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重塑适应市场经济的公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深化改革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由“体制外改革”向“体制内改革”逐步推进的改革战略与思路,决定了随着改革的深化最终必将触及并解答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又将直接决定着我国深层次改革的战略抉择问题。本文拟就这些方面的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一、从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到公有制结合市场经济认识的历史性飞跃
从马克思主义产生至今,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经过了两个认识阶段:
第一阶段是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的认识阶段。
公有制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科学推理和构想而设计的社会主义(时称共产主义)目标模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市场经济(时称商品经济)则是马克思所剖析和批判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载体,是一个被马克思注入了资本主义特殊制度属性的范畴,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不可兼容性和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在马克思理论逻辑上的必然性。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得非常清楚:“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10页。)因此, 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是当时马克思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基本结论。
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马克思主义者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虽然也有过对这一基本结论的怀疑,如列宁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到“新经济政策”的调整,斯大林在坚决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的同时也承认个人消费品必须作为商品存在等等,但是,就总体而言,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的基本结论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对这个问题进行重新认识的重大任务,历史地落在了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第二阶段是公有制结合市场经济的认识阶段。
这一阶段是一个过渡性阶段,内容较为复杂,按时序大致划分,先后有三种认识:
其一,对商品经济的被动接受。认为商品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范畴,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成分,但是,由于历史条件所限,暂时还不能彻底消灭这些成分,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要在对它保持警惕和进行防范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弱化直至最终消灭这些成分。在这种认识支配下,通过加快所有制过渡,强化计划集中等手段,确实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里,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迫不得已地并存在一起的,还不是一种结合的关系。
其二,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结合。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意识到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逐步由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的思想认识转变为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思想认识。当然,这里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对商品经济的主动接受。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的十二大则把“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作为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要特别注意解决的重要原则之一(注:党的十二大报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主动接受市场经济问题上,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次全会在指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弊端时指出:“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并且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的科学论断(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而确立了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地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次会议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献中把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联系起来,指出:“在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上,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和价值规律是否发挥作用,而在于所有制不同,在于剥削阶级是否存在,在于劳动人民是否当家做主,在于为什么样的生产目的服务,在于能否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还在于商品关系的范围不同。”(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在事实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与商品经济相结合,并通过这种结合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思想。当然,这里的结合是商品经济适应和服务于公有制意义的结合,这也正是此时对这一问题认识的局限性。党的十三大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的观点,并且提出了“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论断(注:党的十三大报告:《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这一认识已经逼近“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观点,表明这方面的认识在继续深化。但是,认识仍未完全反映事物本质和规律:第一,没有把商品经济最终归结为市场经济;第二,没有明确提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第三,比较多的还是把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放在同一个层次上加以思考,并没有明确提出我国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途径就是要发展市场经济的结论。
其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经过长时间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终于破题。在解决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功不可没。他在1985年提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注:《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卷,第148页。),1992年提出了“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注:《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卷,第373页。)的著名论断,从根本上确立了公有制可以而且应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思想。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观点(注: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并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特征作了明确的规定。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也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结论,从而表明了我党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上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从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的认识阶段到公有制结合市场经济的认识阶段,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认识上的巨大飞跃。正是这种飞跃所产生出的巨大精神动力,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同时,我国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表明,我们在这方面的思想认识仅仅完成一次飞跃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产生新的认识飞跃,才能推动和加快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发展。
