误的数据对市场已经造成了误导。
3.公司业务回顾。公司业务回顾是对公司整年度经营状况和盈利结果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的文字说明,是投资公众非常关注的非量化财务会计信息,但有些公司在公司业务回顾中避实就虚,过于省略或者言之无物,报喜不报忧仍然是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有的公司仅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完成情况与计划数进行比较,对产生的差异却并不给股东明确的解释,语焉不详。如一家商业股业绩滑坡较大,但该公司简言之是由于进行翻建、扩建,随即又用几倍的篇幅称公司努力克服不利因素,将以良好业绩回报股东等等。另一家利润与上年度持平的上市公司对此绝口不提,只是强调其营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4.利润分配方案。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符合法规的利润分配和报表中不正确的列示。如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董事会费,又在盈余公积中支用董事会费;所属的子公司不计提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将分配预案列入当年的利润分配表;有的上市公司将本年度批准的股票股利(送股方案)调整了本年度的年初数,超前反映了尚末发生的经济业务等等。这些做法都是有悖法规规定的。
5.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的重大事项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有关重要合同、重大诉讼等重要事项揭示的部分以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发展程度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很大影响。因此,重大事项的披露与否、披露程度会在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上有不同程度的反应。目前来看,有些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批露中存在着及时性、完整性不足的问题。
6、盈利预测。 投资者对未来的信息需求总是强于历史数据的需求。从这个意义来说,盈利预测比上市公司披露的其它信息更具相关性。但由于会计行为在对于历史、现在各种经济事项的反映和计量上有较强的可靠性,而对于盈利预测这样的对未来经济事项的计量却很难做到可靠。但这不能作为盈利预测结果取得任意性的借口。
除上述的几个方面,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在相关性和可靠性方面也存在着欠缺。
二、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不实的原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是与整个信息传递机制的各个环节,各个参与者密切相关的。根据责任主体来划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实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和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与股票上市的认识不清。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股份制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企业和有关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模糊认识,投资者因缺乏股市知识表现出过度投机行为,因而上市愿望特别强烈,相当一批企业搞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缺乏认识,对回报股东的法定责任未放到应有高度,同时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考虑过少,许多企业简单地把上市募集的资本看作是“不必还本的无期贷款”。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也没有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甚至起到负面的推动作用。为争取上市资格,有些上市公司不是将精力用于加强经营管理,而是不惜用各种手段为公司的形象包装和粉饰。在可能的条件上,有些公司尽量美化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期获得上市资格的批准和上市后得到股东的支持。因此,许多公司上市后仍旧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并非在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业绩不理想,实力不强;内在经营机制陈旧,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我约束力不强。
2.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不顺及综合素质较低。注册会计师组织和注册会计师依法从事审计业务,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企业有权自愿选择注册会计师组织和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组织和注册会计师也有权选择企业。只有竞争才能提高注册行业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历史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与地方财政部门和行为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上市公司在选择事务所时,会在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下进行“自愿”的选择。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过程中受行政干预也很大,严重扭曲了注册会计师组织的独立性,因此,这很容易助长不良信息的产生,降低信息质量,另外,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后续教育,知识老化严重,这些问题也影响着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3.市场监管不足,自律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市场监管机制自建立以来,已卓有成效的展开了工作,在信息披露、信息质量保障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目前的市场监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证券市场缺乏统一、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缺乏完整的证券监管制度。证券市场的管理由政府诸多部门进行,部门之间的权利分配不均衡,若干职能交叉覆盖。同时,地方政府介入市场管理,使得监管体系的权威性进一步削弱,难以继续有效地履行证券市场管理职能。信息质量监管的部门分工、分级管理,致使对市场反映的情况不能充分掌握。因此,制订出的信息披露规定不能真正做到从上市公司角度出发,从服务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此外,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还未能完全摆脱政府审批的模式,计划的渗透力十分强大,证券市场自律功能未充分发挥。我国的政府行为过于刚性,市场自律管理较弱。这些现存的市场监管不足,也是信息披露不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适度监管
财务会计信息的监管一般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的形式是企业会计人员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监管,也是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但企业内部控制的作用的发挥,关键还依赖于企业管理者的支持。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社会会计监督。但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不顺,影响社会监督的质量;社会监督范围过窄,社会监督的作用尚未被人们认识;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滞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执行质量较低,严重影响了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认识。政府监管是国家性的监督,是政府有关经济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制度对各单位进行的强制性监督,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在政府监管的运作中,也显示了一些不足,政府监管的超前性、权威性、连续性并未得以体现,并且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每次治理整顿证券市场的新举措都不同程度地引发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弥补法律不足,解决证券市场问题的同时,又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以至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有很深的“政策市”、“消息市”的烙印,这给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带来很大障碍。因此,国家和政府的监管应定位于适度的监管。适度监管应具备以下几层含义:
1.监管对象的适度。即适度披露和适度监管的问题。实际上,披露的信息不是越多越有益。对上市公司来说,大量的信息披露无疑会加重报告成本,同时还将自己陷入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披露的信息使用者不仅仅是投资公众,当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阅读并分析这些信息时,上市公司可能会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于政策的执行或失去市场份额。对于投资者而言,大量的信息最终会使投资者不知所措,分散他们对关键问题的注意力。政府的适度监管首先要考虑的是,现行和将来要制订的法律法规是否能保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能够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如何确定适可而止的披露程度,既不会加重上市公司报告的成本,又会消除投资者的的不确定性?如何做到将强制披露和适度披露统一起来,并给上市公司以一定扩展的自愿披露空间?
2.监管手段的适度。政府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监管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这就要求政府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中考虑方式、方法的采用,既要采用直接干预手段,如制订一系列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通过政府部门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税务监督,又要采用一些间接干预手段,通过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监控,来引导市场参与方的自身良性运作,尽量避免对于刚性的行政手段,减少行政措施带给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多采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完善措施,来达到规范证券市场的目的。
3.监管时间的适度。政府监管是个历史范畴,它总是与特定环境、特定时期相对应的,脱离了具体的应用时期,孤立地空谈政府监管是不客观的。因此,科学的政府监管总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适时的调整。政府的适度监管,应建立在市场的高度敏感度的基础上,对市场的变化、发展趋势充分掌握,号准市场的脉搏,才能制订出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律。这应当是政府监管建设的方向。
四、建设保障信息质量的政府适度监管体系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于完善的市场监控机构的建设。我国证券市场监控机构建设应重点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1.集中统一的监控体系。(1)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 尽快取消现行的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构成的双重监控体系,地方政府退出监控体系以减少或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证券市场的不合理的干预,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的权力。(2 )明确中央银行与证监会的职能交叉部分,尤其是对证券商审批和监控上,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监控权的统一。(3)加强中国证监会的监控队伍的建设, 尽快充实一批高素质的人员,强化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力度。
2.明确监控对象和内容。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不是市场参与主体本身,而是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行为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2)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信息使用是否合乎法规;(3)市场准入条件;(4)上市公司对股东及债券投资者的回报情况;(5)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与结算过程。
3.面向投资者的服务功能。适度监管的体系应加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能的建设。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所赋予的责任和权力,向申请注册者、招股说明书登记申请者、投资者及其他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帮助,使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投资者合法开展投资活动,调查违法事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成立类似美国证券委的经济分析室的辅助机构,负责处理与监管活动有密切联系的有关经济事务,主要职能有二:一是分析市场潜在的重要发展,预防可能产生的问题。二是致力于长期发展,制定证券市场政策。通过建立多种计算机资料分析系统,开发各种可选择的分析方法,以评价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对发行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影响。同时监控新兴的市场结构和管理规则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筹资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