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俄罗斯法学在中国——全国法学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苏联论文,俄罗斯论文,中国论文,学术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法学受到苏联法学的深刻影响,俄罗斯法学又承袭了部分苏联法学的传统,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是存在的。反思与回顾苏联、俄罗斯法律文化传统,比较中国和苏联、俄罗斯整个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对中国法治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鉴于此,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社于2001年7月28日至8月2日在牡丹江镜泊湖联合召开了全国法学学术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苏联、俄罗斯法学的自身发展和在中国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主要分成以下两个议题:
一、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首先,会议探讨了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宏观影响。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方面是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为我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找到了一个落脚点并奠定了基础;消极的方面在于一些极左的观念、理论也被吸收过来,使中国法学打上了深刻的“左”的烙印。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积极方面要多于消极方面,特别是我们学习苏联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和苏联两个无产阶级政权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国体、政体及意识形态方面是有同质性及由此而产生的天然亲和性。导致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是中苏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亚细亚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专制主义传统。中国对苏联、俄罗斯一些法律虚无主义等消极因素的引进,主要应该从自身找原因。其次,会议探讨了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微观影响。第一,苏联民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在我国民法总论中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债权法和物权法领域,有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原则等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第二,关于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我国主流理论与前苏联一样奉行着“犯罪构成论”。第三,苏联法对中国法影响最大的是《苏俄宪法》。50年代新中国的宪政建设从一开始就走上了效仿苏联的道路,但在实践与理论中移植的具体表现是不同的。第四,中国引入了列宁和斯大林关于国际法的思想,作为创建新中国国际法的指导思想,影响直至今天。
二、俄罗斯法学在中国。首先,会议探讨了俄罗斯的法学思潮。俄罗斯90年代的法学思想是苏联后期70-80年代法学思想的发展和继续,主要形成了自然法(道德)的、社会学的、规范主义的思潮,并从整体上经历了法高于国家和国家的作用又普遍受重视的时期。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论路径是与其社会结构转型相回应的。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仿效西方全面推进私有化进程和向市场经济转轨,使市民社会出现并与国家分离,市民社会构成法治国家的基础。之后,俄罗斯法学家逐渐开始关注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控制能力,强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义务,促进二者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中国和苏联都有专制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的经历,现在都在面临强化社会自主权的社会转型,“法治”进程也有某些相通之处。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论诉求路径启示我们,强化市民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是极为重要的,但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和市民社会的促进保障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会议探讨了俄罗斯部门法学理论的发展。第一,俄罗斯现行宪法用“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的概念对行政法来说意味着逻辑起点的转换也为俄罗斯行政法的划时代变化提供了宪法根据。第二,在重构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制框架时,应借鉴俄联邦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生态伦理原则。
此次会议有些学者还探讨了罗马法对俄罗斯法的影响,中国与俄罗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分析,俄罗斯土地立法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问题,有很多理论研究填补了我国法学界的研究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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