二、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认识必须进入到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新阶段
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市场经济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始终和私有制结合在一起的,西方经济学辞书对市场经济也是这样解释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前无古人,因此党的十五大指出:“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个伟大创举”(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从公有制否定市场经济到公有制结合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认识上的重大进步,但是,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本身并不是目的,通过这种结合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结合中谁适应谁的问题。显然,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回答,一是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二是市场经济适应公有制。
认为市场经济适应公有制难以成立这种观点的不正确之处在于:第一,否认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作是超越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特殊形式。实际上,市场经济无论存在于何种制度的国家,处于什么发展阶段上,它都包含着一些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共性的东西,都受一般规律所支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本身就必须变革,使之同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而不是相反。第二,把市场经济仅仅看作一种方法和手段。从资源配置方面看,市场经济是一种方法和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存在取决于一定经济条件,特别是取决于一定的产权制度。就这个意义来说,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不同的经济形式或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以一定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前提的。不能认为只要取消指令性计划和放开价格就是市场经济了,如果企业不能成为产权独立的实体,那就不会形成市场经济所需求的动力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淘汰机制、约束机制和积累机制,企业行为也不会合理。从根本上讲,市场不过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和交易过程。第三,不认为原来的公有经济体制存在弊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最主要的障碍是公有经济的体制和产权制度不合理,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和资产大锅饭。如果要市场经济适应现存的公有制体制,就等于说公有经济体制本身是合理的。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第四,不能够把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真正落到实处。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内容就是发展市场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具体内容就是以发展市场经济为中心。如果让市场经济去适应公有制,那就是削足适履,理论上讲不通,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所以,从公有制结合市场经济到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才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认识上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进步。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础,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在所有制理论特别是在公有制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是我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党的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论断和“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要求,对于提高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认识水平,实现由公有制结合市场经济向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新的认识飞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总之,上述历史过程,包含着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认识的两次飞跃:一是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势不两立,到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二是从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结合,到公有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这两次飞跃,在认识上是一个上升过程,而这种上升最终会产生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推动我们“脚踏实地地建设社会主义”(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进程。因此,我们只有实现由公有制结合市场经济向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认识飞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才具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强大的理论动力。
三、重塑适应市场经济的公有制
1.必须更新公有制观念
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教条主义的理解,又长期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一种与市场经济要求格格不入的“公有制拜物教”。重塑适应市场经济的公有制,首先要破除旧的公有制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公有制观念。
首先,破除国有制是“高级所有制”的传统观念,树立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新观念。过去,我们人为地给不同所有制划分了等级,把国家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把集体所有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预备形式”,其他所有制自然就是低级形式,并且要求其它所有制要向国家所有制“看齐”,最终都要过渡到国家所有制。不仅如此,我们还在这种“等级观念”的基础上,附加一种所谓所有制与生产力层次的“对应关系”,如国家所有制与较高层次的生产力相对应,集体所有制与一般层次的生产力相对应,其他非公有制自然要与低层次的生产力相对应。这些观念既脱离国情,又于理不通,实践上也有害,必须加以破除。不同所有制在性质、特点、形式等方面有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不同参与者,它们应该是无等级的平等关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表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一种数量比例关系,并不表明二者之间是一种等级高低关系。就企业而言,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该有规模大小、效益优劣、声誉好坏、发展快慢等方面的不同,不应该人为地划出等级。至于所有制与生产力的对应,完全应该由生产力发展要求去决定,而不应人为地去臆断。
其次,破除抽象地认为公有制是“最优所有制”的传统观念,树立“三个有利于”标准和比较选优的新观念。长期以来,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认为,公有制经济是“优等经济成份”,而非公有制经济则是“劣等经济成份”,所以,在论及公有制经济时,只言优越性,对其在现实生活中不尽如人意的表现,也总是用优越性因故没有发挥出来去解释;谈到非公有制经济时,总是言其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等缺陷,故而时刻要注意兴利除弊。我们不能抽象地谈论哪种所有制经济好或者不好,关键是要看何者适应一定时空条件下生产力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种经济成份的优劣不能由其自身去判断,而应该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去衡量,在经济绩效的比较中去作出判断和结论。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所谓自发性和盲目性,也应该换一角度去审视和思考。说非公有制经济具有自发性,无非是因为它受利润最大化目标直接引导;说非公有制经济具有盲目性,无非是因为它受市场信号左右。而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看,利润驱动和市场导向正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确有相对多的不尽如人意的表现,但那是一个市场主体行为法制化和规范化还不到位的问题,应该另当别论。
