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避税的原因和途径_国内宏观论文

浅谈国际避税的原因和途径_国内宏观论文

简述国际避税的形成原因及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因论文,方式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避税是各国税收征管工作中面临的一个国际性问题,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日益成为国际税收关系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国际避税,避税方式以及制定相应的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已引起世界各国税务当局的极大关注,并成为国际税收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国际避税的形成原因。

1.各国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及税法有效实施的差别使纳税人有进行避税的必要。例如,绝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都要征收所得税,但对财产转移税而言,有的国家则不征收。同时,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管理不严,漏洞百出,实际税明高实低,这些都为纳税人进行避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税率的差别。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反映了税收负担的基本状况,在各国的所得税制度中,采用的税率大致可划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而税率高低的幅度,应税所得级距的大小,各国的规定又相差很大,因此,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客观上也为纳税人对纳税避重就轻的选择创造了前提条件。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税率高低的差异和税率结构的差异两方面。

3.税基的差异。税基是指某一税种的课税依据,在所得税中,税基及为应税所得,各国税法对应税提得计算的规定差异很大,比如什么项目的所得应列入应税所得的范围,什么样的收入可以列入扣除的项目,各国的规定都有差异,一般来说,税收优惠越多,税基越小越窄。反之,税收优惠越少,则税基越大越宽。在税率确定的条件下,税基的大小宽窄决定着税负的轻重。因此,各国税法对税基的不同规定就意味着某一纳税人的某次所得在一国不能扣除,而在另一国却可能获得扣除的待遇,于是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

4.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跨国避税除上述原因外,各国税制或税收协议中规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的差异,也是跨国避税行为产生的外部条件之一。为避免双重征税,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定的方式,有的采用抵免法,有的在某些税收协定中还规定了税收饶让,在使用免税法和税收饶让的前提下,就可能为纳税人创造了避税机会。

5.避税地及离岸中心的存在也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重要的前提。避税地通常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常常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没有国际避税地,跨国纳税人经常性的国际避税活动就很难开展。离岸中心是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离开了税收优惠离岸中心就不能存在,因此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

6.跨国避税活动的形成,客观上还有一些非税原因。例如通货膨胀因素,技术进步因素,关境国境差异的影响等等。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开办各种文件公司,虚构国际避税地营业。例如:高税国A国母公司在低税国B国开设子公司,把产品以低价销售给B国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产品按正常价格转售给C国买主,而实际上货物往往从A国直接运往C国,B国子公司只是一种纯属虚构的营业,但公司利润则从高税国转移到了低税国,实行了避税。

2.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高税国A国纳税人在B国开设了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的所得和财产信托给这家子公司,又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所得与财产同原所有人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同样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3.通过收入和费用的分配或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价格来避税。例如:高税国A国某一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在低税国B国设立一家从事服务业的子公司,然后由服务业子公司管理在A国的工厂并提供一些诸如广告之类的其它劳务,这样,B国的服务业公司就可以用收取管理费用和劳务报酬的名义,把高税国公司的制造业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从而逃避高税国的税收。

三、外商在我国避税的方式及特点

为了积极有效的开展反避税工作,从1992年开始,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反避税的有关法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直接投资日益增多,但其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三资企业的避税和偷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符合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即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总税负。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活动被称为“逆向避税”,它是我国的特有特点。

众所周知,我国涉外税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有优惠政策),税收为何要向高处流呢?原因有二:一是对于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因而进行避税。按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但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行考虑,有时宁可在境外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在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税收负担的情况下),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却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显然这对外商是合算的。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逆向避税的另一个原因是借此可以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外商借此调出利润,充实其经营资本。在我国的大部分外商独资企业进行逆向避税一般都出于上述调出利润的目的。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外商企业在我国的逆向避税有的并不是为了减轻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客观上导致了在我国避税的结果。这种非税务动机的事实上的避税,已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避税,延伸成了广义的国际避税。

各国在反国际避税与偷漏税方面的合作主要是采取单一的税务情报交换形式,这一合作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来加以明确的。这种合作形式不但有赖于税务当局的主动性与自觉性,而且由于缔约国国内立法的种种限制,这种合作往往也是不彻底的,国际社会对于这方面的合作,今后仍需做出极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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