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基于德法两国教师的比较论文_魏子涵

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基于德法两国教师的比较论文_魏子涵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250014)

摘要:近年来,国家对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呼声不少,但是由于对教师地位缺乏明确的定位,导致提高教师工资缺少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执行办法。广大教师,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农村教师的生活水平更是得不到保障。教师身份的不明确,不利于教师队伍的长期健康发展。本文旨在对比德国和法国这两个教育发达国家的教师公务员身份的确立和考核过程,学习吸收德法教师公务员身份确立方法的优点,为我国基础教育教师公务员身份的确立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尽快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地位,以不断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教师行列,保证教师队伍的优秀性。

关键词:基础教育;中小学教师;公务员;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育从古至今都是关系国家生存发展的大事,通过教育传递人类文明并培育优秀的下一代从而使国家拥有源源不断的大规模人才储备,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而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之一,在古代社会享有的重要的社会地位。但我国近年来教师行业发展的补充动力不足,大多数的优秀毕业生不愿进入教师行列,教师无论在社会地位还是工资待遇方面都不再是人们追求向往的职业。由于我国教师既不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单位的员工,也不是被纳入国家体制内的公务员,这种模糊的身份定位是导致现阶段教师社会地位尴尬的原因之一。反观国外发达国家,教师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令人向往的福利待遇,因此成为广大毕业生最向往的职业之一。根据法国和德国等教育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表明,赋予基础教育中小学教师明确的公务员,并通过明确的法律保障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是一个提高教师身份地位的行之有效的国际通法。

一、教师公务员身份的内涵

教育是国家的事业,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义务教育事业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国家对于他们的身份定位不应该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身份具有的公务员特性可以从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义务教育的性质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

从柏拉图《理想国》到康有为《大同书》中的儿童教育可以看出,很久之前教育界就公认了儿童的教育不是一家一户的个人之事。1881年法国《费里法案》的颁布便确定了法国国民教育的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这三大原则。为此后近百年的法国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也建立起了大批的具有共有性、公共性和普及性的公立学校。儿童上学接受教育不仅是个人发展的需要,更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人才保证。时至今日,教育早已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成为了国家的一项社会公共服务事业。而中小学教师作为这一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中的一线工作人员,其身份具有明确的国家公务人员的特征。

(二)义务教育教师身份性质

义务教育是由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的适龄儿童或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一项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公立中小学是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有社会服务和教育福利性质的学校。从法律层面上看,国家剥夺了义务教育学校作为法人所拥有的权利,所以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是受国家的委托来执行国家意志的。教师需要按国家统一的教育目标与计划为国家培养人才。同时还是代表政府履行着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义务教育教师的教学执行的是国家公务。由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作性质与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一致性。

因此,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身份定义为国家公务员,是依据义务教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教师的身份性质决定的。而且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将中小学的教师公务员化可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以便国家更好的管理教师为国家和学生服务。

二、德法教师公务员身份的获得

德国和法国等教育发达国家都认为教育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教师是执行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的人,理应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德国和法国的国家法律隶属民法法系,两国都通过制定成文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严格的规定。法律规定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都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即教师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后成为国家教育公务人员,便被纳入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系统。此后的教师工作按教师公务员法管理且由国家任免的。国家负责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教师负责根据国家政策执行教育目标。一经录用就可终生就职,工作非常稳定。同时教师公务员也有着较高的职业保障机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助等由国家财政统一支出。此外教师还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障和退休保障,就算教师违反工作职责失去工作岗位,政府也有责任要为他们提供新的工作岗位。

德国人认为每个家庭都需要教育都需要教师,因此教师一直在德国广受尊敬,是有着非常高的社会地位的。据德国政府的统计,德国中学教师的人均年收入超45,000欧元(约为34万人民币),政府每年支付给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约等于人均国民收入的2倍之多。德国教师的收入与一些著名跨国公司的职员年收入相当,属于名副其实的“中高收入阶层”。

法国小学教师的月薪普遍在1524欧元左右(约为9678人民币),中学教师月薪可达到2286欧元左右(约为17643万余人民币),大学教师的月薪大约4573欧元(约为35293人民币)。虽然法国教师工资略低于德国,但在教师也是处于社会中高层收入行列的。

正是因为教师享有如此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德国和法国想要成为一名中小学教师的难度是仅次于成为律师和医生的难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德国和法国有着非常严格的教师准入标准,成为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中小学教师通常需要花费6-10年的时间,而且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和强大的个人能力。也正是因为这样,教师在这些国家属于社会精英人群,十分受人尊敬。

