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民族论文,工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各国都采取各种保护政策来保障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而对于我国这样处于发展时期的国家来说,这种政策尤为重要。但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为了利用国外资源,特别是资金、技术、管理才能等,又需要开放国门。因此,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放的关系,保护与开放孰轻孰重等类似问题就突出起来。特别是我国的现实经济发展中,民族工业正日益受到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形下,就产生了两种互相对立的意见,一种是要把民族工业进一步推向国际市场,任其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一种是要全面保护,在保护下壮大其经济实力。到底哪种意见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又符合经济发展的本身规律呢?其实,保护民族工业是后发展中国家赶超先进国家所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将来赶上或超过先进国家,就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在这方面,战后日本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战后的日本经济陷于崩溃的边缘,但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到70年代初,日本便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战后日本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其中一点就是其有效的民族工业保护措施。
一、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保护产业、扶植出口是战后日本贸易政策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总的看,战后30年间日本贸易政策是50年代重视保护,60年代侧重于保护竞争,70年代则重视协调,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全面保护主义到逐步自由开放的过程。
(一)50年代采取以外汇配额制度为主要手段的进口管制措施
50年代,日本政府为国际收支赤字所苦,如何同先进国家直接竞争,保护国内尚未成熟的产业,如何增强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这是日本贸易政策的中心议题。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于1949年12月制订了《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半年一次的外汇使用预算制度,实行进口外汇分配,以严格管制对外贸易。这项法律赋予行政当局很大权限,日本通产省在执行过程中,尽一切力量减少成品进口,特别是那些直接与日本制成品竞争的商品进口,为日本战后民族工业的恢复创造了必要条件。
(二)60年代开始采取以关税为主的抑制进口的贸易保护政策
50年代末,日本经济实力大增,但仍然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引起美欧强烈不满,再加上自己国内经济的需要,日本逐步放弃外汇配额制度为基础的进口管制措施,关税成为抑制进口的主要手段。为此,1960年12月,日本国会关税审议会制定了《新关税法》,并于第二年6 月付诸实施。新的关税制度在保护重化工业、促进衰退产业转产的原则下,降低了389种原材料商品的税率,提高了251种机械产品的关税,其他70%的关税并没有改变。为了加强关税对管理进口的作用,还设置了不经国会批准即可以提高税率的“紧急关税制度”和超过一定数量限额征收高税的《关税配额制度》。
随着日本先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经合组织,加上外贸不断出现顺差,关税保护措施也面临巨大国际压力,日本不得不实行所谓贸易自由化。尽管如此,日本政府仍然采取各种办法继续利用关税壁垒对民族工业实行保护。根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状况有计划地陆续开放,成熟一批,开放一批,决不向外国开放未成熟产业。
(三)实行非关税壁垒
一是制定国内税,使外国产品实际上在日本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如对汽车就曾经征收物品税,在以小型乘用车为主的日本轿车消费起步阶段,对欧美车起着抑制作用。
二是实行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检查。如进口药品的检查,就使外国厂商认为程序太复杂了。
三是制定行业规定,限制外商。如日本建设省制订了很多参加投标的建筑标准,规定要有在日本参加多少年建设的经历才可投标,从而排挤了外国建筑商。
二、实行资本输入限制政策,排斥跨国公司控制国内企业
50年代,日本资金严重短缺,技术水平也远落后于欧美,引入外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当时的经济发展困难。但日本政府对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采取限制政策。日本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措施主要是利用外资审批制。1950年颁布了《关于外资的法律》。在外资法中规定,对申请进入日本的外资要实行由通产省逐一审查的制度。同时,《外资法》规定了外资投入的两条认可标准和一条不认可标准。认可标准是,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改善国际收支者;可直接或间接对发展重要产业或公益事业作出贡献者。不认可标准是,认为将对日本经济复兴产生恶劣影响者。由于外资输入限制太严,在50年代,几乎没有外资企业能获得投资许可。整个50年代上半期,每年都停滞在200—300万美元的规模。
日本对外资投入的这种限制政策是基于多方面考虑的结果。日本当时一方面认为引进外资和外国技术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又害怕由此而引起外国资本对日本企业的支配,因为在经营资源和经营规模上拥有明显优势的外国企业在日本大量直接投资,必然导致本国企业被兼并、吸收,从而妨碍本国产业和独立的技术发展,这是其一。其二,在现实中,如果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是立足于“垄断的优越性”的国际垄断企业,那么,就会因允许外国企业对日本市场行使价格决定权,而造成垄断利润流向国外的后果,从而使日本和外国之间的收入分配产生对日本不利的后果。如果完全依靠引进外国的直接投资扶植汽车或电子计算机工业,那么,日本市场的垄断程度,一定会严重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相当多的财富以垄断利润的形式流向外国。其三,与本国企业相比,由外国企业直接投资建立的公司,对技术和产业的开发可能都不很积极。因为,它们在本国的母公司掌握着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的主导权。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外国企业的子公司便因其不积极进行技术、产品开发,而不会对日本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作出大的贡献。
在上述背景下采取的控制外国对日直接投资政策,虽说是基于上述标准实行的,但从未公布过详细的审批条件,执行过程中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决余地,因此,可以说当时日本政府进行了极为严格的控制。
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进口增加,国际收支逆差扩大,扩大出口、从国外取得贷款的要求日益迫切。以后日本又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成员国,并加入了经合组织, 又承担了资本市场全面开放的义务。因此,欧美国家强烈要求日本开放资本市场,实行“资本自由化”,给其资本进入日本打开大门。日本迫于国际压力才逐步对外资实行严格控制下的有限开放政策。1965年日本对外贸易首次出现顺差。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分步骤陆续实行资本自由化。但日本政府出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和调解国内外矛盾的考虑,资本自由化的实施:一是实行拖延战略,并对不同产业规定所谓自由化比率;二是加强对国际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控制,特别是针对外资项目强化反垄断法的执法;三是在开放外国投资的过程中鼓励国内大型企业的合并和业务协作。尽管日本实行了资本自由化措施,但是一直到1980年12月1日, 农技水产、矿业、石油业和皮革制品业仍然没有全部对外开放。
三、日本经验对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启示
我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必须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并争取早日加入WTO。但鉴于我国目前产业自身的状况, 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民族工业受到进口品和外资企业的双重冲击,陷入相当困难的境地。因此,借鉴日本经验,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1.确定国家对民族工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选定一批能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产业类型,制定保护和扶植的政策界限和相应时间表,激励企业尽快增强自身竞争力并和国际惯例接轨,从而最终完全走向国际市场。
2.加强对引进外资的规模和项目构成的宏观控制。加强对国际垄断企业在华投资活动和在华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视,以维护国内市场的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
3.加强研究国际贸易投资的有关国际条约法令和惯例。 我国加入WTO是早晚之事,加入WTO之后,就要承认其一系列规则,在这个规则允许范围内灵活进行国际竞争。因此,我国目前应加强研究有关国际法规、惯例,以便调整、制订我国的外向型战略,在十分敏感的非关税壁垒方面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