再次,破除公有制是“封闭所有制”的传统观念,树立公有制是开放经济的新观念。这里关键是如何看待“公”与“私”的关系问题。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站在资本主义的对立面上设计社会主义模式的,所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就存在一系列对立,如公有制与私有制对立,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对立,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等等。由此决定,我们一直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一种否定和替代关系,根本不能并存,更不存在任何融合的可能。“公”与“私”的确是一对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势不两立和水火不容。实际上,公有制与私有制总是处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中,关键是看何者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党的十五大认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多发展一些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国有制经济,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其道理即在于此。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总是在与非公有制的并存、联系和交流中存在和发展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总是在与非公有制的联系和交流中体现的。因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里,“吸引”、“组织”、“参股”、“控股”、“混合”等,都是要求公有制要开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必须剥离公有制范畴
市场经济是丰富多彩和千变万化的经济形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不应该是高度抽象和近乎干瘪的枯燥概念,而应该是有血有肉、形神兼备的范畴。为此,我们需要对公有制范畴进行两个层次的剥离。
其一,把制度意义的公有制与体制意义的公有制剥离开来。公有制作为经济制度范畴,是本质层次的东西,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讲的。同时,公有制作为经济制度又有其外在形式,也就是公有制经济体制,改革公有制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坚持公有制和改革公有制可以兼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内在原因所在。过去,我们把作为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与作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混为一谈,一方面在公有制改革上顾虑重重,缩手缩脚,担心承担政治责任,不敢冒政治风险;另一方面,又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上始终不得要领,制约了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实现这个层次的剥离,我们才能大胆进行公有制改革,既能够保持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性质不变,又能够使公有制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二,把公有制的体现形式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剥离开来。体制意义的公有制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有制的体现形式。公有制的体现形式重在“体现”,表明“哪些是公有制”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这里是在公有制体现形式的意义上讲的,清楚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些是公有制”的问题。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重在“实现”,解决“怎样运作公有资产并使其保值增值”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这里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都是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意义上讲的。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公有资产的控股、参股、城乡股份合作制经济等,都是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公有制的一种体现形式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例如,国有企业可以独资,可以控股,可以承包,可以租赁等等。如果说制度意义的公有制与体制意义的公有制是“神”与“形”的关系的话,那么,公有制的体现形式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静”与“动”的关系。
从两个层次上剥离公有制范畴,可以使公有制范畴层化、细化、活化和具体化,可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客体多元化进展迅速,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通过“体制外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济主体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加,形成了“公”与“非公”的二元格局。但是,公有制本身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进程严重滞后,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有制范畴进行两个层次的剥离,可以使公有制在更高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对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要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必须实现公有产权商品化
从历史的角度看,由产品商品化到要素商品化,再到权利商品化,是商品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在交易客体上的反映。产权就是一种对财产的权利,是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内的广义所有权。产权商品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实现产权商品化,就必须创造满足产权商品化要求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产权性质纯粹经济化。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在于产权自由、平等的可交换性,所以产权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权利,即产权性质纯粹经济化。一则,只有单纯经济属性的权利,才可以在真正的市场交易中运动,才可以作为真正的商品投入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产权同时还包含超经济的性质,那么,产权主体就不仅仅是作为经济主体存在并发挥作用,而是作为非经济主体存在并发挥作用。如果产权的超经济性质过重,还会出现产权的经济性质依附于非经济性质,产权主体作为经济主体依附于非经济主体的反常现象,这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可言。二则,超经济的权利本身是一种特权,而特权恰恰是对作为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易基本法则的法权的一种排斥乃至否定。就基本性质而言,它不能进入市场交换,否则就会破坏等价交换的原则,不仅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紊乱,而且还会导致政治生活的腐败。
二是产权界区高度清晰化。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经济权利的产权界区必须高度清晰,不能模糊不清,更不能没有界区。因为产权商品化归根到底是产权在不同产权界区之间的一种有偿让渡,如果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区,那就根本谈不上真正的产权有偿让渡。至于产权界区不清或无界区会导致责任、利益界区不清或无界区的道理,那就更为简单了。因此,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性质纯粹经济化和产权界区高度清晰化的公有产权制度。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这种产权制度,在以往都是通过资本私有化来建立的。如何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创造出这种制度,还是一个新课题。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一方面,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国有资产股份制方式,对传统公有制进行改革,解决这部分资产产权属性非经济化或不完全经济化和产权界区不清楚或根本无界区的问题;另一方面,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成份,推进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进程。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股份制是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制度和构造社会主义市场所要求的微观基础最为有效的形式。没有股份制的市场经济,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在公有产权中,国有产权是主体,也是核心,其商品化任务既非常重要,又异常艰巨。为了推进国有产权的商品化进程,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首先,把原来国有经济中两种性质不同的资产分离开来。一种是以无偿征收的赋税为基本来源的财政性社会资产,它的职能是政府在市场竞争之外克服市场的失灵。另一种是资本性社会资产,它运营于竞争行业与产业,并要求不断增值。所谓国有产权,狭义地说就是指后一种。这种分离是推进国有产权商品化的客观要求。其次,对资本性社会资产实行法律所有权同经济所有权分离。法律所有权仍然国有化,而经济所有权则在有偿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而民有化。这种分离同样是国有产权商品化的要求。再次,对资本性社会资产以非行政方式单独予以管理,以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不到位”问题;同时,撤消以资本性社会资产为支撑的盈利性产业的主管部门,解决国有产权“外部人控制”的问题。这些都是为国有产权商品化创造有利条件。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操作问题,尚待进一步探索。
收稿日期:2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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