(一)德国教师培养

德国的教师培养计划包括:修业阶段、见习阶段和继续教育阶段,成为教师需要经历两次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通常需要花费十年的时间。

在师范大学学习的最后一年,每人需进行短期的教育实习发展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在完成大学阶段的学业后才有资格参加第一次教师资格证的考试,考试时首先要提供一份可以证明自己学术能力的毕业论文以供评委判别是否有资格参与接下来的考试。申请人在通过笔试和试讲后还需要向评审委员会提供自己的实习报告,由考试委员会的教授们决定教师资格证申请人可否通过第一次的教师资格证考试。[1]只有通过了第一次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或取得硕士学位的师范生才可以有资格进入见习学校见习,通过12-24个月的教育见习后,文教部会根据该州的情况综合选出正式的见习老师。此时见习教师可享有全职教师一半的工资、津贴以及相应的节假日补贴。[2]见习阶段分为定向、独立教学及考试三个阶段。在定向阶段,教师需要学习理论知识并且联系实践参与课堂教学,为未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通过这一阶段学习的见习教师才能顺利进入接下来的独立教学工作。在该阶段教师要独立承担课堂教学,锻炼教师课堂反应水平和提升教学工作能力。只有通过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才能成为正式教师并享受公务员待遇。

(二)法国教师培养

法国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十分严格,政府每年会根据需要的师资数量对通过人数严格把控,录取率非常低,因此教师资格证考试是法国最难通过的考试之一。法国的中小学教师培养为“3+2+1”的硕士化模式,即三年的本科课程学习和两年的硕士课程以及一年的教育实习,只有顺利通过期六年的培养模式,才能在法国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小学教师。

法国师范生在完成三年本科课程学习后,才有资格申请进入高等教师教育学校进行学习。第一年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学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完成第一年的基础知识学习后并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学生才能进入第二年的教育培训阶段成为实习教师。在为期一年的教育实习阶段,实习教师不但需要深入中小学班级中观察学习指导教师和学生的教学互动,熟悉中小学的教学内容和班级课堂管理,还需要辅助指导教师批改作业,参与组织班级活动进行日常教学等,最终达到可以独立的从事教学管理工作。[3]在完成一年的实习后,实习教师在通过实习答辩和考试后,便可获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成为中小学正式教师,享受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三、对我国中小学教师培养的启示

(一)确保教师的公务员身份

为了改变我国现阶段教师行业缺少优秀人才的现状,首先应经尽快完善我国公共教育教师身份的变革,将中小学教师划入国家行政体制之内,确保其公务员身份的落实。政府需要尽快修改《教师法》和《公务员法》,建立关于教师身份的相关立法,才可以从法律层面确保教师的社会福利待遇。只有使公共教育的教师身份得到明确的认证和保障,在社会中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才能有效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不断进入教师行列,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确定了教师公务员的身份性质后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行政调整,将教育资源充足地区的师资分配到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及时有效地调动可以保持国家和地区的教育资源均衡发展,有利于教育公平。[4]

(二)改变教师行业的准入制度

为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应该加速改变现阶段我国的教师准入制度。我国现行《教师法》对于教师准入资格的把控已经落后于时代对于教师素质的要求。应该规范教师资格考试向事业单位考试、公务员考试的规格看齐,实行国家统一严格规范的资格认证体系。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新人教师的准入资格,筛选高素质高规格的教师人才。

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应面向师范院校的本科生和其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第一次的教师资格证考试主要考察学生是否达到成为实习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学生由地方教育局统一安排进入中小学进行为期一到两年的实习,只有通过实习答辩后才有资格申请参加第二次的教师资格考试。第二次考试则侧重于考察实习教师的教育实践能力,分为笔试和面试。只有通过两次考试的实习教师才能正式成为国家的教育公务员,进入中小学任教。

(三)建立教师终身在职培训机制

注意中小学教师与公务员的不同,关注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的教师教育发展体系,形成教师终身学习发展的在职培训机制。保证优秀人才在成为教师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向优秀教师不断发展,最终成为成熟有责任心的教师。

参考文献

[1]李源田,王正青.德国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备教育及其新发展[J].比较教育研究,2012年06期.

[2]覃丽君.德国教师教育见习及第二次国家资格考试制度研究[J].教师教育学报,2015年01期.

[3]盛正发.法国中小学教师入职的高标准与优待遇[J].教师教育研究,2007年04期.

[4]刘亚琼,栾靖,刘琼.关于教师公务员化的理性思考[J].教科文汇,2012年11期.

作者简介:魏子涵(1994-),女,陕西咸阳人,山东师范大学(在读),2017届教育学原理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师教育。

论文作者:魏子涵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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